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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淳股份: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2-05-26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
为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淳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凯淳股份首次公开发
行前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
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03 号文)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已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交易。凯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 6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后总股本增至 8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为 60,000,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总数为 2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股
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
情形。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股东持有的限售股,
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数量共计 10 名,股份的数量为 14,4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18.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作出的承诺一
致,具体情况如下:

    (一)法定限售期的承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珠海市省广益松壹号文化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锁定期满二年
内,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减持前提:在锁定期内,本企业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
进行合理减持。

    4、减持期限: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股份减持
的信息披露义务,应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股份减持。

    本企业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积极履行相
应的公告、备案义务。

    如未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
条件的规定发生变化,以届时的规定为准。”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承诺变更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现违反上述承
诺情况,且无后续追加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
市公司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5 月 31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4,4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8.0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10 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股东全称                                                备注
号                                      总数(股)       数量(股)
      珠海市省广益松壹号文化传媒
 1                                      7,200,000        7,200,000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庄鋆投资中心(有限合
 2                                      1,800,000        1,800,000        -
                    伙)
        海宁东证汉德投资合伙企业
 3                                      1,500,000        1,500,000        -
                (有限合伙)
      咸宁蜂巢发展创业投资管理合
 4                                      1,500,000        1,500,000        -
            伙企业(有限合伙)
 5               栾志刚                 1,200,000        1,200,000        -
 6               须国宝                  375,000          375,000         -
 7                陈公                   300,000          300,000         -
 8               卢成蔚                  225,000          225,000         -
 9               梁海侠                  150,000          150,000         -
10                张驰                   150,000          150,000         -
                合计                    14,400,000       14,400,000       -
    注:(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亦不
存在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
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减(+、-)                   比例
                                            (股)      数量(股)
                       (股)   (%)                                  (%)
一、有限售条件
               60,000,000 75.00%     -14,400,000   45,600,000   57.00%
股份
二、无限售条件
               20,000,000 25.00%      14,400,000   34,400,000   43.00%
股份
三、股份总额   80,000,000 100.00%         -        80,000,000   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
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
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做出的各项承
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宜的相关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蓝海荣                  洪伟龙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