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电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1-08-2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
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电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84号)同意注册,扬电科技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8.0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9,05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不含税)人民币40,374,311.3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8,675,688.69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天健验[2021]31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预计使用募集资金
硅钢S13型、S14型节能变压器、非晶变压
1 22,132.58 3,317.57
器技改与扩能建设项目
2 高端非晶、纳米晶产业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673.40 1,550.00
3 补充营运资金 10,000.00 8,000.00
合计 39,805.98 12,867.57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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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6月1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
额为976.9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以自筹资金预先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本次置换金额
投入金额
硅钢S13型、S14型节能变压器、非晶变压
1 22,132.58 976.91 358.50
器技改与扩能建设项目
2 高端非晶、纳米晶产业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673.40 - -
3 补充营运资金 10,000.00 - -
合计 39,805.98 976.91 358.50
四、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1年6月17
日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358.50万元。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其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置换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
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
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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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2021)8845号),并认为:公司
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江苏
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
见,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
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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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郑 瑜 张 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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