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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博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2021-05-31  

                        股票简称:江苏博云                                        股票代码:301003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Boiln Plastics Co., Ltd.

                     (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星火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
                金融大厦 16/22/23 楼)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特别提示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博云”、“发行人”、“公司”、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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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风
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
相同。

     二、投资风险揭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
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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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
司总股本为 5,826.6667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1,456.6667 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
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带来的股价下跌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55.88 元/股对应发行人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32.01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35.12 倍(截至 2021 年 5 月 17 日),高
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滚动平均市盈率 24.47 倍(截至 2021
年 5 月 17 日)以及高于可比公司 2020 年静态市盈率的算术平均值 28.04 倍(截
至 2021 年 5 月 17 日),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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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
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全部内容。

(一)下游客户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

    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各类改性塑料等产品,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与下游电动
工具、家用电器和汽车制造等行业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

    近年来,随着电动工具、家用电器、汽车制造等下游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对
新兴材料需求的不断提高,带动了包括本公司在内的改性塑料企业的快速发
展。但如果下游电动工具、家用电器和汽车制造行业景气度出现明显下滑,将
会影响到公司产品的销售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贸易摩擦加剧的风险

    当前世界经济形势复杂多变,随着我国的国际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部分
国际市场针对我国的反倾销和贸易保护进一步加剧,国际贸易风险不确定性增
多,国际环境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税收、技术、环保和卫生技术
标准等各种贸易保护措施盛行,对我国出口的影响持续增加。2018 年以来,中
美贸易战逐步升级,涉及到的领域范围也在扩大,使国内经济发展尤其是相关
行业的出口销售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进而可能会对改性塑料行业造成一
定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8.30%、
69.71%与 67.98%。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直接出口美国市场相对较少,受到中美
贸易摩擦的直接影响较小,但由于中美贸易摩擦一定程度上对公司下游客户造
成负面影响,从事对美出口业务的客户可能减少对公司的订单,从长期来看,
发行人的业务可能受到一定的间接影响。2018 年以来,印度政府提高了部分商
品的进口关税,并进一步修订关税法有关反倾销及相关措施规定以限制进口。
如果公司出口产品被列入加征关税清单,公司对印度的出口收入存在相应下滑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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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 5 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26,433.32 万元、26,855.05
万 元 和 31,247.67 万 元 , 占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68.46% 、 70.39% 和
68.68%;对第一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15,060.70 万元、15,246.06 万元和
18,469.01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39.00%、39.97%和 40.59%。公司
的主要客户相对集中。

    同时,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包括江苏乾涌及其子公司在内的史丹利百得的
上游加工厂商的销售金额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5.34%、35.33%和
30.26%;发行人对史丹利百得及其上游加工厂商的合计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
比例分别为 74.34%、75.29%和 70.85%。若综合考虑史丹利百得及其上游加工厂
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整体影响,发行人对史丹利百得及其上游加工厂商存在
重大依赖。

    虽然公司与主要客户均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如果出现影响公司
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的因素,如产生纠纷、国家产业政策变化等情况,或客户
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导致公司面临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若未来行业格局出现变化,公司未能及时培育新客户,公司客户集中的情
况还将持续。若史丹利百得及其上游加工厂商等主要客户未来因经营、财务状
况恶化降低对公司的产品订单需求,或公司因产品或服务质量不符合客户要求
导致双方合作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四)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分别为 46.92%、43.51%和 43.81%。若本次公开发行能
够顺利实施,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开始实施至产
生预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因此,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司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
率将会有所下降,存在由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引致的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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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

    由于公司对客户给予了一定的付款周期,使得公司形成了一定的应收账
款。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净额分别为 7,547.96
万元、8,262.32 万元和 11,281.91 万元。2018-2020 年应收账款账面净额分别占当
年度营业收入比重为 19.55%、21.66%和 24.80%。

    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账龄普遍较短,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账龄在 1
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总额的 99.99%。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存在一
定的坏账风险。

(六)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改性塑料制造企业的生产成本中,原材料成本是主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内
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成本占比分别达到 91.93%、89.20%和 89.70%,原
材料价格的波动对产品成本的影响较大。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 PA6、PA66、
PC、PP、PBT 及各类色粉、助剂等,其中大部分属于石油加工行业的下游产
品,受国际原油价格的波动影响较大。同时,由于原材料市场具有广泛而分散
的特性,其价格变化与石油价格并不直接对应,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市场
价格受石油价格影响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变动趋势基本保持一致。

