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宏昌科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21-05-2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
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1-4-1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一、项目内部审核流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本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流程,具体内部审核流程如下图
所示:

                                    保荐代表人、项目人员审慎核查

     项目前期调查
                                              部门内部评议


                                            质控部组织初审反馈
     项目立项审核
                                        投行业务立项委员会审议


                                     保荐代表人、项目组尽职调查
     项目现场工作
                                     业务部门负责协调及项目管理


     项目提交内核                           业务部门内部评议


                                   内核部组织审核、质控部验收底稿


     项目内部审核                           内核委员会会议审议


                                            投资银行委员会审议




    二、立项审核

   根据国信证券业务管理规范的要求,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3-1-4-2
称“宏昌科技”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
“本项目”)立项申请在取得保荐代表人书面同意意见、由项目组所在的投资银行
事业部业务十五部内部讨论初步确认项目可行、并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在2019
年8月27日报公司投行业务质量控制总部(以下简称“质控部”)申请立项,质控部
组织内控机构审核人员初审后,提交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委员会对该项目立项申
请进行评估、并经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确认后,于2019年9月26日确认同意
本项目立项。

     三、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一)项目组成员构成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十五部对本项目进行了合理的人员配置,组建了
精干有效的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在财务、法律、行业研究、投行业务经验上各有所
长,包括:

  姓名           职务              项目角色          进场时间             具体工作情况

             投资银行事业   保荐代表人、项目                        组织尽职调查、辅导工作、
   唐帅                                             2019 年 7 月
             部业务董事     负责人、辅导人员                        申请材料和工作底稿制作等

             投资银行事业   保荐代表人、现场                        参与尽职调查、辅导工作、
  傅国东                                            2019 年 7 月
             部高级经理     负责人、辅导人员                        申请材料和工作底稿制作等

             投资银行事业                                           参与尽职调查、申请材料和
   徐怡                     项目协办人              2020 年 5 月
             部高级经理                                             工作底稿制作等

  沈凯艳     投资银行事业   项目组成员、辅导                        参与尽职调查、申请材料和
                                                    2019 年 7 月
(已离职)   部高级经理     人员                                    工作底稿制作等

             投资银行事业   项目组成员、辅导                        参与尽职调查、申请材料和
   黄戎                                             2019 年 12 月
             部高级经理     人员                                    工作底稿制作等



     (二)尽职调查主要过程

     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保荐代表人唐帅、傅国东组织并
负责尽职调查工作;其他项目组成员徐怡、沈凯艳(已离职)、黄戎在保荐代表人的
组织下分别开展历史沿革、业务与技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财务会计信息等方面
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收集和申请材料制作等工作。


                                          3-1-4-3
    本项目尽职调查包括辅导、申请文件制作两个阶段,具体过程如下:

    1、辅导阶段

    2019年10月,本保荐机构组成了专门的辅导工作小组,开展了审慎调查工作,
辅导人员为唐帅、傅国东等人。2019年10月31日,本保荐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进行了辅导备案。

    通过2019年10月到2020年6月为期8个多月的辅导,本保荐机构项目组成员对宏
昌科技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包括:①通过查阅发行人历年工商资料、
章程、高管履历、三会资料及相关内控制度,与发行人高管及相关业务、财务人员
谈话,对发行人历史沿革、法人治理、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
②通过查阅行业政策、行业研究报告等文件,结合发行人经营模式、市场地位、竞
争优势,对发行人业务与技术情况、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进行深入调查;③
根据审计报告,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状况和实际业务情况等,对发行人盈利能力和
持续发展能力进行审慎评估。

    2、申请文件制作阶段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自2019年11月起开始制作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2020年7月完
成本次发行的全套申请文件制作工作,2020年9月更新了2020年上半年财务数据并更
新了相关申请文件。

    在此阶段,项目组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为:结合申请文件制作,对文件涉及的
事项及结论进行再次核查确认,并取得足够证明核查事项的书面材料。

    3、审核问询函回复阶段

    收到审核问询函后,项目组于2020年8月14日即进入现场正式展开对审核问询函
的回复工作,并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针对审核问询函涉及的问
题同步对发行人展开尽职调查工作。

    (三)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保荐代表人唐帅、傅国东全程负责并参与尽职调查工作。其中保荐代表人唐帅
负责组织项目重大问题的讨论、项目申报材料审定及工作底稿的审核等;保荐代表


                                   3-1-4-4
人傅国东负责现场工作推进、项目申报材料制作、工作底稿的制作等。在本次尽职
调查中,保荐代表人参与调查的时间及主要过程如下:

    1、辅导阶段

    2019年10月,保荐代表人唐帅、傅国东作为辅导工作小组成员进场开展尽职调
查和辅导工作。

    2、申请文件制作阶段

    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保荐代表人傅国东组织项目组进行尽职调查,对发行
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进行核查,组织制作项目申报材料和工作底稿;2019年11月至2020
年6月保荐代表人唐帅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和工作底稿的审定核对。

    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保荐代表人唐帅、傅国东主持召开多次中介机构协调
会,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包括:
发行人历史沿革、业务和盈利模式、完善公司治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核查、募投
项目论证等。

    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保荐代表人唐帅、傅国东组织项目组进行补充尽职调
查,对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进行核查,组织制作项目申报材料和工作底稿,并更
新了2020年上半年财务数据。

    3、审核问询函回复阶段

    2020年8月到12月,保荐代表人唐帅、傅国东对本次公开发行反馈问题组织发行
人及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及回复。两位保荐代表人分别采取收集材料、询问谈话、
会议讨论、走访调查、咨询其他中介机构等方式对企业的相关情况实施了审慎调查。
同时指导项目执行人员搜集、补充相关工作底稿。具体过程为主持中介协调会逐一
讨论并落实审核问询函中的问题,并制定完善方案,针对尽职调查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就其是否会构成发行人上市障碍及有效的解决措施与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进
行了讨论与交流,全面审慎的履行了保荐代表人的工作职责。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保荐代表人唐帅、傅国东对本次公开发行全套申请文件
进行了反复审阅和修订,以确保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3-1-4-5
       四、项目内部核查过程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投
行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宏昌科技申请文件履行了内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宏昌科技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推荐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
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20年5月20日,
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投行
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交内核申请材料,同时向质
控部提交工作底稿。

    2、质控部组织内控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齐备性验收,对问核底稿进行内部验证。
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复后,向
内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20年5月22日,公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问核,问核
情况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上汇报。

    3、内核部组织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组对审核意见进行答复、解
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4、2020年5月22日及2020年6月23日,公司投行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
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
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审核意见。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
议意见后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5、内核委员会会议意见经内核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申请
文件修订完毕并由内控部门复核后,随内核会议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进行
评审。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同意上报宏昌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
件。

       五、内核委员会审核过程

    国信证券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由38人组成,包括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风险管理总部发行总监、合规部门负责人及质控、内核、合规、风控专职内控人员,
各成员的专业领域涉及财务、法律和项目评估等方面。



                                  3-1-4-6
   投行业务内核委员会以内核会议形式工作,由内核部通知召集。与会内核委员
就本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查阅了有关问题的说明及证明资料,
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初步意见。

   内核会议形成的初步意见,经内核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
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由内核部复核后,随内核会议结论意见提请国信证券投资银行
委员会进行评审。

   2020年5月22日及2020年6月23日,国信证券召开内核会议审议了宏昌科技首次
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在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后,内核委员会要求
项目组进一步完善以下问题:

   1、进一步核查外部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补充对发行人设
立初期名义股东的访谈,确保股权清晰;

   2、协调律师就报告期劳务用工的合规性出具专项备忘录,完善风险提示;

   3、协同会计师做好发出商品的核查,关注票据业务风险并完善风险提示。

   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投资银行委员会表
决,通过同意推荐。

                   第二节      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立项评估意见及审议情况
   (一)立项评估意见

   2019年8月,本项目正式向投资银行事业部申请立项,投行立项委员会进行审核
后要求项目组处理好以下问题:

   1、2018年12月收购关联方兰溪中元经营性资产,未包括相关的往来款及负债。
核查兰溪中元是否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是否构成同一控制下收购。

