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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扬电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8-0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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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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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2 年 7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2022 年 7 月 22 日,公司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

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

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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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江苏

省泰州姜堰经济开发区天目路 69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程俊明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8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2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8 月 3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 30,300,0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6.0714%。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2 年 8 月 3 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

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

接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股份 1,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9%。本所律

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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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

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合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30,30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6.073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指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2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

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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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30,3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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