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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迈拓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4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
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 2022 年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
    经审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不存在对外担保,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 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核查,认为 2022 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使用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期
健康发展,分配方案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全体独立董
事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较为
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
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报告期内未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内部控制体系
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我们认
为《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的事项。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
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
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2022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
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因此,全体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同
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22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22 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未发现有超越规
定领取其他薪酬的情形,审批程序合法。因此我们同意《关于 2022 年度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的事项,符合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同意该
议案,并同意公司对该募投项目进行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

    特此意见。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茅宁、乔久华、李德英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