   2、兰溪中元的收购事项后续处理仍需规范,应与发行人协商处理注销。

   3、2018年12月引入外部股东身份与发行人关联度不高,应对其身份、社会关系
进行充分核查,是否存在股份代持。

   4、公司发出商品金额较大,准确掌握公司与第三方物流、客户之间的存货收、

                                   3-1-4-7
发、存、配送、盘点等各业务流程和关键节点,并完善相关内控,确保存货可控、
数量真实准确。

    5、进一步核查公司2019年销售净利率大幅上升的合理性。

    6、进一步核查成本核算的准确性,2019年原材料单价、外协价格下降的合理性。

    7、发行人市场占有率较高,而洗衣机渗透率也已较高,进一步论证发行人的后
续增长空间。

    (二)立项审议情况

    经综合分析与评价,认为本项目收益较好,风险可控,同意立项。

    二、与盈利能力相关的尽职调查情况
    (一)营业收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收入构成及变化进行了分析,重点关注发行人销售价格、销
量及变动趋势与市场及其走势是否一致。保荐机构结合发行人的销售模式、销售流
程及其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了解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和具体原则。保荐机构通过实
地走访、函证客户,查看并收集发行人销售合同、订单、发货单、付款凭证、记账凭
证等方式核查收入真实性和准确性。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前十大客户报告期内的销售
额分月进行了统计分析,重点关注新增客户及月度销售额大幅波动的情况,核查客
户交易的合理性及持续性。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主要大额应收账款回款进行了
测试,关注回款的及时性。保荐机构重点核查了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金额,
通过调取主要客户的工商档案、访谈销售部门相关人员核查是否存在隐匿关联交易
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保荐机构收集并核对了发行人订单、发货单等单据,
通过函证核对,以及现场走访沟通以核查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经核查,发行人销售收入真实、准确。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符合经营的实际情
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二)营业成本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价格及其变动趋势进行了分析,重点关注发行人
采购价格及其变动的合理性。保荐机构查看了发行人主要原材料收发存表,对发行
人委外采购量与发行人入库量进行了投入产出分析。保荐机构了解了发行人成本核
算的会计政策,重点关注成本核算是否适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保荐机构通过实


                                  3-1-4-8
地走访、函证等方式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进行核查,查阅采购合同,关注合同实际
履行情况。保荐机构了解了发行人存货盘点制度及执行情况,参与了发行人存货盘
点的监盘并复核了发行人及申报会计师存货盘点情况,验证存货的真实性;对异地
存放的存货,保荐机构参与存货余额较大的存放地点的盘点监盘。

    经核查,发行人成本核算的会计政策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适合发行人的实际
经营情况,发行人成本核算准确、完整。

    (三)期间费用

    保荐机构查对发行人申报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各月发生额明细
表进行了波动分析。重点关注发行人销售费用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是否一致,销售
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相符,发行人各部门员工资水平及变动趋势与发行人
所在地平均水平及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平均水平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保荐机构对发行
人三项费用进行了截止性测试。

    经核查,发行人期间费用水平合理,波动情况正常,期间费用核算准确、完整。

    (四)净利润

    除执行上述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核查程序外,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
告期各期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及其变化情况进行了分析。保荐机构对发
行人综合毛利率、分产品毛利率、分地区毛利率、分经营模式进行了分析,重点关
注发行人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坏账准备
计提政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会计估计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了对比分析。保荐
机构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所有与政府补助相关的政府部门审批文件、银行收款凭证、
发行人关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凭证,并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核对和分析。保荐机构了解了发行人报告期及即将面临的税收政
策的变化,并测算了部分地区税收政策变化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政府补助确认真实、准确,会计处理恰当、合理。

    三、《创业板审核关注要点核对表》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
    1、股权代持情况核查

    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基本情况表、工商登记资料、出资凭证、
营业执照、历次股权转让协议及转让凭证、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对公司


                                  3-1-4-9
历史股东及现股东进行访谈,以确认公司的股权是否清晰或存在纠纷。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初期的股权存在李建明、周治龙替实际控制人陆宝宏代持
股权的情况,2003 年 8 月,李建明将代持的全部 40 万股股权转让给陆宝宏之配偶周
慧明,周治龙将代持的全部 20 万股股权转让给陆宝宏之子陆灿,本次转让系代持还
原,无资金交割。经与李建明、周治龙确认,陆宝宏、周慧明及陆灿拥有的股权与
李建明、周治龙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除此之外,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无股权代持
情况,股权清晰。

    经核查,发行人的股份代持情形已经彻底清理,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业务重组情况核查

    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基本情况表及工商登记资料、历次股东大
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会计报表、财务账套及审计报告、银行流水、购
买股权(资产)的相关协议、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等,对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管人员等相关人员访谈;查阅资产重组相关评估报告、
款项支付凭证;查阅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查阅发行人所在
地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取得金华弘驰、浙江弘驰、兰溪中元的会计报表、
财务账及会计凭证、银行流水、资产交割清单及查阅产权过户情况;通过互联网查
询发行人、金华弘驰、浙江弘驰、兰溪中元的诉讼情况;查阅浙江弘驰、兰溪中元
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查阅发行人关于吸收合并浙江弘驰的确认函及浙江弘
驰所在地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对发行人收购金华弘驰和浙江弘驰股权及兰溪
中元的经营性资产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经核查,发行人业务重组具有合理性;收购的股权和资产均已完成交付和过户;
该等业务重组交易目的主要系为了整合发行人业务、管理等资源、避免同业竞争及
减少关联交易,不涉及业绩承诺、盈利预测和业绩对赌;上述重组完成后,兰溪协
成经营重组业务,为发行人提供流体电磁阀产品注塑部件和加工业务;金华弘驰主
要利用公司模具车间的设备和人员为发行人加工生产用模具及自制生产设备;浙江
弘驰无经营,主要为发行人提供生产经营用房,已被发行人吸收合并,重组后公司
生产经营整体运行情况良好。



                                  3-1-4-10
    经核查,由于金华弘驰、浙江弘驰股权与发行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陆宝宏、周
慧明、陆灿控制,且该项控制非暂时的,因此将收购金华弘驰及浙江弘驰股权重组
认定为同一控制下重组的理由依据充分;认定相关业务相同的理由和依据充分;上
述重组未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符合重组后运行期限等相关要求。

    3、转让、注销子公司核查

    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基本情况表、工商登记资料、会计账簿、
历次董事会决议、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子公司的工商资料、营业执照等,
通过网络核查子公司的工商信息,以核查公司的子公司转让和注销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无转让子公司的情况。因子公司浙江弘驰主要资产为
房屋及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自身无实际生产经营,2019 年 10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吸收合
并浙江弘驰,2020 年 3 月 25 日浙江弘驰因吸收合并注销。2007 年 5 月,公司已收
回子公司广州市太空盈丰电子有限公司的投资,但未办理工商注销手续,2019 年公
司对该公司依法补办了注销手续,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依法
核准了广州市太空盈丰电子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核查

    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基本情况表及工商登记资料、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资料,并取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资质证书
及调查表。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的变化主要系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为满足《公
司法》对股份公司董事会的人数要求和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的要求,同时通过对原有董事会人员的充实,
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董事会决策更加民主、科学,进一步提高董事
会决策效率。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所增加,主要系公司实际经营运作的
需要,同时增加高级管理人员有助于发行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规范化运行。

    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5、是否存在私募基金股东的核查



                                    3-1-4-11
    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就发行人股东
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通过查阅股东工商资料、访谈
发行人股东、获取发行人股东决策机构的证明文件,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网站获取发行人股东备案信息、查阅发行人股东管理人备案登记文件及公示信息等
方式,核查了发行人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私
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
行了备案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按照《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备案编号为
SD6044;并办理了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9536。发行人股东中,陆宝宏
等自然人股东、浙江宏昌控股有限公司、金华宏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华宏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上述备案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陆宝宏、周慧明、陆灿、陆宝明、许旭红、陆英、查健梅、吴星、宋恩萍、
戴璇等自然人股东无需履行前述备案程序。

    (2)股东浙江宏昌控股有限公司系实际控制人持股平台且实际控制人未通过该
平台从事其他的投资活动。

    (3)股东金华宏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华宏盛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不存在基金管理人,也未通过募集方式吸收其他合伙人及资金,不
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前述备
案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及股权激励核查

    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员工持股平台的工商基本情况表及工商登记资料、合伙
人协议、合伙人出资凭证,发行人的会计报表、财务账套及审计报告,并对员工持
股平台的合伙人逐一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背景、具体人员构成、价格公允性、
员工激励计划协议约定情况、员工减持承诺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进行充
分核查,发行人员工激励计划实施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3-1-4-12
    经核查,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参考的公允价值以外部无关联第三方投资入股价
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评估结果合理;发行人股权激励费用一次性计
入发生各期的损益,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7、员工和社保核查

    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的社保缴款凭证和缴费明细、报告
期各期期末的员工花名册,将报告期各期期末的缴费明细与员工花名册进行核对,
取得的员工的确认函及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等资料。

    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有员工 1543 人,发行人已为 1238 人
缴纳社会保险,未缴纳人数为 305 人,其中 37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248 人为新入职
人员;20 人因个人原因不愿意参缴社会保险。

    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已为 1183 人缴纳住房公积金,未缴纳人数为 360 人,
其中 36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248 人为新入职人员;76 人因个人原因不愿意参缴住房
公积金。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构成重
大违法行为,理由如下:

    (1)相关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
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
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被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纳的情形。


                                   3-1-4-13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受到行政处罚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人力社保
局、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溪市医疗保障
局、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兰溪分中心已出具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不存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的行政处罚。

    (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逐步整改规范,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
覆盖人数

    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加强对新入职及在职员工的宣传及引导,不断提高社会
保险的覆盖比例,发行人未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人数呈现逐年较大幅度下降的趋势。
以养老保险为例,报告期各期末,剔除退休返聘及当月新入职员工,未缴纳人数占
当期期末员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为 42.04%、2.88%和 1.30%呈现较大幅度的下降,未缴
纳金额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程度逐渐降低。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外来务工人员免
费提供了员工宿舍,保障员工的住房需求,并自 2019 年起逐步增加住房公积金的缴
纳人数。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

