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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雪节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04-25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管理制度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
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
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晶雪
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设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及参股公司都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报备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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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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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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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
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
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
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
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
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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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
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需根据本制度的规
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通
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各项保密义务和责任告知相关
知情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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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

    (二)公司证券部应当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公司证券部核实无误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江苏证监
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
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内幕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也不得在公司内部
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税务、
统计等行政机关及银行等相关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的,应书面发函告知其应履行相应
信息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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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并与相关中
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保密义务
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并形成书
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
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以批评、
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不影响公司
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犯罪的,公
司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
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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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序   姓   国   证   证   知     与   所   职    关       亲   知   知   知   知   登   登   联   通   所
号   名   籍   件   件   情     上   属   务    系       属   悉   悉   悉   悉   记   记   系   讯   属
     /         类   号   日     市   单         类       关   内   内   内   内   时   人   手   地   单
     名        型   码   期     公   位         型       系   幕   幕   幕   幕   间        机   址   位
     称                         司                       人   信   信   信   信                       类
                                关                       姓   息   息   息   息                       别
                                系                       名   地   方   内   阶
                                                              点   式   容   段
                                                                   注   注   注        注
                                                                   3    4    5         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
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
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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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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