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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雪节能: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1-07-01  

                        证券代码:301010            证券简称:晶雪节能         公告编号:2021-008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0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00.00万股。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
年6月1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
衡验字(2021)00063号”《验资报告》。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
册资本由人民币81,000,0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108,000,000.00元,公司股本由
81,000,000股变更为108,000,000股。


    二、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589 号)同意,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类型由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情
况,公司拟将《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江
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部分条款进行相应的修订,自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   第三条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

机关全称】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于

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 2021年4月27日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行人民币普通股2,700.00万股,于2021年6

                                          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800万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构名称】集中存管。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均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800万股,均为

普通股。                                  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限制。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诉讼。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担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
保。                                        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七)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七)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资产10%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在董事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交易的成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
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过5000万元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超过5000万元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股东大会审议。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媒体名称】为刊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巨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时,以在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授权公
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公司章程》
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