    为保障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宏昌控股、
实际控制人陆宝宏、周慧明、陆灿已出具承诺如下:

    若发行人(包括其下属企业,下同)因上市前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事
项而被任何行政主管机关给予处罚或要求补缴相关费用,或被相关员工主张承担补
缴等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的,则就发行人遭受的补缴款、罚款、滞纳金、赔偿款、
补偿款等所有经济损失,均将由本单位/本人以自有资产承担和支付,以确保发行人
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在发行人必须先行支付该等款项的情况下,本单位/本
人将在发行人支付后的五日内以现金形式偿付发行人。

    根据上述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如被相关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
公积金,则相关补缴款、滞纳金均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发行人不
存在因逾期缴纳而被相关部门处以罚款处罚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8、生产经营资质核查

                                 3-1-4-14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所述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下属
子公司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等生产经营资质。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均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
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
证等,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
风险。

    9、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核查

    保荐机构检索、查阅了行业相关资料,包括报告期内新制定或修订、预计近期
将出台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并结合访谈发行
人相关业务负责人,分析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相关趋势和变化对发行人的具
体影响。

    经核查,报告期内新制定、修订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行业政策,包括《进一步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长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
方案(2019 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
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上述法律法规、行业政策鼓励符合国家 1
级能效或 2 级能效家用电器开发与生产,支持绿色、智能家电的销售。一方面,在
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绿色、智能家电产品的需求有望持续增长,
并将带动流体电磁阀等家电配件需求增长。另一方面,家电智能化、绿色化将对流
体电磁阀等配件产品在性能、质量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具备较强产品开发能力、产
品质量稳定的家电配件生产企业的竞争优势将愈发凸显。发行人从事流体电磁阀等
家电配件业务多年,实现了多项核心技术的积累,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
系,因此,上述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推行对于发行人具有政策性利好,利于发行
人保持在行业内的领先优势,并促进发行人未来持续健康发展。发行人已按照要求
披露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其经营发展的影响。

    10、同行业可比公司及数据核查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行业内主要竞争对手”部分披露了同行业可比公司,分
别为杭州神林电子有限公司、青岛毕勤机电有限公司、博盛(中国)控制器有限公
司和爱尔泰电动机械(烟台)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


                                    3-1-4-15
析”部分披露了同行业可比公司三花智控(002050)、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春晖智控”)、汉宇集团(300403)、奇精机械(603677)、聚隆科技
(300475)及其相关财务数据。

    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和销售负责人,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竞
争格局和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同时,保荐机构访谈了主要客户,向客户了解其向发
行人采购情况及同类产品的其他供应商情况;另外,保荐机构检索、浏览了可比公
司的官方网站,通过“企查查”获取相关信用报告,并查阅了可比公司披露的招股
说明书和年报,进一步了解可比公司的经营情况,主要业务和产品,及相关财务数
据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客观,已按照披露
的选取标准全面、客观、公正地选取可比公司。具体选取标准如下:

    (1)主要产品、应用领域相似性

    可比公司杭州神林电子有限公司、青岛毕勤机电有限公司、博盛(中国)控制
器有限公司及爱尔泰电动机械(烟台)有限公司,产品涉及流体电磁阀、模块化组
件和水位传感器等,主要应用于洗衣机、洗碗机等领域,与发行人主要产品、应用
领域相似并形成竞争关系,发行人基于此选取上述公司作为可比公司。

    (2)行业相关性和产品相似性

    可比公司三花智控制冷业务和汽车零部件业务中包括电磁阀产品,春晖智控专
业从事流体控制阀和控制系统的研究、开发和制造,二者所涉及的部分产品与发行
人产品同属于流体控制产品大类,产品具有相似性,发行人基于此选取其作为同行
业可比公司。可比公司汉宇集团、奇精机械和聚隆科技均为洗衣机零部件的上市公
司,产品下游用途和主要客户具有相似性,发行人基于此选取其作为同行业可比公
司。

    11、主要客户情况核查

    保荐机构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公司主要客户的设立时间、住所、
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函证确认了报告期各年
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并对相关客户进行实地和视频走访,了解其与发
行人合作渊源、合作评价、关联关系等情况;同时,取得了发行人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签字的访谈问卷及关联关系声明,员工(包括报

                                    3-1-4-16
告期离职员工)名册,并与相关客户的工商信息进行交叉比对,排查关联关系。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目前均正常经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相关客
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
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相关客户具有稳定的客户基础、不存在依赖某一客户情形。

    12、新增客户情况核查

    保荐机构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新增前五大客户的基本资料,了解
客户的公司概况、主要业务和经营情况;保荐机构通过对报告期新增前五大客户访
谈,取得上述客户对于合作历史、结算方式、交易原因等情况的签字确认;查看与
上述客户交易的会计处理。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中,2019 年新增宁波吉德电器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宁波吉德”),2020 年,新增泉州科牧智能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
科牧”)和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牌家居”)。宁波吉德成立于 1996
年 5 月 14 日,注册资本 3,623.1885 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 10 亿左右,除自有品牌
外,还为小米、夏普、美菱等国内外知名品牌提供洗衣机 OEM 生产。宁波吉德与发
行人自 2002 年起开展业务合作,2018 年起宁波吉德开始为小米洗衣机代工,业务规
模迅速增长,因此对发行人的采购金额增加。发行人与宁波吉德在 2020 年持续进行
业务往来,订购单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泉州科牧成立于 2010 年 8 月 16 日,注册
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达到 7 亿以上,泉州科牧与发行人自 2018 年起开
展业务合作;箭牌家居成立于 2013 年 4 月 7 日,注册资本 86,900.3283 万元人民币,
年销售额达到 100 亿左右,箭牌家居与发行人自 2018 年起开展业务合作,报告期内
与泉州科牧和牌家居逐步扩大合作规模,2018 年实现产品量产,目前发行人已成为
泉州科牧和牌家居智能坐便器阀的主要供应商之一,因此对发行人的采购金额增加。

    13、客户集中度相关情况核查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28,134.49 万元、38,962.46 万元
及 43,382.84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73.06%、76.98%及 75.18%,客户
集中程度较高。其中,向海尔集团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42.78%、45.46%和 47.43%,
向美的集团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21.62%、23.25%和 20.31%,公司业务对大客户存


                                    3-1-4-17
在一定依赖。

    保荐机构查阅了行业相关资料,结合行业市场份额和下游行业客户集中度情况,
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对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或
视频访谈,查阅主要客户公告的年报,了解主要客户实际经营情况,与发行人的合
作历史、合作模式、定价方式和合作评价等,分析主要客户的稳定性和业务的持续
性,以及客户集中度较高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较为集中主要系下游家电市场集
中程度高所致,主要客户海尔集团、美的集团、松下集团、海信集团、TCL 集团等
知名家电企业已在下游行业拥有绝对的市场份额,故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具有合
理性;发行人主要客户经营稳健,业绩稳步增长,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发行
人通过评审进入主要客户供应商体系,以参与招投标或议价的方式获得客户订单,
并凭借过硬的开发能力、稳定的产品质量和优质的服务能力与主要客户建立了较为
稳定的合作关系,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的业务具备持续性和稳定性,客户集中度
较高未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4、客户与供应商、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情况

    保荐机构对主要客户进行了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访谈客户相关人员,了解其
基本情况和经营信息、与发行人业务开展的相关事项;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销售负责
人和采购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发行人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以及采购情况和主
要供应商;保荐机构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清单进行匹配,核查是否存
在向同一单位既有销售又有采购的情况,重点分析其业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海尔集团既有销售又有采购的情况。海尔集
团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第一大客户,其通过青岛海达源采购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海达
瑞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向发行人采购流体电磁阀、模块化组件等产品。与此同
时,报告期内海尔集团为发行人供应商,其通过青岛海尔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重
庆海尔物流有限公司等公司向公司销售注塑原材料 PP。

    发行人存在向海尔集团既有销售又有采购的原因系:(1)发行人主要产品流体
电磁阀、模块化组件及水位传感器是生产洗衣机等家电产品的重要构件,海尔集团
具备向发行人采购上述产品用于其洗衣机等家电产品生产的需求;(2)海尔集团为
保证模块化组件中塑料部件的产品质量,对 PP 等注塑原材料进行质量管控,指定发


                                 3-1-4-18
行人通过海尔集团采购 PP 等注塑原材料,具体向青岛海尔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重
庆海尔物流有限公司等公司采购。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海尔集团既有销售又有
采购的情形具备一定合理性和必要性。

    2017 年下半年,在环保整治的背景下,海尔集团的 PP 供应商出现限产、停产等
情况,海尔集团较难充分、及时的保证模块化组件供应商对 PP 的用量需求,因此 2017
年下半年起对模块化组件供应商逐步取消 PP 的指定采购,转变为供应商独立采购。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与供应商存在重叠的情形具有合
理性和必要性。