    此外,公司产品价格与石油及原材料价格也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受定期调
价机制等因素的影响,产品价格的调整通常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公司采购的
原材料一般为大宗商品,市场供应充足且价格较为透明,采购价格通常根据当
期市场价格确定;在公司判断原材料价格处于低位或需要提前大量备货的情况
下,可能会提前采购部分原材料库存,但总体来说,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当
期市场价格差异较小。若主要原材料价格短期内大幅波动,会使公司产品销售
价格不能及时消化原材料价格变化的影响,也会对生产成本的控制及公司营运
资金的安排带来不确定性,从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因此,公司面临主要原材
料价格波动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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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导致控制权变化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吕锋直接持有本公司 38.05%的股份及通过众
韬管理间接控制公司 2.75%股份,吕锋合计控制的股权比例为 40.79%。

    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权比例将被稀释至 30.59%。若在上
市后潜在投资者通过收购控制公司股权或其他原因导致控股股东控股地位不稳
定,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带来风险。

(八)新冠肺炎疫情风险

    自 2020 年第一季度以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国家及各地政府
均采取了延迟复工等措施。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所涉产业链的整体影响
尚难以准确估计,如果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继续蔓延且持续较长时间,则将对全
球电动工具、汽车、家用电器产业链造成全面冲击,从而对公司经营带来较大
的不利影响,进而导致公司业绩出现下滑。

    公司从 2020 年 2 月中旬开始已复工复产,公司收入主要取决于下游工业客
户订单的签订及执行情况。从当时的情况来看,短期内公司经营业绩未受到明
显的影响,上半年公司经营业绩与上年度同期(未经审计)相比下降不大。2020
年全年来看,公司经营业绩较上年实现了较大增长,新冠疫情未对公司经营业
绩造成明显影响,但全球疫情及防控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若未来海外疫情无
法得到有效控制,引发国内疫情出现反复,仍可能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
响。

(九)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8.30%、69.71%和
67.98%。公司外销主要采用美元进行定价和结算,人民币汇率波动将对公司收
入、汇兑损益和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汇兑损益分别为-183.86 万元、-131.89
万元和 822.63 万元,绝对值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占比分别为 3.50%、1.47%和
6.36%。报告期内,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每下降 1%,
公司毛利分别下降 1.08%、1.29%和 1.26%,利润总额分别下降 3.25%、2.76%和

                                   8
2.59%。未来随着公司出口业务规模的增长,汇率波动导致的汇兑损失金额可能
有所增长,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若未来美元等结算货币的汇率出
现大幅波动,可能导致公司的大额损失,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5.79%、34.48%和 37.91%,保持了较
高的毛利率水平,主要原因在于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成本下降、销售价格的定
期调整、产品结构变化、主要客户需求稳定增长等。如未来上述情况发生相反
变化,如原材料采购价格大幅上升,公司不能及时生产出符合客户要求的相关
产品或不能持续研发出高端、高附加值的产品,主要客户要求大幅下调销售价
格,将会对公司目前的高毛利率及其持续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
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01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
册申请,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9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536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5,826.6667 万股(每股面
值 1.00 元),其中 1,456.6667 万股于 2021 年 6 月 1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
“江苏博云”,证券代码为“301003”。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6 月 1 日

    (三)股票简称:江苏博云

    (四)股票代码:30100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8,266,667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4,566,667 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
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4,566,667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3,700,000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无战略
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
份的承诺”以及“二、公开发行前主要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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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
股份的承诺”以及“二、公开发行前主要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和(十一)外,本次
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股本情况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类别        股东名称
                                                                    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         占比(%)

                   吕锋           16,625,916           28.53       2024 年 6 月 1 日

                  陆士平          12,469,438           21.40       2022 年 6 月 1 日

                   龚伟            7,369,438           12.65       2022 年 6 月 1 日

              蓝叁创投             2,337,500            4.01       2022 年 6 月 1 日

              众韬管理             1,200,000            2.06       2024 年 6 月 1 日
首次公开
发前已发      衍盈壹号             1,062,500            1.82       2022 年 6 月 1 日
  行股份
              亿新熠合              850,000             1.46       2022 年 6 月 1 日

