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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迈拓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8-24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
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迈
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
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前款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
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顾客群和
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

                                   1
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
人员。
    第四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
信息,并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
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监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根据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
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

                                     2
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
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公司发生
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
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
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公
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
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
当依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
    第八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
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
理由。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
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
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充分披露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
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3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
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
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
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比照《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
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照本规则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
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4
予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
投资者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
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
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
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
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
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交
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等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5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交易事项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四)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五)其他重大事件。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
券的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
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申请文件后,
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
此发行股票。

   第三十条 公司的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不得改动,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要
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章。

   第三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6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详见第二十五条,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
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
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需要与证券交易所提前预约披露日期,因故需要
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深圳证券交
易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二)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

   (三)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

   (四)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五)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7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公司不得
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
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公
司监事会应当审核定期报告,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
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8
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及其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
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四十条 因《上市规则》第10.3.1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按照《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
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
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9
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
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
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
关材料。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
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作并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仅股东大会适用)、
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文件。
    第四十五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0
       (十二)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
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上市规则》。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
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
《上市规则》的规定,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标
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参照适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三)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11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四十八条标准的,应及时披露。已经按照上述规定
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第五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且应当于实施方案的
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
    第五十二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
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五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12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3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

                                     14
务的管理部门。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
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二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
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六十三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做出某
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
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
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
会可以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
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
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
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
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15
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和监事审阅;
    (二)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证券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八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
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
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
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
秘书及证券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应
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书面决议。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16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七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和控股子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能够及时进行。
    第七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17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派专人作为
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
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部或
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八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其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八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18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
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八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
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
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八十八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
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
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
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
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其
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根据公司外
部信息使用人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送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依据交易所相关规


                                   19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
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
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
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关
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信息披露
备查登记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予以披露。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
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九十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九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
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
进行内部处分,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报备。


                           第五章 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
息: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所列重大事件;
       (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20
偿责任;
    (七)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
或在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
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等能够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
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
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
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
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董事会审
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未经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21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内
幕信息管理,上述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积极配合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的证券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报备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门
制订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
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
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公司关系、
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
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参考格式文件详见公
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九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九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证券
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22
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制订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格式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如实、完整地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供公
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一百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
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
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高比例送转股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重大投资、重大对外
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
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上述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
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23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 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
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
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并视情况编制和披露社会
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环境责任报告等文件。出现违背社会责任重大事项
时应当充分评估潜在影响并及时披露,说明原因和解决方案。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零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培训、指导,公司通过与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其的内幕信
息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违反内幕信息管理相关规定
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不得以任何形式进
行传播;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


                                     24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如果该事项已在
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一百零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一百零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发现因其过失导致公司内幕信息在其以合
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并
积极协助公司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公司发现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
发生泄露的,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
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处罚,并
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
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第六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依法向政府机构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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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数据指标或向银行等机构提供财务数据涉及内幕信息的,应书面告知其应履行
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
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
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
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一百一十六条 若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违法违规买卖公
司股票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
    第一百一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
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
偿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
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及时,是指自起
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指定媒体,是指《公司章程》中确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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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过”、“以
外”、不含本数。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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