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斯德哥尔摩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NINGBO|FUZHOU|XI’AN|NANJING|NANNING|JINAN|CHONGQING|SUZHOU|CHANGSHA|TAIYUAN|WUHAN|GUIYANG|URUMQI|HONG KONG|PARIS|MADRID|SILICON VALLEY|STOCKHOLM 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15 号楼、2 号楼(国浩律师楼 )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宏昌科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通过 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宏昌科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 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于2022 年3 月3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 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股 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现场及视频参会的形式召开。 (三)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 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 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陆宝宏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宏昌科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 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2 年 4 月 1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848 万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72.7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 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81%。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 代表合计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848.54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325.54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8%。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宏昌科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84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3%;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2、《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84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3%;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3、《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84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3%;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4、《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4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3%;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宏昌科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权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5、《关于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4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3%;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6、《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4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3%;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7、《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4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3%;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8、《关于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4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3%;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宏昌科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5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3%;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10、《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4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3%;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11、《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5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5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83%;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0.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12、《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4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3%;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13、《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宏昌科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4,84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3%;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1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4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3%;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1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4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3%;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16、《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4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3%;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1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4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宏昌科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9.99%;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3%;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18、《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4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3%;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19、《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4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3%;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20、《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4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3%;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2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1.1《选举陆宝宏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宏昌科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4,848 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 21.2《选举陆灿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848 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 21.3《选举佘砚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848 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 21.4《选举陶珏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848 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 2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2.1《选举伍争荣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848 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 22.2《选举方桂荣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848 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宏昌科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 22.3《选举张屹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848 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 2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23.1《选举蒋煜涛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4,848 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 23.2《选举蓝慧娴女士为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4,848 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9 项、第 11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宏昌科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徐 峰______________ 负责人:颜华荣_____________ 王锦秀______________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