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川网传媒: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与本次发行
统称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创业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
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
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
上,本所合理、充分的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
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
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依据中国现
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
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
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2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上市的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


    2019 年 3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2020 年 6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对本
次发行上市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2021 年 4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
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等两项议案,对发行人的上市方案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期限进行了延长。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发行人章程),本所认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的
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授权范
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二)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同意


    根据《创业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36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2020 年 10 月 23
日,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0 年第 36 次审议会议审议,发行人符合发行
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 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


    2021 年 4 月 1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四川新闻网传
                                    3
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60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有效期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深
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发行人股票在创业
板上市交易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验资报告等资料,发行人系由四川新闻网有限公司以
截至 2013 年 2 月 28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发行人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为:http://www.gsxt.gov.cn/)、天眼查(网址为:
https://www.tianyancha.com/)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名称作为关键字查询的信
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发行人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张志跃
     成立时间       2009 年 12 月 23 日
     营业期限       2009 年 12 月 23 日至永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698871173Y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 599 号天府软件园 D 区 5 栋 2、6 层、7 栋 16
      住所
                    层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
                    (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从事经营);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气球广告除外);项目投资;信息管理
     经营范围
                    及咨询服务;网络系统集成(涉及许可的凭资质许可证从事经营);
                    信息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商务咨询(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
                    可项目凭资质许可证从事经营)。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4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属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法律行为。依据《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
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根据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36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中
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60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
件,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及《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 10,000.00 万元,根据《四川新闻网传
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四川
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
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13,336.00 万元,不低于 3,000 万元,
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根据《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3,336 万
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01%,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四川新
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2020 年度申报报告》(天健审〔2021〕11-
46 号),发行人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5,144.11 万元和 4,915.87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


                                      5
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具备《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由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西证券)保荐。华西证券是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被列入保荐机构名单的
保荐机构,同时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3.1.1 条
的规定。


    (二)华西证券已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并指定陈国星、朱捷为保荐代表
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3.1.3 条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
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批复;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指
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发行人本次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浒




                                                           卢    勇




                                                           李    瑾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