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律师工作报告 3-3-2-1 目 录 释 义 ............................................................ 4 引 言 ........................................................... 10 正 文 ........................................................... 16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22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23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28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35 六、 发起人和股东 ................................................ 38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96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33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40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68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83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99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03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07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10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214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221 十八、 发行人的劳动及社会保障 .................................... 227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33 3-3-2-2 二十、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35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36 二十二、 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 238 二十三、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 240 二十四、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240 二十五、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248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专利一览表 ............................ 250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著作权一览表 .......................... 254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授信、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一览表 ...... 270 附件四: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财政补贴情况一览表 ...................... 277 3-3-2-3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金杜/本所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公司/发行人/股份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其整体变更前的有 指 公司/利和兴 限责任公司) 利和兴有限 指 深圳市利和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发行人分公 宝安分公司 指 司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观澜分公司,发行人分公 观澜分公司 指 司 利和兴智能装备(江门)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 利和兴江门 指 司 利和兴智能装备(东莞)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 利和兴东莞 指 司 鹰富士 指 深圳市鹰富士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万广机电 指 万广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利得信 指 深圳市利得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利源兴鑫 指 深圳市利源兴鑫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利和兴南京 指 利和兴智能装备(南京)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利和兴医疗器械(江门)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 利和兴医疗器械 指 司 深圳远致富海十八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 远致富海 指 股东 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发行 南海成长 指 人股东 深圳高平聚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聚能新三板 聚能基金 指 1 号私募基金,发行人股东 3-3-2-4 深圳高平聚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聚能基 聚能资本 指 金之管理人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小米基金 指 人股东 深圳市汇银合富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 汇银合富 指 行人股东 深科技 指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深圳市利和兴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 利和兴投资 指 东 合肥银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 合肥银桦 指 东 前海长城股权投资基金(深圳)企业(有限合伙), 前海长城 指 发行人股东 赣州浚泉信易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 赣州浚泉信 指 股东,曾用名为赣州易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东莞弈投成长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莞弈投 指 发行人股东 苏州顺融进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顺融进取 指 人股东 苏州顺融瑞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顺融瑞腾 指 人股东 江门汇讯 指 江门市汇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江西平为 指 江西平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佛山市顺德区大宇智能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佛山大宇 指 合伙),发行人股东 双石资本 指 深圳双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赣州强宇 指 赣州强宇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正泽投资 指 深圳市正泽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3-3-2-5 汇德丰资本 指 深圳市汇德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嘉兴君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嘉兴君正 指 人股东 广州沐恩 指 广州沐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青岛化石 指 青岛化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共青城尼克领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 尼克领军投资 指 行人历史上股东 共青城尼克优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 尼克优先投资 指 行人历史上股东 红塔资产银桦智汇投新三板 5 号资产管理计划,发行 银桦 5 号 指 人历史上股东 大宇资本 指 深圳前海大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利和兴机电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 利和兴香港 指 司,正在办理注销过程中 佳信五金 指 深圳市宝安区龙华佳信五金机械厂 格兰达股份 指 深圳格兰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鼎信搜索 指 鼎信搜索(深圳)有限公司 顺融四期 指 苏州顺融天使四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集公司 指 东莞中集创新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子公司,包括 华为公司 指 但不限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机器有限公司等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 本律师工作报告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 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 《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3-3-2-6 元、万元 指 除特别注明外,分别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发行人在中国(如下文所定义)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 本次发行 指 民币普通股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市 报告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3 月 《招股说明书(申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指 报稿)》 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梁陈彭律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6 月 3 日就利和兴机电 《利和兴香港法律 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并经中国委托公证 指 意见书》 人公证及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的《法 律意见书》 大信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审亚太 指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证登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大信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 《审计报告》 指 5-00140 号《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大信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20]第 《内控报告》 指 5-00072 号《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 大信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20]第 《纳税情况鉴证报 指 5-00070 号《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纳税情况鉴 告》 证报告》 3-3-2-7 大信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17) 《验资复核报告》 指 第 5-00023 号《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验资 报告的专项复核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公司法》 指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 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证券法》 指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 次修订) 《创业板首发注册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 指 管理办法》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7 号) 《创业板上市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指 则》 订)》(深证上 500 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 指 理办法》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41 号)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 《证券法律业务执 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业规则》 [2010]33 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编报规则第 12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号》 (证监发[2001]37 号) 《上市公司章程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 指 引》 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0 号) 《证券投资基金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 年修正)》 法》 《私募基金登记备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指 案试行办法》 (中基协发[2014]1 号) 《私募基金管理办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指 法》 管理委员会令第 105 号)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于实施相关行为当时有效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3-3-2-8 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将于发行人本 《公司章程(草 指 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章 案)》 程(草案)》 仅就本律师工作报告而言,“中国”不包括中华人民 中国 指 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深圳工商局 指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监局 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3-2-9 致: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 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 师工作报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 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 言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金杜成立于一九九三年,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金杜总 部设在北京,办公室分布于北京、上海、青岛、济南、苏州、南京、杭州、成都、 广州、深圳、海口、三亚、香港、东京、新加坡、伦敦、马德里、法兰克福、布 鲁塞尔、米兰、迪拜、悉尼、布里斯班、堪培拉、墨尔本、珀斯、纽约、硅谷。 在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金杜拥有 360 多名合伙人和 1,900 多名专业法律人员。 在中国,金杜为客户提供综合性、全方位、“一站式”的法律服务,业务领域涉 及银行与融资、公司并购、商务合规、资本市场与证券、税务、劳动、争议解决 与诉讼、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贸易与合规、知识产权等。 3-3-2-10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经办律 师为赖江临律师、胡一舟律师和郭钟泳律师,其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主要经 历及联系方式如下: (一) 赖江临律师 赖江临律师是金杜证券业务部合伙人,主要从事企业改制上市、上市公司再 融资、并购重组等领域的法律业务。 赖江临律师近年作为签字律师主办了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项目、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项目、广 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项目、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项目、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并上市项目、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项 目,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项目、海南天然橡 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广州岭南集团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摩登大道时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 赖江临律师的联系方式为:电话:(86 20)3819 1010,传真:(86 20)3891 2082,电子邮箱:laijianglin@cn.kwm.com。 (二) 胡一舟律师 胡一舟律师是本所证券业务部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融资证券、投资并购 及公司法律业务。 胡一舟律师近年主办或参与了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 市项目、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项目、广州市浩洋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项目、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A 股上市项目、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上市项目、广州岭南集 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3-3-2-11 公开发行项目。胡一舟律师同时参与了其他多家公司的 A 股重组和上市项目,还 参与了多个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红筹回归项目。 胡一舟律师的联系方式为:电话:(86 20)3819 1004,传真:(86 20)3891 2082,电子邮箱:huyizhou@cn.kwm.com。 (三) 郭钟泳律师 郭钟泳律师是金杜证券业务部资深律师,主要从事企业改制上市、上市公司 再融资、并购重组等法律业务。 郭钟泳律师近年参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包括广州市浩洋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项目、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并上市项目、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 市项目、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项目等。 郭钟泳律师的联系方式为:电话:(86 20)3819 1077,传真:(86 20)3891 2082,电子邮箱:guozhongyong@cn.kwm.com。 二、 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的工作过程 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所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 (一) 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 件清单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 3-3-2-12 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工作程序和查验方法, 并就查验事项向公司提交了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详细了解发行人的历 史沿革、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经营成果、关联交 易和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情况、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劳动人事、规范运作(含工商、税务、环保 等)、诉讼仲裁等情况。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括了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和《法律意见书》所需调查的所有方面的详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指引。本所 向发行人认真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任,并逐项回答了公司提出的问题, 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二) 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组成专门的工作组,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资 料,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 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 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 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 实地调查、查询或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之性质和效力进行 了必要的分析和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工作组不时 对查验计划的落实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多次向 发行人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事 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 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 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 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 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 3-3-2-13 据。本所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 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前述机构确认的,对相 关内容进行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 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追加 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结合查验工作,本所协助发行人建立了专业的法律资料库。查验工作结束后, 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计划得到了全面落实。 本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 查询笔录、回复函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成工作 底稿,作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和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材料。 (三) 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工 作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通过备忘录和其他形式,及时 向发行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督促与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本所还根 据保荐机构的安排,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 (四) 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 本所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现场工作,出席中介机构协调会和相 关专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计划。为 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本所协助 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文件,并督促发 行人实际执行。本所还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有关内容的讨论和修改, 审阅了相关申请文件。 3-3-2-14 (五) 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 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 认真的讨论和复核。经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 (六) 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投入工作 时间累计超过 3,000 小时。基于上述工作,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 认真分析和判断后,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确保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3-3-2-15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的内部批准 1. 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2020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应出席董事 7 名,实际出席董事 7 名,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会议。会议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以下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 (1) 《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2) 《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 (3) 《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前的 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 (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5) 《关于制定〈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6) 《关于制定〈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7) 《关于制定〈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8) 《关于制定〈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 案》; 3-3-2-16 (9) 《关于制定〈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10) 《关于制定〈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的议案》; (11) 《关于就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相关事项作出公开承诺的议案》; (12) 《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13) 《关于审议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的 议案》。 会议并决议,除上述第(7)、(8)、(13)项议案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外, 其余上述议案均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2020 年 5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发行人实际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39 名,代表发行人 95,883,082 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发 行人股本总额的 82.0414%。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公司拟在中国境内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 业板上市。具体方案如下: i. 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ii. 拟上市地点及板块:深交所创业板。 3-3-2-17 iii. 拟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38,957,176 股,不低 于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额的 25%。本次发行拟采用公开发行新股的方 式;在本次发行时,公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iv. 拟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v. 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的询价对象和已开 立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vi. 发行方式: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 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或采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所规定的其他发行方式。 vii. 定价方式:由公司及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或按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viii. 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ix. 发行费用:本次发行上市发行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x. 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2) 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 公司将在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按下列顺序用于投 资以下项目: 项目总投资 预计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万元) 投资额(万元) 3-3-2-18 项目总投资 预计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万元) 投资额(万元) 1 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 利和兴江门 47,780.14 36,340.14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利和兴江门 9,802.01 9,802.01 3 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人 12,000.00 12,000.00 合计 69,582.15 58,142.15 (3) 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 新老股东按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4)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 范围内,全权决定和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授权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事宜: i. 依据不时出台或修订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情况、中国证监会注册情况及证券市场情况调整和 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发行时间、询 价区间、发行数量(包括对新股发行数量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本次 发行成功)、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发行价格、上市地点等与发行上市 方案有关的一切事项; ii.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机构不时出台或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对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投资项目和募 集资金用途、调整投资总额、投资具体计划等); 3-3-2-19 iii. 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有 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 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iv. 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保荐协议、承销 协议、上市协议和各种公告等); v.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机构的要求修订《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稳定 股价预案》; vi.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机构的要求修订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公开承 诺; vii.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机构不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的规定,对除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事项以外的其他相 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 viii. 根据本次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等相关事宜; ix. 其他本次发行上市所必需的所有事宜。 