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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淳股份: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借款管理办法的专项核查意见2022-05-10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借款管理办法的专项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
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淳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对凯淳股份《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借款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员工借款管理办法》”)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员工借款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总则

    凯淳股份为留住人才,让重要岗位的人员及有特殊贡献员工能够更好的安居
乐业、提高生活质量,提高公司竞争实力,也为了切实解决员工的生活压力,进
一步完善员工福利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借款福利的申请与执行管理,特制订《员
工借款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及用途

    1、《员工借款管理办法》适用于凯淳股份及控股子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的重要岗位的在职人员及有特殊贡献员工。

    2、凯淳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除外。

    3、公司为员工提供借款的用途主要包括:(一)用于公司员工本人名下房
产的购置;(二)员工或家庭近亲属发生重大疾病、事故等方面的医疗费用支出
周转等。

    4、借款不得用于公司股权激励。
    (三)权责

    1、《员工借款管理办法》由凯淳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借款申请员工的所属部门为预审部门,经员工所属部门负责人预审通过
后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后方可签署《借款合同》;凯淳股份财务部为《员工借款
管理办法》员工借款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划、核查、出借、收款、
记账等事宜。

    (四)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是必须为经董事长/总经理认定的重要岗位的人员及有特
殊贡献员工;

    (2)借款申请人不属于凯淳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3)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或其父母同时在公司任职的,只有一方享有申请
资格;

    (4)借款申请人无不良个人征信记录、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5)每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有且仅允许申请一次借款;

    2、借款申请要求:

    (1)借款申请用于购房的,需在购房认购合同等资料签订之日起 120 日内
提出借款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借款申请用于购房的,应当在公司认可的区域购买用于自住的商品房;

    (3)借款申请人需自公司财务部发放借款之日起连续为公司或其子公司提
供劳动服务,劳动服务期限应不低于 5 年。

    (五)借款额度

    1、公司用于员工借款金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 万元,在此额度范围内,
员工归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将循环用于后续公司员工借款申请。

    2、借款申请人可申请借款额度由公司参考员工在公司的劳动服务期限、绩
效表现、职务、偿还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单人可申请借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120 万元。

    (六)借款利率与期限、发放与偿还

    1、员工借款申请批准后,财务部凭据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直
接将经核准的借款总额一次性汇入员工个人银行卡(仅限员工工资卡)账号内。

    2、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借款申请人的借款利息:年利率为
2.9%。

    3、借款申请人必须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按照等额本息或等额
本金的方式偿还借款及利息。

    4、借款申请人借款的最高还款期限为 5 年,实际还款计划以《借款合同》
约定为准,自公司财务部发放借款之日起算。

    5、借款申请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可选择部分或者全部提
前还款。

    6、如借款申请人在服务期未满 5 年内提前离职或因借款申请人严重违反公
司制度等原因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罚造成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借款申请人
须在办理离职日前一次性付清尚未归还的借款。如离职前未能还清所有借款的,
公司或其子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7、借款期限内,公司根据与借款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约定的月还
款金额,每月在借款申请人经核算的月税后工资奖金额中予以自动扣减,如借
款申请人工资奖金等未能满足公司按月扣除还款金额的,借款申请人应以其他
自有资金还款至公司或其子公司。

    (七)借款的提前收回

    发生以下情况,公司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申请人应在公司规定的期限
内及时归还借款,并按照年利率 2.9%向公司支付全额借款在实际借款期限内的
利息:

    1、借款申请人获得购房借款后退房或卖房;

    2、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借款过程中虚假陈述或在借款过程中伪造材料;
   3、借款申请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

   4、借款申请人用途违反本借款计划的目的;

   5、借款申请人离职的;

   6、借款申请人借款后累计两个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7、借款申请人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的;

   8、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

    (八)违规责任

   1、申请借款过程中借款申请人如有造假或虚假陈述行为,公司将立即收回
借款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记大过或解除劳动合同。

   2、部门审批人应严格审核员工申请资格,同时应当跟进了解申请人的借款
使用情况,督促借款申请人按时还款。对借款申请人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及
时发现并报告借款申请人的违纪行为及异动情形。

   若发现部门审批人及相关职能审批人有隐瞒、包庇行为,公司将按照公司
内部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3、财务部为员工借款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划、核查、出借、
收款、记账等事宜。

   借款申请用于购房的,财务部应于每个年度结束后的二个月内,负责对员
工的住房借款使用情况和住房产权状况进行一年一次的评估,以确保员工购房
用于自住,并编制员工购房借款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名单、
借款情况、收款情况等,提交董事长,并抄送人力资源部及内审部。

   获得公司购房借款的员工应积极配合公司不定期检查借款人用购房借款所
购房屋的权属情况,否则公司有权按《员工借款管理办法》提前收回借款;公
司内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借款管理办法》执行情况通过审计等方式进
行监督,并将其结果提交董事长。

    (九)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税务法规规定,如需要交纳相关税金的,员工应自行承担因该借
款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二、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制定<员工借款管理办法>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不
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为员工提供购房的经济支持或提
供重大疾病、事故等方面的医疗费用支出周转,有利于稳定公司的人才队伍,
提升公司人才团队的凝聚力,同时也进一步完善公司福利体系及提高员工福利
待遇。该办法在充分考虑员工的职位级别,员工的履约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制
定,相关风险可控。因此,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制定《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员工借款管理办法>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
《员工借款管理办法》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主要为吸引和留住公司及子公司的优
秀人才和进一步完善公司福利体系及提高员工福利待遇,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提升公司人才团队的凝聚力,该办法在充分考虑员工的职位级别,员工的
履约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相关风险可控。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制
定《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
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为员工提供借款,能够减轻员工经济负担,
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关键岗位的核心人才,进一步完善员工福利制度体系建设。
公司借款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 万元,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同
意公司制定的《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制订的《员工借款管理办法》已由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员工借款管理办法》面向公司员工,借款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
万元,单人可申请借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120 万元,相较公司盈利和资产规模,
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投入部分闲置自有资金
来减轻员工经济负担,以完善员工福利体系,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留住关键岗位
的核心人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员工
借款管理办法》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员工借款管理办法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蓝海荣                  洪伟龙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