                  缘尔丰            850,000             1.46       2022 年 6 月 1 日

                  邓永清            623,472             1.07       2022 年 6 月 1 日

                  刘艳国            311,736             0.54       2022 年 6 月 1 日

                  小计           43,700,000            75.00               -

            网下发行股份                      -               -            -
首次公开
            网上发行股份          14,566,667           25.00       2021 年 6 月 1 日
发行股份
                  小计            14,566,667           25.00               -

           合计                   58,266,667          100.00               -




                                   11
    注 1: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注 2:本次发行网上发行 1,456.65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9.9989%,未达深市新股网上

申购单位 500 股的余股 167 股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或“申港证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

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发行人的《审计报告》
(天衡审字(2021)00262 号),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 7,675.46 万元、10,170.66 万元,
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之“第二章 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上市和交易”之“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第 2.1.2 条标
准(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12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Boiln Plastics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4,37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吕锋

        成立日期                            2006 年 6 月 27 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2018 年 12 月 10 日

          住所                       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星火村

        邮政编码                                  215626

       互联网网址                          http://www.boiln.com/

                      色母粒、改性工程塑料及塑料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化工(除
        经营范围
                        危险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改性塑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证
        所属行业      监会公告[2012]31 号)规定,公司所处行业为“制造业”之“橡
                                  胶和塑料制品业”,行业代码为 C29。

       董事会秘书                                 邓永清

          电话                                0512-58668898

          传真                                0512-58961299

        电子信箱                             info@boiln.com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

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
本公司股份、债券情况如下:




                                      13
                                                                                      占发行
                                    直接持股                           合计持股                持有
序                     任职起止                    间接持股数量(万                   前总股
     姓名     职务                  数量(万                           数量(万                债券
号                       日期                            股)                         本持股
                                      股)                               股)                  情况
                                                                                      比例

                     2018 年 11
            董事长、                               通过众韬管理间接
1    吕锋            月-2021 年 1,662.5916                             1,701.5916 38.94%        无
            总经理                                 持有 39.0000 万股
                        11 月

                       2018 年 11
     陆士
2             董事     月-2021 年 1,246.9438               -           1,246.9438 28.53%        无
     平
                          11 月

                     2018 年 11
            监事会主
3    龚伟            月-2021 年      736.9438              -            736.9438 16.86%         无
              席
                        11 月

            董事、副
            总经理、 2018 年 11
     邓永
4           董事会秘 月-2021 年       62.3472              -             62.3472       1.42%    无
     清
            书、财务    11 月
            负责人

                     2018 年 11
     刘艳   董事、副                               通过众韬管理间接
5                    月-2021 年       31.1736                            63.1736       1.45%    无
     国     总经理                                 持有 32.0000 万股
                        11 月

                     2019 年 07
6    赵兵   副总经理 月-2021 年                -           -                      -        -    无
                        11 月

                     2018 年 11
            职工代表                               通过众韬管理间接
7    冯兵            月-2021 年                -                          5.0000       0.11%    无
              监事                                 持有 5.0000 万股
                        11 月

                     2018 年 11
            职工代表                               通过众韬管理间接
8    钱铮            月-2021 年                -                          2.0000       0.05%    无
              监事                                 持有 2.0000 万股
                        11 月

            独立董事 2018 年 11                                                                 无
16   黄雄            月-2021 年                -           -                      -        -
                        11 月

            独立董事 2018 年 11                                                                 无
     于北
17                   月-2021 年                -           -                      -        -
     方
                        11 月

                       2018 年 11                                                               无
18   王俊   独立董事                           -           -                      -        -
                       月-2021 年


                                                   14
                                                                        占发行
                               直接持股                      合计持股            持有
序                  任职起止              间接持股数量(万              前总股
      姓名   职务              数量(万                      数量(万            债券
号                    日期                      股)                    本持股
                                 股)                          股)              情况
                                                                        比例

                      11 月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吕锋先生。吕锋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662.5916
     万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8.05%;同时,吕锋先生通过众韬管理间接
     控制公司 120 万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2.75%。吕锋先生合计直接或间
     接控制公司发行前 40.79%的股权。
         吕锋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20582197802******,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15
及相关安排,已实施完毕的员工持股计划情况如下:

       (一)已实施完毕的对核心骨干的股权激励计划

       为了激励核心骨干、保障团队的稳定性,2017 年 12 月 19 日,苏州博云召
开股东会,会议同意邓永清对公司增资 180 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 22.5 万元,
其余 157.5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同意刘艳国对公司增资 90 万元,其中增
加注册资本 11.25 万元,其余 78.75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2017 年 12 月 25
日,此次增资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完成登记变更。

