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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博云: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2022-05-18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2022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
业务,降低国际业务中的汇率风险,防范国际业务中的汇率风险及强化公司内部
的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有外汇经营结算的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
协议,约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在到期日外汇收入
或支出发生时,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具体指签约日后第 3 个工作日内交割的远期结
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
司”),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
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实际经营业务为依托,以锁定汇率的方式达到套期保值的
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和防范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

    (二)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大型国有银行或大型上市股份制银行进行
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每笔
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外币收(付)款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
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四)公司必须以公司全称名义遵从银行规定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
准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或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衍生品交易。

    (五)公司需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所需。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
批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七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累计未结算的结售汇协议金额折合人民币达到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营业
收入 50%以内新签订的远期结售汇协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累计未结算的结售汇协议金额折合人民币达到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营业
收入的 50%以上(含 50%)新签订的远期结售汇协议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结
售汇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操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总经理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条 远期结售汇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及操作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
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提出远期结售汇的申请,执行远期结售汇计划以及日常管
理。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内审部:负责审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内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董秘办: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并按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十一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日常做好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并将银
行每天发布的远期结售汇汇率发送销售部。

    (二)销售部以财务部提供的远期汇率作为出口业务报价依据,并根据客户
订单情况及时谨慎做出外币回款预测。

    (三)公司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和销售部提
供的外币汇款预测,拟定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和银行的报价信息报送董事长。

    (四)董事长或由其授权总经理对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进行审核,按审批权
限进行报批,并对银行报价信息进行比价,确定合作银行。

    (五)公司财务部门按照上述流程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向合作银行进行远
期结售汇交易确认,签订协议。

    (六)公司财务部门应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每月向董事
长报告相关情况。

    (七)公司内审部应每月或不定期的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报送董事长。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远期结售汇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
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
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及
时与银行进行结算,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财务部内部业务分工严格按照不
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董事长及相关人员,由董事长判断后或由董事会审议后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六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
部应立即向财务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汇报。公
司董事长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应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对远期结售汇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
管期限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
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