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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淳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4-14  

                        证券代码:301001             证券简称:凯淳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0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21]1503 号文)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已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 25.54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1,080.00 万元,扣除不含

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6,477.25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602.75

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01Z0021 号《验资报

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

准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2023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召开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调

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及投资进度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品牌综合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和“智能数字化技术支持平台建设

项目”的实施地点和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并同意“品牌综合服务一体化建设

项目”建设延期、“智能数字化技术支持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

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沛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香科技”)。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2023 年 3 月 20 日 公 司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

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及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

005)。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与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沛香科技、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

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公司、沛香科技、保荐机构及

募集资金的存放银行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用途
 上海沛香信息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智能数字化技术支
                                       【442984464715】
   技有限公司       司上海市徐汇支行                        持平台建设项目

    三、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 1”)与沛香科技(以下称“甲方 2”,“甲方 1”“甲

方 2”以下简称“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以下称

“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签订了《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2984464715,截止 2023 年 3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智能数字化技术支持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蓝海荣、洪伟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

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

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丙方因此遭受监管处罚的,乙

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

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

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

方均有约束力。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