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 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电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扬电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 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发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扬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84号)核 准,扬电科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000,000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于2021年6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次解除限售前,公司总股本为84,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票数量 为6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股票数量为21,000,0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股份数量为32,700,000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38.93%,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 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发前限售股,限售期限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12个月。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12名,分别为赵恒龙、朱祥、周峰、 朱敏、徐秋实、徐洪、徐仁彬、张田华、卢建、何园方、张淑华、吴珍砚。前述 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赵恒龙承诺: “扬电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扬电科技股份,也不由扬电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扬电科 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扬电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 应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在担任扬电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扬电科技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 仍担任扬电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扬电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扬电科技股份。此外,在买入扬电科技股份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扬电科技所有。 本人在扬电科技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扬电科技股份如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扬电科技上市后6个月 内,如扬电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扬电科技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扬电科技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扬电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扬电科技因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扬电科技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 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要求。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减持前本人仍为持股5%以上的 股东)时,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 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 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 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 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朱祥、周峰、朱敏、徐秋实、徐洪、张田华、徐仁彬、卢建、何园方、 张淑华、吴珍砚承诺: “扬电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扬电科技股份,也不由扬电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扬电科 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扬电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 应遵守上述规定。” 3、朱祥、周峰、朱敏承诺: “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扬电科技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 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要求。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减持前本人仍为持股5%以上的 股东)时,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 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 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 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 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 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 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6月22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2,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93%。本次 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即2021年6月22日)起12个月。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12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股东 持有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1 赵恒龙 11,700,000 11,700,000 2 朱祥 6,000,000 6,000,000 序号 股东 持有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3 周峰 4,800,000 4,800,000 4 朱敏 3,600,000 3,600,000 5 徐秋实 2,400,000 2,400,000 6 徐洪 1,200,000 1,200,000 7 徐仁彬 1,200,000 1,200,000 8 张田华 600,000 600,000 9 卢建 400,000 400,000 10 何园方 300,000 300,000 11 张淑华 300,000 300,000 12 吴珍砚 200,000 200,000 合计 32,700,000 32,700,000 注:股东周峰所持公司股份4,8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 流通。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比 增加 减少 股份数量 占比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63,000,000 75.00% - 32,700,000 30,300,000 36.07%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1,000,000 25.00% 32,700,000 - 53,700,000 63.93% 总股本 84,000,000 100.00% - - 84,000,000 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 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郑 瑜 张 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