    15、主要供应商情况核查

    保荐机构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公司主要供应商的设立时间、住所、
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函证确认了报告期各年
前五大供应商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并对相关供应商进行实地和视频走访,了解其
与发行人合作渊源、合作评价、关联关系等情况;同时,取得了发行人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签字的访谈问卷及关联关系声明,员工(包括
报告期离职员工)名册,并与相关供应商的工商信息进行交叉比对,排查关联关系。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目前均正常经营。其中除兰溪中元为
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外,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其他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
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相关供应商具
有稳定的客户基础、不存在依赖某一客户情形。

    16、新增供应商情况核查

    保荐机构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新增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资料,了
解供应商的公司概况、主要业务和经营情况;函证确认了报告期各期新增前五大供
应商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并通过对相关供应商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取得供应商
对于合作历史、结算方式、交易原因等情况的签字确认;查看与上述供应商交易的
会计处理。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中,2018 年新增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
公司,2019 年新增乐清市苏邦电子有限公司、绵阳朗迪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增供应

                                   3-1-4-19
  商相关信息如下:

                                                                                     订购单的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结算方式   合作历史              新增交易原因            连续性和
                                                                                     持续性
                                                    珠海蓉胜较同类供应商生产的漆包
                                                                                     订购单具
珠海蓉胜超微                           自 2005 年   线耐磨性能更优,发行人产品升级
               2015-12-18   票据结算                                                 有连续性
线材有限公司                           开始合作     对漆包线品质要求有所提升,对珠
                                                                                     和持续性
                                                            海蓉胜采购增加
                                                                                     订购单具
乐清市苏邦电                           自 2013 年   另一家同类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与宏
               2012-09-10   票据结算                                                 有连续性
子有限公司                             开始合作               昌停止合作
                                                                                     和持续性
                                                    绵阳朗迪为朗迪集团(603726.SH    订购单具
绵阳朗迪新材                           自 2017 年
               2013-07-25     电汇                  )全资子公司,公司综合采购价格、 有连续性
料有限公司                             开始合作
                                                    货源保障等因素扩大与其合作规模 和持续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向上述供应商采购金额增加具有合理性,与其
  交易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

       17、主要无形资产情况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主要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注册商标和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共拥有 4 项土地使用权,其中 3 项处
  于抵押状态;12 项注册商标,其中 7 项处于质押状态,为发行人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另外,发行人共拥有 147 项专利和 4 项软件著作权。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资
  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资产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除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专利质
  押及“等年费滞纳金”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
  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18、行政处罚情况核查

       保荐机构走访质量监督管理、税务、社保局、住房公积金中心、仲裁委、劳动
  监察、法院等主管部门,获取主管部门出具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无违法违规
  证明,通过网络核查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违法违
  规的情况。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下列行政处罚事项:

       2019 年 4 月 22 日,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发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行人因未经规划审批部门许可,擅自在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 161 号厂区内建设 3
  号厂房,被责令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并处以罚款玖万肆仟贰佰元整。截至本保荐工
  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按期缴纳罚款,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并已取得产权证书,

                                            3-1-4-20
相关违法行为已得到改正。

    2020 年 4 月 21 日,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情况说明,认为上述《行政处罚
决定书》涉及的未经规划部门审批许可擅自建设的行为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不属
于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行政处罚事宜已按有关部门的规定补办
规划审批手续,并已取得产权证书,相关违法行为已得到改正,且处罚金额较小,
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也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9、同业竞争核查

    保荐机构取得了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清单、营业执照、
工商资料、财务报表、关于主要产品、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的说明,与发行人的
主营业务、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比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
在同业竞争。

    20、关联方资金占用核查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
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明细,并核对发行人的银行资金流水,排查发行人的资金被关联
方占用的情况;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与关联方兰溪中元之间的借款合同、资金拆
解明细、借款和还款的银行回单,核查关联方兰溪中元拆借发行人资金的发生时间、
金额、原因、用途,并确认发行人拆借给关联方兰溪中元的资金已归还完毕并不再
发生;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财务总监、总经理,了解发行人针对资金管理的整改
措施和相关内部控制的完善情况;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一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文件、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文件、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核查发行人针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2017 年发行人存在资金被关联方兰溪中元
占用的情形,截至 2017 年末,上述关联资金拆借款已结清并不再发生,截至本保荐


                                  3-1-4-21
工作报告出具日,兰溪中元已结清上述拆借款的利息,发行人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不构成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构成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障碍。

    21、关联方、关联交易核查

    保荐机构取得了经关联方确认的关联方调查表,网络查询关联方的对外投资、
任职等情况,核查发行人关联方清单的完整性;取得了发行人的财务账套,将发行
人与关联方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进行梳理,并核对审计报告中披露的报告期内关联
交易情况,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完整性;通过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采
购负责人、销售负责人、总经理,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
和公允性以及相关交易的持续性,并将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与市场
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比对,核查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取得了关联方报告期内
的财务报表,核查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公司章程、
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文件、第一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文件、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核查发行人针对报告期内关联交
易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未就 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的关联交易事项履
行事前审议程序,但发行人已采取规范措施,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进行了追认,
非关联董事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已表决同意,发行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成员亦发
表了同意意见,因此,上述事项未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
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信息
披露的完整,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交易价格公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不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
易定价依据充分,定价公允;不存在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不存在利
益输送的情形,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呈减少趋势;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的关联交易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及显失公平的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1-4-22
   2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核查

   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基本情况表及工商登记资料、历次股东大
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会计报表、财务账套及审计报告、银行流水、购
买股权(资产)的相关协议、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对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
管人员访谈。

   经核查,为整合发行人业务、管理等资源,避免同业竞争以及减少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收购了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金华弘驰、浙江弘驰的股权,该控
制并非暂时性的,故本次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23、收入确认政策核查

   保荐机构通过访谈发行人总经理、销售负责人、财务总监,并走访了发行人报
告期内前十大客户,了解发行人产品销售的业务流程、保存的业务单据、收入确认
的时点等情况;取得了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查阅主要销售合同对公
司产品销售的相关约定条款;查阅了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情
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准确、有针对性,并非简
单重述企业会计准则;披露的相关收入确认政策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与主要
销售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一致。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核查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访谈
了财务总监,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对
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会计政策的变更,系执行财政部修订
后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具有合理性和合规性,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构成
重大影响。

   25、会计差错更正核查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申报报告和原始财务报表、会计师出具的《关


                                   3-1-4-23
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的鉴证报告》,
并访谈了财务总监,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会计差错更正的时间和范围、差错更正
的原因、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
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会计
记录的情形;发行人已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对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发行人 2019 年
财务报表不存在会计差错更正,已对相关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予以规范,相关更正
信息已恰当披露等问题。

    26、核查财务内控不规范

    保荐机构取得的发行人的银行流水,查阅了发行人取得银行借款之后的资金往
来情况,核查发行人的转贷及整改规范情况;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
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明细,并核对发行人的
银行资金流水,核查发行人的资金被关联方占用以及整改规范情况;保荐机构取得
了发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出
具的《确认函》,确认对发行人转贷行为不予追究违约责任;取得的浙商银行金华经
济开发区支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书》,确认发行人原子公司浙江弘驰在浙商银行办理
的各项授信业务无逾期(垫款)和欠息记录,资金结算方面无不良记录,执行结算
纪录良好;保荐机构取得了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纳等
人员报告期内的个人银行卡流水,核查公司是否存在通过上述人员个人银行卡代收
货款、代付工资费用等情况,核对公司对上述通过个人卡代收货款、代付工资费用
等情况的入账情况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报告期内,公司曾存在与关联方资金拆借的情形,
但鉴于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款均已结清且已按照同期贷款利息计付利息,同时
公司已采取了相应整改规范措施,2018 年至今未再发生新的资金拆出情形,2019 年
至今未再发生新的资金拆入情形,因此,报告期内公司曾存在的资金拆借情形不会
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2)报告期内,公司曾存在银行转贷情形,但鉴
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


                                 3-1-4-24
华经济开发区支行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公司转贷涉及的银行借款均已到期还本付
息,未造成贷款银行的资金损失,对发行人转贷行为不予追究违约责任;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书》,确认发行人原子公司浙江弘驰在浙商
银行办理的各项授信业务无逾期(垫款)和欠息记录,资金结算方面无不良记录,
执行结算纪录良好,同时公司已采取了相应整改规范措施,2019 年至今未再发生新
的银行转贷情形,因此,报告期内公司曾存在的转贷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
实质性障碍;(3)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金额较小,不影响销售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同时公司已采取了相应整改规范措施,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的第
三方回款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4)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关联
方周慧明和公司出纳代付的工资、费用均已计入相应会计期间的成本或费用,截至
报告期末公司与周慧明、公司出纳已结清代付的款项,不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相关工
资、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公司已采取了相应整改规范措施,因此,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的关联方周慧明代付的工资、费用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
实质性障碍。

