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 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博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江苏博云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事项进行了审慎 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01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14,566,667.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 55.88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13,985,351.96 元,扣除承销保 荐费等发行费用(不含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 币 93,143,424.74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20,841,927.22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 出具天衡验字(2021)00058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 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超募资金 260,841,927.22 元,已使用 0 元。 二、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 使用超募资金 77,047,738.87 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至批准日后的最近十二月内 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锦丰支行 单位:元 拟使用超募资金归 借款银行 资金用途 本金 合同归还借款时间 还金额 交行张家港锦丰支行 短期借款 10,000,000 2022 年 3 月 23 日 10,000,000 交行张家港锦丰支行 短期借款 10,000,000 2022 年 3 月 23 日 10,000,000 交行张家港锦丰支行 短期借款 10,000,000 2022 年 4 月 25 日 10,000,000 交行张家港锦丰支行 短期借款 10,000,000 2022 年 5 月 9 日 10,000,000 合计 - - - 40,000,000 (二)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丰支行 单位:元 拟使用超募资金归 借款银行 资金用途 本金 合同归还借款时间 还金额 张家港农商行 短期借款 5,890,000 2022 年 3 月 18 日 5,890,000 锦丰支行 张家港农商行 短期借款 1,643,162.50 2022 年 3 月 21 日 1,643,162.50 锦丰支行 张家港农商行 短期借款 4,587,910 2022 年 3 月 23 日 4,587,910 锦丰支行 张家港农商行 短期借款 7,030,000 2022 年 3 月 25 日 7,030,000 锦丰支行 张家港农商行 短期借款 5,027,706.40 2022 年 3 月 25 日 5,027,706.40 锦丰支行 张家港农商行 短期借款 2,381,781.77 2022 年 3 月 25 日 2,381,781.77 锦丰支行 张家港农商行 短期借款 4,362,978.20 2022 年 4 月 1 日 4,362,978.20 锦丰支行 张家港农商行 短期借款 6,124,200 2022 年 4 月 6 日 6,124,200 锦丰支行 合 计 - - - 37,047,738.87 公司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260,841,927.22 元,本次拟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 金额为人民币 77,047,738.87 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9.54%。公司最近 12 个月 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未违反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三、偿还银行贷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公司本着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 需求的前提下,以部分超募资金归还上述银行贷款后,公司可减少利息支出。公 司本次行为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业务发展对流动 资金的需求,提高盈利能力。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行 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承诺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承诺:(1)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 资金总额的 30%;(2)公司在归还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 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合计 77,047,738.87 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其中使用超募资金 40,000,000.00 元用于偿 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锦丰支行贷款;使用超募资金 37,047,738.87 元 用于偿还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丰支行贷款。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合计 77,047,738.87 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其中使用超募资金 40,000,000.00 元用于 偿还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张 家港 锦丰支 行贷 款;使 用超 募资金 37,047,738.87 元用于偿还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丰支行贷款。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事项,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 成本,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 的实质内容;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事项, 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且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尚需提交公 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 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 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保荐机构对江苏博云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偿还银行贷款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沈 红 陈重安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