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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扬电科技: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2022-11-26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
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
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规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
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市场环境、行业特点、公司盈
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发展阶段等因素前提下,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计划与机制,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制定
作出的安排,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且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正数。

    4、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三)公司原则上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盈
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
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或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预计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或累计投资(包括但不
限于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总额累计超过0.50亿元,或涉及的资金支出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以上。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
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
决通过并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并公开披露。

    (二)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
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出的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
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为了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向公
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四)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
分红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经理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
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
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
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五)公司若因不能满足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
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低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年度报告和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股东
大会审议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议案时,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
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
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六、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