    27、收入季节性核查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分季度的营业收入,访谈总经理、销售负责人、
财务总监,并走访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了解发行人销售的淡季、旺季情况
及原因。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第四季度销售占比相对其他三个
季度更高,系下游洗衣机家电行业的产品销售旺季和采购备货原因所致,发行人第
四季度收入确认周期未明显短于与其他三个季度的收入确认周期,不存在对个别客
户销售金额大幅增长的情形,不存在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28、第三方回款核查

    保荐机构取得了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银行卡流水和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银行卡流水,核查上述关联方是否存在代收发行人货
款的情形;取得了发行人应收账款分账龄的明细账,了解长账龄的应收账款未收回
的原因,是否已通过关联方收回。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支付货款的比例整体呈下降

                                 3-1-4-25
趋势,最近一年不存在第三方回款,上述第三方回款不影响销售真实性,不构成影
响发行条件事项。

    29、现金交易核查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现金日记账,并抽查现金交易对应的客户、供应商的合同、
发票等原始凭证,了解现金交易业务的真实性;取得报告期内公司收入明细表、现
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明细账,检查明细账并抽查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销售合同、
外部收入确认凭据等,核查是否存在现金销售情况;取得报告期内公司采购明细账、
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明细账,检查明细账并抽查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采购合同
等,核查是否存在现金采购情况;获取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的资金流水,检查是否
与现金交易的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报告期内公司现金销售金额分别为
2.90 万元、5.64 万元、3.23 万元,主要为废料销售。报告期内公司现金采购金额分
别为 79.87 万元、44.04 万元、34.94 万元,公司现金采购主要为日常零星小额应急采
购,包括日常临时采购的模具和设备修理配件、五金工具、零星工程费用和零星快
件费支出等,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且占比较低,交易具有真实性。报告期内,
公司通过现金发放员工薪酬的金额分别为 296.61 万元、373.39 万元和 109.88 万元,
主要系公司新入职的员工未及时办理公司统一支付工资指定银行的银行卡,公司通
过现金支付工资。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现金交易是由公司日常经营活
动产生,现金交易具有可验证性,公司报告期内现金交易是真实的。

    30、委托加工核查

    保荐机构检查了公司与海尔集团下属公司青岛海达源采购服务有限公司、青岛
海达瑞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等的框架销售协议、结算单据、销售发票等;检查了公司
向海尔集团下属公司青岛海尔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重庆海尔物流有限公司采购的
入库单、采购发票等,分析采购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分析海尔集团的该
采购业务和销售业务相对独立,双方约定所有权转移条款,公司对存货进行后续管
理和核算,该客户没有保留原材料的继续管理权。公司购买该些 PP 等注塑原材料后
需要进行注塑、塑封等一系列复杂生产后才能形成产成品,与客户按照签订的框架
销售协议等独立销售结算;检查与委托加工业务、独立购销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


                                   3-1-4-26
检查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抽取部分主要供应商进行实地走
访,访谈,了解供应商定价依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公司主
要供应商的工商登记信息,核查供应商股东、董事、监事等信息,了解其与公司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委托加工业务、独立购销业务的处理符合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 7 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

    31、可比公司毛利率核查

    保荐机构从两个维度选取可比上市公司,一是从产品功能相似性的角度,选取
生产的产品主要为电磁阀产品的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分别为三花智控和春晖智
控,二是从产品下游用途和主要客户相似的角度,选取主要产品是洗衣机零部件的
上市公司,分别为汉宇集团、奇精机械和聚隆科技。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毛利率、综合毛利率与上述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三花智控(制冷单元和汽车单元电磁阀)              27.56%      29.60%      31.95%

 春晖智控(流体控制阀)                            33.50%      30.30%      28.13%

 汉宇集团(洗衣机排水泵等)                        33.23%      35.08%      36.11%

 奇精机械(洗衣机离合器等)                        未披露      13.78%      14.45%

 聚隆科技(洗衣机减速器)                          36.02%      37.22%      30.18%

            可比公司平均值                         28.98%      29.20%      28.16%

 本公司(洗衣机电磁阀及模块等)                    25.98%      29.52%      26.08%

 三花智控(综合毛利率)                            27.80%      29.60%      28.59%

 春晖智控(综合毛利率)                            33.35%      30.36%      28.83%

 汉宇集团(综合毛利率)                            36.69%      36.88%      38.22%

 奇精机械(综合毛利率)                            14.58%      14.95%      17.31%

 聚隆科技(综合毛利率)                            32.54%      36.18%      29.88%

            可比公司平均值                         28.99%      29.59%      28.56%

 本公司(综合毛利率)                              26.49%      29.70%      26.17%



                                        3-1-4-27
    注:2018 年和 2019 年数据来源于可比公司年度报告,可比公司尚未披露 2020 年度报告,
因此选取可比公司 2020 半年报数据进行对比。奇精机械未披露 2020 年 1-6 月分产品毛利率,计
算可比公司分产品毛利率平均值时以奇精机械综合毛利率替代。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和综合毛利率低于三花智控、春
晖智控、汉宇集团、聚隆科技相关产品毛利率和综合毛利率水平,高于奇精机械相
关产品毛利率和综合毛利率水平,介于可比公司毛利率水平之间。报告期内,公司
主营业务毛利率和综合毛利率变动趋势与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变动趋势保持一致。

    与三花智控和春晖智控相比,三花智控和春晖智控均生产和销售电磁阀产品,
与公司的产品属于同一产品类别。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和综合毛利率
整体上略低于三花智控和春晖智控毛利率水平,主要原因为:三花智控的电磁阀主
要用于控制氟利昂等冷媒物质流动的通断,春晖智控的电磁阀产品主要用于控制油
气产品流动的通断,而氟利昂等冷媒物质一般处于压缩状态,油气产品则流量相对
更大,对电磁阀的耐压性和气密性的要求更高,因此,三花智控和春晖智控的电磁
阀产品壳体主要以铜为原材料,相比于公司注塑件壳体的生产工艺要求相对更高,
从而使得产品盈利能力整体上略高于公司的电磁阀产品。

     与汉宇集团、奇精机械、聚隆科技相比,公司产品与汉宇集团、奇精机械、聚
隆科技的产品均用于下游洗衣机等家电产品,销售模式和客户结构具有一定的相似
性,而在产品的规格大小、工作原理、生产工序等方面均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汉
宇集团、奇精机械、聚隆科技产品在毛利率的绝对金额上与公司产品毛利率可比性
较低,但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毛利率的变动趋势与汉宇集团、奇精机械、聚隆科技
产品毛利率平均值的变动趋势保持一致。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 2019 年较 2018 年上涨,2020 年较 2019 年下降,
与可比公司毛利率平均值的变动趋势一致。各可比公司中,三花智控、聚隆科技综
合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公司一致,春晖智控、汉宇集团、奇精机械的综合毛利率变动
趋势与公司相比有所差别。

     与春晖智控相比,报告期内,春晖智控综合毛利率逐年提升,主要系其低毛利
率产品销售占比降低和向潍柴股份、中国重汽等客户批量交付毛利率更高的新产品
等因素的影响所致,公司与春晖智控在产品在具体用途、产品构成和客户结构等方
面存在一定差异,因而综合毛利率变动趋势有所差别。

                                       3-1-4-28
     与汉宇集团和奇精机械相比,公司 2020 年综合毛利率有所下降,与汉宇集团和
奇精机械综合毛利率变动趋势一致。公司 2019 年综合毛利率有所上升,而汉宇集团
和奇精机械的综合毛利率有所下降,公司综合毛利率上升主要系产品结构优化(毛
利率较高的多控阀产品销售占比上升)、原材料采购价格下降等多因素影响所致;根
据汉宇集团 2019 年年报披露其毛利率下降主要系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募投项
目实施形成的资产陆续转固、高层储备人才的增加、现有的员工工资呈较快上升趋
势等成本上升因素导致产品毛利率下降;根据奇精机械 2019 年年报披露其毛利率下
降主要系新投入产能尚未完全达产导致单位折旧成本较高及主要材料钢材等价格波
动所致。因而公司与汉宇集团、奇精机械 2019 年综合毛利率变动趋势有所差别。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的变动趋势与可比公司综合毛利率的平均值变动趋
势一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毛利率整体上与可比公司相近,差
异系产品用途、客户结构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所致。

    32、股份支付核查

    经保荐机构核查,2018 年 12 月,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金华宏盛和金华宏合合计向
宏昌有限增资 105 万股,增资价格为 12.86 元/股,以同期外部投资者浙创投等股东
的增资价格 26.37 元/股为公允价格,因此,实施股权激励确认股份支付为 1,418.55
万元(=105 万股*(26.37 元/股-12.86 元/股))。

    2019 年 3 月,孙艳菲、夏月红将金华宏盛合计 7.20 万元出资份额以 7.20 万元转
让给实际控制人陆灿,对应宏昌有限 0.56 万股股本,以对应宏昌有限股本折算的转
让价格为 12.86 元/股,以 2018 年 12 月外部投资者浙创投等股东的增资价格 26.37
元/股为公允价格,因此,上述出资份额转让确认股份支付费用为 7.56 万元(=0.56
万股*(26.37 元/股-12.86 元/股))。

