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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雪节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5  

                        证券代码:301010          证券简称:晶雪节能       公告编号:2023-021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
1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要求企业不
再将试运行销售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规定
企业在计量亏损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
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本公司自2022年1月
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规定。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涉及①关于
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②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③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规定①,自解释
公布之日起施行②、③。
    前述会计政策变更未对本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
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
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
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是根据财政部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及2022年11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角解释第16号》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