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决议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5)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 案》。 本《公司章程(草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交所创业板 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 3-3-2-20 (6)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 本制度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交易之日起 生效实施。 (7)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议 案》。 本预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交易之日起 生效实施。 (8)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的议案》。 (9) 审议通过《关于就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相关事项作出公开承诺的议案》。 (10) 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表决情况、会议记录等文件,本所认为: 1.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 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决 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均合法有效。 3-3-2-21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本次发 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系于 2014 年 11 月 7 日由利和兴有限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利 和兴有限成立于 2006 年 1 月 9 日,取得深圳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301220086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利和兴有限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 2014 年 11 月 7 日获得深圳市监局换发的注册号为 440306104725225 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所述,中审亚太于 2014 年 9 月 20 日出具中审亚太验字[2014]011005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4 年 9 月 20 日,发行人注册资本 8,834,279.00 元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 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年度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与决议、 工商登记档案、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访谈,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 获得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其设立合法有效;发行人系由利和兴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自利和兴有限 2006 年 1 月 9 日成立之日起计,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 3 年, 符合持续经营在 3 年以上的规定。 (二) 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3-3-2-22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年度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与决议 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1. 发行人已完成 2019 年度工商年报公示,其经营活动处于有效持续状态; 2. 发行人所从事的实际业务活动与其领取的执照、批准和许可证相一致,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并未收到有关部门取消或拟取消上述执照、 批准及许可证的通知或警告; 3. 发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出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 经营或宣告破产、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公共利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 (三)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 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 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 作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公司,具备健全且良好 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将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3-3-2-23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 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已经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选举了董事(包 括独立董事)、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制定了《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 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公司治 理制度,发行人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 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2020 年 1-3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分别为 2,915.94 万元、4,130.84 万元、10,286.05 万元、2,101.28 万元,发行人具有持 续盈利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 计报告均已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4. 根据相关公安派出所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出具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裁判文书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3-2-24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 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部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 述,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条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承诺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 总监、大信的访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于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 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大信出具了最近三年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 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 可靠性,并由大信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五部分“发行的独立性”所述,发行人资产完 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及同 业竞争”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宜潘、黄月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发行人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4.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八部分“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近两年 的主营业务为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两年内未 发生重大变化;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四)“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部分、第 十五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控制权和 管理团队稳定,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部分“发起人和股东”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 3-3-2-25 晰,最近两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 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5.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一部分“发行 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二十一部分“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 不存在主要财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 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 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 规定。 6.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八部分“发行人的业务”所述,根据工商、税 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相关主管部 门官方网站查询,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7.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十一部分“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 本 所 律 师 登 陆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企查查网站(https://www.qcc.com)、天眼 查 网 站 ( https://www.tianyancha.com ) 及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查询网络公开信息,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 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8. 根据相关公安机关派出所机构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说明、承诺,本所律师向深圳证监局提交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查询申 请取得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信息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 3-3-2-26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天眼查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m) 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网络公开信息,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 定。 (四)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第三 部分“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大信于 2019 年 12 月 28 日出具的 大信验字[2019]第 5-00017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16,871,528 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 超过 38,957,176 股股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年度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与 决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 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2018 年、2019 年归 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 据)分别为 4,130.84 万元、10,286.05 万元,累计不少于 5,000 万元,符合符合 3-3-2-27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规定的市值和财务指标标准及第 2.1.1 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 1. 发行人是由利和兴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 已履行如下法律程序: (1) 利和兴有限内部决策程序 2014 年 8 月 27 日,利和兴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由现有股东作为发起人, 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筹),确定 2014 年 7 月 31 日为整体变更基准日, 以截止该基准日经中审亚太出具的中审亚太审字(2014)011006 号《深圳市利和 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审计报告》审计确认的 公司账面净资产值 10,293,454.98 元为依据,折为股份公司 8,834,279 股,计入 股份公司股本总额,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利和兴有限各 股东按照各自在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相应数额的股份。 (2) 发行人名称预核准 2014 年 9 月 3 日,深圳市监局下发 [2014]第 82304440 号《名称变更预先核 准通知书》,同意发起人共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为“深圳市利和兴 股份有限公司”。 (3) 签署发起人协议 3-3-2-28 2014 年 8 月 27 日,发起人林宜潘、黄月明、吴宇文、黄彩莲、沙启桃、林兵 煜、侯卫峰、孙雷、黄禹岳、谢有琼签署了《深圳市利和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各发起人以截止 2014 年 7 月 31 日 在利和兴有限中享有的全部所有者权益相应折为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发起人股。 (4) 设立验资 2014 年 9 月 20 日,中审亚太出具中审亚太验字[2014]011005 号《验资报告》, 对各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进行了验证。大信已出具《验资复核报告》,对前述《验 资报告》进行了复核。 (5)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2014 年 10 月 15 日,发行人筹委会依法召集了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 东大会,会议就与股份公司成立的相关事项审议通过了各议案,并选举林宜潘、 林文煦、沙启桃、潘宏权、黄月明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选举侯卫峰、邬永超为 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并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的职工代表监事刘光胜组 成第一届监事会。 (6) 登记注册 2014 年 11 月 7 日 , 发 行 人 经 深 圳 市 监 局 核 准 登 记 , 取 得 注 册 号 为 44030610472522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有的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林宜潘 7,324,169 82.91% 2 黄月明 450,000 5.09% 3 吴宇文 265,027 3.00% 4 黄彩莲 176,685 2.00% 5 沙启桃 176,685 2.00% 6 林兵煜 132,513 1.50% 3-3-2-29 序号 股东姓名 持有的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7 侯卫峰 88,343 1.00% 8 孙雷 88,343 1.00% 9 黄禹岳 88,343 1.00% 10 谢有琼 44,171 0.50% 合计 8,834,279 100.00% 2. 发起人的资格 发行人设立时共有 10 名发起人,均为自然人股东,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正)第七十八条关于发起人的规定。 3. 发行人设立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正)第 七十六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具体如下: (1) 发起人共有 10 名,符合法定人数; (2) 发起人的股本总额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 股份发行与股份有限公司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正)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5) 发行人有公司名称,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发行人有法定住所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资格、条件、 方式等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3-3-2-30 (二)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 2014 年 8 月 27 日,发起人林宜潘、黄月明、吴宇文、黄彩莲、沙启桃、林兵 煜、侯卫峰、孙雷、黄禹岳、谢有琼签署了《深圳市利和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约定:以截止整体变更基准日 2014 年 7 月 31 日经中审亚太审计的公司账面净资产值 10,293,454.98 元为依据,折为 股份公司 8,834,279 股,计入股份公司股本总额,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计入股份 公司资本公积,利和兴有限各股东按照各自在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持有股份公司 相应数额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起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书》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 在纠纷。 (三)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等事项 1. 中审亚太于 2014 年 8 月 26 日出具了中审亚太审字(2014)011006 号《深 圳市利和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审计报告》, 对利和兴有限截止 2014 年 7 月 31 日整体变更基准日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根 据该《审计报告》,截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利和兴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为 10,293,454.98 元。 2.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7 日出具了开元评报字[2014]158 号《深圳市利和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净资产价 值评估报告》,对利和兴有限截止 2014 年 7 月 31 日的全部资产、负债进行了评 估。根据该《评估报告》,利和兴有限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的 净资产价值为 1,181.43 万元。 3. 中审亚太于 2014 年 9 月 20 日出具中审亚太验字[2014]011005 号《验资报 告》,验证截至 2014 年 9 月 20 日,发行人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出资 10,293,454.98 元,其中注册资本(股本)8,834,279.00 元,资本公积 1,459,175.98 元;折合发 3-3-2-31 行 人 股 本 共 计 8,834,279 股 , 每 股 面 值 1.00 元 人 民 币 , 折 股 后 剩 余 金 额 1,459,175.98 元计入利和兴(筹)的资本公积。大信已出具《验资复核报告》, 对前述《验资报告》进行了复核。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验资均已履行必 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2014 年 10 月 15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依法召开,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有 10 名,代表公司 8,834,279 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 议通过了如下与股份公司成立有关的议案: 1. 《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2. 《关于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3. 《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的议案》; 4. 《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5. 《关于选举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分别 选举林宜潘、林文煦、沙启桃、潘宏权、黄月明为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董事; 6. 《关于选举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分别 选举侯卫峰、邬永超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的职工 代表监事刘光胜共同组成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7. 《关于授权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理与股份公司设立相关 事宜的议案》; 3-3-2-32 8. 《关于变更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为永续经营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 及所审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依法设立,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关于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 况 1.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的相关情形及原因 根据中审亚太于 2014 年 8 月 26 日出具的中审亚太审字(2014)011006 号《深 圳市利和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审计报告》, 截止整体变更审计基准日 2014 年 7 月 31 日,利和兴有限实收资本为 8,834,278.37 元,净资产为 10,293,454.98 元,未分配利润为-1,404,275.24 元。 根据发行人说明,形成上述未弥补亏损主要由于公司在整体变更前处于成长 期,盈利能力不佳而累积形成亏损所致。 2.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程序的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利和兴有限当时适用的《公司章程》、利和兴有限 执行董事决议、利和兴有限股东会决议、全体发起人签署的《深圳市利和兴机电 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相关期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文件: (1) 利和兴有限未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发行人整体变更事项已经履行利和兴有限执行董事决议、利和兴有限股东会决议 以及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相关程序合法合规;发行人 并已完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工商、税务登记程序; 3-3-2-33 (2) 整体变更设立后,发行人承接了利和兴有限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不存 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也未因上述债务与债权人发生尚未了结的争议、 纠纷; (3) 发起人以审计确认的利和兴有限截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产 值 10,293,454.98 元为依据,折为股份公司 8,834,279 股,计入股份公司股本总 额,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利和兴有限各股东按照各自在 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相应数额的股份;发行人整体变更后注册资本 不高于截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数额,利和兴有限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累计未弥补亏损情形不存在导致股份公司出资不实的情形。 3.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已消除 利和兴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通过强化生产经营管理并逐步 获得客户认可,订单规模持续增长,盈利能力得以提升。根据发行人于股转系统 挂牌时公告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审亚太就发行人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期间财务报表出具的中审亚太审字(2015)020161 号《审计报告》、 就发行人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中审亚太审字(2016)020084 号《审计报告》,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范围及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均为正,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已消除,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净利润(合并) 1,595,763.37 10,827,011.06 净利润(母公司) 1,964,171.27 11,691,406.53 未分配利润(合并) 2,592,618.83 12,250,489.24 未分配利润(母公司) 2,232,631.75 12,754,893.63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利和兴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已按 法律法规、当时适用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相关程序合法合规;整体 变更过程中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也未因此情形与债权人发生尚未 3-3-2-34 了结的争议、纠纷;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程序已完成,整体变更 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运营的能 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调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审查发 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和全面了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流程,以及对发行人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属于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人通过其下设的采购部负责公司 各项生产采购工作,其供应系统独立于任何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发行人相关产品 的生产制造主要通过其下设的生产中心进行,其生产系统独立于任何股东和其他 关联方;发行人相关产品的销售主要通过其下设的大客户项目部、市场部进行, 其销售系统独立于任何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发行人相关产品的研发主要通过其下 设的研发中心进行,其研发系统独立于任何股东和其他关联方。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 供应、生产、销售和研发系统,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 能力。 (二)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性 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验资报告》《验资复核报告》 及股东出资缴款凭证,发行人的出资已经由股东足额缴纳。 2. 经审阅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与其业务经营 有关的土地、房屋、商标、专利、著作权、域名等相关资产权属证明、采购和销 售业务合同等文件,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 3-3-2-35 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经营设备、商标、专利、 域名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3. 根据发行人主要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承诺,发 行人的资产与股东的资产完全分离,产权关系清晰,截至报告期末,不存在资金、 资产或其他资源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 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在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主要从事自动化、智能 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高 级管理人员、业务主要管理人员及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访谈,发行人有独立的 采购、销售体系,独立对外签署业务合同,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 2.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公司独 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四)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3-3-2-36 1.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的会议资料及对相关人士进行访 谈,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聘任 均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存 在超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 2.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工商登记资料、 该等人士填写的调查表等文件以及对相关人士进行访谈,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不存在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亦不存在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3. 经核查发行人的劳动人事档案名册,对行政人事部主管人员进行访谈,发 行人行政人事部独立负责公司员工的聘任、考核和奖惩,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的 人事管理、培训管理、工资管理制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 同。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纳税证明资料、发行人 出具的书面承诺,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 制度,配备了专业财务人员,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度;发行人的财务总监领导日常工作,发行人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皆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 独立纳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无混合纳税现象。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3-3-2-37 (六)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 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 组织管理及生产经营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机构混同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六、 发起人和股东 (一) 发起人的资格 发行人系由林宜潘、黄月明、吴宇文、黄彩莲、沙启桃、林兵煜、侯卫峰、 孙雷、黄禹岳、谢有琼作为发起人,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以利和兴有限截止 2014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 10 名发起人的情况如下: 1. 林宜潘,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36,537,379 股股份,占 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31.2629%,现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身份证号码为: 44070219730705****,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六街****房,国籍:中 国。 2. 黄月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2,610,600 股股份,占发 行 人 股 本 总 额 的 2.2337% , 现 任 发 行 人 董 事 、 行 政 总 监 ,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3-3-2-38 44072119770212****,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六街****号,国籍:中 国。 