    2019 年 10 月,佘砚等 5 名员工分别向金华宏盛和金华宏合认缴出资 18.00 万元
和 166.50 万元,合计对应宏昌科技 41.00 万股股份,对应宏昌科技股份折算的增资
价格为 4.50 元/股,2018 年 12 月外部投资者浙创投等股东的增资价格按照宏昌科技
折股后的股份折算的价格为 9.23 元/股,以此为公允价格,因此本次员工股权激励确



                                       3-1-4-29
认的股份支付费用为 193.93 万元(=41 万股*(9.23 元/股-4.50 元/股))。

    2020 年 6 月,金华宏合 2020 年的合伙人会议决定,同意陆灿增加出资 22.50 万
元,对应宏昌科技 5.00 万股股份,对应宏昌科技股份折算的增资价格为 4.50 元/股,
2020 年 5 月公司股东吴挺松转让股权的价格为 9.91 元/股,以此为公允价格,因此本
次员工股权激励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为 27.05 万元(=5 万股*(9.91 元/股-4.50 元/股))。

    经核查,发行人的公允价值以外部无关联第三方投资入股价为基础确定,公允
价值的计量方法及评估结果合理;发行人本次股权激励一次性计入发生各期的损益,
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3、资产减值损失核查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清单、账面余额、可
回收金额、账面价值等;盘点报告期末主要固定资产,查看主要固定资产的运行情
况;查阅了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资产减值测试过程与方法、可收回金额的
确定方法。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可收回金额确定方法恰当、资产减值相关会计
处理谨慎、信息披露充分。

    34、税收优惠核查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清单,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
的记账凭证及其附件;查阅了发行人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
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并核对了发行人及子
公司报告期内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税收优惠金额;查阅了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
《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计算和
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取得的税收优惠对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影响;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7 年 11 月 13 日,发行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有效期三年,发行人所得税优惠期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1 日,发行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三年,发行人所得税优惠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内,公司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


                                     3-1-4-30
税,兰溪协成和金华弘驰 2019 年度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9〕13 号)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兰溪协成依据《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税收优惠不确定的风险;宏昌科技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
件的要求,预计能够重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发行人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对
税收优惠对不构成重大依赖。

    35、应收账款核查

    保荐机构获取并复核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明细表、账龄情况及回款情
况,了解主要逾期单位的信用状况。保荐机构了解预期信用损失率的确认依据和过
程,了解公司预期信用损失计算涉及的管理层判断及估计;检查公司管理层用于做
出判断的信息,评价发行人对于坏账准备估计的合理性;复核发行人预期信用损失
的计算方法和过程。保荐机构选取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或视频访
谈,访谈客户相关人员,了解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和经营信息、与发行人的业务开
展的相关事项;选取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交易额及往来余额进行函证。保荐机
构核查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逾期单位主要为下游知名家电生产企业,信用
状况较好,并已于期后陆续回款;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未计提单项坏账准备。

    36、应收票据核查

    (1)商业承兑汇票坏账计提情况核查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商业承兑汇票的台账、复印件、到期收款凭证,核对商
业承兑汇票的取得过程及到期收款情况,了解发行人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坏账计提政
策、坏账计提清单。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存在收入确认时以应收账款进行初始确认后转
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情形,已经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
备;不存在应收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形,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2)报告期末发行人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核查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应收票据的台账、复印件、背书或贴现凭证,查看公司

                                  3-1-4-31
报告期末发行人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的承兑人;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
了解发行人对报告期末发行人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终止确认的依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
由于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具有较高的信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支付的可能性较
低,发行人已背书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37、应收款项核查

    保荐机构获取并复核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明
细表、账龄情况及回款情况。保荐机构了解预期信用损失率的确认依据和过程,了
解公司预期信用损失计算涉及的管理层判断及估计;检查公司管理层用于做出判断
的信息,评价发行人对于坏账准备估计的合理性;复核发行人预期信用损失的计算
方法和过程。针对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保荐机构取得
了该款项的支出凭证、收回款项凭证,了解该笔款项的性质和不计提坏账准备的原
因。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要求,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实质差异,不存在计提比例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
司水平的情形,发行人对单项或某些组合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具有合理的依据
和确凿的证据,且期后已全额收回该款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8、存货核查

    (1)存货余额变动核查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期末存货清单,核查报告期内存货增加的主
要类别和原因;获取公司报告期内年度产量、销量汇总表,水电耗用统计表,核查
发行人存货增加的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货余额有所增加,主要原因为报告
期内客户订单增加,公司生产销售规模有所增加所致。

    (2)长库龄存货核查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分库龄的存货清单,了解、评价发行人长库龄存货的类


                                 3-1-4-32
别、形成原因;了解、查阅和评价公司的存货跌价计提政策,重新计算公司的存货
跌价准备情况,检查公司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实施监盘程序,关注是否存在滞
销产品以及其跌价计提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长库龄存货占比较小,发行人已足额计提存货
跌价准备。

    39、固定资产情况核查

    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固定资产清单,了解主要机器设备类型、数量和原值情
况,核查固定资产权属和入账准确性;实地走访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了解产
品主要生产工序,查看主要机器设备运行情况;访谈了发行人生产人员和财务人员,
了解公司生产特点、机器设备增减变化、产能变化、业务发展等相关因素,分析设
备原值与发行人经营规模的匹配性;将主要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
比较并进行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机器设备原值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具备合理性。
公司主要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40、投资性房地产核查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清单,查阅了发行人对外出租厂房的租赁
合同、租赁收入凭证,了解、评价了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方法、对发行人经营成果
的影响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
存在报告期各年均确认大额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情形。

    4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核查

    保荐机构检查了发行人现金流量表编制工作底稿,对现金流量表项目与财务报
表、会计科目相关数据进行复核、勾稽核对。保荐机构对比分析发行人现金流表主
要项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结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分析其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变动具有合理
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3-1-4-33
    4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核查

    保荐机构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包括预计项目投资总额、预计建设周期等;访谈了发行人董
事长,了解发行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规划,与发行人未来发展目标的关系,及
新增产能的消化问题等;获取并核查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信息表和环评备案
表;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了解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
监督等内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
开展,投资项目和金额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
发展目标等相适应,项目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具备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将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
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项目实施后不新增同业竞争,不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
响。

    43、重大合同核查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截止报告期末对公司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
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包括重大采购合同,重大委托加工合同,重大借款合
同,重大抵押、质押合同以及重大资产池质押合同,核查合同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
分析合同相关的程序及履行情况和履行的可能性;对报告期内各期主要供应商、客
户进行访谈并函证确认相关客户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向发行人开户银行函证确认
借款、抵押、质押情况;通过互联网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诉讼情况的记录;
取得相关法院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诉讼案件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
同形式和内容合法,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截止目前合同履行正常,发行人客户、
供应商经营状况及历史履约状况良好,发生不能履约、违约的可能性较小。

    4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占总资产5%以上或单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长期股权投
资核查

                                  3-1-4-34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长期股权投资单位名称、初始投资金额、
持股比例、投资期限、累计收益、当期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当期净利润、与发行
人交易金额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长期股权投资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报告期各期的长期股权投资均系对全资子公司的投资,主要为公司加工生产产品及
模具,其经营业绩均纳入合并范围之内,其经营业务主要受到发行人生产经营需求
的影响。

    四、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主要问题和解决情况

    1、劳务用工合规性问题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除正式员工外,还存在借用其他法人单位员工、劳务派遣、职
业学校实习生等用工形式,存在多种用工情形的原因主要系公司因客户订单增加,
存在临时招工难的情况,具体如下:

    ①劳务派遣

    2018年及2019年度,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单位均具有相
应的资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亦未超过发行人用工总人数的10%。

    ②借用其他企业员工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生产旺季临时借用浙江伊利乳业有限公司的员工,2017年
至2019年每年12月,发行人借用员工人数分别为49人、35人、21人,占发行人用工
总人数的比例较低。

    ③职业学校实习生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当地中等职业学校及其学生签订协议,安排学生到发行人
实习。2017年至2019年每年12月,职业学校实习生人数分别为54人、194人、390人。

    因用工紧张、招工难等客观原因,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劳务派遣等用工不规范
等事项。



                                   3-1-4-35
   (2)研究、分析问题

   保荐机构协同发行人及发行人律师召开专题会议,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经讨
论,一致认为: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用工情况进行如实披露,持续关注发行人用工情
况。

   (3)问题的最终处理情况

   上述劳务派遣单位已确认,发行人按派遣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费用等相关义务,
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不存在相关纠纷或潜在纠纷,未接到派遣员工对宏昌科技的
投诉。

   浙江伊利乳业有限公司已确认,发行人已按协议约定支付费用,不存在违约行
为,双方不存在相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未接到借用员工对宏昌科技的投诉。

   职业学校已确认,未发现发行人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或侵害实习生合法权益的情
形,未接到学生相关投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针对用工不规范行为可能对发行人造成的损失出具
相关补偿承诺。

   2、关联方资金拆借问题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较大金额的资金相互拆借行为。

   (2)研究、分析问题

   保荐机构协同发行人及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召开专题会议,对上述问题
进行讨论,经讨论,中介机构一致认为:需要对存在的资金占用行为进行清理并按
照资金使用成本支付资金使用费。

