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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网传媒:总经理工作细则(2021年12月)2021-12-07  

                                    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
指导意见》及《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在董事会领导下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长贯彻落实董
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由
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坦诚、勤勉、民主、务实;

    (二)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擅于经营
管理;

    (三)能够知人善任、集思广益,具有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工作热情高、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创新开拓精神。

    第七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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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班子其他成
员。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按总经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附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总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总经理离任审计按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职责和分工

    第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应接受董事长的督促、
检查和指导,并定期向董事长报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积极、有效地行使总经理
赋予的职权,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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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程序提请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为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效率,在执行公司内部相关决策程序后,
总经理批准如下单笔经营交易(不含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5%;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低于 5%,或绝对金额 500 万元以下;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5%,或绝对金额 50 万以下;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5%,或绝对金额 500 万元以下;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5%,或绝对金额 50 万元以下。

    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之一项但尚未达到董事会权限的,应提交公司董事长审
批。

    本条规定的指标的计算方法和“交易”包括的事项参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执行。

    公司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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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为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效率,由总经理批准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未达到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未达到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应当对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
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主持实施投资计划。在执行公司确定的投资项目时,总经
理应要求有关部门拟订投资实施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报董事长审核后
实施。投资项目实施后,总经理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
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并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的资金审批权限、合同审批权限等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可以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将具体工作划分为不同的管理范围,授权副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总经理汇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
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超过1个月),应提请董事会决定代理人
选。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后或任期结束满2年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保
密义务按照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附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总经理的议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议事机构为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由总经理或受总经理
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并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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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组成: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总编辑、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副总编辑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二)总经理根据会议的需要,可以要求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程序: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临时
会议由总经理决定召开或取消;

    (二)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事项,由总经理决定;

    (三)会议通知由公司负责此事宜的有关部门提前一天电话或书面通知参会
人员。如涉及讨论重大投资决策、拟定公司具体规章等重大事项时,应至少提前
三日将书面材料送达参会人员。

    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总经理请假。

    (四)如遇紧急事项须立即召开临时会议的,可随时电话通知参会人员。

    (五)参会人员应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或评审,由总经理做出决策;总
经理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代为决策;

    (六)会议内容、讨论意见和总经理的决策等事项,由总经理指定人员记录
并存档;意见不一致的,出席会议的人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七)总经理认为需要发布纪要或决议时,应由负责会议记录的部门或人员,
根据会议记录草拟纪要,经总经理办公会参会人员签字或形成的决议后,由总经
理签署发布。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与参会人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时,
该参会人员应在总经理办公会上说明利害关系,并回避或不发表意见。总经理办
公会议记录应注明该参会人员回避或不发表意见的原因。

                       第五章 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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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
督、检查。在董事会、监事会休会期间,参照本细则第十四条执行。

   第三十条 以下事项发生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一)遇有国家金融政策、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不可
抗力事件时;

   (二)公司发生涉及金额(或 6 个月累计金额)500 万元以上的下列情形之
一的,以致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目标时:

   1.重要合同的订立、生效、变更和终止;

   2.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银行退票;

   3.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4.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5.可能依法负有的民商事赔偿责任;

   6.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等;

   (三)公司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等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
的事件;

   (四)重要人事任免;

   (五)《公司法》《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
定的或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其他工作或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为其薪酬以及其
它激励方式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奖惩方案,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年薪制(或经营者目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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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制),建立起经营者薪酬与业绩相关联的激励机制。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中,忠实履行职责,为
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可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奖励措
施,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则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过”,都含本数;“以下”“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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