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12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
正的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材料,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
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
构,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违规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
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的要求,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
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该事项作出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 报规划》
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
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伍争荣 方桂荣 张 屹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