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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扬电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2023-02-15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扬电科技
            301012




                     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熙华青澜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苏宁睿城E07-2栋2506
               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 2023年2月15日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

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

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扬电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

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七、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5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5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6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熙华青澜1号私募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证券 投资基金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扬电科技         指
                                股票简称:扬电科技;股票代码: 301012

本报告书                   指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熙华青澜1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持有的上市公司 420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占本协议签署日公司股本总额的5%

转让方                     指   赵恒龙
                                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熙华青澜1号私
受让方、熙华青澜1号        指
                                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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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熙华青澜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SZC353
     成立时间:2023 年 1 月 10 日

     备案时间:2023年 1 月 1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类型:受托管理
     托管人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全称: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编号:P1029059
     组织机构代码:91440300358216893L
     登记时间:2015 年 12 月 9 日
     成立时间:2015 年 9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王湛超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9号金鱼嘴基金大厦B2栋2单元1204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苏宁睿城E07-2栋2506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股东: 谢萌奇持股 33.3%、梁枫持股 33.4%、上海茗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33.3%

     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 受让人熙华青澜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其他国家或地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区居留权

   王湛超            男     总经理           中国          中国             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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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持

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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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熙华青澜1号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其目的是

对受让后的股份进行资产管理,为私募投资基金委托人带来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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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股份权益发生变动的
可能。若发生相关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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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种类                    占总股本比例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股)                      股份数(股)
                                                 (%)                            (%)


                 无限售条件
 熙华青澜1号                        0                0           4,200,000         5
                    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 赵恒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人民币 29.6元 /

股的价格向熙华青澜1号转让上市公司420万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5%,股份转让价款为 12,432 万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         例(%)            (股)      例(%)
               合计持有股份             0                0       4,200,000         5

熙华青澜1      其中:
                                        0                0       4,200,000         5
     号        无限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 (甲方) :赵恒龙
      受让方 (乙方) :熙华青澜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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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协议签署日期
     2023年 2月 13日

