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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淳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301001         证券简称:凯淳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4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

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

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

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

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
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

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要求进行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
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

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

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

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

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

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

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

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

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

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

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

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

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

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

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

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

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

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

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

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

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

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

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

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

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

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

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的会计处理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

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

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

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

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

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
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

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

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

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会计处理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

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

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

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

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

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

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

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

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

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

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

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