3. 吴宇文,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未持有发行人股份,身份证号码为: 44070119620730****,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侧贤里****号,国籍:中国。 于股份公司设立时,吴宇文持有发行人 265,027 股股份,占发行人当时股本总额 的 3.00%。 4. 黄彩莲,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未持有发行人股份,身份证号码为: 44072119641015****,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和兴里****号,国籍:中国。 于股份公司设立时,黄彩莲持有发行人 176,685 股股份,占发行人当时股本总额 的 2.00%, 5. 沙启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689,073 股股份,占发行 人股本总额的 0.5896%,身份证号码为:32010219630311****,住址:广东省深圳 市龙华东华明珠园****房,国籍:中国。 6. 林兵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未持有发行人股份,身份证号码为: 44080319710821****,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康乐里****号,国籍:中国。 于股份公司设立时,林兵煜持有发行人 132,513 股股份,占发行人当时股本总额 的 1.50%。 7. 侯卫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299,041 股股份,占发行 人股本总额的 0.2559%,现任发行人监事,身份证号码为:61020219711220****,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汇金家园****房,国籍:中国。 8. 孙雷,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72,884 股股份,占发行人 股本总额的 0.4902%,身份证号码为:32040219780329****,住址:江苏省无锡市 滨湖区融创城溪郡****房,国籍:中国。 3-3-2-39 9. 黄禹岳,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1,447,384 股股份,占发 行人股本总额的 1.2384%,身份证号码为:44071119660320****,住址:广东省深 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鸿威的森林****房,国籍:中国。 10. 谢有琼,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未持有发行人股份,身份证号码为: 44070119500324****,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吉庆 1 巷****号,国籍:中国。 于股份公司设立时,谢有琼持有发行人 44,171 股股份,占发行人当时股本总额的 0.5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各发起人依 法具有中国法律规定担任公司发起人并向发行人出资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及出具的声明确认,林宜潘、黄月明为夫妻关 系,黄禹岳的配偶与林宜潘为姐弟关系。 (二) 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由林宜潘、黄月明、吴宇文、黄彩莲、沙启桃、 林兵煜、侯卫峰、孙雷、黄禹岳、谢有琼 10 名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的住所均在中国境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修正)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发起人住所、出资比例等相关规 定。有关发行人住所、出资比例的情况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部分“(一) 发起人的资格”。 (三)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股东为林宜潘、 黄月明、沙启桃、侯卫峰、孙雷、黄禹岳 6 名发起人股东和 111 名非发起人股东, 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3-3-2-40 根据发行人的现行股东名册、各机构股东的工商档案和现行公司章程/合伙协 议,各机构股东的声明确认及其提供的该机构出资人的相关资料,本所经办律师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m/)的 查询结果,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均为自然人,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日,除聚能基金外,发行人现有直接股东中不存在契约型基金、信 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情形。有关聚能基金的情况,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之“(三)2(2)C”部分。 1. 发起人股东 发起人股东林宜潘、黄月明、沙启桃、侯卫峰、孙雷、黄禹岳的情况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之“(一)发起人的资格”。 2. 非发起人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111 名非发起人股东,该等非发起 人股东的情况如下: (1) 自然人非发起人股东 序 股东 目前持股 目前持股 目前在发行人 取得发行人股 身份证号码 号 姓名 数(股) 比例 处任职情况 份方式 挂牌期间参与 1 章保华 3,091,400 2.6451% 36243019771206**** 无 发行人定增 挂牌期间二级 2 朱国雄 2,240,000 1.9166% 35032119740917****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参与 3 刘玉佳 2,154,376 1.8434% 21010419880706**** 无 发行人定增 挂牌期间二级 4 黄艳 1,468,700 1.2567% 36250219790914****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5 周志梅 1,376,840 1.1781% 44070119700919**** 无 市场买入 发行人终止挂 6 方芬 1,000,000 0.8556% 42112319870224**** 无 牌后从原股东 处受让 3-3-2-41 序 股东 目前持股 目前持股 目前在发行人 取得发行人股 身份证号码 号 姓名 数(股) 比例 处任职情况 份方式 发行人终止挂 7 孙惠芹 986,469 0.8441% 61020219660109**** 无 牌后从原股东 处受让 挂牌期间参与 8 肖嵘 883,580 0.7560% 43020219760426**** 无 发行人定增 挂牌期间二级 9 陈慧虹 689,068 0.5896% 44072119651005****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10 林文煦 536,000 0.4586% 13030219731019****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11 徐娟 525,000 0.4492% 42100219800606****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12 龙敦武 480,500 0.4111% 43102119811119****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13 赵大光 392,189 0.3356% 44070119450808****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参与 14 刘英 375,515 0.3213% 45030419720527**** 无 发行人定增 挂牌期间参与 15 孙世海 357,634 0.3060% 21010619620215**** 无 发行人定增 副总经理、董 发行人终止挂 16 程金宏 350,000 0.2995% 42082119830211**** 事会秘书 牌后增资引入 挂牌期间二级 17 姚红伟 347,100 0.2970% 32052419751110****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18 余锦秀 300,000 0.2567% 44072119711109****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19 杨海滨 293,800 0.2514% 62010519751011****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20 张志鸿 275,400 0.2356% 21050419770715**** 无 市场买入 董事、副总经 挂牌期间参与 21 潘宏权 271,000 0.2319% 42128119670302**** 理 发行人定增 挂牌期间二级 22 金玉 270,000 0.2310% 36010219570903**** 无 市场买入 发行人终止挂 23 李新 236,600 0.2024% 32050219600309**** 无 牌后从原股东 3-3-2-42 序 股东 目前持股 目前持股 目前在发行人 取得发行人股 身份证号码 号 姓名 数(股) 比例 处任职情况 份方式 处受让 挂牌期间二级 24 梁丽玲 208,000 0.1780% 44282119661118****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25 刘国斌 204,100 0.1746% 36212219731002**** 无 市场买入 发行人终止挂 26 谢爱民 200,000 0.1711% 43042619730916**** 无 牌后从原股东 处受让 挂牌期间参与 27 刘光胜 198,880 0.1702% 43313019830918**** 市场部经理 发行人定增 挂牌期间二级 28 邹高 193,000 0.1651% 43068119820728**** 副总经理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29 张希立 176,800 0.1513% 44070119470903****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30 廖波 170,600 0.1460% 42108319850518****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参与 31 贺美华 154,000 0.1318% 43052719860720**** 财务总监 发行人定增 监事、研发中 挂牌期间参与 32 邬永超 149,500 0.1279% 61012519810228**** 心研发三部经 发行人定增 理 挂牌期间二级 33 肖早娥 148,200 0.1268% 43052419620821****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34 黄斌 146,900 0.1257% 36250219811021****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35 王胜强 143,000 0.1224% 44022419740912**** 无 市场买入 发行人终止挂 36 李丽红 135,000 0.1155% 43280119700107**** 采购总监 牌后增资引入 挂牌期间二级 37 徐光明 116,480 0.0997% 51010719611208****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38 周哲灵 114,400 0.0979% 52260119891115****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39 陈惠珊 104,000 0.0890% 44538119891224**** 无 市场买入 3-3-2-43 序 股东 目前持股 目前持股 目前在发行人 取得发行人股 身份证号码 号 姓名 数(股) 比例 处任职情况 份方式 挂牌期间二级 40 褚国华 101,400 0.0868% 31010119560105****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41 傅英伟 100,100 0.0856% 61010219680518**** 无 市场买入 发行人终止挂 42 张丽亚 100,000 0.0856% 44162119721001**** 无 牌后从原股东 处受让 挂牌期间二级 43 杨婷 93,600 0.0801% 42020319820814****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44 赵剑峰 78,000 0.0667% 33062519680921****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45 樊罗方 65,000 0.0556% 36042419780718****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46 徐英贤 47,398 0.0406% 42242119581012****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47 许优旬 46,800 0.0400% 32111119520210****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48 王晔 41,600 0.0356% 43052419800604**** 无 市场买入 人事行政部经 发行人终止挂 49 陈良花 41,500 0.0355% 44058219831018**** 理 牌后增资引入 发行人终止挂 50 栗建军 41,500 0.0355% 41282919791214**** 品质部经理 牌后增资引入 监事、证券事 发行人终止挂 51 方娜 41,500 0.0355% 36232619880715**** 务代表 牌后增资引入 发行人终止挂 52 陈晨明 41,500 0.0355% 43102419940415**** 电控部主管 牌后增资引入 利和兴东莞经 发行人终止挂 53 夏华丽 41,500 0.0355% 41272319811119**** 理 牌后增资引入 研发中心工程 发行人终止挂 54 邓惠光 41,500 0.0355% 44162219730510**** 部电控组经理 牌后增资引入 欧阳玉 发行人终止挂 55 41,500 0.0355% 36031319750918**** 市场部主管 群 牌后增资引入 发行人终止挂 56 戴福全 41,500 0.0355% 34088119870123**** 市场部主管 牌后增资引入 3-3-2-44 序 股东 目前持股 目前持股 目前在发行人 取得发行人股 身份证号码 号 姓名 数(股) 比例 处任职情况 份方式 大客户项目部 发行人终止挂 57 千磊 41,500 0.0355% 41132219821221**** 副经理 牌后增资引入 挂牌期间二级 58 马永宝 40,300 0.0345% 15222119800609**** 无 市场买入 发行人终止挂 59 黄醉秋 40,000 0.0342% 61010219820216**** 总经理助理 牌后增资引入 发行人终止挂 60 卢真光 40,000 0.0342% 13018519841128**** 工程部总监 牌后增资引入 挂牌期间二级 61 杨琼华 29,900 0.0256% 44030119560928****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62 刘岩 26,000 0.0222% 22020419661212****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63 彭宇华 26,000 0.0222% 44030119740507**** 无 市场买入 生产中心加工 发行人终止挂 64 王春茂 20,000 0.0171% 44098219860801**** 部经理 牌后增资引入 挂牌期间二级 65 杨莹 14,300 0.0122% 41232319880918****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66 周闽玲 13,000 0.0111% 45020319630125****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67 冯惠芳 10,400 0.0089% 43030219870720**** 无 市场买入 发行人终止挂 68 赵建强 10,000 0.0086% 45213019660429**** 市场部主管 牌后增资引入 挂牌期间二级 69 但承龙 9,000 0.0077% 61040319701208****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70 余庆 8,900 0.0076% 44030519680930****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71 劳青 7,800 0.0067% 43010419661125**** 无 市场买入 发行人终止挂 72 徐刚 7,000 0.0060% 43290119821001**** 资材部经理 牌后增资引入 挂牌期间二级 73 徐绍元 6,500 0.0056% 21010419530215**** 无 市场买入 74 钱祥丰 6,500 0.0056% 44010519831008**** 无 挂牌期间二级 3-3-2-45 序 股东 目前持股 目前持股 目前在发行人 取得发行人股 身份证号码 号 姓名 数(股) 比例 处任职情况 份方式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75 余盛芬 5,200 0.0044% 51102819721001****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76 李旭平 5,200 0.0044% 45242119820410****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77 唐铭珊 5,000 0.0043% 36232419860920****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78 袁忠华 4,000 0.0034% 42080019640701****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79 黄志雨 2,600 0.0022% 43092319800907****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80 袁建强 2,600 0.0022% 31010919610219****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81 刘春明 2,000 0.0017% 32010619630312****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82 黄分平 2,000 0.0017% 43252219740228****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83 王杰 1,300 0.0011% 15040219870103****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84 李秀河 1,300 0.0011% 41230119740220****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85 张丽华 1,300 0.0011% 42010719630111****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86 陆乃将 1,300 0.0011% 11010819650409****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87 刘伟泉 1,000 0.0009% 44012719711111**** 无 市场买入 挂牌期间二级 88 曾祥荣 1,000 0.0009% 51010419800126**** 无 市场买入 (2) 非自然人非发起人股东 A. 远致富海 3-3-2-46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远致富海持有发行人 9,478,672 股股份,占发 行人股本总额的 8.1103%。远致富海系于发行人挂牌期间通过参与发行人定增方式 取得发行人股份。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核发的远致富海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台,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远致富 海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远致富海十八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7 年 12 月 6 日 合伙期限 自 2017 年 12 月 6 日至 2023 年 12 月 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WEWD12 主要经营场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2 楼 03B 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远致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张权勋 派代表 出资额 6,260 万元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 企业状态 依法存续 根据远致富海的工商档案资料、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台,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远 致富海的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市远致富海投资管理 1 普通合伙人 60 0.9584 有限公司 2 深圳佳合投资管理企业(有 普通合伙人 200 3.1949 3-3-2-47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限合伙) 深圳远致富海新兴产业二 3 有限合伙人 3,600 57.5080 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远致富海新兴产业投 4 有限合伙人 1,500 23.9617 资企业(有限合伙) 5 付成义 有限合伙人 400 6.3898 6 吴法波 有限合伙人 200 3.1949 7 周伯钧 有限合伙人 200 3.1949 上海轶禾食品科技有限公 8 有限合伙人 100 1.5974 司 合计 6,260 100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远致富海的普通合 伙人深圳市远致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 P1002010;远致富海已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EW278。 B. 南海成长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南海成长持有发行人 6,319,116 股股份,占发 行人股本总额的 5.4069%。南海成长系于发行人挂牌期间通过参与发行人定增方式 取得发行人股份。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核发的南海成长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南海成长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台,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南海成长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3-3-2-48 成立日期 2017 年 7 月 20 日 合伙期限 自 2017 年 7 月 20 日至 2025 年 7 月 19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MNN75R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 10128 号南山软件园东塔楼 主要经营场所 805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同创锦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郑伟鹤 派代表 出资额 320,590 万元 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 及其他限制项目);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投 经营范围 资咨询。(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 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企业状态 依法存续 根据南海成长的工商档案资料、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台,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南 海成长的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同创锦绣资产管理有 1 普通合伙人 5,000 1.5596 限公司 深圳南海成长同盛股权投 2 有限合伙人 110,590 34.4958 资基金(有限合伙)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 3 有限合伙人 75,000 23.3944 公司 工银(深圳)股权投资基金 4 有限合伙人 50,000 15.5962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5 有限合伙人 25,000 7.7981 伙) 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 6 有限合伙人 20,000 6.2385 有限公司 安徽建安投资基金有限公 7 有限合伙人 10,000 3.1192 司 3-3-2-49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有限 8 有限合伙人 10,000 3.1192 公司 远海明晟(苏州)股权投资 9 有限合伙人 8,000 2.4954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云能基金管理有限公 10 有限合伙人 5,000 1.5596 司 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 11 有限合伙人 2,000 0.6238 司 合计 320,590 100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南海成长的管理人 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 P1001165;南海成长已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Y1117。 C. 聚能基金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聚能基金持有发行人 4,952,542 股股份,占发 行人股本总额的 4.2376%。聚能基金系于发行人挂牌期间通过参与发行人定增方式 取得发行人股份。 根据聚能基金现行有效的基金合同、2020 年 6 月 1 日出具的声明承诺函,并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信息,聚能基金是已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截至聚能 基金声明承诺函出具日,聚能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深圳高平聚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聚能新三板 1 号私募基金 基金类型 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成立日期 2016 年 4 月 22 日 存续期限 基金成立后 6 年 管理人 深圳高平聚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3-2-50 基金份额总数 4,444.02 万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票(含定向增发股票) 或托管人认可的未上市公司的股权、 银行存款、 银行理财、 货 投资目标 币市场基金等其他现金管理类金融产品及法律法规允许投资品 种 基金编号 SJ3539 运作状态 正在运作 根据聚能基金的基金合同、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声明调查表,截至聚能 基金声明承诺函出具日,聚能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份额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万份) 比例(%) 1 谢爱民 204.856919 4.6097% 2 周闽玲 158.531012 3.5673% 3 张国庭 200 4.5004% 4 戴瑾 100 2.2502% 5 庞诚 100 2.2502% 6 黄芳 100 2.2502% 7 芦飞 200 4.5004% 8 周黎 201.807684 4.5411% 9 杨慧 120.481928 2.7111% 10 黄斌 94.607379 2.1289% 11 谢安华 94.607379 2.1289% 12 吴秋梅 85.251492 1.9183% 13 苏晓华 132.275132 2.9765% 14 刘长清 176.366843 3.9686% 15 周虹 88.183422 1.9843% 16 侯钢 87.796313 1.9756% 3-3-2-51 序号 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万份) 比例(%) 17 黄进 96.575944 2.1732% 18 程安平 149.516271 3.3644% 19 李小陵 87.950748 1.9791% 20 李君 87.950748 1.9791% 21 许敏才 131.926121 2.9686% 22 李润根 87.950748 1.9791% 23 田丁 87.950748 1.9791% 24 周倩 131.926121 2.9686% 25 李仕模 131.926121 2.9686% 26 王丽 243.655773 5.4828% 27 许玲 176.056338 3.9616% 28 姜海 88.105727 1.9826% 29 洪丽 100.925147 2.2710% 30 高一鸿 169.061708 3.8042% 31 张艳芳 96.249604 2.1658% 32 张欣 78.125000 1.7580% 33 向群辉 78.125000 1.7580% 34 孙小伟 93.750000 2.1096% 35 许晓宇 102.604578 2.3088% 36 丁晓云 78.926598 1.7760% 合计 4,444.024546 100.0000% 根据发行人股东名册、聚能基金现行有效的基金合同、聚能基金管理人聚能 资本出具的声明调查表、声明书及股份锁定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 3-3-2-52 (1)聚能基金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聚能基金 的管理人深圳高平聚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2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 P1008515;聚能基金已于 2016 年 5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J3539; (2)聚能基金属于契约型封闭式基金,不存在杠杆、嵌套、分级的情形; (3)除发行人监事侯卫峰胞兄侯卫东之配偶孙小伟持有聚能基金 2.1096%基 金份额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在聚能基金持有权益的情形; (4)聚能基金成立日期为 2016 年 4 月 22 日,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后 6 年, 管理人聚能资本已代表聚能基金作出承诺:“(a)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本基金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基金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b)上述锁定期满后,本 基金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聚能基金系依法设立、截至目前有效存续的契约型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其已纳入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 程序,其管理人依法注册并已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除发行人监事侯卫峰胞 兄侯卫东之配偶孙小伟持有聚能基金 2.1096%基金份额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 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聚能基金持有权益的情 形;聚能基金已就持股锁定期及减持安排出具承诺。 D. 小米基金 3-3-2-53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小米基金持有发行人 4,500,000 股股份,占发 行人股本总额的 3.8504%。小米基金系于发行人挂牌期间通过参与发行人定增方式 取得发行人股份。 根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核发的小米基金现行有效的 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小米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7 年 12 月 7 日 合伙期限 自 2017 年 12 月 7 日至 2027 年 12 月 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4KX8N35J 主要经营场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7 号光谷金融港 B24 栋 503 执行事务合伙人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Chew Shou Zi 派代表 出资额 1,161,000 万元 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不含国家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 经营范围 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 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状态 依法存续 根据小米基金的工商档案资料、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小米基金的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 1 普通合伙人 1,000 0.0861 金管理有限公司 3-3-2-54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上海信银海丝投资管理有 2 有限合伙人 300,000 25.8398 限公司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引 3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7.2265 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 4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7.2265 司 5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7.2265 深圳金晟硕煊创业投资中 6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7.2265 心(有限合伙) 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7 有限合伙人 30,000 2.5840 司 深圳市远宇实业发展有限 8 有限合伙人 10,000 0.8613 公司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 9 有限合伙人 10,000 0.8613 限公司 北京志腾云飞投资管理中 10 有限合伙人 10,000 0.8613 心(有限合伙) 合计 1,161,000 100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小米基金的普通合 伙人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 P1067842;小米基金已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EE206。 E. 汇银合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汇银合富持有发行人 4,112,792 股股份,占发 行人股本总额的 3.5191%。汇银合富系于发行人挂牌期间通过参与发行人定增方式 取得发行人股份。