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科技:关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3-31
证券代码:301008 证券简称:宏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5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
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并经
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
款修正前后对比如下:
修正前 修正后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
6666.6667 万元。 万元。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因新增第十二条条款,原有条款往下顺延(1-79 条延至 1-80 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66.667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000 万股,
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
股净资产;
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
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30%;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议。
会议决议。
第三十八条(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第三十七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
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移动至
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4)下方
第四十一条(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二条 (七)股东大会在审
议………..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七)公司为控股股东、
下方新增: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供反担保。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违反本条规定审议程序及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违规决策对外担
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四十九条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第五十六条 (五)下方新增:(六)网
名,电话号码;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通过。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
此段删除(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下方增加: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第七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依法承担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偿责任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提供便利 第八十条 删除原先条款
第八十二条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 第八十二条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
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 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
召开 5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 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
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 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独立董事候选
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 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
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 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
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 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
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 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 第一百零七条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
第一百零七条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权限,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由公司制定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的重大经营和投资管理办法、关联交易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
制度、对外担保制度等具体制度规定。 由公司制定的重大经营和投资管理办
法、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等具
体制度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以专人送达、邮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递、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通知全体董
应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以专人送达、邮 事和监事。
递、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通知全体董 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公司可以在以电
事和监事。 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新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四条
新增: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原有条款往下顺延
第一百三十四条 递延为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监事会会议。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
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
知,并送达全体监事。因情况紧急,在
必要时监事会可以在以电话或其他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证券交易所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半年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报送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
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
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披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露季度报告。
易所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续聘。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行清算。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它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完成之后,
原《公司章程》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