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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网传媒: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1年12月)2021-12-07  

                                    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人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上述第 1 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
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
人。

       (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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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4.    上述第 1 至 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
人。

       (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
定的情形之一;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
情形之一。

       第三条 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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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原则。

    (二)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
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
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五) 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
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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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股东大会: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除
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
下同)绝对值的 5%以上的、公司拟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此等关联交易必须
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董事会: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除
外)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
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除外)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

    总经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除
外)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下的,由
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
现金除外)金额未达到 30 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做出决议批准。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确定审批权限。上述同一
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
联人。已经按照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
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累计计算原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根据前述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已按照前述规
定履行了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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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可执行。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的回避措
施: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
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
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五) 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披露和履
行审议程序:

    (一)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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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人发生的以下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六条的规定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
限方式);

    (二)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利率标准;

    (五)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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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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