       (二)已实施完毕的员工持股计划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2018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议案》,同
意公司对核心员工实施 120 万股股权激励,本次股权激励将通过设立员工持股平
台的方式进行,并由员工持股平台认购该 120 万股公司股份。此次员工股权激励
计划对象为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及为本公司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

       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4,370 万元,其中,
众韬管理出资 499.20 万元,认购 120 万股,每股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2019
年 5 月 16 日,此次增资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完成登记变更。

       公司股东众韬管理为员工持股平台,成立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住所为张家
港市锦丰镇星火村星宇西路 1 号 2 幢 5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吕锋。截至上市公
告书出具之日,众韬管理合伙人在发行人任职及其取得股权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在公司任职情况
 1      吕锋              163.80            32.50      董事长、总经理
 2      刘艳国            134.40            26.67         副总经理
 3      刘永               42.00             8.33     研发中心配色经理
 4      曹立新             21.00             4.17      财务部财务经理
 5      冯兵               21.00             4.17     研发中心测试经理
 6      黄培丽             21.00             4.17        供应链经理
 7      吕平               21.00             4.17     销售部销售工程师


                                       16
序号      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在公司任职情况
 8      丰年华             21.00              4.17    销售部销售工程师
 9      曹志伟             21.00              4.17       生产部经理
 10     赵军               12.60              2.50       EHS 经理
 11     蒋卫凯              8.40              1.67    研发中心工艺主管
 12     钱铮                8.40              1.67     销售部助理经理
 13     刘进中              8.40              1.67   研发中心技术工程师
       合计               504.00            100.00           -

       (二)已实施完毕的员工持股计划的限售安排

       1、员工持股平台的承诺

       众韬管理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

       2、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间接股东冯兵、钱铮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
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自身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违反上述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17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占比                         占比             限售期限
                  数量(股)                  数量(股)
                                 (%)                        (%)
一、限售流通股
吕锋                16,625,916    38.05          16,625,916     28.5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陆士平              12,469,438    28.53          12,469,438     21.4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龚伟                 7,369,438    16.86           7,369,438     12.6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蓝叁创投             2,337,500      5.35          2,337,500      4.0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众韬管理             1,200,000      2.75          1,200,000      2.0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衍盈壹号             1,062,500      2.43          1,062,500      1.8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亿新熠合              850,000       1.95            850,000      1.4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缘尔丰                850,000       1.95            850,000      1.4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邓永清                623,472       1.42            623,472      1.0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刘艳国                311,736       0.71            311,736      0.5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小计          43,700,000   100.00          43,700,000     75.00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发行流
                             -         -         14,566,667     25.00              -
通股
      小计                   -         -         14,566,667     25.00              -
      合计          43,700,000   100.00          58,266,667    100.00              -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29,139 名,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号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
  1      吕锋                              16,625,916           28.53
                                                                                  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
  2      陆士平                            12,469,438           21.40
                                                                                  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
  3      龚伟                               7,369,438           12.65
                                                                                  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
  4      蓝叁创投                           2,337,500            4.01
                                                                                  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
  5      众韬管理                           1,200,000            2.06
                                                                                  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
  6      衍盈壹号                           1,062,500            1.82
                                                                                  月
  7      亿新熠合                            850,000             1.4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


                                                  18
                                                              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
 8    缘尔丰                   850,000        1.46
                                                               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
 9    邓永清                   623,472        1.07
                                                               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
10    刘艳国                   311,736        0.54
                                                               月
        合计                 43,700,000      75.00             -
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未安排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亦不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及其他战略配售情形。




                                    1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14,566,66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
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55.88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市盈率:

    1、24.0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22.0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32.0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29.3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市净率:3.27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
行后每股净资产根据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
的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数量为 1,456.6667 万股,发行
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网上发行 1,456.65


                                     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9.9989%,未达深市新股网上申购单位 500 股的余股
167 股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根据《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4,544,352 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22,148 股,未达深市新股网上
申购单位 500 股的余股为 167 股,两者合计为 22,315 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最终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22,315 股,包销金额为 1,246,962.20 元,包销股份数量占
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15%。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81,398.54 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出
具了《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1]00058 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7,203.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603.77
律师费用                                                 933.96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14.15
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59.45
发行费用总额                                            9,314.34
    注 1: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注 2:印花税按照扣除印花税前募集资金净额的 0.025%计算。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6.39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72,084.19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7.09 元/股(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1.90 元/股(以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
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21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2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1)
00262 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
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1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衡专字(2021)00879 号)。公司 2021
年 1-3 月业绩情况和公司 2021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预计变动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
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
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重大事项提示”之“五、公
司 2021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预计变动情况”以及“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
分析”之“十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23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号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锦丰支行        387670667013000084532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丰
2                                              8008288802911
     支行

