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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博云: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6-11  

                        证券代码:301003               证券简称:江苏博云              公告编号:2021-001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01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 票 14,566,667 股 , 发 行 价 格 为 55.88 元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813,985,351.9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93,143,424.74 元,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720,841,927.22 元 , 其 中 计 入 股 本 人 民 币
14,566,667.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706,275,260.22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
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衡验
字(2021)0005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近日公司与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金额(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                                                研发测试中心

  1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8008288802911         15,000.00      及实验室建设

             司锦丰支行                                                      项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改性塑料扩产

  2      公司张家港锦丰支        387670667013000084532    31,000.00      及塑料制品成

                 行                                                       型新建项目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3                                  03004542637          28,289.87        超募资金
           公司张家港支行

                          合计                            74,289.87

      注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2,084.19 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

未扣除的部分发行费用;

      注 2: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锦丰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没有签

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分别由辖区管辖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

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代为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三家银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锦丰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上述三家银行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的募投项目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沈红 、    陈重安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合同各方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
范,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在合同签署、履行过程中不会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合同其他方的利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验字(2021)00058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