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核发的汇银合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3-3-2-55 示系统、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台,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汇银合富 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汇银合富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2 年 9 月 26 日 合伙期限 自 2012 年 9 月 26 日至 2022 年 9 月 2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55133281X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长兴大厦 B 座 2104 房(入驻深圳市中通 主要经营场所 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中通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毛宝弟 派代表 出资额 10,420 万元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上不含证券、保险、基金、 经营范围 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 企业状态 依法存续 根据汇银合富的工商档案资料、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台,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汇 银合富的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市中通汇银资产管理 1 普通合伙人 10 0.0960% 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通汇银股权投资 2 普通合伙人 1,000 9.5969%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汪曦 有限合伙人 1,000 9.5969 4 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9.5969 5 栾润东 有限合伙人 700 6.7179 6 于瑞玲 有限合伙人 700 6.7179 3-3-2-56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7 唐治奎 有限合伙人 500 4.7985 8 王茜 有限合伙人 500 4.7985 9 林涛 有限合伙人 500 4.7985 10 柳淑杰 有限合伙人 500 4.7985 11 王新和 有限合伙人 500 4.7985 12 岳风树 有限合伙人 400 3.8388 13 林军 有限合伙人 400 3.8388 14 刘秀清 有限合伙人 300 2.8791 15 徐柏熹 有限合伙人 300 2.8791 16 田学昌 有限合伙人 300 2.8791 17 谭红平 有限合伙人 300 2.8791 18 郭利梅 有限合伙人 300 2.8791 19 陶怡明 有限合伙人 300 2.8791 20 李丽春 有限合伙人 300 2.8791 21 朴龙男 有限合伙人 300 2.8791 深圳市金广夏投资基金企 22 有限合伙人 300 2.8791 业(有限合伙) 23 毛宝弟 有限合伙人 10 0.0960 合计 10,420 100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汇银合富的普通合 伙人深圳市中通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 P1001100;汇银合富已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D3809。 F. 深科技 3-3-2-57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深科技持有发行人 3,575,000 股股份,占发行 人股本总额的 3.0589%。深科技系于发行人挂牌期间通过参与发行人定增方式取得 发行人股份。 根 据 深 科 技 在 上 市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深科技为深交所上市公司,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深科技的 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1985 年 7 月 4 日 营业期限 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18873567Y 主要经营场所 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 7006 号 法定代表 周剑 注册资本 147,125.9363 万元 一般经营项目是:开发、生产、经营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及其 外部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仪器仪表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接 插件和原材料,生产、经营家用商品电脑及电子玩具(以上生 产项目均不含限制项目);金融计算机软件模型的制作和设计、 精密模具 CAD/CAM 技术、节能型自动化机电产品和智能自动 化控制系统办公自动化设备、激光仪器、光电产品及金卡系统、 光通讯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的技术开发和安装工程。商用机器 经营范围 (含税控设备、税控系统)、机顶盒、表计类产品(水表、气表 等)、网络多媒体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金融 终端设备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售后服务及 系统集成。经营进出口业务;普通货运;房屋、设备及固定资 产租赁;LED 照明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城市亮化、照明工程的设计、安装、维护。许可经 营项目是: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企业状态 依法存续 3-3-2-58 根 据 深 科 技 在 上 市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信息披露公告,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深科 技控股股东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其 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 1 640,127,851 43.51 限公司 2 博旭(香港)有限公司 106,649,381 7.25 3 翁仁源 35,680,000 2.43 4 柴长茂 15,302,618 1.04 5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9,998,683 0.6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6 司-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 7,608,146 0.52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7 司-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5,384,270 0.37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 安健 4,368,044 0.30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 9 3,993,100 0.27 任公司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 10 3,883,050 0.26 二组合 合计 832,995,143 56.63 根据深科技的公司章程、公开披露资料及深科技的说明,深科技系在深交所 挂牌的上市公司,其投资发行人的资金系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 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发行人的情况,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 金管理办法》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试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根据深科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其说明,就其于 2017 年认购发行人定向发行的 股份,深科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资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资产 3-3-2-59 评估及评估备案手续、内部决策程序;深科技正在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着手办理其所持公司股份标注为“CS”的相关事宜。 G. 利和兴投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利和兴投资持有发行人 3,403,852 股股份,占 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9125%。利和兴投资是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于发行人挂牌前 通过增资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核发的利和兴投 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 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台,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利和兴投资的基本情况如 下: 名称 深圳市利和兴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5 年 3 月 17 日 合伙期限 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266761151 主要经营场所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 9 栋 1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黄月明 出资额 1,000 万元 投资兴办实业;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 基金(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经营范围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 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企业状态 依法存续 根据利和兴投资的工商档案资料、合伙协议、各合伙人出具的声明调查表, 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 台,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利和兴投资的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3-3-2-60 占总出资额比例 序号 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 1 黄月明 普通合伙人 436.984 43.6984 2 贺美华 有限合伙人 64.051 6.4051 3 邹高 有限合伙人 49.686 4.9686 4 邬永超 有限合伙人 48.54 4.8540 5 刘光胜 有限合伙人 47.932 4.7932 6 潘宏权 有限合伙人 47.394 4.7394 7 邓惠光 有限合伙人 35.965 3.5965 8 王安心 有限合伙人 26.91 2.6910 9 赵建强 有限合伙人 22.724 2.2724 10 王刘杰 有限合伙人 21.5 2.1500 11 陶玄红 有限合伙人 21.19 2.1190 12 周凯 有限合伙人 19.252 1.9252 13 方娜 有限合伙人 17.956 1.7956 14 梁琼 有限合伙人 13.436 1.3436 15 千磊 有限合伙人 13.26 1.3260 16 农金梅 有限合伙人 12.863 1.2863 17 张毅 有限合伙人 12.687 1.2687 18 张磊 有限合伙人 12.305 1.2305 19 刘娟 有限合伙人 10.292 1.0292 20 李彬 有限合伙人 9.583 0.9583 21 马俊 有限合伙人 9.01 0.9010 22 陈晨明 有限合伙人 7.104 0.7104 23 彭鹏 有限合伙人 5.156 0.5156 24 李丽红 有限合伙人 4.392 0.4392 25 林卓威 有限合伙人 4.01 0.4010 26 肖勇 有限合伙人 4.01 0.4010 27 杨冬云 有限合伙人 3.819 0.3819 3-3-2-61 占总出资额比例 序号 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 28 任华忠 有限合伙人 3.437 0.3437 29 毛勇伟 有限合伙人 3.437 0.3437 30 熊志坚 有限合伙人 2.864 0.2864 31 陈奇 有限合伙人 2.292 0.2292 32 王春茂 有限合伙人 1.146 0.1146 33 于会朋 有限合伙人 1.146 0.1146 34 徐刚 有限合伙人 1.146 0.1146 35 王大辉 有限合伙人 1.146 0.1146 36 李平 有限合伙人 0.764 0.0764 37 金道武 有限合伙人 0.611 0.0611 合计 1,000 100 根据利和兴投资的工商档案资料、合伙协议、利和兴投资自设立以来的合伙 人签署的相关协议文件及相应的出资凭证、退伙支付凭证,以及利和兴投资合伙 人填写的声明调查表及发行人、利和兴投资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利和兴投 资合伙人: (1) 进一步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激励对象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行人决定实施员工持股,持股员工通过持有持股平台利和 兴投资的合伙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行人通过利和兴投资实施员工持 股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分别经发行人第一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遵循公司自主决 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情况,实施上述员工持股计划未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构成实质影响, 亦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通过利和兴投资参与持股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 险自担,不存在利用知悉发行人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利 和兴投资全部合伙人均以货币出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和自筹资金,并按约定及 3-3-2-62 时足额缴纳,出资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情况;不存在委托 持股、代持股份或其他利益安排。 (4)利和兴投资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利和兴投资系 由发行人员工设立的用于投资发行人的持股平台企业,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利 和兴投资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或权益,不存在以非公开方 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存在管理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或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 资产的情形,不涉及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进行有关投资活动,利和兴投 资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试行 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 律法规履行登记或备案程序。 (5)利和兴投资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作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内公 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规定做 相应调整。”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通过持股平台利和兴投资实施员工持股已履行 必要的程序,利和兴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持股员工取得利和兴投资的合伙份额 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均合法合规;利和兴投资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 法律法规履行登记或备案程序,利和兴已就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 宜作出承诺。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相关决议文件、对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访谈,截至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前述已实 3-3-2-63 施完毕的员工持股平台持股外,发行人不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亦 不存在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H. 合肥银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合肥银桦持有发行人 2,600,000 股股份,占发 行人股本总额的 2.2247%。合肥银桦系于发行人挂牌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取得发 行人股份。 根据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核发的合肥银桦现行有效的 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合肥银桦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合肥银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6 年 11 月 15 日 合伙期限 自 2016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4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N3BHP0L 主要经营场所 合肥市高新区云飞路创新产业园二期 E1 楼基金大厦 820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银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陈海勇 派代表 出资额 18,500 万元 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代客理财、融资 经营范围 担保、吸收存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状态 依法存续 根据合肥银桦的工商档案资料、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合肥银桦的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3-3-2-64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市银桦投资管理有限 1 普通合伙人 300 1.6216 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2 有限合伙人 10,000 54.0541 司 安徽中安资本投资基金有 3 有限合伙人 5,000 27.0270 限公司 深圳中证金葵花基金管理 4 有限合伙人 2,900 15.6757 有限公司 5 张茜 有限合伙人 300 1.6216 合计 18,500 100 注:根据合肥银桦出具的声明调查表、相关合伙人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基金合同 等资料:(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奔腾 4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合肥银桦 份额,深圳中证金葵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证金葵花军工产业投资基金”持有合肥银 桦份额;(2)经核查,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其已办理了前述“奔腾 4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登记(产 品编码:S42409);深圳中证金葵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 P1011119),其已办理了前述“中证金葵花军工产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 为 SH0820);(3)根据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暨托管人出具的声明确认函、上述基金的认 购人明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相关中介 机构及签字人员出具的声明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未在上述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中持有权 益。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合肥银桦的普通合 伙人深圳市银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5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 P1001983;合肥银桦已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R4216。 I. 前海长城 3-3-2-65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前海长城持有发行人 2,488,200 股股份,占发 行人股本总额的 2.1290%。前海长城系于发行人挂牌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取得发 行人股份。 根据深圳市监局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核发的前海长城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 台,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前海长城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前海长城股权投资基金(深圳)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5 年 10 月 30 日 合伙期限 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91764754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主要经营场所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 前海长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常进勇 派代表 出资额 17,700 万元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 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 务);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受托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或 经营范围 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 理服务业务。(以上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 置审批及禁止的项目) 企业状态 依法存续 根据前海长城的工商档案资料、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前海长城的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3-2-66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前海长城基金管理(深圳) 1 普通合伙人 600 3.3898 有限公司 信阳新投实业有限责任公 2 有限合伙人 3,200 18.0791 司 3 姜山 有限合伙人 2,000 11.2994 4 郭德英 有限合伙人 1,000 5.6497 5 李卫伟 有限合伙人 1,000 5.6497 深圳瑞华伟业投资有限公 6 有限合伙人 1,000 5.6497 司 深圳市前海富荣资产管理 7 有限合伙人 1,000 5.6497 有限公司 8 常进勇 有限合伙人 600 3.3898 9 王喜龙 有限合伙人 500 2.8249 10 张根深 有限合伙人 500 2.8249 11 陆肖 有限合伙人 400 2.2599 12 武宏伟 有限合伙人 400 2.2599 13 赵俊兰 有限合伙人 400 2.2599 14 龙曼生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15 许悦欣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16 张彦杰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17 曾节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18 赵桂明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19 黄新国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20 姜红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21 蔡泉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22 汪洋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23 姜琳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3-3-2-67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4 曾凡龙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25 倪帆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26 吕杨舟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27 吴彩霞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28 宋勃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29 王娟子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30 吕敏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合计 17,700 100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前海长城的普通合 伙人前海长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 P1023212;前海长城已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83663。 J. 赣州浚泉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赣州浚泉信持有发行人 1,820,000 股股份,占 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5573%。赣州浚泉信系于发行人挂牌期间通过参与发行人定增 方式取得发行人股份。 根据赣州市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核发赣州浚泉信现行 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赣州浚泉信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赣州浚泉信易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6 年 11 月 29 日 合伙期限 自 2016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8 日 3-3-2-6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02MA35LG2H75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 18 号阳明国际中心 2 号楼 主要经营场所 607-35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浚泉信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周信忠 派代表 出资额 13,500 万元 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信息咨询(以上项目不得从事 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证券、 经营范围 期货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状态 依法存续 根据赣州浚泉信的工商档案资料、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赣州浚泉信的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如 下: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上海浚泉信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 0.7407 平阳源泉投资合伙企业(有 2 普通合伙人 100 0.7407 限公司) 3 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300 39.2593 4 方小波 有限合伙人 4,850 35.9259 5 吴志泽 有限合伙人 1,800 13.3333 6 周信忠 有限合伙人 1,350 10.0000 合计 13,500 100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赣州浚泉信的普通 合伙人上海浚泉信投资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 P1062697;赣州浚泉信已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W0073。 3-3-2-69 K. 东莞弈投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东莞弈投持有发行人 1,788,170 股股份,占发 行人股本总额的 1.5300%。东莞弈投系于发行人挂牌期间通过参与发行人定增方式 取得发行人股份。 根据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核发的东莞弈投现行有效的 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东莞弈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东莞弈投成长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7 年 5 月 24 日 合伙期限 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4WL4A02L 主要经营场所 东莞市常平镇木棆村木棆工业区工业二路 1 号 B 栋 209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东商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曹璨 派代表 出资额 1,040 万元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 企业状态 依法存续 根据东莞弈投的工商档案资料、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东莞弈投的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广东商弈投资管理有限公 1 普通合伙人 50 4.8077 司 2 吴丽仪 有限合伙人 300 28.8462 3-3-2-70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 朱梅珊 有限合伙人 290 27.8846 4 林火红 有限合伙人 100 9.6154 5 姚广志 有限合伙人 100 9.6154 6 李才华 有限合伙人 100 9.6154 7 梁智锐 有限合伙人 100 9.6154 合计 1,040 100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东莞弈投的普通合 伙人广东商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 P1061153;东莞弈投已于 2017 年 7 月 4 日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T9323。 L. 顺融进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顺融进取持有发行人 2,125,300 股股份,占发 行人股本总额的 1.8185%。融进进取系于发行人挂牌期间通过参与发行人定增方式 取得发行人股份。 根据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7 月 29 日核发顺融进取现行有效的营 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 顺融进取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苏州顺融进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6 年 11 月 12 日 合伙期限 自 2016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3 年 11 月 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MA1MYRB67G 主要经营场所 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 58 号 3-3-2-71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顺融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刘彪 派代表 出资额 20,300 万元 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以及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状态 依法存续 根据顺融进取的工商档案资料、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顺融进取的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苏州顺融创业投资管理合 1 普通合伙人 220 1.0837 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太联创业投资中心(有 2 有限合伙人 4,000 19.7044 限合伙) 3 姚红伟 有限合伙人 2,000 9.8522 4 顾秀峰 有限合伙人 1,000 4.9261 5 余晨浩 有限合伙人 1,000 4.9261 苏州国发苏创现代服务业 6 有限合伙人 1,000 4.9261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常熟市国发创业投资有限 7 有限合伙人 1,000 4.9261 公司 8 朱永明 有限合伙人 850 4.1872 9 孙逸群 有限合伙人 800 3.9409 10 肖杰 有限合伙人 700 3.4483 11 麻长炜 有限合伙人 700 3.4483 12 王春生 有限合伙人 500 2.4631 13 秦叶军 有限合伙人 500 2.4631 14 谭毓华 有限合伙人 500 2.4631 3-3-2-72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5 刘钟 有限合伙人 500 2.4631 16 沈东来 有限合伙人 500 2.4631 17 马汝军 有限合伙人 500 2.4631 18 赵生平 有限合伙人 400 1.9704 19 夏伟峰 有限合伙人 350 1.7241 20 冯楠 有限合伙人 350 1.7241 21 金增凯 有限合伙人 300 1.4778 22 刘辉 有限合伙人 300 1.4778 23 潘建华 有限合伙人 250 1.2315 24 张彧 有限合伙人 250 1.2315 25 陈玉才 有限合伙人 230 1.1330 26 何毅 有限合伙人 200 0.9852 27 王昭强 有限合伙人 200 0.9852 28 朱燕芬 有限合伙人 200 0.9852 29 陈红星 有限合伙人 200 0.9852 30 王虹燕 有限合伙人 200 0.9852 31 何未央 有限合伙人 200 0.9852 32 罗建陆 有限合伙人 200 0.9852 33 上海祥正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 0.9852 合计 20,300 100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顺融进取的普通合 伙人苏州顺融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 P1014414;顺融进取已 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 号为 SN9934。 3-3-2-73 M. 顺融瑞腾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顺融瑞腾持有发行人 779,000 股股份,占发行 人股本总额的 0.6665%。顺融瑞腾系于发行人挂牌期间通过参与发行人定增方式取 得发行人股份。 