3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03004542637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
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24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四)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自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至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未发生重大变化。




                                  25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博云塑
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
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本保荐机构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规定,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亚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6/22/23 楼

    电话:021-20639666

    传真:021-20639696

    保荐代表人:沈红、陈重安

    联系人:沈红


     三、提供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申港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
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指定


                                    26
沈红、陈重安担任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沈红,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保荐代表人、申港证券投行融资业务部
董事总经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20 年,曾负责北京空港(600463)主板 IPO、
东华软件(002065)中小板 IPO、华达科技(603358)主板 IPO,宏达股份(600331)
非公开发行股票、德威新材(300325)非公开发行股票、海马汽车(000572)可
转债发行及西宁特钢股权分置改革等项目的保荐业务工作。曾负责德威新材
(30032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曾参与或负责太原天龙、凯信服饰、金
博士种业、上工股份、南山旅游、华夏银行、桂柳工、巴蜀电力、江泉实业、夏
海发、中航三鑫、贵绳股份、舞阳钢铁、08 渝交通、北京国资等项目。
    陈重安,现任申港证券投行融资业务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陈重安拥有
硕士学位,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13 年,曾供职于宏源证券、华融证券、中泰证券
投资银行总部。曾先后负责或参与华达科技(603358)、重庆建工(600939)等
IPO 项目,德威新材(300325)非公开发行、苏宁环球(000718)非公开发行等
再融资项目,诚骏科技、金博士、嘉泰数控等新三板挂牌等项目。




                                    27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

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锋的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
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股份
转让的其他规定。

    3、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12 月 1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
延长至少六个月。




                                   28
    (二)其他股东的承诺

    1、公司股东众韬管理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

    (2)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
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
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2、公司其他非自然人股东蓝叁创投、衍盈壹号、亿新熠合、缘尔丰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发
行人股份。

    (2)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
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
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陆士平、龚伟、邓永清、刘
艳国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
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29
6 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
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③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股
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如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所持发行人股份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12 月 1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期间
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
本人如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二、公开发行前主要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锋的减持意向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锋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结合发行人
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
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
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
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
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
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人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30
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
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本人转让给
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并导致本人不再具有发行人
5%股东身份的,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
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5、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或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
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
告。

    6、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因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原因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及减
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上市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8、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
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
行人指定账户;并且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按照上
述声明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的,则发行人有权按照本人应上交的违规减持
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31
    9、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公
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
实施减持。

       (二)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的减持意向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蓝叁创投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结合
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3)本企业减持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
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
说明,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如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本企业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合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的,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①本企业投
资期限(投资期限自本企业投资发行人金额累计达到 300 万元之日或投资金额累
计达到投资发行人总投资额 50%之日开始计算,下同)不满 36 个月的,在任意
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②投资期
限在 36 个月以上但不满 48 个月的,在任意连续 6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③投资期限在 48 个月以上但不满 60 个月的,在
任意连续 3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④投资


                                    32
期限在 60 个月以上的,减持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的,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①投资期限
不满 36 个月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 2%;②投资期限在 36 个月以上但不满 48 个月的,在任意连续 60 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③投资期限在 48 个月以上
但不满 60 个月的,在任意连续 3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2%;④投资期限在 60 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本企业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本企业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5%。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并导致本人
不再具有发行人 5%股东身份的,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第三条减持比例的规定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5)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或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企业所持
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本企业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
予以公告。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①上市公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②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
收益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
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并且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
未按照上述声明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的,则发行人有权按照本人应上交的

                                   33
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

    (8)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企
业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陆士平和龚伟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结合发行
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
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3)本人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
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
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
人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人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
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本人转让给
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并导致本人不再具有发行人
5%股东身份的,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

                                    34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
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5)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或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所持发行
人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
告。

    (6)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因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可转让股
份额度及减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①上市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②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8)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
益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
发行人指定账户;并且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按照
上述声明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的,则发行人有权按照本人应上交的违规减
持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9)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
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
定实施减持。

