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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雪节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1-05-2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7&8F/Block B,309#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电话/Tel: +86 25-89660977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

                           2020 年 11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依据与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
项法律顾问合同》,指派景忠律师、周峰律师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
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编报规则第 12 号》、
《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
于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
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晶
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10143
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本所律师针对《审核中心意见
落实函》中审核中心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出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
于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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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四、 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 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
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
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
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
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
或说明;
     八、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九、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如下文件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意见:本所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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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9 年 6 月 18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南京)
事务所关于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
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前述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均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
准。
       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作定义的名称、词语应与 2020 年 6 月 22
日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定义的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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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节 正文

       一、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问题 5
       5.关于化工行业整治。2019 年 4 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江苏省
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江苏省化工企业、化工园
区的改造升级及退出做了明确指示。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在化工园区内,
江苏省化工企业整改对发行人开展的影响;(2)发行人上游供应商是否存在因
环保督察或地方化工行业整治导致停产、停工的情形。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持
续经营的重大不利因素。
       答复:
        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核查:
       1.查阅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
治提升方案》(苏办[2019]96 号);
       2.实地走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大连晶雪的生产经营场所;
       3.查验发行人及子公司大连晶雪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网络检索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主要上游供应商,并对主要上
游供应商相关业务人员关于是否存在因环保督察或地方化工行业整治导致停
产、停工情况进行访谈。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 发行人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在化工园区内,江苏省化工企业整改
对发行人开展的影响
       (1)    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业务情况
                                                                                是否生产
 序号          公司名称            主要经营场所                 主营业务
                                                                                型企业
                          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丰泽路18号、武   公司产品生产、销
   1           晶雪股份                                                            是
                              进经济开发区禾香路25号             售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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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生产
 序号       公司名称              主要经营场所                 主营业务
                                                                               型企业

                                                            为公司产品提供
   2        晶雪环境       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丰泽路18号                           否
                                                            配套安装业务


                                                            公司产品销售业
   3        上海晶雪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00弄4号20B室                          否
                                                                  务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   公司产品生产、销
   4        大连晶雪                                                              是
                                     92-2号1层                  售等业务

                                                            为公司客户提供
   5        上海冷研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00弄2号15B室    冷链物流、冷库运      否
                                                            营管理咨询服务

       发行人涉及生产的公司为晶雪股份和大连晶雪。
       (2) 根据《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江苏省针对江苏省
内化工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环保整治提升行动,《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
升方案》中规定的化工生产企业,是指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代码 251、261-266 目录范围内的化工生产企业。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冷库围护系统节能隔热保温材料(金属面节能隔热保温
夹芯板及配套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隶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代码 302)”中的“轻质建筑材料制
造(代码 3024)”,不属于《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规定的
化工生产企业。
       (3)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位于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丰泽路 18 号、武
进经济开发区禾香路 25 号,并为经批准的新项目建设已合法取得位于武进经发
区禾香路南侧,中沟河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发行人前述生产经营场所和项目
建设用地,均位于武进经济开发区区域范围内,该区域不属于化工园区。发行人
不属于《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规定的“化工生产企业”,发
行人未列入《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化工生产企业整治提升的
范围内。
       发行人子公司大连晶雪的生产经营场所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
92-2 号 1 层,根据大连金普新区马桥子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大连晶雪生产经营
场所的情况说明,大连晶雪所在辖区是岭湾峰尚工业园一期(本园区内无化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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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在
化工园区内,江苏省化工企业整改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的开展没有造成实质性影
响。


       2. 发行人上游供应商是否存在因环保督察或地方化工行业整治导致停产、
停工的情形。
       发行人化工原料主要供应商有万华化学、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和巴斯夫
(BASF)等;金属板材供应商主要有宝钢股份、江苏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普林派特涂镀科技有限公司等;岩棉供应商主要有江苏东方船研环保节能材
料有限公司、洛科威防火保温材料(广州)有限公司和上海新型建材岩棉大丰有
限公司等。
     通过向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原材料上游供应商进行访谈,并
结合网络查询,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上游供应商未发生因环保督察或地方化工行业
整治导致停产、停工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2019 年 4 月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的《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苏办[2019]96 号),对发行
人持续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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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景忠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周 峰



                                              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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