根据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核发的顺融瑞 腾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顺融瑞腾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苏州顺融瑞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5 年 6 月 10 日 合伙期限 自 2015 年 6 月 10 日至 2021 年 6 月 2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339232791X 主要经营场所 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 328 号创意产业园 6-901-24 单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顺融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王亚维 派代表 出资额 3,100 万元 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以及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状态 依法存续 根据顺融瑞腾的工商档案资料、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顺融瑞腾的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苏州顺融创业投资管理合 1 普通合伙人 100 3.2258 伙企业(有限合伙) 2 宗俊生 有限合伙人 600 19.3548 3-3-2-74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 沙朝晖 有限合伙人 500 16.1290 4 刘彪 有限合伙人 350 11.2903 5 邱哲 有限合伙人 300 9.6774 6 韩旭鹏 有限合伙人 250 8.0645 7 王毅 有限合伙人 200 6.4516 8 周继飞 有限合伙人 200 6.4516 9 马静华 有限合伙人 200 6.4516 10 徐旭明 有限合伙人 200 6.4516 11 邹斌 有限合伙人 200 6.4516 合计 3,100 100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顺融瑞腾的管理人 苏州顺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 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 P1030063;顺融瑞腾已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K0721。 N. 江门汇讯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江门汇讯持有发行人 918,762 股股份,占发行 人股本总额的 0.7861%。江门汇讯系于发行人挂牌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取得发行 人股份。 根据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核发的江门汇讯现行有效的 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江门汇讯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江门市汇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3-3-2-75 成立日期 2017 年 8 月 30 日 合伙期限 自 2017 年 8 月 30 日至 2022 年 8 月 3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0MA4X2B8L8K 主要经营场所 江门市蓬江区江门万达广场 11 幢 2705 室自编之三 执行事务合伙人 黄锡波 出资额 500 万元 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经营范围 营活动。) 企业状态 依法存续 根据江门汇讯的工商档案资料、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江门汇讯的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黄锡波 普通合伙人 495 99 2 黄彩莲 有限合伙人 5 1 合计 500 100 根据江门汇讯的工商档案资料、合伙协议、填写的声明调查表以及本所律师 对江门汇讯合伙人的访谈,江门汇讯为其两名合伙人黄锡波、黄彩莲以自有资金 设立的用于投资的合伙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存 在管理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或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不涉及由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进行有关投资活动,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管 理办法》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试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O. 江西平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江西平为持有发行人 832,832 股股份,占发行 人股本总额的 0.7126%。江西平为系于发行人挂牌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取得发行 人股份。 3-3-2-76 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核发的江西平为现行有效的 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江西平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江西平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4 年 12 月 22 日 营业期限 自 2014 年 12 月 22 日至 2064 年 12 月 2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0003225161814 主要经营场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 96 号 15 楼 1504 室 法定代表 朱兵 注册资本 1,500 万元 环保技术研究及咨询;机械设备及配件、管道及配件的生产、 销售;电线电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净水材料、建 经营范围 筑材料、耐火材料、钢材的销售;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状态 依法存续 根据江西平为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江西平为的全体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朱兵 1,485 99 2 夏龙琴 15 1 合计 1,500 100 根据江西平为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章程、填写的声明调查表,江西平为系 由其股东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投资发行人的资金系来源于自有资 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发行人的情况,亦不存在管 理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或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3-3-2-77 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试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 基金。 P. 佛山大宇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佛山大宇持有发行人 806,000 股股份,占发行 人股本总额的 0.6896%。佛山大宇系于发行人挂牌期间通过参与发行人定增方式取 得发行人股份。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5 月 8 日核发的佛山大宇现行有 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佛山大宇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大宇智能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7 年 2 月 24 日 合伙期限 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至 2022 年 2 月 24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6MA4W89KX9D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民委员会国泰南路 3 号保 主要经营场所 利商贸中心 3 座(恒基国际金融大厦)18 层 1806 室之四 执行事务合伙人 大宇资本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胡彩霞 派代表 出资额 12,500 万元 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和咨询(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状态 依法存续 根据佛山大宇的合伙协议、填写的声明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佛山大宇的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如 下: 3-3-2-78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大宇资本 普通合伙人 150 1.20 广东雪莱特大宇产业并购 2 有限合伙人 10,350 82.80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佛山市顺德区创新创业投 3 有限合伙人 2,000 16.00 资母基金有限公司 合计 12,500 100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佛山大宇的普通合 伙人大宇资本已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登记编号 P1005464;佛山大宇已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S1795。 Q. 双石资本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双石资本持有发行人 620,000 股股份,占发行 人股本总额的 0.5305%。双石资本系于发行人挂牌期间通过参与发行人定增方式取 得发行人股份。 根据深圳市监局于 2016 年 9 月 7 日核发的双石资本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台, 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双石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双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4 年 8 月 29 日 营业期限 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11962231E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主要经营场所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白忠国 3-3-2-79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 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顾问(不含限制项目)。 企业状态 依法存续 根据双石资本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台,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双 石资本的全体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白忠国 450 90 2 付德梅 50 10 合计 500 100 根据双石资本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章程、填写的声明调查表,双石资本系 由其股东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投资发行人的资金系来源于自有资 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发行人的情况,亦不存在管 理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或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试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 金。 R. 赣州强宇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赣州强宇持有发行人 560,000 股股份,占发行 人股本总额的 0.4792%。赣州强宇系于发行人从股转系统摘牌后从原股东处受让取 得股份。 根据赣州市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7 月 9 日核发的赣州强宇现行有 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赣州强宇的基本情况如下: 3-3-2-80 名称 赣州强宇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9 年 7 月 9 日 合伙期限 自 2019 年 7 月 9 日至 2049 年 7 月 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02MA38PEGY49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 18 号阳明国际中心 2 号楼 主要经营场所 602-168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卢山 出资额 600 万元 信息科技研发;企业科技管理咨询;创业管理服务;技术推广 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 经营范围 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证券、期货及财政信用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状态 依法存续 根据赣州强宇的合伙协议、填写的声明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赣州强宇的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如 下: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卢山 普通合伙人 510 85 2 胡彩霞 有限合伙人 90 15 合计 600 100 根据赣州强宇的工商档案资料、合伙协议、填写的声明调查表,赣州强宇为 其两名合伙人卢山、胡彩霞以自有资金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 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存在管理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或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 的情形,不涉及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进行有关投资活动,不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试行办法》规定的私 募投资基金。 3-3-2-81 S. 正泽投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正泽投资持有发行人 133,000 股股份,占发行 人股本总额的 0.1138%。正泽资本系于发行人挂牌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取得发行 人股份。 根据深圳市监局于 2016 年 2 月 3 日核发的正泽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台, 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正泽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正泽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5 年 10 月 29 日 营业期限 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9188708D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主要经营场所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雷文瑞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 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股权投资;投资兴办 经营范围 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 企业状态 依法存续 根据正泽投资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台,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正 泽投资的全体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3-3-2-82 序号 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王豫华 1,000 100 合计 1,000 100 根据正泽投资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章程、填写的声明调查表,正泽投资系 由其股东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投资发行人的资金系来源于自有资 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发行人的情况,亦不存在委 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试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T. 汇德丰资本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汇德丰资本持有发行人 26,000 股股份,占发行 人股本总额的 0.0222%。汇德丰资本系于发行人挂牌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取得发 行人股份。 根据深圳市监局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核发的汇德丰资本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 台,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汇德丰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汇德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3 年 12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自 2013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4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859885398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 主要经营场所 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 王元元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3-3-2-83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受托资产管理。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以上均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 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 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企业状态 依法存续 根据汇德丰资本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台,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 汇德丰资本的全体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席国俊 1,980 99 2 席国森 20 1 合计 2,000 100 根据汇德丰资本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章程、填写的声明调查表,汇德丰资 本系由其股东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投资发行人的资金系来源于自 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发行人的情况,亦不存 在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 办法》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试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U. 嘉兴君正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嘉兴君正持有发行人 6,500 股股份,占发行人 股本总额的 0.0056%。嘉兴君正系于发行人挂牌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取得发行人 股份。 根据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核发的嘉兴君正现行有效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嘉兴君正的基本情况如下: 3-3-2-84 名称 嘉兴君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6 年 6 月 15 日 合伙期限 自 2016 年 6 月 15 日至 2022 年 6 月 14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2MA28AF9E5L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 1856 号基金小镇 2 号楼 104 室-67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王进 派代表 出资额 1,001 万元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营范围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状态 依法存续 根据嘉兴君正的工商档案资料、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嘉兴君正的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上海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1 普通合伙人 1 0.0999 司 2 伍祁平 有限合伙人 250 24.9750 3 李秀平 有限合伙人 200 19.9800 4 赵元文 有限合伙人 130 12.9870 5 杨苗 有限合伙人 120 11.9880 6 唐忠诚 有限合伙人 100 9.9900 7 马珂 有限合伙人 100 9.9900 8 马天祥 有限合伙人 100 9.9900 合计 1,001 100 3-3-2-85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嘉兴君正的普通合 伙人上海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 P1002309;嘉兴君正已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R3718。 V. 广州沐恩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广州沐恩持有发行人 4,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 股本总额的 0.0034%。广州沐恩系于发行人挂牌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取得发行人 股份。 根据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核发的广州沐恩现行 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广州沐恩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州沐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4 年 3 月 29 日 营业期限 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6093598135L 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155 号 2606 房(复式单元)(仅限办公 主要经营场所 用途) 法定代表 李兴昌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服务 企业状态 依法存续 根据广州沐恩的工商档案资料、填写的声明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广州沐恩的全体股东出资情况 如下: 3-3-2-86 序号 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李兴昌 495 99 2 柳秀喆 5 1 合计 500 100 根据广州沐恩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章程、填写的声明调查表,广州沐恩系 由其股东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投资发行人的资金系来源于自有资 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发行人的情况,亦不存在委 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试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W. 青岛化石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青岛化石持有发行人 2,600 股股份,占发行人 股本总额的 0.0022%。青岛化石系于发行人挂牌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取得发行人 股份。 根据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核发的青岛化石现行 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青岛化石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青岛化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1 年 11 月 23 日 营业期限 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02583690823M 主要经营场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18 号甲 1111 户 法定代表 王雪生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3-3-2-87 投资咨询(不含期货、证券)、企业管理咨询、财税咨询、受托 经营范围 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企业状态 依法存续 根据青岛化石的声明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青岛化石的全体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王雪生 1,000 100 合计 1,000 100 根据青岛化石的填写的声明调查表,青岛化石系由其股东以自有资金投资的 有限责任公司,其投资发行人的资金系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 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发行人的情况,亦不存在管理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或委托 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试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股东人数、住所、 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股东具有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3. 发行人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 根据发行人的现行股东名册、各机构股东的工商档案和现行公司章程/合伙协 议,各机构股东的声明确认及其提供的该机构出资人的相关资料,本所经办律师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市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查询结 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东穿透后的人数 如下表所示: 序 是否穿透 计算股东 股东名称 原因 备注 号 计算 数量 3-3-2-88 序 是否穿透 计算股东 股东名称 原因 备注 号 计算 数量 1 远致富海 否 已备案私募基金 1 - 2 南海成长 否 已备案私募基金 1 - 3 聚能基金 是 已备案私募基金 1 - 4 小米基金 否 已备案私募基金 1 - 5 汇银合富 否 已备案私募基金 1 - 6 深科技 否 上市公司 1 - 为发行人员工持股 平台合伙企业,合 7 利和兴投资 否 1 - 伙人为发行人或其 控股子公司员工 8 合肥银桦 否 已备案私募基金 1 - 9 前海长城 否 已备案私募基金 1 - 10 赣州浚泉信 否 已备案私募基金 1 - 11 东莞弈投 否 已备案私募基金 1 - 12 顺融进取 否 已备案私募基金 1 - 13 顺融瑞腾 否 已备案私募基金 1 - 穿透后的最终股东为 14 江门汇讯 是 - 2 2 名自然人 穿透后的最终股东为 15 江西平为 是 - 2 2 名自然人 16 佛山大宇 否 已备案私募基金 1 - 穿透后的最终股东为 17 双石资本 是 - 2 2 名自然人 穿透后的最终股东为 18 赣州强宇 是 - 2 2 名自然人 穿透后的最终股东为 19 正泽投资 是 - 1 1 名自然人 穿透后的最终股东为 20 汇德丰资本 是 - 2 2 名自然人 21 嘉兴君正 否 已备案私募基金 1 - 22 广州沐恩 是 - 2 穿透后的最终股东为 3-3-2-89 序 是否穿透 计算股东 股东名称 原因 备注 号 计算 数量 2 名自然人 穿透后的最终股东为 23 青岛化石 是 - 1 1 名自然人 直接持股的自然人 24 自然人股东 否 94 - 股东 合计 123 -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现有股东追溯穿透至自然人、符合监管要求 的员工持股平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上市公司等公众公司、已办理登记备案的 私募基金的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 人。 (四)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新增股东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最近一年内引入新 增股东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正文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之“(二) 17.2019 年 7 月至 11 月,发行人股份转让”和“18.2019 年 12 月发行人增资至 116,871,528 元”。新增股东产生的原因如下: 新增股东 新股东产生原因 发行人股票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后,从发 李新、谢爱民、方芬、孙惠芹、张丽亚、赣州强宇 行人原股东处受让取得发行人股份 程金宏、李丽红、陈良花、栗建军、方娜、陈晨明、 均为发行人员工,于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 夏华丽、邓惠光、欧阳玉群、戴福全、千磊、黄醉 定向发行股票,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时 秋、卢真光、王春茂、赵建强、徐刚 取得发行人股份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所填写的声明调查表,发行人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确认,上述新增股东具备法律、法 规规定的股东资格;除以下所述情形外,新股东与发行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 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者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3-3-2-90 (1)孙惠芹之胞妹孙小伟持有发行人股东聚能基金 2.1096%基金份额;孙惠 芹胞妹孙小伟之配偶侯卫东持有聚能资本 95%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孙惠 芹胞妹孙小伟配偶侯卫东之胞弟侯卫峰为发行人的股东、监事; (2)程金宏为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方娜为发行人监事; (4)谢爱民持有发行人股东聚能基金 4.6097%份额; (5)李丽红、方娜、陈晨明、邓惠光、千磊、王春茂、赵建强、徐刚同时为 公司股东利和兴投资的有限合伙人。 (五) 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声明调查表,发行人股东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如下: 1. 发行人股东林宜潘、黄月明为夫妻关系,发行人股东黄禹岳为林宜潘其姐 之配偶; 2. 利和兴投资的普通合伙人黄月明,利和兴投资的有限合伙人贺美华、邹高、 邬永超、刘光胜、潘宏权、邓惠光、赵建强、方娜、千磊、陈晨明、李丽红、王 春茂、徐刚同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 发行人股东侯卫峰持有发行人股东聚能基金的管理人聚能资本 5%股权并 担任聚能资本监事,发行人股东侯卫峰之胞兄侯卫东持有聚能资本 95%股权并担任 聚能资本执行董事及总经理,侯卫东之配偶孙小伟为聚能资本的份额持有人,侯 卫东配偶孙小伟之姐孙惠芹、堂弟孙雷同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4. 发行人股东黄艳之配偶张国庭、发行人股东黄斌、发行人股东谢爱民、发 行人股东周闽玲同时为聚能资本的份额持有人; 5. 发行人股东黄艳、黄斌为姐弟关系; 3-3-2-91 6. 发行人股东王晔、肖早娥为女婿、岳母关系; 7. 发行人股东徐娟持有发行人股东合肥银桦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银桦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0%股权并担任监事,徐娟配偶之胞弟陈海勇持有深圳市银桦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3.3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发行人股东徐英贤之子 张健持有深圳市银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0.20%股权; 8. 赵大光之子与张希立之女为夫妻关系; 9. 发行人股东顺融进取、顺融瑞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苏州顺融创业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顺融进取的有限合伙人姚红伟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10. 发行人股东赣州强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卢山,同时持有发行人股东佛山大 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大宇资本 90.92%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六)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自设立至今的历次股本演变情况以及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及内部管理制度,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处开展现场工作期间对发行人的经 营管理情况进行的实地调查,对发起人股东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的访 谈,并结合林宜潘、黄月明在发行人的经营管理中实际发挥的作用,经本所律师 合理审验,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林宜潘、黄月明夫妇。具体情况如 下: 1. 林宜潘、黄月明持股情况的演变 (1)有限公司阶段 经核查,自 2006 年 1 月发行人前身利和兴有限设立至利和兴有限整体变更为 股份公司,林宜潘、黄月明夫妇直接持有利和兴有限的股权比例一直未低于 51%, 具体情况如下: 3-3-2-92 期间 利和兴有限注册资本 林宜潘、黄月明直接持股比例 2006年1月设立 300万元 林宜潘持股85% 林宜潘持股85%,黄月明持股15%, 2010年6月股权转让后 300万元 合计持股100% 林宜潘持股94.21%,黄月明持股 2014年1月增资后 777.4168万元 5.79%,合计持股100% 林宜潘持股82.91%,黄月明持股 2014年2月增资后 883.4278万元 5.09%,合计持股88% (2)股份公司阶段 自 2014 年 11 月利和兴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至 2017 年 11 月利和兴增 资之前,林宜潘、黄月明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 50%以上股份;自 2017 年 11 月利和 兴增资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林宜潘、黄月明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 不低于 33.45%,两人合计所持股份数一直位列第一,且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较小 并较为分散。