                                   35
    3、其他股东的减持意向

    衍盈壹号和亿新熠合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结合
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合竞价方式减持其持
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的,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①本
企业投资期限(投资期限自本企业投资发行人金额累计达到 300 万元之日或投资
金额累计达到投资发行人总投资额 50%之日开始计算,下同)不满 36 个月的,
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②
投资期限在 36 个月以上但不满 48 个月的,在任意连续 6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③投资期限在 48 个月以上但不满 60 个月
的,在任意连续 3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④投资期限在 60 个月以上的,减持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的,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①投资期限
不满 36 个月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 2%;②投资期限在 36 个月以上但不满 48 个月的,在任意连续 60 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③投资期限在 48 个月以上
但不满 60 个月的,在任意连续 3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2%;④投资期限在 60 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3)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
收益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
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并且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
未按照上述声明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的,则发行人有权按照本人应上交的
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

    (4)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36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企
业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
称为“稳定股价预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相关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签署了自愿履行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稳定股价预案的主要内容如
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公司 A 股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本预案规定
的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前述每股净资产亦将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相关责任主体

    本承诺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
承诺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本承诺中的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以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公


                                    37
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实际控制人增持为第二顺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为第三顺位。

    1、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1)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 A 股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 A 股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
股东回购 A 股股份。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4)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控股股东增持:

    (1)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 30%,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实际控制人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
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实际控制人增持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同时不能迫使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
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
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实
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38
    在前述两项措施实施后,仍出现公司股票价格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
施的条件,并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
市条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措施。

    (1)若实际控制人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实
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
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的,则实际控制人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
司获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的 50%。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
发,且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超过其在担任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则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再实施增持。

    (四)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
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承诺,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
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39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
成就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
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3、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约束措施

    (1)若公司公告的稳定股价预案措施涉及公司回购义务,公司无正当理由
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制定当年年度分
红政策时,以不低于年度可分配净利润 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2)若公司公告的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如实
际控制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实际控制人在
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则公司有权将实际控制人履
行其增持义务相对应金额的应付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冻结,直至其履行增持
义务。

    (3)若公司公告的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
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
履行的,则公司有权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相对应金额的应从公
司领取的薪酬予以冻结,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


                                  40
行本预案规定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
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
级管理人员。

    (4)上述承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
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
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有效期限

    本预案于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
效,有效期三年。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涉嫌欺诈发行
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确定,若本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
将进行相应调整。本公司将自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程序。

    如本公司发行上市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有权机关依法
作出的处罚决定,本公司应当承担相关股份回购义务的,则本公司将依法启动股
份回购程序。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
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
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
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
施。



                                   41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涉嫌欺诈发行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
购回已转让的股份,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发行
人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购回价格和购回数量将进行相应调
整。本人将自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依法启动购回股份程序。

    如发行人发行上市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有权机关依法
作出的处罚决定,本人应当承担相关股份购回义务的,则本人将依法启动股份购
回程序。

    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
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
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
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
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
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42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

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

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不越权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

关措施。

    如本公司/本人因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

公司所有,本公司/本人将在获得收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

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
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
施特此承诺。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将严格执行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的《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43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的《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七、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
损失。具体措施为: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
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
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股
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
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
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
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
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
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
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范围

                                  44
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
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现金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
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
情形,且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承担相应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将促使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回
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
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
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其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
同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
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5
       八、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对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如下:
    如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政策变化、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
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提出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违反任何一项承诺的,公司将采取或接受如下措
施:

    (1)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
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公司未履行
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中做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将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不得进行公开再融
资;

    (2)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
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如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
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的股东,可以根据其公开承诺停止发放
红利;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如下:

    本承诺人作为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
如本承诺人因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46
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
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提出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如本承诺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的,本承诺人将采取或
接受如下措施:

    (1)本承诺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
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
人未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中做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将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
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如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
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承诺人未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中做出的各项
公开承诺事项,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
东分红,同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购回
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
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
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
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予以纠正,消除不利


                                   47
影响,提出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2、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并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发行人相应市值的股票,为本人根
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如有);

    4、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之日止,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5、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之日止,本人(适用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发行人处领
取薪酬、津贴或股东分红(如有);

    6、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

    九、中介机构作出的重要承诺

    申港证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就发行
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因申港证券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审计机构,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
下:因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
师,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如本所为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与发行


                                   48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法
律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但本所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天健资产评估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评估机构,就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因天健资产评估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
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
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
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
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
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以下无正文)



                                   49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0
   (本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