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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蕾奥规划: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1-07-01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
负责。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董事会秘书对
董事会负责,依据《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行使职权;财务总监是对公司财务、
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
的监督。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并负有下述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1-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二)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2-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二节   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
权。
       第九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
合资经营、借款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3-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
证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
(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工代
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总经理在拟定或研究决定公司经营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
度时,应当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
经理代行职权;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副总经理代行其职
权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节   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设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
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二)根据董事会或者总经理的授权,代为行使总经理的职权;
    (三)依照分工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节   财务总监职权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财务总监的职权范围为:
    (一)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全面做好财务工作;
    (二)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使用方案;


                                    -4-
    (三)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公司有关
部门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四)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管理,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
活动分析,提高经济效益;
    (五)从财务角度,协助总经理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并参与重大经济事项
的研究、审查及方案的制定;
    (六)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财务收支须经财务总监审批后报请总经理或
总经理授权的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七)各类对外的会计预、决算报表,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
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等须经财务总监签署。公司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
合同、经济协议等须经财务总监会签;
    (八)按计划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涉及到会计人员的任用、晋
升、调动、奖惩等由财务总监批准后报请总经理审批;
    (九)实行会计监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
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加以制
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可提请总经理处理;
    (十)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
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十一)完成总经理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研究和解决公司行政及经营管理方面重要问
题的会议,是总经理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总经理为履行职权所做的决策除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形式做出外,还可以
总经理决定指令方式做出。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包括经营工作会、工作例会和针对专门事项召开


                                      -5-
的临时会议。
    会议决议一经形成,所有相关人员均应遵照执行,任何人员不得以未参加会
议或有保留意见而拒绝执行或改变执行内容。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和传递、会议材料的准
备、会议通知、会议安排、会议记录等。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会议记录。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应参加会议人员出
席时方可举行。如与会人员低于上述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会议应当另行召开。
特殊情况下必须立即召开的,可就紧急事项通过电话等方式征求未参加会议人员
意见。
    对于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上述应参加会议人员,会议结束后,总经理应指
示有关人员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应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应向总经理
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
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要按议题准备意见,准时参加会
议。研究讨论问题时,应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与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的,应当对讨论
事项预先做好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
论的秘密事项。


                           第二节   经营工作会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经营工作会主要针对一定阶段的经营工作进行总结和
分析,并至少每年召开两次。
    总经理经营工作会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
务副总经理或应指派 1 名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营工作会主要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包括


                                    -6-
但不限于:
       (一)听取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二)总结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检查年度经营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公司重大的经营管理事项,讨论决定公司产品
开发、营销策略等与日常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方向性、政策性问题;
       (四)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五)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方案;
       (六)其他需要公司总经理工作会议审议的事项。
       (七)提出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工作事项;
       (八)检查部署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经营工作会的参加人员主要包括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可以根据会议审议的议
题指定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董事长或董事会的其他成员应邀可以列席总经
理工作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参加经营工作会的总经理和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有权提出
会议议题,是否列入总经理工作会议审议的事项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会议主
持人决定。提出会议议题时,应同时提供充分的相关材料。
       总经理应指定职能部门监督落实经营工作会决议事项,并向总经理或总经理
办公会议报告执行情况。会议决议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在实际执行
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报告总经理并由总经理决定是否改变原决
定。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召开经营工作会,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第二十九条   经营工作会讨论或决策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原则,总经理可依据
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一)对于通过民主决策形成多数意见的议题,总经理在归纳出席会议成员
的多数意见后作出决议;
       (二)对于经与会成员讨论认为不宜做出决议的议题,总经理有权决定或搁
置再议;
       (三)对于必须在本次会议上做出决议,但与会成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议


                                     -7-
题,总经理有最终决定权。
    由常务副总经理或由受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主持会议的,由该副总经理做
出决定,并于会后报经总经理同意。


                             第三节    工作例会


    第三十条     工作例会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需要解决的事项;
    (二)通报行业形势,分析公司现状并研究对策;
    (三)部署公司各部门的工作任务;
    (四)听取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五)总结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检查经营计划的落实情况;
    (六)研究各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七)总经理认为应当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工作例会的参加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可根据会议内容指定
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各部门负责人在其
分管、协办范围内可提出专项议题提案,提交工作例会讨论,由总经理决定是否
该事项提交最近一次的总经理工作会议审议决策。
    第三十三条     工作例会每周一次,由总经理召集及主持;总经理因故无法
履行职责的,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指派一名副总经理召集、主持。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召开工作例会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同时将与会议拟
审议的议题相关资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可根据需要形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四节    临时会议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针对其职权范围内的突发或特定专门事项可以召开总


                                      -8-
经理临时会议讨论决策。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临时会议的参加人员由总经理根据该次临时会议所审
议的议题确定。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临时会议应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决定召开临
时会议,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指派一名副总经理
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通知有关与会人员。
    第四十条     临时会议的议事及决策制度适用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有权提请总经理召开临时会议,但应同时
提出会议拟审议的议题和相关资料;是否召开临时会议由总经理决定。


               第四章   总经理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的权限


    第四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在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时,总经理具有以下权限,超过以下
权限之一的,应按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的1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或在1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500万
元人民币以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10%,或在1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人民
币以下;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10%,或在1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10%,或在1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9-
       (七)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人民币,或交
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
对值的 0.5%的关联交易。
       就上述交易标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实施前及上述
第(六)、(七)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前,总经理应当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
事会秘书;上述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和关联交易,但董事
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   总经理享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决策事项的审批权。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享有对正常使用已到使用年限应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
权。
       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对于重要事项须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程
序执行,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正常的业务性经济合同,总经理可授权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或其他人员对外签署相关合同。
       第四十八条   公司正常的行政支出,由总经理在自己权限范围内执行。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总经理应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监督、检查。
  (一)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报告:
       1.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2.公司资产、资金的使用情况;
       3.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4.公司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5.重大合同或涉外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 10 -
    6.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7.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件;
    8.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向公司监事会报告:
    1.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公司在资产、资金运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3.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出现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监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股东
大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并保证其
真实性。
    第五十一条     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理赔事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在接到报告及时报告董事长。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十二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并
制定相关的经营管理目标和绩效考核方案。
    除根据公司章程应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管理人员
的绩效考核由总经理负责组织。
    第五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建立管理人员及职工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
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规定的人员,视情节
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总经理应组织制定并逐步建立公司公开、公正的绩效和个人业绩评价标准和
程序,需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自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执行。
    第五十四条     总经理在拟定或决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工的薪酬或其他激


                                    - 11 -
励安排时,应当将对该等人员的业绩评价作为对其薪酬和其他激励安排的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参与本人薪酬及业绩评价的决定过程。
    第五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至少”包括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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