具体情况如下: 林宜潘、黄月明 期间 林宜潘、黄月明持股数量 直接持股比例 2014年11月整体变更为股 林宜潘持有7,324,169股,黄月明持有 合计持股88% 份公司后 450,000股,合计7,774,169股 林宜潘持有7,324,169股,黄月明持有 2015年4月第一次增资后 合计持股79.20% 450,000股,合计7,774,169股 林宜潘持有7,324,169股,黄月明持有 2015年4月第二次增资后 合计持股70.54% 450,000股,合计7,774,169股 2015年12月新三板挂牌并 林宜潘持有7,324,169股,黄月明持有 合计持股59.60% 增资后 450,000股,合计7,774,169股 林宜潘持有14,648,338股,黄月明持有 2016年2月转增股本后 合计持股59.60% 900,000股,合计15,548,338股 2016年1-2月林宜潘转让部 林宜潘持有14,128,338股,黄月明持有 合计持股57.61% 分股份后 900,000股,合计15,028,338股 林宜潘持有14,128,338股,黄月明持有 2016年8月增资完成后 合计持股53.06% 1,200,000股,合计15,328,338股 林宜潘持有28,256,676股,黄月明持有 2016年10月转增股本后 合计持股53.06% 2,400,000股,合计30,656,676股 3-3-2-93 林宜潘、黄月明 期间 林宜潘、黄月明持股数量 直接持股比例 2016年11-12月黄月明受让 林宜潘持有28,256,676股,黄月明持有 合计持股53.38% 部分股份后 2,584,000股,合计30,840,676股 2017年2-7月林宜潘、黄月明 林宜潘持有27,640,676股,黄月明持有 合计持股51.20% 转让部分股份后 1,942,000股,合计29,582,676股 林宜潘持有27,640,676股,黄月明持有 2017年11月增资后 合计持股40.58% 1,942,000股,合计29,582,676股 林宜潘持有35,932,879股,黄月明持有 2018年6月转增股本后 合计持股40.58% 2,524,600股,合计38,457,479股 2018年11月黄月明受让部 林宜潘持有35,932,879股,黄月明持有 合计持股40.62% 分股份后 2,560,600股,合计38,493,479股 林宜潘持有35,932,879股,黄月明持有 2019年3月增资后 合计持股33.45% 2,560,600股,合计38,493,479股 林宜潘持有36,537,379股,黄月明持有 2019年12月增资后 合计持股33.50% 2,610,600股,合计39,147,979股 综合上述事实,自利和兴有限设立起至 2017 年 11 月发行人增资前,林宜潘、 黄月明合计直接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一直未低于 51%;后虽因发行人增资扩股及林宜 潘、黄月明转让部分股份,导致林宜潘、黄月明合计直接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0%,但两人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一直位列第一,且其他股东各自的持股比 例较小并较为分散,与林宜潘、黄月明两人的持股比例有较大差距。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林宜潘直接持有发行人 31.2629%股份;黄月明 直接持有发行人 2.2337%股份,同时黄月明直接持有利和兴投资 43.6984%份额并 担任利和兴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利和兴投资持有发行人 2.9125%股份;林宜潘、 黄月明夫妇两人合计控制发行人 36.4091%股份的表决权。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 截至目前,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林宜潘、黄月明、潘宏权、梅健、梁清利、汪林、郑晓曦7人,其中梁清利、 董事 汪林及郑晓曦是独立董事,林宜潘为董事长。 3-3-2-94 总经理林宜潘,副总经理潘宏权、邹高、程金宏,财务总监贺美华,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 秘书程金宏。 经核查,上述董事中除梅健之外的多数董事由林宜潘提名;发行人上述高级 管理人员均由林宜潘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 3. 林宜潘、黄月明在公司任职情况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经核查,林宜潘、黄月明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如下: (1)自 2006 年 1 月利和兴有限设立至 2014 年 11 月利和兴有限整体变更为 股份公司前,林宜潘一直担任利和兴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 (2)自 2014 年 11 利和兴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林宜潘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黄月明一直担任公司董事。 经核查利和兴有限历次股东会决议及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表决票等资 料,林宜潘、黄月明夫妇在有限公司股东会及发行人股东大会上的表决始终保持 一致。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董事会决议、表决票等资料,林宜潘、黄月明夫妇自 2014 年 11 月共同担任董事至今,在发行人董事会上的表决始终保持一致。 综合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林宜潘、黄月明夫妇,最近两 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 发起人的出资 根据发起人林宜潘、黄月明、吴宇文、黄彩莲、沙启桃、林兵煜、侯卫峰、 孙雷、黄禹岳、谢有琼于 2014 年 8 月 27 日签署的《深圳市利和兴机电科技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以及中审亚太于 2014 年 9 月 20 日出具的中审亚太验字[2014]011005 号《验资报告》、大信出具的《验资复核 报告》,发行人是由林宜潘、黄月明、吴宇文、黄彩莲、沙启桃、林兵煜、侯卫 峰、孙雷、黄禹岳、谢有琼 10 名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由利和兴有限整体变更设立 3-3-2-95 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林宜潘、黄月明、吴宇文、黄彩莲、沙启桃、林兵煜、 侯卫峰、孙雷、黄禹岳、谢有琼以其各自拥有的利和兴有限截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10,293,454.98 元作为出资,折合发起人股本 8,834,279 股,折股后剩余金额 1,459,175.98 元计入发起人的资本公积。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清晰,各发起人 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起人投入到发行人的资产均已登记为 发行人所有。 (八) 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注销并以其资产折价入股或以其 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况 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存在将 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或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 折价入股的情形。 (九)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变更登记的情 况 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其对 利和兴有限出资形成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折为其所拥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利和 兴有限的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 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需要转移的情形。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发行人系由利和兴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发行人设立时的具体 3-3-2-96 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持有的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林宜潘 7,324,169 82.91% 2 黄月明 450,000 5.09% 3 吴宇文 265,027 3.00% 4 黄彩莲 176,685 2.00% 5 沙启桃 176,685 2.00% 6 林兵煜 132,513 1.50% 7 侯卫峰 88,343 1.00% 8 孙雷 88,343 1.00% 9 黄禹岳 88,343 1.00% 10 谢有琼 44,171 0.50% 合计 8,834,279 100.00%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 存在法律纠纷及风险。 (二) 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股权变动主要情况 1. 2006 年 1 月利和兴有限设立 2005 年 12 月 26 日,林宜潘、李志豪签订《深圳市利和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章程》,于 2006 年 1 月 9 日在深圳工商局核准注册利和兴有限并取得《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03012200868。 深圳财源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6 年 1 月 5 日出具深财验新字[2006]第 012 号《验 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6 年 1 月 5 日止,利和兴有限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注册资 3-3-2-97 本合计 30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大信已出具《验资复核报告》,对前述《验资 报告》进行了复核。 根据利和兴有限设立时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利和兴有限设立时的 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暨实收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元) 1 林宜潘 货币 255 85% 2 李志豪 货币 45 15% 合计 300 100% 2. 2010 年 6 月利和兴有限股权转让 2010 年 6 月 2 日,李志豪与黄月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李志豪将 其持有的利和兴有限 15%股权以 1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月明。 2010 年 6 月 7 日,利和兴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宜,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日,利和兴有限全体股东签署《深圳市利和兴机电 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核查,上述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款已付讫。 2010 年 6 月 7 日,利和兴有限在深圳市监局办妥是次股权转让事宜的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和兴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暨实收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元) 1 林宜潘 货币 255 85% 2 黄月明 货币 45 15% 合计 300 100% 3-3-2-98 3. 2014 年 1 月利和兴有限增资至 777.4168 万元 (1) 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2013 年 12 月 18 日,利和兴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一致同意林宜潘以其对利 和兴有限全部债权共 4,774,168.37 元转为对利和兴有限的出资,本次增资完成后, 利和兴有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7,774,168.37 元。 2013 年 12 月 20 日,林宜潘与利和兴有限签订《债转股协议书》,双方确认, 截止 2013 年 12 月 20 日,林宜潘对利和兴有限的债权总额为 4,774,168.37 元, 均为货币债权;林宜潘以其对利和兴有限的前述债权作为出资对有限公司进行增 资,增资后利和兴有限的注册资本为 7,774,168.37 元。同日,利和兴有限全体股 东签署了《深圳市利和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3 年 12 月 26 日,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专审报字(2013) 第 510 号的《债务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2006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期间, 林宜潘通过多笔借款形成对利和兴有限的债权,截至 2013 年 12 月 20 日,利和兴 有限欠林宜潘的债务余额确认为 4,774,168.37 元。 2013 年 12 月 27 日,深圳市世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世华评报字[2013]第 1262 号的《深圳市利和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债权转股权出资所涉及的林宜潘 先生相关债权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3 年 12 月 20 日为评估基准日,以资产基础 法为评估方法,对利和兴有限因债权转股权出资所涉林宜潘持有的利和兴有限 4,774,168.37 元债权进行评估的评估值为 4,774,168.37 元。 2013 年 12 月 31 日,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深皇嘉所验字 [2013]362 号的《验资报告》,验证截止 2013 年 12 月 20 日,利和兴有限已收到 林宜潘以债权出资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4,774,168.37 元。大信已出具《验资 复核报告》,对前述《验资报告》进行了复核。 2014 年 1 月 2 日,利和兴有限在深圳市监局办妥是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 3-3-2-99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和兴有限的注册资本为 777.4168 万元,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暨实收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元) 货币 255 1 林宜潘 94.21% 债权 477.4168 2 黄月明 货币 45 5.79% 合计 777.4168 100%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本次用于出资的债权的审计 报告及评估报告、相关银行回单及会计凭证、对林宜潘进行访谈,本所律师注意 到,此次林宜潘以其在2006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对利和兴有限形成、截至 2013 年 12 月 20 日 仍 持 有 的 4,774,168.37 元 债 权 向 利 和 兴 有 限 增 资 , 其 中 3,521,990.26元债权有现金存入利和兴有限银行账户的 银行回单 记录,剩余 1,252,178.11元系林宜潘直接以现金方式提供予公司使用并由利和兴有限以相应 的记账凭证记载,而无存入利和兴有限银行账户的相关银行存款记录。 鉴于: A. 根据本所律师对林宜潘的访谈、公司其时收取林宜潘所提供借款资金后相 关期间的记账凭证,林宜潘用于出资的债权系林宜潘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要而为公司提供的借款资金。根据林宜潘及利和兴有限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出具 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林宜潘用于转为利和兴有限股权的 4,774,168.37 元债 权,经双方确认为真实、合法的债权。 B. 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已对用于出资的债权进行审计,深圳 市世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已对用于出资的债权进行评估,确认该等债权真实;深 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增资后利和兴有限的实收资本进行验 资,验证利和兴有限已收到林宜潘以债权出资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4,774,168.37 元;大信已出具《验资复核报告》,对前述《验资报告》进行了复 核,认为前述《验资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 3-3-2-100 号—验资》的规定。 C. 对于林宜潘已实际出借给公司并已用于出资的债权中有 1,252,178.11 元 虽有相应的记账凭证、而缺乏存入利和兴有限银行账户的相关记录,基于谨慎性 原则,林宜潘已于 2019 年 12 月另外向公司支付货币 1,252,178.11 元,经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确认,公司将收到的林宜潘支付的前述 1,252,178.11 元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大信已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出具大信验字 [2020]第 5-00012 号《验资报告》,确认林宜潘支付的前述款项已计入发行人资 本公积。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林宜潘以对利和兴有限的合法债权对公司增资不违反 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林宜潘用以出资的部分债权系 其以现金方式提供予公司使用而无存入利和兴有限银行账户的相关记录,已由林 宜潘向公司另行支付等额款项,该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注册资本的充实、发行人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性法律障碍。 4. 2014 年 2 月利和兴有限增资至 883.4278 万元 2013 年 12 月 30 日,利和兴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 本 1,060,110 元,即公司注册资本由 777.4168 万元增加至 883.4278 万元,新增 注册资本由吴宇文、黄彩莲、沙启桃、林兵煜、孙雷、侯卫峰、黄禹岳、谢有琼 认缴,其中:吴宇文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65,027 元,黄彩莲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76,685 元,沙启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76,685 元,林兵煜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32,513 元,孙雷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88,343 元,侯卫峰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88,343 元,黄禹岳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88,343 元,谢有琼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44,171 元。 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 2014 年 1 月 26 日出具深皇嘉所验字 [2014]033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4 年 1 月 24 日,利和兴有限已收到吴宇 文缴纳的 75 万元、黄彩莲缴纳的 50 万元、沙启桃缴纳的 50 万元、林兵煜缴纳的 37.5 万元、孙雷缴纳的 25 万元、侯卫峰缴纳的 25 万元、黄禹岳缴纳的 25 万元、 谢有琼缴纳的 12.5 万元,合计增资价款 300 万元,均为货币现金,其中 1,060,110 3-3-2-101 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 1,939,890 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4 年 2 月 10 日,利和兴有限在深圳市监局办妥是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和兴有限的注册资本为 883.4278 万元,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暨实收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元) 1 林宜潘 货币、债权 732.4168 82.91% 2 黄月明 货币 45 5.09% 3 吴宇文 货币 26.5027 3.00% 4 黄彩莲 货币 17.6685 2.00% 5 沙启桃 货币 17.6685 2.00% 6 林兵煜 货币 13.2513 1.50% 7 孙雷 货币 8.8343 1.00% 8 侯卫峰 货币 8.8343 1.00% 9 黄禹岳 货币 8.8343 1.00% 10 谢有琼 货币 4.4171 0.50% 合计 883.4278 100% 5. 利和兴有限 2014 年 11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8 月 27 日,利和兴有限全体股东就利和兴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及相关事项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将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决 议。2014 年 10 月 15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依法召开。2014 年 11 月 7 日,发行人经深圳市监局核准登记。有关利和兴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的详细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有关利和 兴有限整体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第 七部分之(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6. 2015 年 4 月发行人增资至 981.5866 万元 3-3-2-102 2015 年 3 月 19 日,发行人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 98.1587 万元,即增加股本 981,587 股,新增注册资本全数由利和 兴投资以 147.2380 万元的对价认购,认购价格为每股 1.5 元;其中,981,587 元 计入公司股本,其余 490,793 元计入资本公积。 深圳中正银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出具中正银合 验字[2017]第 061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5 年 4 月 1 日,发行人已收到利 和兴投资缴纳出资 1,472,380 元,均为货币出资,其中 981,587 元计入股本,其 余 490,793 元计入资本公积。大信已出具《验资复核报告》,对前述《验资报告》 进行了复核。 2015 年 4 月 2 日,发行人已就上述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完成工 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981.5866 万元,股份总数变更为 9,815,866 股,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有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1 林宜潘 7,324,169 74.62% 2 利和兴投资 981,587 10.00% 3 黄月明 450,000 4.58% 4 吴宇文 265,027 2.70% 5 黄彩莲 176,685 1.80% 6 沙启桃 176,685 1.80% 7 林兵煜 132,513 1.35% 8 孙雷 88,343 0.90% 9 侯卫峰 88,343 0.90% 10 黄禹岳 88,343 0.90% 11 谢有琼 44,171 0.45% 合计 9,815,866 100% 3-3-2-103 7. 2015 年 4 月发行人增资至 1,102.054 万元 2015 年 3 月 23 日,发行人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 120.4674 万元,即增加股本 1,204,674 股,新增股本由尼克领军投 资和樊晓娜认缴,其中:尼克领军投资以货币资金 450 万元认缴 903,506 元新增 股本,樊晓娜以货币资金 150 万元认缴 301,168 元新增股本,认购价格均为每股 4.98 元。发行人该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订。 深圳中正银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出具中正银合 验字[2017]第 062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5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已收到 尼克领军投资缴纳出资 450 万元、樊晓娜缴纳出资 150 万元,合计增资价款 60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其中 1,204,674 元计入股本,其余 4,795,326 元计入资本 公积。大信已出具《验资复核报告》,对前述《验资报告》进行了复核。 2015 年 4 月 16 日,发行人已就上述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完成工 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1,102.054 万元,股份总数变更 为 11,020,540 股,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有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1 林宜潘 7,324,169 66.4593% 2 利和兴投资 981,587 8.9069% 3 黄月明 450,000 4.0833% 4 吴宇文 265,027 2.4048% 5 黄彩莲 176,685 1.6032% 6 沙启桃 176,685 1.6032% 7 林兵煜 132,513 1.2024% 8 孙雷 88,343 0.8016% 9 侯卫峰 88,343 0.8016% 10 黄禹岳 88,343 0.8016% 3-3-2-104 序号 股东 持有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11 谢有琼 44,171 0.4008% 12 尼克领军投资 903,506 8.1984% 13 樊晓娜 301,168 2.7328% 合计 11,020,540 100% 8. 2015 年 12 月发行人股份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发行人定向发 行股份增资至 1,304.425 万元 (1) 发行人股份在股转系统挂牌的情况 2015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 让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发行人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开转让。 2015 年 10 月 15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5〕6735 号),同 意发行人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2015 年 12 月 9 日,发行人在股转系统发布《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票挂牌并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发行人股票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 起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2) 发行人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增资至1,304.425万元 2015 年 9 月 29 日,发行人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增 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增资扩股协议>的议案》《关于因本次股票发行修改<公 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发行人分别向尼克优先投资发行 796,736 股股份,向肖嵘 3-3-2-105 发行 493,977 股股份,向刘玉佳发行 414,303 股股份,向银桦 5 号发行 318,694 股,合计向四名投资者发行 2,023,710 股股份,每股发行价格均为 6.2756 元,合 计募集资金为 1,270 万元。 中审亚太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出具中审亚太验字(2015)020627 号《验资报 告》,验证截至 2015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已收到尼克优先投资缴纳出资 500 万 元、肖嵘缴纳出资 310 万元、刘玉佳缴纳出资 260 万元、银桦 5 号缴纳出资 200 万元,合计增资价款 127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其中 2,023,710 元计入股本,其 余 10,676,290 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5 年 11 月 25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并 发行股票登记的函》,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2,023,710 股的备案申请经股转公司审 查予以确认。 2015 年 12 月 10 日,发行人已就上述定向发行股票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 章程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1,304.425 万元,股份总数变更 为 13,044,250 股,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有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1 林宜潘 7,324,169 56.1486% 2 利和兴投资 981,587 7.5251% 3 黄月明 450,000 3.4498% 4 吴宇文 265,027 2.0318% 5 黄彩莲 176,685 1.3545% 6 沙启桃 176,685 1.3545% 7 林兵煜 132,513 1.0159% 8 孙雷 88,343 0.6773% 9 侯卫峰 88,343 0.6773% 10 黄禹岳 88,343 0.6773% 3-3-2-106 序号 股东 持有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11 谢有琼 44,171 0.3386% 12 尼克领军投资 903,506 6.9265% 13 樊晓娜 301,168 2.3088% 14 尼克优先投资 796,736 6.1079% 15 肖嵘 493,977 3.7869% 16 刘玉佳 414,303 3.1761% 17 银桦 5 号 318,694 2.4432% 合计 13,044,250 100% 9. 2016 年 2 月发行人转增股本至 2,608.85 万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预案的议案》等 议案,同意发行人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10 日总股本 13,044,250 股为基数,以资 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计转增 13,044,250 股,本次转增完成后, 发行人注册资本从 13,044,250 元增加至 26,088,500 元,公司总股数从 13,044,250 股增加至 26,088,500 股。发行人该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订。 2016 年 1 月 25 日,中证登北京分公司出具《权益分派结果反馈》(业务单号: 104000001071),确认发行人本次转增派发股份已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到账。 深圳中正银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出具中正银合 验字[2017]第 063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6 年 2 月 19 日,发行人已将 13,044,250 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大信已出具《验资复核报告》,对前述《验资 报告》进行了复核。 2016 年 2 月 17 日,发行人已就上述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完成工 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2,608.85 万元, 股份总数变更为 26,088,500 股。 3-3-2-107 10. 2016 年 3 月发行人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 2016 年 3 月 4 日,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议案》,将发行人股票转让方式变更 为做市转让,自股转公司同意之日起实施。 2016 年 3 月 31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股票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股 转系统函〔2016〕2806 号),同意发行人股票自 2016 年 4 月 5 日起由协议转让方 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 11. 2016 年 8 月发行人定向发行股票增资至 2,888.85 万元 2016 年 5 月 30 日,发行人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因本次股票发行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议案,同意发行人向现有股东及符合股转系统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发行不 超过 350 万股股份,募集资金不超过 3,500 万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0 元。 根据发行人与本次定向发行对象签署的《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 购协议》、发行人于 2016 年 6 月在股转系统公告的《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本次定向发行的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姓名/名称 认购数量(股) 认购金额(万元) 认购方式 深圳高平聚能资本管理有 1 1,200,000 1,200 货币 限公司 中证金葵花新机遇股权投 2 500,000 500 货币 资 FOF 四期投资基金 3 顺融瑞腾 300,000 300 货币 4 聚能基金 300,000 300 货币 5 黄月明 300,000 300 货币 6 邹多约 100,000 100 货币 7 章保华 100,000 100 货币 3-3-2-108 序号 发行对象姓名/名称 认购数量(股) 认购金额(万元) 认购方式 合计 2,800,000 2,800 - 中审亚太于 2016 年 6 月 12 日出具中审亚太验字(2016)020708 号《验资报 告》,验证截至 2016 年 6 月 7 日,发行人已收到深圳高平聚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中证金葵花新机遇股权投资 FOF 四期投资基金、顺融瑞腾、聚能基金、黄月明、 邹多约、章保华缴纳的增资价款合计 2,80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其中 2,800,000 元计入股本,其余 25,2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大信已出具《验资复核报告》, 对前述《验资报告》进行了复核。 2016 年 7 月 13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 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2016〕5064 号),对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备案申 请予以确认。 