   (3)问题的最终处理情况

   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占用情况
已清理完毕,相互按照资金使用成本收取或支付了资金使用费,发行人将进一步规
范资金使用制度,减少和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行为。


                                 3-1-4-36
    3、转贷问题

    (1)基本情况

    2017年度及2018年度,宏昌科技取得银行贷款后,为满足商业银行贷后跟踪管
理的需要,发行人收到贷款后将该等款项以业务付款名义划转给合作单位,该等合
作单位收款后立即转入发行人银行账户。

    (2)研究、分析问题

    保荐机构协同发行人及发行人律师召开中介会议,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经讨
论一致认为:需要对内控进行整改,并针对报告期内发生的转贷行为取得贷款银行
不予追究违约责任的证明。

    (3)问题的最终处理情况

    发行人通过增加财务预算、审批等加强内部控制措施,2019年,公司不再有转
贷情况。同时,中国农业银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金华经济开发区
支行分别出具《确认函》,确认公司涉及转贷的借款均已到期还本付息,上述转贷行
为对贷款行未造成资金损失,贷款行不会因转贷行为而对公司追究违约责任;浙商
银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出具《资信证明书》,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原子公司浙江弘
驰在浙商银行办理的各项授信业务无逾期(垫款)和欠息记录,资金结算方面无不
良记录,执行结算纪录良好。

    五、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1、业务问题。(1)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增长幅度大于收入增长幅度,说明原
因;(2)说明在新冠疫情影响下,出口客户是否已出现负面迹象;(3)报告期内发
行人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较高,且存在票据池业务,说明票据类型和
使用规律,说明票据池业务原理、经济实质及核查情况。

    项目组答复:

    (1)2017年发行人流动资金较充裕,用于贴现的应收票据金额较小,使得销售
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金额较小;2018年和2019年,发行人业绩增长较快,票
据贴现金额较大,经营活动现金流增长幅度与收入增长幅度较为匹配。


                                 3-1-4-37
    (2)受疫情影响,部分出口订单尚未恢复,预计发行人上半年实现收入1.8亿,
净利润2,000万,同比略下降。

    (3)发行人主要客户海尔、美的等通过票据支付货款,应收票据主要由大客户
财务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构成,2019年末应收票据金额12,806万,已到期金额
7,508万、约80%金额已质押,未到期金额5,296万、约90%金额已质押。票据池业务
实质为票据找零,发行人将金额较大的应收票据质押给银行,开具应付票据至供应
商。项目组逐笔核查了发行人所有票据的流转情况,底稿留存了票据池业务银行函
证、发行人内部应收应付票据台账及全部票据复印件(可显示前手和后手方)。

    2、收购兰溪中元。兰溪中元原为发行人外协厂,由实际控制人亲属代其持有股
份,发行人于2018年12月通过全资子公司兰溪协成收购了兰溪中元全部经营性资产
及人员,构成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说明按资产收购进行会计处理的合理性,说明
备考报表情况,关注会计师意见。

    项目组答复:

    2018年,为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发行人将通过子公司兰溪协成收购了兰溪中
元经营性资产,将兰溪中元进水阀装配工序加工服务业务纳入上市主体合并范围,
购买兰溪中元的资产业经评估,发行人支付了公允的对价,同业竞争业务已经消除。
2005年1月至2020年5月,兰溪中元工商登记的股东为李建明、陆小萍、周小明,通
过访谈确认,兰溪中元实系宏昌科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李建明、陆小萍、周
小明为名义股东,其拥有的兰溪中元股份分别代陆宝宏和周慧明持有,该代持股权
已于2020年5月29日进行了还原。因李建明、陆小萍、周小明三人对兰溪中元持股期
间较长,为避免滥用同一控制下合并,对兰溪中元的业务不做业务合并处理,各中
介机构经协商同意采纳现有的处理方式。若采用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将使发行
人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合并净利润分别增加318.99万元、192.94万元、168.33
万元,2019年影响数主要系以前年度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2019年实现所致。经慎重
考虑兰溪中元股权代持及同业控制下业务合并对申报期财务数据的影响数,申报数
据按购买资产的口径处理,并作为关联交易披露。收购兰溪中元的资产发生在2018
年12月,2017年兰溪中元占发行人资产总额、收入、利润总额比例均不超过50%,未
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也不影响运行时间。


                                 3-1-4-38
    3、股东背景。(1)发行人自然人股东较多,部分未在发行人任职,特别是1)
许旭红未医药公司员工,且持股比例较高,2)吴晓康身份证号显示与其他股东户籍
地点不同,3)吴晓康因其任职医院不允许对外投资正在办理股份转让手续,查健梅
也为医院医生,关注是否存在投资限制;说明该部分外部股东的入股合理性,关注
是否存在代持;(2)说明持股平台自然人股东核查情况,关注股权分配合理性及是
否存在代持。

    项目组答复:

    项目组核查了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入股及增资时相关银行流水,访谈并了解了该
等自然人的职业背景及资金来源,吴晓康系金华市中心医院肝胆胰外科副主任,因
其任职医院不允许中层以上管理干部在外兼职及投资,已于2020年5月28日办妥股份
转让手续。查健梅属于兰溪市人民医院的医生,查健梅任职医院未限制其对外投资,
项目组已核查外部股东获取投资机会的合理性,排除存在代持。

    发行人持股平台中股东中,除发行人亲属外,其他人员均基于任职级别进行股
份分配,项目组已访谈确认无代持。

    4、用工合规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多种用工不规范情形,包括:(1)雇用
职校实习生,2019年10月起人数增加,占发行人员工人数的比例超30%;(2)借用伊
利股份员工,发生时间在各年度的8月至12月;(3)劳务派遣,存在劳务派遣方未为
劳务派遣人员足额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等不合规等情形。说明发行人用工的合法合规
性,关注律师意见,说明劳务派遣规范过程是否发生纠纷。

    项目组答复:

    因生产旺季集中在下半年,发行人通过雇用职校实习生和借用伊利股份员工解
决招工难的问题。被雇佣的职校学生岗位性质大多属于跟岗人员,年龄均在16-18岁
之间,存在部分未取得家长同意书的情形,报告期各期支付给职校实习生的劳务费
用为28万元、122万元和490万元,学生实习期间未发生过安全事故;因忙季错开,
伊利乳业向周边其他生产厂商借用员工,发行人与伊利乳业签订了借用协议,借用
员工薪酬标准不低于发行人员工且社保、公积金由发行人承担,不存在降低成本和
未缴社保公积金的情形。



                                   3-1-4-39
         2019年4月起,公司减少了劳务派遣的使用人员,整改过程中未发生纠纷和争议,
 已取得劳务派遣公司的确认;还存在劳务派遣人员未足额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针对用工不规范可能产生的影响出具兜底承诺。

         目前,前述用工不规范事项已逐步整改,后续将取得律师专门意见。

         六、内核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1、问题:进一步核查外部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补充对发
 行人设立初期名义股东的访谈,确保股权清晰;

         项目组答复:

         2018年12月,发行人新增了陆宝明、许旭虹、陆英、查健梅、吴挺松、吴星、
 宋恩萍、戴璇、吴晓康9名外部自然人股东,项目组对上述自然人股东进行了访谈,
 取得了其身份证、出资协议及出资凭证等。经核查,上述人员的具体情况如下:

           取得时     股份/出资额及                                                     出资来
姓名                                    任职经历             身份证号        入股原因
             间           取得方式                                                        源
                     666.8675 万元获    已退休,现
                                                                             系实际控   家庭积
                     新增 25.2875 万    任兰溪市大
陆宝明     2018.12                                      330719195206143531   制人陆宝   蓄和投
                        元出资额,占     陆织布厂法
                                                                             宏兄弟     资所得
                          1.445%            人
                     417.6576 万元获
                                        现任浙江欧
                     新增 15.8375 万                                         周慧明介   家庭积
许旭红     2018.12                      维医药有限      33070219790810044X
                        元出资额,占                                          绍入股       蓄
                                          公司员工
                          0.905%
                     163.8325 万元获                                         系实际控   家庭积
                                        现任英麒科
                     新增 6.2125 万元
 陆英      2018.12                      技集团有限      330719197603103524   制人陆宝   蓄和投
                        出资额,占
                                          公司法人                           宏侄女     资所得
                          0.355%
                                        历任兰溪市
                     57.6875 万元获                                                     家庭积
                                        人民医院医
                     新增 2.1875 万元                                        周慧明介
查健梅     2018.12                      生、兰溪市      330719197301160224              蓄和投
                       出资额,占                                             绍入股
                                        妇幼保健院                                      资所得
                         0.125%
                                          医生
                                        已退休,原                                      家庭积
                     46.15 万元获新
                                        浙江孚泰科                           陆宝宏介
吴挺松     2018.12   增 1.75 万元出资                   330702195811031274              蓄和投
                                        技有限公司                           绍入股
                        额,占 0.1%                                                      资所得
                                          董事
                                        现任兰溪市
                     36.92 万元获新
                                        财星扑克有                           陆宝宏介   投资经
 吴星      2018.12   增 1.4 万元出资                    330719198107240516
                                        限公司总经                           绍入股     营收入
                       额,占 0.08%
                                            理



