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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沃股份: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2022-07-08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2022 年 7 月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防范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
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
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
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
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远期结售
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
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
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董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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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批。
       3、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金额未达董事会审议
       标准时,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远期结售汇的日常业务办理,其职责包括:
        1、制订、调整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2、执行具体的远期结售汇交易。
        3、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部应安排具体人员负责做好交易、档案管理、会计核算、资
金调拨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五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财务部以银行每天发布的远期结售汇汇率(与预计收款时间相匹
配的远期汇率报价),作为向客户报价所采用汇率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销售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财务部根
据预测结果提出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的申请以锁定汇率;采购部根据采购计划和
采购合同,进行外币付款预测,财务部根据预测结果提出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的
申请以锁定汇率。
       第十四条 财务部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
对拟进行的远期结售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
远期结售汇操作方案。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进行审核,并在权限范围
内做出审批决定。
       第十六条 对于超过总经理办公会议权限的外汇业务,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十七条 财务总根据批准后的决议向银行提交远期结汇申请,办理有关合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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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于月度终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损益报告。
      第十九条 内审部负责监督远期结售汇交易损益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每季
度或不定期地对远期结售汇交易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依据相
关内控制度执行。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远期结售汇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内部审计室负责监督。
                     第七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
时上报,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或亏
损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由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议做出决策,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有关外汇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档案管理员负
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5 年。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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