2016 年 8 月 18 日,发行人在深圳市监局办妥是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2,888.85 万元,股份总数变 更为 28,888,500 股。 12. 2016 年 10 月发行人转增股本至 5,777.70 万元 2016 年 9 月 23 日,发行人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预案的议案》等 议案,同意发行人以公司总股本 28,888,5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计转增 28,888,500 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发行人注册资本从 28,888,500 元 增 加至 57,777,000 元 ,公 司 总 股 数从 28,888,500 股 增 加 至 57,777,000 股。发行人该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订。 2016 年 10 月 13 日,中证登北京分公司出具《权益分派结果反馈》(业务单 号:104000003426),确认发行人本次转增派发股份已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到账。 深圳中正银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出具中正银合 验字[2017]第 064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6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已将 3-3-2-109 28,888,500 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大信已出具《验资复核报告》,对前述《验资 报告》进行了复核。 2016 年 10 月 20 日,发行人在深圳市监局办妥是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5,777.70 万元,股份总数 变更为 57,777,000 股。 13. 2017 年 11 月发行人定向发行股票增资至 7,290.2877 万元 2017 年 7 月 14 日,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 发行人向现有股东及符合股转系统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发行不超过 15,714,285 股股份,募集资金不超过 11,000 万元。 2017 年 9 月 14 日,发行人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就本次发 行股票已确定发行对象,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议案。 根据发行人与本次定向发行对象签署的《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之认购协议》、发行人于 2017 年 9 月在股转系统公告的《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本次定向发行的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姓名/名称 认购数量(股) 认购金额(万元) 认购方式 1 汇银合富 3,163,686 2,300.00 货币 2 深科技 2,750,000 1,999.25 货币 3 赣州浚泉信 1,400,000 1,017.80 货币 4 东莞弈投 1,375,515 1,000.00 货币 5 侯卫东 1,375,515 1,000.00 货币 6 顺融进取 1,370,000 996 货币 7 黄禹岳 760,000 552.52 货币 3-3-2-110 序号 发行对象姓名/名称 认购数量(股) 认购金额(万元) 认购方式 8 佛山大宇 620,000 450.74 货币 9 双石资本 500,000 363.5 货币 广东雪莱特大宇产业并购 10 430,000 312.61 货币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 刘英 288,858 210 货币 12 孙世海 275,103 200 货币 13 潘宏权 170,000 123.59 货币 14 章保华 155,000 112.685 货币 15 邬永超 145,000 105.415 货币 16 刘光胜 137,600 100.035 货币 17 邹高 110,000 79.97 货币 18 贺美华 80,000 58.16 货币 19 徐光明 19,600 14.2492 货币 合计 15,125,877 10,996.5244 -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8 月 8 日出具苏公 W[2017]B110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7 年 7 月 27 日,发行人已收到汇银合 富、深科技、赣州浚泉信、东莞弈投、侯卫东、顺融进取、黄禹岳、佛山大宇、 双石资本、广东雪莱特大宇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英、孙世海、 潘宏权、章保华、邬永超、刘光胜、邹高、贺美华、徐光明等 19 名股东缴纳的增 资价款合计 109,965,244 元,均为货币出资,其中 15,125,877 元计入股本,其余 94,839,367 元计入资本公积。大信已出具《验资复核报告》,对前述《验资报告》 进行了复核。 2017 年 9 月 20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 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5686 号),对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备案 申请予以确认。 2017 年 11 月 27 日,发行人在深圳市监局办妥是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7,290.2877 万元,股份总 3-3-2-111 数变更为 72,902,877 股。 14. 2018 年 6 月发行人转增股本至 9,477.374 万元 2018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预案的议案》等议案, 同意发行人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72,902,877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共计转增 21,870,863 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发行 人注册资本从 72,902,877 元增加至 94,773,740 元,公司总股本从 72,902,877 股 增加至 94,773,740 股。发行人该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订。 2018 年 5 月 28 日,中证登北京分公司出具《权益分派结果反馈》(业务单号: 1040000010006),确认发行人本次转增派发股份已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到账。 大信已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出具大信验字[2020]第 5-00011 号《验资报告》, 验证截至 2018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已将 21,870,863 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8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在深圳市监局办妥是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9,477.374 万元,股份总数 变更为 94,773,740 股。 15. 2019 年 3 月发行人增资至 11,507.1528 万元 2019 年 1 月 14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审议通过 了 《关于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发行股份之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议案,同意发行人向远致富海、南海 成 长 、 小 米 基 金 等 3 名 投 资 者 合 计 发 行 20,297,788 股 股 份 , 募 集 资 金 为 128,484,999 元。 根据发行人与本次定向发行对象签署的《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认购协议》、发行人于 2019 年 2 月出具的《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 3-3-2-112 行情况报告书》,本次定向发行的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姓名/名称 认购数量(股) 认购金额(元) 认购方式 1 远致富海 9,478,672 59,999,994 货币 2 南海成长 6,319,116 40,000,005 货币 3 小米基金 4,500,000 28,485,000 货币 合计 20,297,788 128,484,999 - 大信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出具大信验字[2019]第 5-00001 号《验资报告》, 验证截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发行人已收到远致富海、南海成长、小米基金等 3 名股东缴纳的增资价款合计 128,484,999 元,均为货币出资,其中 20,297,788 元 计入股本,其余 108,187,211 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9 年 2 月 26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 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9〕647 号),对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备案申 请予以确认。 2019 年 3 月 22 日,发行人在深圳市监局办妥是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11,507.1528 万元,股份总 数变更为 115,071,528 股。 16. 2019 年 7 月发行人股票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 2019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同意发行人股 票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2019 年 6 月 28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9]2592 号),同 意自 2019 年 7 月 4 日起终止发行人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 截至发行人股票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之日,发行人登记的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3-3-2-113 序号 股东 持有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1 林宜潘 35,932,879 31.2266 2 远致富海 9,478,672 8.2372 3 南海成长 6,319,116 5.4915 4 聚能基金 5,009,542 4.3534 5 小米基金 4,500,000 3.9106 6 汇银合富 4,112,792 3.5741 7 深科技 3,575,000 3.1068 8 利和兴投资 3,403,852 2.9580 9 章保华 3,091,400 2.6865 10 侯卫东 2,716,469 2.3607 11 合肥银桦 2,600,000 2.2595 12 黄月明 2,560,600 2.2252 13 前海长城 2,488,200 2.1623 14 朱国雄 2,240,000 1.9466 15 刘玉佳 2,154,376 1.8722 16 赣州浚泉信 1,820,000 1.5816 17 东莞弈投 1,788,170 1.5540 18 顺融进取 1,781,000 1.5477 19 黄艳 1,468,700 1.2763 20 黄禹岳 1,447,384 1.2578 21 周志梅 1,376,840 1.1965 22 江门汇讯 918,762 0.7984 23 肖嵘 883,580 0.7679 24 江西平为 832,832 0.7238 25 佛山大宇 806,000 0.7004 26 顺融瑞腾 779,000 0.6770 27 沙启桃 689,073 0.5988 28 陈慧虹 689,068 0.5988 3-3-2-114 序号 股东 持有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29 双石资本 620,000 0.5388 30 大宇资本 560,000 0.4867 31 林文煦 536,000 0.4658 32 徐娟 525,000 0.4562 33 廖波 500,600 0.4350 34 孙雷 442,884 0.3849 35 赵大光 392,189 0.3408 36 刘英 375,515 0.3263 37 孙世海 357,634 0.3108 38 姚红伟 347,100 0.3016 39 褚国华 338,000 0.2937 40 余锦秀 300,000 0.2607 41 侯卫峰 299,041 0.2599 42 杨海滨 293,800 0.2553 43 张志鸿 275,400 0.2393 44 金玉 270,000 0.2346 45 潘宏权 221,000 0.1921 46 梁丽玲 208,000 0.1808 47 刘国斌 204,100 0.1774 48 刘光胜 178,880 0.1555 49 张希立 176,800 0.1536 50 邬永超 149,500 0.1299 51 肖早娥 148,200 0.1288 52 黄斌 146,900 0.1277 53 邹高 143,000 0.1243 54 王胜强 143,000 0.1243 55 正泽投资 133,000 0.1156 56 龙敦武 123,500 0.1073 3-3-2-115 序号 股东 持有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57 徐光明 116,480 0.1012 58 周哲灵 114,400 0.0994 59 贺美华 104,000 0.0904 60 陈惠珊 104,000 0.0904 61 傅英伟 100,100 0.0870 62 杨婷 93,600 0.0813 63 赵剑峰 78,000 0.0678 64 樊罗方 65,000 0.0565 65 徐英贤 47,000 0.0408 66 许优旬 46,800 0.0407 67 王晔 41,600 0.0362 68 马永宝 40,300 0.0350 69 杨琼华 29,900 0.0260 70 刘岩 26,000 0.0226 71 彭宇华 26,000 0.0226 72 汇德丰资本 26,000 0.0226 73 杨莹 14,300 0.0124 74 周闽玲 13,000 0.0113 75 冯惠芳 10,400 0.0090 76 刑志奇 9,100 0.0079 77 但承龙 9,000 0.0078 78 余庆 8,900 0.0077 79 劳青 7,800 0.0068 80 徐绍元 6,500 0.0056 81 钱祥丰 6,500 0.0056 82 嘉兴君正 6,500 0.0056 83 余盛芬 5,200 0.0045 84 李旭平 5,200 0.0045 3-3-2-116 序号 股东 持有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85 唐铭珊 5,000 0.0043 86 袁忠华 4,000 0.0035 87 广州沐恩 4,000 0.0035 88 黄应强 3,900 0.0034 89 黄志雨 2,600 0.0023 90 袁建强 2,600 0.0023 91 青岛化石 2,600 0.0023 92 刘春明 2,000 0.0017 93 黄分平 2,000 0.0017 94 王杰 1,300 0.0011 95 龙艳 1,300 0.0011 96 李秀河 1,300 0.0011 97 张丽华 1,300 0.0011 98 陆乃将 1,300 0.0011 99 刘伟泉 1,000 0.0009 100 曾祥荣 1,000 0.0009 101 张健 398 0.0003 合计 115,071,528 100.00 17. 2019 年 7 月至 11 月,发行人股份转让 根据股份转让各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各方出具的声明确认、发 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及书面确认,发行人股票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后,发行人股 份于 2019 年 7 月至 11 月期间发生的股份转让情况如下: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份数(股) 转让价款(元) 转让价格 1 侯卫东 龙敦武 300,000 3,000,000 10.00 2 侯卫东 孙雷 130,000 1,300,000 10.00 3 褚国华 李新 236,600 1,257,802 5.32 3-3-2-117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份数(股) 转让价款(元) 转让价格 4 大宇资本 赣州强宇 560,000 3,139,060 5.61 5 黄应强 顺融进取 3,900 43,797 11.23 6 廖波 顺融进取 330,000 3,300,000 10.00 7 龙艳 顺融进取 1,300 10,400 8.00 8 邢志奇 顺融进取 9,100 84,630 9.30 9 聚能基金 龙敦武 57,000 570,000 10.00 10 侯卫东 方芬 1,000,000 5,000,000 5.00 11 侯卫东 孙惠芹 986,469 4,932,345 5.00 12 侯卫东 张丽亚 100,000 1,000,000 10.00 13 侯卫东 谢爱民 200,000 2,000,000 10.00 经核查相关支付凭证,上述受让方已付讫相应股份转让价款。 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有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1 林宜潘 35,932,879 31.2266 2 远致富海 9,478,672 8.2372 3 南海成长 6,319,116 5.4915 4 聚能基金 4,952,542 4.3039 5 小米基金 4,500,000 3.9106 6 汇银合富 4,112,792 3.5741 7 深科技 3,575,000 3.1068 8 利和兴投资 3,403,852 2.958 9 章保华 3,091,400 2.6865 10 方芬 1,000,000 0.869 11 孙惠芹 986,469 0.8573 12 张丽亚 100,000 0.0869 13 谢爱民 200,000 0.1738 3-3-2-118 序号 股东 持有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14 合肥银桦 2,600,000 2.2595 15 黄月明 2,560,600 2.2252 16 前海长城 2,488,200 2.1623 17 朱国雄 2,240,000 1.9466 18 刘玉佳 2,154,376 1.8722 19 赣州浚泉信 1,820,000 1.5816 20 东莞弈投 1,788,170 1.554 21 顺融进取 2,125,300 1.8469 22 黄艳 1,468,700 1.2763 23 黄禹岳 1,447,384 1.2578 24 周志梅 1,376,840 1.1965 25 江门汇讯 918,762 0.7984 26 肖嵘 883,580 0.7679 27 江西平为 832,832 0.7238 28 佛山大宇 806,000 0.7004 29 顺融瑞腾 779,000 0.677 30 沙启桃 689,073 0.5988 31 陈慧虹 689,068 0.5988 32 双石资本 620,000 0.5388 33 赣州强宇 560,000 0.4867 34 林文煦 536,000 0.4658 35 徐娟 525,000 0.4562 36 廖波 170,600 0.1483 37 孙雷 572,884 0.4979 38 赵大光 392,189 0.3408 39 刘英 375,515 0.3263 40 孙世海 357,634 0.3108 41 姚红伟 347,100 0.3016 3-3-2-119 序号 股东 持有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42 褚国华 101,400 0.0881 43 李新 236,600 0.2056 44 余锦秀 300,000 0.2607 45 侯卫峰 299,041 0.2599 46 杨海滨 293,800 0.2553 47 张志鸿 275,400 0.2393 48 金玉 270,000 0.2346 49 潘宏权 221,000 0.1921 50 梁丽玲 208,000 0.1808 51 刘国斌 204,100 0.1774 52 刘光胜 178,880 0.1555 53 张希立 176,800 0.1536 54 邬永超 149,500 0.1299 55 肖早娥 148,200 0.1288 56 黄斌 146,900 0.1277 57 邹高 143,000 0.1243 58 王胜强 143,000 0.1243 59 正泽投资 133,000 0.1156 60 龙敦武 480,500 0.4176 61 徐光明 116,480 0.1012 62 周哲灵 114,400 0.0994 63 贺美华 104,000 0.0904 64 陈惠珊 104,000 0.0904 65 傅英伟 100,100 0.087 66 杨婷 93,600 0.0813 67 赵剑峰 78,000 0.0678 68 樊罗方 65,000 0.0565 69 徐英贤 47,000 0.0408 3-3-2-120 序号 股东 持有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70 许优旬 46,800 0.0407 71 王晔 41,600 0.0362 72 马永宝 40,300 0.035 73 杨琼华 29,900 0.026 74 刘岩 26,000 0.0226 75 彭宇华 26,000 0.0226 76 汇德丰资本 26,000 0.0226 77 杨莹 14,300 0.0124 78 周闽玲 13,000 0.0113 79 冯惠芳 10,400 0.009 80 但承龙 9,000 0.0078 81 余庆 8,900 0.0077 82 劳青 7,800 0.0068 83 徐绍元 6,500 0.0056 84 钱祥丰 6,500 0.0056 85 嘉兴君正 6,500 0.0056 86 余盛芬 5,200 0.0045 87 李旭平 5,200 0.0045 88 唐铭珊 5,000 0.0043 89 袁忠华 4,000 0.0035 90 广州沐恩 4,000 0.0035 91 黄志雨 2,600 0.0023 92 袁建强 2,600 0.0023 93 青岛化石 2,600 0.0023 94 刘春明 2,000 0.0017 95 黄分平 2,000 0.0017 96 王杰 1,300 0.0011 97 李秀河 1,300 0.0011 3-3-2-121 序号 股东 持有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98 张丽华 1,300 0.0011 99 陆乃将 1,300 0.0011 100 刘伟泉 1,000 0.0009 101 曾祥荣 1,000 0.0009 102 张健 398 0.0003 合计 115,071,528 100.00 18. 2019 年 12 月发行人增资至 116,871,528 元 2019 年 12 月 23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发行人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发行 1,800,000 股股份,每股发行价格为 5 元。 根据发行人与本次增资认购对象分别签署的《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增 资扩股协议》,本次定向发行的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姓名 认购数量(股) 认购金额(元) 认购方式 1 林宜潘 604,500 3,022,500 货币 2 黄月明 50,000 250,000 货币 3 潘宏权 50,000 250,000 货币 4 邹高 50,000 250,000 货币 5 贺美华 50,000 250,000 货币 6 刘光胜 20,000 100,000 货币 7 程金宏 350,000 1,750,000 货币 8 李丽红 135,000 675,000 货币 9 陈良花 41,500 207,500 货币 10 栗建军 41,500 207,500 货币 11 方娜 41,500 207,500 货币 3-3-2-122 序号 发行对象姓名 认购数量(股) 认购金额(元) 认购方式 12 陈晨明 41,500 207,500 货币 13 夏华丽 41,500 207,500 货币 14 邓惠光 41,500 207,500 货币 15 欧阳玉群 41,500 207,500 货币 16 戴福全 41,500 207,500 货币 17 千磊 41,500 207,500 货币 18 黄醉秋 40,000 200,000 货币 19 卢真光 40,000 200,000 货币 20 王春茂 20,000 100,000 货币 21 赵建强 10,000 50,000 货币 22 徐刚 7,000 35,000 货币 合计 1,800,000 9,000,000 - 发行人与本次增资认购对象分别签署的《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 股协议》对认购对象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认购对象于协议约定限售期内提 前解除劳动合同或不续订劳动合同以及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相关 规定情形下的股份处置等进行了约定。 大信于 2019 年 12 月 28 日出具大信验字[2019]第 5-00017 号《验资报告》, 验证截至 2019 年 12 月 26 日,发行人已收到林宜潘、黄月明、潘宏权、邹高、贺 美华、刘光胜、程金宏、李丽红、陈良花、栗建军、方娜、陈晨明、夏华丽、邓 惠光、欧阳玉群、戴福全、千磊、黄醉秋、卢真光、王春茂、赵建强、徐刚等 22 名激励对象缴纳的增资价款合计 9,000,000 元,均为货币出资,其中 1,800,000 元计入股本,其余 7,2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9 年 12 月 24 日,发行人在深圳市监局办妥是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116,871,528 元,股份总数变更 为 116,871,528 股,股本结构如下: 3-3-2-123 序号 股东 持有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1 林宜潘 36,537,379 31.2629 2 远致富海 9,478,672 8.1103 3 南海成长 6,319,116 5.4069 4 聚能基金 4,952,542 4.2376 5 小米基金 4,500,000 3.8504 6 汇银合富 4,112,792 3.5191 7 深科技 3,575,000 3.0589 8 利和兴投资 3,403,852 2.9125 9 章保华 3,091,400 2.6451 10 方芬 1,000,000 0.8556 11 孙惠芹 986,469 0.8441 12 张丽亚 100,000 0.0856 13 谢爱民 200,000 0.1711 14 合肥银桦 2,600,000 2.2247 15 黄月明 2,610,600 2.2337 16 前海长城 2,488,200 2.1290 17 朱国雄 2,240,000 1.9166 18 刘玉佳 2,154,376 1.8434 19 赣州浚泉信 1,820,000 1.5573 20 东莞弈投 1,788,170 1.5300 21 顺融进取 2,125,300 1.8185 22 黄艳 1,468,700 1.2567 23 黄禹岳 1,447,384 1.2384 24 周志梅 1,376,840 1.1781 25 江门汇讯 918,762 0.7861 26 肖嵘 883,580 0.7560 27 江西平为 832,832 0.7126 28 佛山大宇 806,000 0.6896 3-3-2-124 序号 股东 持有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29 顺融瑞腾 779,000 0.6665 30 沙启桃 689,073 0.5896 31 陈慧虹 689,068 0.5896 32 双石资本 620,000 0.5305 33 赣州强宇 560,000 0.4792 34 林文煦 536,000 0.4586 35 徐娟 525,000 0.4492 36 廖波 170,600 0.1460 37 孙雷 572,884 0.4902 38 赵大光 392,189 0.3356 39 刘英 375,515 0.3213 40 孙世海 357,634 0.3060 41 姚红伟 347,100 0.2970 42 褚国华 101,400 0.0868 43 李新 236,600 0.2024 44 余锦秀 300,000 0.2567 45 侯卫峰 299,041 0.2559 46 杨海滨 293,800 0.2514 47 张志鸿 275,400 0.2356 48 金玉 270,000 0.2310 49 潘宏权 271,000 0.2319 50 梁丽玲 208,000 0.1780 51 刘国斌 204,100 0.1746 52 刘光胜 198,880 0.1702 53 张希立 176,800 0.1513 54 邬永超 149,500 0.1279 55 肖早娥 148,200 0.1268 56 黄斌 146,900 0.1257 3-3-2-125 序号 股东 持有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57 邹高 193,000 0.1651 58 王胜强 143,000 0.1224 59 正泽投资 133,000 0.1138 60 龙敦武 480,500 0.4111 61 徐光明 116,480 0.0997 62 周哲灵 114,400 0.0979 63 贺美华 154,000 0.1318 64 陈惠珊 104,000 0.0890 65 傅英伟 100,100 0.0856 66 杨婷 93,600 0.0801 67 赵剑峰 78,000 0.0667 68 樊罗方 65,000 0.0556 69 徐英贤 47,000 0.0402 70 许优旬 46,800 0.0400 71 王晔 41,600 0.0356 72 马永宝 40,300 0.0345 73 杨琼华 29,900 0.0256 74 刘岩 26,000 0.0222 75 彭宇华 26,000 0.0222 76 汇德丰资本 26,000 0.0222 77 杨莹 14,300 0.0122 78 周闽玲 13,000 0.0111 79 冯惠芳 10,400 0.0089 80 但承龙 9,000 0.0077 81 余庆 8,900 0.0076 82 劳青 7,800 0.0067 83 徐绍元 6,500 0.0056 84 钱祥丰 6,500 0.0056 3-3-2-126 序号 股东 持有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85 嘉兴君正 6,500 0.0056 86 余盛芬 5,200 0.0044 87 李旭平 5,200 0.0044 88 唐铭珊 5,000 0.0043 89 袁忠华 4,000 0.0034 90 广州沐恩 4,000 0.0034 91 黄志雨 2,600 0.0022 92 袁建强 2,600 0.0022 93 青岛化石 2,600 0.0022 94 刘春明 2,000 0.0017 95 黄分平 2,000 0.0017 96 王杰 1,300 0.0011 97 李秀河 1,300 0.0011 98 张丽华 1,300 0.0011 99 陆乃将 1,300 0.0011 100 刘伟泉 1,000 0.0009 101 曾祥荣 1,000 0.0009 102 张健 398 0.0003 103 程金宏 350,000 0.2995 104 李丽红 135,000 0.1155 105 陈良花 41,500 0.0355 106 栗建军 41,500 0.0355 107 方娜 41,500 0.0355 108 陈晨明 41,500 0.0355 109 夏华丽 41,500 0.0355 110 邓惠光 41,500 0.0355 111 欧阳玉群 41,500 0.0355 112 戴福全 41,500 0.0355 3-3-2-127 序号 股东 持有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113 千磊 41,500 0.0355 114 黄醉秋 40,000 0.0342 115 卢真光 40,000 0.0342 116 王春茂 20,000 0.0171 117 赵建强 10,000 0.0086 118 徐刚 7,000 0.0060 合计 116,871,528 100.00 19. 2020 年 3 月,发行人股份转让 根据转让方张健与受让方徐英贤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张健将所持发行人 398 股股份转让给其母亲徐英贤,转让价格为 10 元/股。 经核查相关支付凭证,徐英贤已付讫相应股份转让价款。发行人已就本次股 份转让完成了股东名册的修改。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有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1 林宜潘 36,537,379 31.2629 2 远致富海 9,478,672 8.1103 3 南海成长 6,319,116 5.4069 4 聚能基金 4,952,542 4.2376 5 小米基金 4,500,000 3.8504 6 汇银合富 4,112,792 3.5191 7 深科技 3,575,000 3.0589 8 利和兴投资 3,403,852 2.9125 9 章保华 3,091,400 2.6451 10 黄月明 2,610,600 2.2337 11 合肥银桦 2,600,000 2.2247 3-3-2-128 序号 股东 持有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12 前海长城 2,488,200 2.1290 13 朱国雄 2,240,000 1.9166 14 刘玉佳 2,154,376 1.8434 15 顺融进取 2,125,300 1.8185 16 赣州浚泉信 1,820,000 1.5573 17 东莞弈投 1,788,170 1.5300 18 黄艳 1,468,700 1.2567 19 黄禹岳 1,447,384 1.2384 20 周志梅 1,376,840 1.1781 21 方芬 1,000,000 0.8556 22 孙惠芹 986,469 0.8441 23 江门汇讯 918,762 0.7861 24 肖嵘 883,580 0.7560 25 江西平为 832,832 0.7126 26 佛山大宇 806,000 0.6896 27 顺融瑞腾 779,000 0.6665 28 沙启桃 689,073 0.5896 29 陈慧虹 689,068 0.5896 30 双石资本 620,000 0.5305 31 孙雷 572,884 0.4902 32 赣州强宇 560,000 0.4792 33 林文煦 536,000 0.4586 34 徐娟 525,000 0.4492 35 龙敦武 480,500 0.4111 36 赵大光 392,189 0.3356 37 刘英 375,515 0.3213 38 孙世海 357,634 0.3060 39 程金宏 350,000 0.2995 3-3-2-129 序号 股东 持有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40 姚红伟 347,100 0.2970 41 余锦秀 300,000 0.2567 42 侯卫峰 299,041 0.2559 43 杨海滨 293,800 0.2514 44 张志鸿 275,400 0.2356 45 潘宏权 271,000 0.2319 46 金玉 270,000 0.2310 47 李新 236,600 0.2024 48 梁丽玲 208,000 0.1780 49 刘国斌 204,100 0.1746 50 谢爱民 200,000 0.1711 51 刘光胜 198,880 0.1702 52 邹高 193,000 0.1651 53 张希立 176,800 0.1513 54 廖波 170,600 0.1460 55 贺美华 154,000 0.1318 56 邬永超 149,500 0.1279 57 肖早娥 148,200 0.1268 58 黄斌 146,900 0.1257 59 王胜强 143,000 0.1224 60 李丽红 135,000 0.1155 61 正泽投资 133,000 0.1138 62 徐光明 116,480 0.0997 63 周哲灵 114,400 0.0979 64 陈惠珊 104,000 0.0890 65 褚国华 101,400 0.0868 66 傅英伟 100,100 0.0856 67 张丽亚 100,000 0.0856 3-3-2-130 序号 股东 持有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68 杨婷 93,600 0.0801 69 赵剑峰 78,000 0.0667 70 樊罗方 65,000 0.0556 71 徐英贤 47,398 0.0406 72 许优旬 46,800 0.0400 73 王晔 41,600 0.0356 74 陈良花 41,500 0.0355 75 栗建军 41,500 0.0355 76 方娜 41,500 0.0355 77 陈晨明 41,500 0.0355 78 夏华丽 41,500 0.0355 79 邓惠光 41,500 0.0355 80 欧阳玉群 41,500 0.0355 81 戴福全 41,500 0.0355 82 千磊 41,500 0.0355 83 马永宝 40,300 0.0345 84 黄醉秋 40,000 0.0342 85 卢真光 40,000 0.0342 86 杨琼华 29,900 0.0256 87 刘岩 26,000 0.0222 88 彭宇华 26,000 0.0222 89 汇德丰资本 26,000 0.0222 90 王春茂 20,000 0.0171 91 杨莹 14,300 0.0122 92 周闽玲 13,000 0.0111 93 冯惠芳 10,400 0.0089 94 赵建强 10,000 0.0086 95 但承龙 9,000 0.0077 3-3-2-131 序号 股东 持有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96 余庆 8,900 0.0076 97 劳青 7,800 0.0067 98 徐刚 7,000 0.0060 99 徐绍元 6,500 0.0056 100 钱祥丰 6,500 0.0056 101 嘉兴君正 6,500 0.0056 102 余盛芬 5,200 0.0044 103 李旭平 5,200 0.0044 104 唐铭珊 5,000 0.0043 105 袁忠华 4,000 0.0034 106 广州沐恩 4,000 0.0034 107 黄志雨 2,600 0.0022 108 袁建强 2,600 0.0022 109 青岛化石 2,600 0.0022 110 刘春明 2,000 0.0017 111 黄分平 2,000 0.0017 112 王杰 1,300 0.0011 113 李秀河 1,300 0.0011 114 张丽华 1,300 0.0011 115 陆乃将 1,300 0.0011 116 刘伟泉 1,000 0.0009 117 曾祥荣 1,000 0.0009 合计 116,871,528 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上述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动。