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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淳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5-28  

                        证券代码:301001         证券简称:凯淳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1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03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已于2021年5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

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54元,募集资金

总 额 人 民 币 510,800,000.00 元 , 扣 除 不 含 税 的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64,772,499.6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6,027,500.40元已

于2021年5月2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01Z002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

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

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

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和花旗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及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及截至 2021 年 5 月 25 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元)         用途

            花旗银行(中国) 1777794228          155,583,037.00 补 充 流 动
            有限公司上海分                                         资金项目
            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 121908867910918 220,711,130.00 品 牌 综 合
上海凯淳    限公司上海青浦                                         服务一体
实业股份    支行                                                   化建设项
有限公司                                                           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 446881520687          91,533,833.00     智能数字
            限公司上海市徐                                         化技术支
            汇支行                                                 持平台建
                                                                   设项目

合计                                             467,828,000.00

   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合计数大于募集资金净额,主要系上述存放金额尚有部

分发行费用未划转。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三家银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
                                      2
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以下称“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公司(以下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蓝海荣、洪伟龙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

                              3
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

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

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

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丙方

因此遭受监管处罚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

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
2、容诚验字[2021]201Z0021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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