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捷股份: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8-25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以及《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
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
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交易所。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负
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
询,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
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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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
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作出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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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被查封、扣押、
冻结的情形;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交易量或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重大事件;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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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六)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一格式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在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其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
模板进行登记备档。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
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还应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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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内幕信息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该配合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进行本条本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
开披露的同时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
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
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单位)应
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
和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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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登记备案表》,要求其提供有关内幕信息基本情况的书面资料,并及时对内幕信息
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董事会秘书还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将上述文件填写好后报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备案,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
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
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并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
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五)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的同时,向其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10 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股数达到
8 股以上(含8 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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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拟披露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十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结合本条前款所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外部刊物或者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
行传播。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
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
公司证券、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
格或制造虚假市场等各类内幕交易。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
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
予以澄清。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机构、印刷商、公关顾问等中介机构,应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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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
人报送内幕信息的,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限定使用范围、保守相
关秘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
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
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冲
突的,以《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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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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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企 业 名称/姓 企 业 代码/身 份 证 证券账户 与公司关系[注2]/所在部 内幕信息知悉时间 内幕信息知悉地点 内幕信息知悉方式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内幕信息获取依据
名 号码 门(公司)和职务 [注3] [注4] [注5]
内幕信息的
内容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指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机构等。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5、填报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
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填写要求 本表由知情人企业负责人填写并签名。
本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已经向相关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简称: 证券号码: 报备时间: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企业代码 证券账户 与上市公司关系 知悉时间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信息公开 签名
企业名称 [注2] 所处阶段 获取依据 披露情况
[注3] [注4]
[注 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填写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4]: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证券法、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者要求。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及具体适用条款。
附件三: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尊敬的 (填写外部单位名称):
本公司此次向贵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涉及公司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提示如下:
1、贵单位以及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公司内幕知情人,负有
保密义务,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本公司已将其作为公司内幕知情
人登记备案,接受有关证券监管机构的随时查询。
2、在公司相关信息未披露前,请贵单位以及相关人员不在公开文件、网站或其
他公开媒体上使用该等信息,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泄漏该等信息,不利用该等信息
进行任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产
品。
3、贵单位以及获得本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发现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内
幕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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