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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捷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2021-05-3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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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致: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超捷紧固系统(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捷股份”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
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现就发行人申请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股票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超捷股份的保证,即:超捷股份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超捷股份所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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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
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超捷股份或其
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综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0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
股票上市事项并就办理本次股票上市事宜对董事会作出相关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述关于本次股票上市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且该等批准决议及授权均在有效
期内。
     (二)2020 年 12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0 年第
57 次审议会议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
     2021 年 4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21〕1500 号《关于同意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有效期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已获其内部权力机构批准与授
权,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该等批准、
授权及同意均在有效期内,本次股票上市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之前身上海超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捷有限”)
系于 2001 年 12 月 28 日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捷有限设立时的名称为“上海
超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5 万美元,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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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资本为 423.35 万美元。
     发行人系于 2010 年 9 月由超捷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10000400287099(市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注册
资本为 4,500 万元,公司名称为“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目前持有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29528125L 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为 4,284.5177 万元,住所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丰硕路 100 弄 39 号,营
业期限自 12001 年 12 月 28 日至不约定期限。
     (二)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前身超捷有限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工商登记档案资料、验资报告、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的决议、
审计报告等文件后确认: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
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
备本次股票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57 次审议会议结果
公告》、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500 号《关于同意超捷紧固系统(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
股票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符合《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网上发行结果公告》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天健验〔2021〕243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本总额
为 4,284.5177 万元,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 1,428.1726 万股,每股
面值 1 元,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本次发行的
股份数不低于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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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根据《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
审〔2021〕258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按合并报表口径,发行人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前 后 孰 低 者 为 计 算 依 据 ) 分 别 为 44,212,104.51 元 和
78,166,607.33 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及第 2.1.2 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符合
《上市规则》第 2.1.6 条之规定。
     (五)发行人已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上市公告书、公司章程等文件,
符合《上市规则》第 2.1.9 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事宜由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被列入保荐机构名单的保荐
机构,同时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之规
定。
    (二)发行人已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明确了
双方在发行人发行的股票申请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符合《上
市规则》第 3.1.2 条之规定。
    (三)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刘昊拓、王强林为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
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工作,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是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
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提供了保荐服务,符合
《上市规则》第 3.1.3 条之规定。


五、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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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已就其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及限制转让事宜出具了书面承诺。本所律师
核查后确认,该等股份锁定及限制转让承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
规定及《上市规则》第 2.3.3 条、第 2.3.4 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签署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该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已经本所律师见证,并已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
事会备案,符合《上市规则》第 4.3.1 条之规定。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签署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该等《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已经本所律师见证,并已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符合《上市规则》第 4.2.1 条之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创业板
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符合《上市规则》第 2.1.7 条之规定。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
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股票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
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同意并
签署上市协议。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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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签署
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一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杨   钊




                                                      余飞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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