                                             3-1-4-40
                     29.9975 万元获                                          系陆宝明
                     新增 1.1375 万元                                        亲家,由   家庭积
宋恩萍     2018.12                       已退休         330721195406270027
                       出资额,占                                             陆宝明介     蓄
                         0.065%                                              绍入股
                     29.9975 万 元 获   美国科律律
                     新增 1.1375 万元   师事务所驻                           陆灿介绍   工资收
 戴璇      2018.12                                      330702199106212326
                     出 资 额 , 占      上海代表处                             入股       入
                     0.065%               律师
                     27.69 万元获新     金华市中心
                     增 1.05 万元出资   医院肝胆胰                                      工资收
                                                                             周慧明介
吴晓康     2018.12   额,占 0.06%          外科副主      330104196906202831              入、家
                                                                             绍入股
                                        任,主任医                                      庭积蓄
                                            师

         上述股东中,陆宝明、许旭红、陆英相对于其他股东获取股份比例较高,其原
 因系:(1)陆宝明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陆宝宏的兄弟,实际控制人、董事兼总经
 理陆灿的大伯;(2)许旭红配偶罗献松与实际控制人周慧明相识已有二十多年,发
 行人成立初期,罗献松给发行人提供过帮助,由此建立了二十多年的朋友关系;(3)
 陆英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陆宝宏的侄女,实际控制人、董事兼总经理陆灿的堂姐。

         项目组已对发行人设立初期名义股东李建明、周治龙进行了访谈确认,发行人
 设立初期的股权存在由其代持的情况,2003年8月,李建明将代持的全部40万股股权
 转让给周慧明,周治龙将代持的全部20万股股权转让给陆灿,本次转让系代持还原,
 无资金交割。经李建明、周治龙确认,实际控制人陆宝宏、周慧明及陆灿拥有的股
 权与李建明、周治龙不存在纠纷,公司的股权清晰。

         2、问题:协调律师就报告期劳务用工的合规性出具专项备忘录,完善风险提示;

         项目组答复:

         报告期内,公司除正式员工外,还存在借用其他法人单位员工、劳务派遣、职
 业学校实习生等,存在多种用工情形的原因主要系公司因客户订单增加,存在临时
 招工难的情况,因用工紧张、招工难等客观原因,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用工不规范
 等事项,对此,发行人已逐年整改,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相关承诺,
 该等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截至2019年末,公司已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2020年1月逐步减少使用职业
 学校实习生。为解决公司劳动用工不够与生产的矛盾,公司2020年3月起招收了三百


                                             3-1-4-41
多的新员工,经过培训,目前大多已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

    经协调,发行人律师就报告期劳务用工的合规性会同项目组与发行人进行了讨
论,要求发行人对不合规的用工情况及时整改,并加强各方面用工的合规管理。项
目组及发行人律师也将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用工合规性情况。针对报告期劳务用工的
合规性,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六、法律风险”中披露
了“(二)劳务用工合规性风险”。具体如下:

    “(二)劳务用工合规性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等用工不
规范事项。针对该等不规范行为,发行人已逐步整改,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
经出具相关承诺就可能对发行人造成的损失由其全额承担。虽然发行人进行了整改,
但仍将面临因违反劳动用工和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国家行政部门追缴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进行
处罚的风险。如果发生上述风险,发行人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

    3、问题:协同会计师做好发出商品的核查,关注票据业务风险并完善风险提示。

    项目组答复:

    (1)发出商品的核查情况

    2019年末,公司发出商品的账面余额为1,129.64万元,占同期末存货账面余额的
比例为15.36%,主要为公司已发货给客户但尚未结算的产品。针对报告期末公司的
发出商品,项目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期末发出商品账面余额大于20万元的客户进行函证,函证确认的2019年末
发出商品金额为588.42万元,占2019年末发出商品账面余额的比例为52.09%;

    2、对期末发出商品账面余额大于20万元的客户且未取得函证确认的发出商品采
取替代程序,取得对该部分客户的发出商品的产品销售出库单、期后结转收入凭证、
销售发票、期后回款凭证等,核查覆盖的发出商品金额为365.27万元,占2019年末发
出商品账面余额的比例为32.34%;函证与替代程序合计确认2019年末发出商品的金
额为953.69万元,占2019年末发出商品账面余额的比例为84.42%。



                                  3-1-4-42
    3、查看发出商品的期后结转情况,截至2020年4月末,公司2019年末的发出商
品已结转成本的金额为1,062.31万元,占2019年末发出商品余额的94.04%。

    (2)票据风险及风险提示

    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合计金额分别为
6,799.54万元、9,052.62万元和12,175.12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23.04%、31.77%
和29.39%。公司持有的应收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主要为海尔集团、美的集团等大
客户,到期不兑付的可能性较低。项目组取得了逐笔核查了发行人所有票据的流转
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已到期的应收票据全部按期兑付,不存在到期未能兑现情况。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五、财务风险”中披露了“(二)
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余额较高的风险”。具体如下:

    “(二)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余额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合计金额分别为
6,799.54万元、9,052.62万元和12,175.12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23.04%、31.77%
和29.39%。应收银行承兑汇票会占用公司资金,降低公司的资产运用效率,若不能
到期无法兑付,还将影响到公司的现金流量,增加流动资金压力,造成经济损失。”

    七、问核讨论的主要问题、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本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
题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了问核。审核人员介绍了底稿验收和中介验证情况,以及项
目审核情况;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负责人等参与人员对保荐代表人唐帅、傅国东
针对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重点关注了尽职调查中对重点事项
采取的核查方式、过程和结果。

    在听取保荐代表人的解释后,除要求项目组进一步完善已履行程序的底稿留存
外,要求项目组补充以下尽职调查程序:

    1、就历史上的股权代持补充访谈名义股东,取得股权无争议的说明。

    落实情况:项目组已针对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名义股东进行了访谈,确认
股权无争议。


                                   3-1-4-43
    2、完善对发出商品的核查。

    落实情况:项目组对期末发出商品账面余额进行函证,通过取得对客户的发出
商品的产品销售出库单、期后结转收入凭证、销售发票、期后回款凭证、查看发出
商品的期后结转情况等方式进行了核查。

    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填写《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誊写
该表所附承诺事项,并签字确认。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章程(草案)》中利润分配相关内容、董事会关于股东回
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等信息、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及已经履
行的决策程序、公司长期回报规划等内容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已制定较为完善的利润分配政策,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有
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九、交易所审核问询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2020年8月13日,深圳交易所出具了《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327号),
2020年10月2日,深圳交易所出具了《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567),
2020年10月23日,深圳交易所出具了《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626
号),2020年11月23日,深圳交易所出具了《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10828
号)。根据要求,国信证券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会同浙江宏昌电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核问询函及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
分析及讨论,并对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修订和说明。




                                  3-1-4-44
    十、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我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的要
求,进一步促进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审计截止日后的
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所
在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周期性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
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
及销售价格未出现大幅变化,未发生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
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未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未发生
重大变化,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宏
昌科技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已经在本次申报材料中充分披露。

    十一、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的尽职调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就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通过查阅股东工
商资料、访谈发行人股东、获取发行人股东决策机构的证明文件,登陆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获取发行人股东备案信息、查阅发行人股东管理人备案登记文件
及公示信息等方式,核查了发行人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
定的要求履行了备案程序。

    1、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按照《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备案编号
为 SD6044;并办理了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9536。

    2、经核查,我们认为,发行人股东中,陆宝宏等自然人股东、浙江宏昌控股有
限公司、金华宏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华宏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


                                   3-1-4-45
履行上述备案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陆宝宏、周慧明、陆灿、陆宝明、许旭红、陆英、查健梅、吴星、宋恩萍、
戴璇等自然人股东无需履行前述备案程序。

   (2)股东浙江宏昌控股有限公司系实际控制人持股平台且实际控制人未通过该
平台从事其他的投资活动。

   (3)股东金华宏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华宏盛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不存在基金管理人,也未通过募集方式吸收其他合伙人及资金,不
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前述备
案程序。

    十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核查情况

   (一)对会计师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核对了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核
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注册会计师对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出具的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报告等各项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的判
断无重大差异。

   (二)对律师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核对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产权鉴证意见与招股说明书的
一致性。

   经核查,律师出具的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的判断无重大差异。

   (三)对资产评估机构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对发行人整体变更
设立股份公司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对了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和主要评估参数。

   经核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的判断无重大差异。

   (四)对历次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核查情况



                                   3-1-4-46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各验资机构出具的历次验资报告,核对了
银行进账凭证。本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核实了出资人的出资情况。

   经核查,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与本保荐机构的判断无重大差异。

   (以下无正文)




                                 3-1-4-47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徐 怡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唐 帅            傅国东
                                                               年   月   日

    其他项目人员:
                             黄 戎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总经理:
                             邓 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