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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联软件: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06  

                                             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6 日召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相
关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的相关会议资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本
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价格、有效期、授
予日、归属日、禁售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
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4、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骨干
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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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
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
划的考核目的。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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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司潮                     王瑞金                任迎春




                                                        2021 年 9 月 6 日




                                                            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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