     ( 三 )交易价款及支付方式
     1、交易价款: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规定
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乙方受让标的股份的每股单位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
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收盘价的【80】%即人民币【 29.6 】元,即乙方受让标的股
份的交易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24,320,000 】元(大写:壹亿贰仟肆佰叁拾贰萬圆整),
即【29.6】元/股×【4,200,000】股。
     2、交易价款的支付
     2.1在本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 【 12,432,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肆拾叁萬贰仟】元整)。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如下:
     户名:赵恒龙
     账号:6222084100002527449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
     2.2 甲方在收到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份按照法律、法规、深
交所交易规则及中登公司规定办理标的股份转移登记申请所需双方配合提供资料的完整清
单(以下简称“资料清单”),双方应在收到资料清单后尽快完成全部资料的准备,相应
资料应确保真实、准确和完整。
     2.3 双方应相互配合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
     甲乙双方同意,因本次交易被深交所问询等原因需要双方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或回复深
交所问询的,双方应当积极配合完成深交所回复。
     在双方获得深交所对于标的股份的转让确认书后的【5】个交易日内,甲方应将标的
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
     2.4 标的股份成功过户至乙方名下后9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
【87,024,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柒佰零贰萬肆仟】元整)。
     2.5 标的股份成功过户至乙方名下后18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24,864,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肆佰捌拾陆萬肆仟】元整)。
     2.6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实际过户登记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如
上市公司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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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过渡期内,甲方应切实履行股东职责,并应遵守转让方在本协议中做出的陈述、
保证和承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的约定,不得损害上市公司的利
益。
       2.7 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自依照法律和适用的监管规则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过户证明的,视
为完成交割手续及股份转让程序。自标的股份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标的
股份的相应股东权利义务归乙方所有。
    (四)信息披露与保密
       1、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和之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均
是真实、准确、无遗漏和无误导的。
       2、甲乙双方承诺本协议内容严格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本协议有
关的信息以及各自从其他方获得的任何文件、资料、信息以及上市公司的任何文件、资料
及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均不得向无关人员或第三方全部或部分泄漏,或让他人全部或部分
泄漏本协议,但以下情况除外:
       (1)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
       (2)进行融资所需提供必要资料要求;
       (3)双方开始进行的争议解决的程序要求;
       (4)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或法规及上市规则义务要求披露的,但在此情况
下,被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一方必须事先通知对方;
       (5)向双方相关内部工作人员或顾问进行的披露,但以上人员应受职业保密义务的
约束,并严格保证不向第三方披露所知悉的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内容;
       (6)在必要的范围内向各自的律师、会计师进行的披露;
       (7)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
    (五)甲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甲方特此向乙方作出以下陈述与保证,并确认该等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准确、无遗
漏和无误导,乙方亦兹此确认受让方签署本协议是建立在信任以下陈述与保证的基础之上
的:
       1、甲方保证,截止本协议签订时,目标股份不存在被设定任何留置、质押、担保或
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且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前也不会在目标股份
上设定任何上述担保权益及第三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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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时,标的股份未涉入任何可能对其完成本协议下交易及
履行其在本协议下义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仲裁或其他事件或状态,标的股份
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其它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3、除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外,甲方已经取得签订、执行本协议的全部授权或许可或批
准(如需)。
       4、甲方合法拥有本协议项下被转让之标的股份,该标的股份是转让方的自身合法财
产。
       5、在标的股份之上,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规定的不得减持
或不得转让的情形。
       6、甲方承诺本次转让不存在可能导致规避股份限售相关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甲
方已作出承诺的情形。
       7、甲方承诺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自行履行并督促上市
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协助乙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乙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1、乙方系一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设立的契约性私募基金产品,有权利并
已获得批准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将构成对乙方的合法的、具有约
束力的义务。
       2、乙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等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各项文件、乙方公司章程,也不会导致或构成违反任何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各项文件、乙方公司章程或任何与第三方签订
的合同义务。
       3、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各项文件和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乙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5、乙方保证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
       6、乙方保证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及时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7、乙方保证在发生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重大影响的事件或行为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和
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七)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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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乙方无法募集到足额资金履行本协议2.2.1中的支付义务,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因甲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逾期超过10日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过户至乙方名
下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如乙方要求解除本协议,则
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后5个交易日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之本金,逾期未返还的,应
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本协议自动终止,且双方均
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双方经最大努力但仍无法取得深交所出具的有关本次交易的转让确认书;
     (2)证券监管机关、深交所认为本次交易不利于中小股东利益而导致标的股份实际
无法过户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甲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后5个交易日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之本
金,逾期未返还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4、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后,乙方无法募集到足额资金履行本协议2.2.4中的支付
义务,双方同意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交易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
部款项之本金,乙方应在收到返还款项后将标的股份返还给甲方。
     5、任何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纠正,违约方在15日
内未予纠正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使守约
方针对违约行为支付的诉讼费用。
     (八)通知条款
     1、本协议项下的书面通知应递送至第7.2条所列的地址。在每种情况下均应标明第7.2
条中所列的(或根据本协议不时另行通知的)有关收件人。以专人递交或邮寄等方式发出
的通知应视为已于下列时间有效送达,除非比下列时间更早收到:
     (1)若为专人递交,于递送时;
     (2)若为邮寄递交,在邮寄发出日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10时;
     在本条中提及的时间,均指收件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当地时间。
     2、为第7.1条目的双方的地址是:
     (1)如甲方,则送至: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273号901室
     收件人:赵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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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13914416060
     (2)如乙方,则送至: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苏宁睿城E07-2栋2505
     收件人:王湛超
     联系电话:18948198571
     (九)附则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相关税赋、需向证券机构等第三方支
付的服务费等费用,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2、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义务,该方应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
内免除其义务的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其他方并应尽一切合理努力,
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不可抗力指各方无法控制也不可预见的、如可以预见其发生亦不可避免且其结果不可
克服的,并且阻碍一方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
战争、流行病以及法律与政策的变化。
     3、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本协议其他任何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
行性,该等其他条款应仍然完全有效。双方应当尽最大努力,就该等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
款按照其原先希望达到的意图另行达成约定。
     4、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国法律解释,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本协议签订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签章)后生效。
     6、本协议以一式陆份签订,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剩余贰份用于报主管机关审批或备
案适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友好协商。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赵恒龙所持上市公司420万股股份, 以
现金方式支付对价,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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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拟转让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普通股, 不存在权利限制

的 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
的行 使存在其他安排、也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

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权

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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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

其他买卖扬电科技股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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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
如实披露, 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人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信息。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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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
     5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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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章) :
                                     王湛超

                           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2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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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章) :
                                     王湛超

                           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 2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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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基本情况

                                               上 市 公 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泰州市
                                               在地

股票简称         扬电科技                      股票代码         301012


信息披露义务     江苏熙华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 信 息 披 露 义
                                                                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9号金
                 公司- 熙华青澜1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                                       鱼嘴基金大厦B2栋2单元1204室
人名称                                     务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
                                                                有□     无
份数量变化       不变, 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 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务 人 是 否为
                 是□         否                                是□     否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 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可多选)
                 继承□ 赠与□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    无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    0股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         0%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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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后,信息披露
                 持股数量: 4,200,000 股
义务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5%
及变动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     时间:     协议签署日期 2022 年 2月 13 日

份变动的时间     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

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
                 是  否□
 露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股份权益发生变
人是否拟于未
                 动的可能。若发生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
来 12 个月内继
                 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信息披露人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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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     是 □     否 □

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准

是否已得到批
                 是 □       否□
准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 必须在栏目中
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
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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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章) :
                                     王湛超

                           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 2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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