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 (1) 发行人的设立及上述股本演变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前身利 3-3-2-132 和兴有限设立及历次注册资本演变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2) 发行人的设立及历次增资股东均已足额缴纳认购款项,不存在纠纷或 潜在纠纷;发行人前身利和兴有限的设立及历次增资股东均已足额缴纳认购款项,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 发行人的上述股权变动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及风险;发行人前身 利和兴有限历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三) 股份受限情形 根据各发起人及股东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起人及股东 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 讼纠纷等情形。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 工业机器人、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不含限制项目);电子产品、自动 化产品及相关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工 业机器人、机械设备的生产、加工;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公司章程、 发行人重大业务合同、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业务人员的访谈,发行人的主营业 3-3-2-133 务为自动化、智能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 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存 在少量将产品出口至中国境外的情形;发行人并在中国境外拥有 1 家控股子公司 利和兴香港,具体情况如下: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向发行人核发了境外投资证第 N4403201500502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同意发行人在香港投资利和兴香港, 投资总额为 0.129030 万美元,经营范围为工业机器人、机械设备的销售,电子产 品、自动化产品及相关软硬件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根据《利和兴香港法律意见书》,利和兴香港依据香港法律在香港注册成立, 目前已申请注销解散。截至《利和兴香港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利和兴香港的基 本情况如下: 注册编号 1769370 商业登记证编号 60050168 法人住所 香港新界上水龙琛路 39 号上水广场 21 楼 2113-15 室 公司秘书 CHENG YEE FAI FRED 设立日期 2012 年 7 月 5 日 现任唯一董事 林宜潘 已发行股份数目为 10,000 股普通股,已发行股份的款额为港币 10,000 股本情况 元,已缴及已发行股份款额为港币 10,000 元 股东 发行人持有该公司全部股份 业务范围 电子贸易,机械设备的销售,进出口贸易 该公司已于 2020 年 3 月 9 日向香港税务局提交了“不反对撤销公司注 状态 册通知书”的申请函。该公司目前在注销解散的申请过程中。 3-3-2-134 (三) 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利和兴有限的经营范围 发生如下变更: 1. 2006 年 3 月 9 日,发行人前身利和兴有限成立时的经营范围为“机械设 备生产加工,销售(不含限制项目);电子产品的购销及其他国内商业、物资供 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 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 2013 年 12 月 18 日,利和兴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变更利和兴有限 的经营范围。2014 年 1 月 2 日,深圳市监局核准利和兴有限经营范围变更为“工 业机器人、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不含限制项目);电子产品、自动化 产品及相关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工业机器人、机械设 备的生产、加工”。 3. 2020 年 4 月 24 日,利和兴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变更利和兴的经营范围。 2020 年 5 月 18 日,深圳市监局核准利和兴经营范围变更为“工业机器人、机械设 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不含限制项目);电子产品、自动化产品及相关软硬件 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投资兴办实业(具 体项目另行申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工业机器人、机械设备的生产、加工、 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的变更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属于围绕其主营业务对经 营范围的逐步拓展和调整,不构成主营业务的变更。 (四) 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3-3-2-135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相应经营业务已取得以下资质: 发行人现持有深圳海关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 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为 4403169A15 号,检验检疫备案号为 4708605272,企业经营类别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效期为长期。 发行人现持有编号为 04946557 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根据《利和兴香港法律意见书》,利和兴香港“在香港从事业务范围的活动 无需取得特别的许可和授权,不存在香港法律对该公司的业务存在限制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就其正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取得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相关业务合 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自动化、智能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审计 报告》,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3 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 分别为 22,991.02 万元、40,818.21 万元、57,872.84 万元、8,361.54 万元,分别 占同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 98.56%、99.98%、99.98%、99.97%,发行人主营业务突 出。 (六) 发行人报告期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 1. 发行人报告期主要客户情况 (1)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提供的收入明细表、产品销售明细 3-3-2-136 表、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访谈和函证,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报告 期各期的前五大客户及其交易情况如下: 销售金额 占当期营业 期间 序号 客户名称 (万元) 收入比例 1 华为公司 3,972.60 47.49% 2 深圳市宝德自动化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1,516.32 18.13% 2020 年 3 深圳市海思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1,183.74 14.15% 1-3 月 4 深科技1 766.98 9.17% 5 深圳市瑜成达实业有限公司 513.62 6.14% 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合计 7,953.26 95.08% 1 华为公司 43,686.23 75.47% 2 深圳市海思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7,335.26 12.67% 3 深圳市宝德自动化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3,222.46 5.57% 2019 年度 4 深圳市世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1,203.89 2.08% 5 维谛技术有限公司 569.48 0.98% 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合计 56,017.32 96.77% 1 华为公司 25,059.40 61.38% 2 深圳市海思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6,011.49 14.73% 3 深圳市宝德自动化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3,516.83 8.61% 2018 年度 4 深圳市发斯特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1,761.19 4.31% 5 深圳市世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1,411.76 3.46% 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合计 37,760.67 92.50% 1 华为公司 16,146.74 69.22% 2 深圳市海思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4,893.83 20.98% 2017 年度 3 深圳市修亚科技有限公司 335.15 1.44% 4 佳信五金 306.08 1.31% 5 肇庆信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238.03 1.02% 1 深科技为发行人股东,2020 年 1-3 月期间,发行人的交易相对方为深科技下属子公司。 3-3-2-137 销售金额 占当期营业 期间 序号 客户名称 (万元) 收入比例 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合计 21,919.84 93.96%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访谈、发行人主要客户提供的工商登记资 料等公司信息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 (https://www.tianyancha.com/),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客户除佳信五金 已注销外,其他客户均仍正常存续。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 声明确认,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访谈,除佳信五金外,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报告 期各期上述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 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佳信五金系个体工商户,其存续期间的经营者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 控制人林宜潘;佳信五金已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完成相关注销手续。佳信五金的 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正文第九部分“关联关系与同业竞争”之(一)/9/(2)关 联机构的相关内容。 就 2020 年 1-3 月期间前五大客户中的深科技,发行人的交易相对方为深科技 下属子公司,深科技为发行人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3.0589%股份。 2.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情况 (1)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提供的产品采购明细、供应商往来 明细、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访谈和函证,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 报告期各期的前五大供应商及其交易情况如下: 3-3-2-138 采购金额 占当期采购 期间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万元) 总额比例 1 汇专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16.81 8.46% 2 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623.50 7.36% 2020 深圳市鑫合力士精密组件有限公司 523.05 6.17% 3 年 1-3 4 上海绪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98.22 4.70% 月 5 深圳市宏胜模具钢材有限公司 362.46 4.28% 合计 2,624.04 30.97% 1 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6,332.81 14.35% 2 深圳市迈晶益实业有限公司 2,578.89 5.84% 2019 3 上海绪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274.45 5.15% 年度 4 深圳市齐普生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993.07 4.52% 5 深圳市鑫合力士精密组件有限公司 1,406.71 3.19% 合计 14,585.93 33.05% 1 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773.98 6.48% 2 深圳市鑫合力士精密组件有限公司 1,645.59 6.01% 2018 3 深圳市诚金晖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1,301.45 4.76% 年度 4 深圳市齐普生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75.79 3.57% 5 深圳市迈晶益实业有限公司 969.56 3.54% 合计 6,666.38 24.36% 1 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977.27 13.77% 2 深圳市诚金晖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1,075.59 7.49% 2017 3 深圳市鑫合力士精密组件有限公司 849.51 5.91% 年度 4 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705.29 4.91% 5 苏州鼎纳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529.14 3.68% 合计 5,136.80 35.76%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访谈、发行人主要供应商提供的工商登 记资料等公司信息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 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m),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均仍 3-3-2-139 正常存续。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 告期主要供应商的访谈及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报告期前五大供应商不存 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报告期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 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 倾斜的情形。 (七)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设立时获核准的《营业执照》以及发行人现行持有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440300783928031P 号《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期限为长期。根据 《审计报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台,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依法存续,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 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其出具的声明、《公司章程》、发行人在深圳市监 局的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商事主体 信用监管公示平台,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高级管 3-3-2-140 理人员、核心员工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林宜潘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林宜潘与黄月明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林宜潘及黄月明在发行人的持股和任职情况如 下: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在发行人职情 姓名 持股比例 份情况 况 直接持有发行人 直接持有发行人 发行人董事 林宜潘 36,537,379 股股份 31.2629%股份 长、总经理 直接持有发行人 2,610,600 直接持有发行人 股股份; 2.2337%股份;另通过和 发行人董事、 黄月明 持有发行人股东利和兴投 利和兴投资间接持有发 行政总监 资 43.6984%出资份额 行人 1.2727%股份 2.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控股股东林宜潘外,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为远致富海及南海成长,其在发行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持股比例 远致富海 直接持有发行人 9,478,672 股股份 8.1103% 南海成长 直接持有发行人 6,319,116 股股份 5.4069% 有关远致富海与南海成长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部分“发起人 和股东”之(三)2(2)部分。 3.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台、东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 门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以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现行公司 章程及《利和兴香港法律意见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有 9 家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3-3-2-141 (1) 利和兴江门 利和兴江门是由发行人全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3 日在江 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 根据利和兴江门现行有效《营业执照》、利和兴江门在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的档案资料、现行公司章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在江门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的公示信息、股东缴付出资款的相关凭证,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利和兴江门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4MA4WU7PW7R 成立日期 2017 年 7 月 13 日 住所 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江悦花园 1 栋首层自编 101-102 室 法定代表人 林宜潘 5,000 万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对利和兴江门实际 注册暨实收资本 缴纳出资 5,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工业机器人、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不含限制项目);电子产品、 自动化产品及相关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 经营范围 控、专卖商品);投资兴办实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7 年 7 月 13 日至长期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 100%股权 (2) 利和兴东莞 利和兴东莞是由发行人全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 日在东莞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 根据利和兴东莞现行有效《营业执照》、利和兴东莞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的档案资料、现行公司章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在东 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股东缴付出资款的相关凭证,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利和兴东莞的基本情况如下: 3-3-2-14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4W93E50X 成立日期 2017 年 3 月 3 日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晨夕路 1 号 24 栋 1101 室、1102 室、1103 室、 住所 1104 室 法定代表人 林宜潘 1,000 万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对利和兴东莞实际 注册暨实收资本 缴纳出资 1,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研发、销售;工业机器人、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自动化设备;批发业、 经营范围 零售业;实业投资;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7 年 3 月 3 日至长期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 100%股权 (3) 鹰富士 鹰富士是由发行人全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在深圳市 监局核准注册。 根据鹰富士现行有效《营业执照》、鹰富士在深圳市监局的档案资料、现行 公司章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在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监 管公示平台的公示信息、股东缴付出资款的相关凭证,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鹰富士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06058109P 成立日期 2014 年 5 月 20 日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 9 栋 10 层 B 座 K 单 住所 位 法定代表人 林宜潘 200 万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对鹰富士实际缴纳出 注册暨实收资本 资 2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工业机器人、机械设备的研发、销售(不含限制项目); 3-3-2-143 电子产品、自动化产品及相关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不 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货物 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 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经营期限 2014 年 5 月 20 日至长期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 100%股权 (4) 万广机电 万广机电系发行人持有 55%股权的控股子公司,该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二部分“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第(二)1 项。 (5) 利得信 利得信是由发行人与鼎信搜索(深圳)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在深圳市监局核准注册。 根据利得信现行有效《营业执照》、利得信在深圳市监局的档案资料、现行 公司章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在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监 管公示平台的公示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利得信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B20Q8C 成立日期 2018 年 9 月 21 日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 9 栋 17 层 C 座 MN 住所 单位 法定代表人 林宜潘 100 万元,根据利得信公司章程的约定,由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注册资本 决定出资计划;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鼎信搜索(深圳) 有限公司均未对其在利得信的认缴注册资本进行实缴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工业机器人、机械设备的研发、销售(不含限制项目);智能电子产品、 自动化产品及相关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 经营范围 (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同意登记机关调整规范经 营范围表述,以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3-3-2-144 经营期限 2018 年 9 月 21 日至长期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发行人 51 0 51 股权结构 鼎信搜索(深圳)有 49 0 49 限公司 合计 100 0 100 (6) 利源兴鑫 利源兴鑫是由发行人与钟诚诚等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在深圳市监局核准注册。 根据利源兴鑫现行有效《营业执照》、利源兴鑫在深圳市监局的档案资料、 现行公司章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在深圳市商事主体信 用监管公示平台的公示信息、股东缴付出资款的相关凭证,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利源兴鑫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BXM50A 成立日期 2018 年 10 月 17 日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 9 栋 17 层 C 座 MN 住所 单位 法定代表人 林宜潘 50 万元,根据利源兴鑫公司章程的约定,由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决定出资计划;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对认缴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中的 10.2 万元进行实缴,钟诚诚已对认缴注册资本中的 9.8 万元进行实 缴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工业机器人、机械设备的研发、销售(不含限制项目); 电子产品、自动化产品及相关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不 经营范围 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货物 及技术进出口。 经营期限 2018 年 10 月 17 日至长期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3-3-2-145 (万元) (万元) 发行人 25.5 10.2 51 钟诚诚 24.5 9.8 49 合计 50 20 100 (7) 利和兴南京 利和兴南京是由发行人与苏州顺融天使四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在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注册。 根据利和兴南京现行有效《营业执照》、利和兴南京在南京市江宁区行政审 批局的档案资料、现行公司章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股 东缴付出资款的相关凭证,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利和兴南京的基本情况 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5MA1YX2RE12 成立日期 2019 年 8 月 14 日 住所 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宜潘 1,000 万元;根据利和兴南京公司章程的约定,股东出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2 日前;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实际缴纳出资 680 注册资本 万元,苏州顺融天使四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实际缴纳出 资 120 万元,张纪民已实际缴纳出资 50 万元,戴福全已实际缴纳出资 1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工业机器人、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自动化设备及 相关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 经营范围 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9 年 8 月 14 日至长期 发行人持有 68%的股权,苏州顺融天使四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股权结构 伙)持有 12%的股权,张纪民持有 10%的股权,戴福全持有 10%的股 3-3-2-146 权。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发行人 680 680 68 苏州顺融天使四期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120 120 12 股权结构 限合伙) 张纪民 100 50 10 戴福全 100 100 10 合计 1,000 950 100 (8) 利和兴医疗器械 利和兴医疗器械是由发行人全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 在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 根据利和兴医疗器械现行有效《营业执照》、利和兴医疗器械在江门市江海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档案资料、现行公司章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 公示信息、在江门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的公示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日,利和兴江门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4MA54LCQH1P 成立日期 2020 年 4 月 30 日 住所 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 288 号 1 幢五层自编 510 室(一址多照) 法定代表人 林宜潘 3,000 万元;根据利和兴医疗器械公司章程的约定,股东出资时间为 2050 注册资本 年 12 月 31 日前;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暂未对利和兴医 疗器械实际缴纳出资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医疗器械、消毒用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药品、医疗器械、消 毒用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医疗器械的研发、技术推广;货物 经营范围 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3-2-147 经营期限 2020 年 4 月 30 日至长期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 100%股权 (9) 利和兴香港 利和兴香港是由发行人于香港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利和兴香港的具体情况详 见本报告第八部分“发行人的业务”之“(二)境外业务”章节。 4. 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境内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 5.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 响的其他企业或组织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宜潘、黄月明出具的调查表及声明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 其他企业或组织情况如下: 序 成立 注册资本及股权 关联自然人的 主营 企业名称 住所 号 日期 结构 任职情况 业务 共同实际控制 深圳市利和 出资额1,000万元,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 人黄月明为普 兴投资管理 2015年3 共同实际控制人黄 街道清湖社区清湖 1 通合伙人,并担 投资管理 企业(有限合 月17日 月 明 持 有 其 村宝能科技园9栋1 任执行事务合 伙) 43.70%出资份额 层 伙人 林宜潘之胞兄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 深圳格兰达 注 册 资 本 310 万 2009年5 林宜龙担任执 街道滨河大道与泰 2 投资有限公 元,林宜潘之胞兄 投资兴办实业 月17日 行董事兼总经 然九路交界西北泰 司 林宜龙持股100% 理 然云松大厦17A-8 Grand Tech 已 发 行 股 份 为 1 林宜潘之胞兄 自成立之日起 41 Seleter Hills 2006年7 3 Holding Pte. 股,由林宜潘之胞 林 宜 龙 担 任 董 未实际经营业 Drive Seleter Hills 月24日 Ltd. 兄林宜龙持有 事 务 Estate Singapore 3-3-2-148 序 成立 注册资本及股权 关联自然人的 主营 企业名称 住所 号 日期 结构 任职情况 业务 已 发 行 1,000 万 股 , 其 中 Grand Tech Holding 香港新界沙田火炭 格兰达科技 Pte. Ltd. 持 有 林宜潘之胞兄 自成立之日起 2003年5 坳 背 湾 街 26-28 号 4 集团有限公 9,999,999 股 , 林 林宜龙担任董 未实际经营业 月14日 富腾工业中心1402 司 宜潘之胞兄林 宜 事 务 室 龙持有1股;该公 司由林宜龙实际 控制 已发行11,000股, Grand Tech Holding Pte. Ltd. 香港新界沙田火炭 格兰达科技 林宜潘之胞兄 1998年2 持有10,999股,林 坳 背 湾 街 26-28 号 5 (香港)有限 林宜龙担任董 投资与贸易 月25日 宜潘之胞兄林 宜 富腾工业中心1402 公司 事 龙持有1股;该公 室 司由林宜龙实际 控制 注册资本16,000万 半导体行业生 元,深圳格兰达投 林 宜 潘 之 胞 兄 产用自动化装 资有限公司持股 林 宜 龙 担 任 董 备、电子设备、 深圳市坪山新区大 2004年 68%、格兰达科技 6 格兰达股份 事长兼总经理; 自动化设备、机 工业区翠景路33号 10月20日 集团有限公司持 其 配 偶 周 影 绵 场物流设备、精 格兰达装备产业园 股32%;该公司由 任副董事长 密机械零部件 林宜潘之胞兄林宜 的研发和制造 龙实际控制 半导体照明器 件和集成电路 注 册 资 本 500 万 深圳市坪山新区坪 林宜潘之胞兄 的电子专用设 深圳格兰达 元,格兰达股份持 山街道翠景路33号 2009年7 林宜龙担任执 备、汽车零部件 7 电子设备有 股100%;该公司 格兰达装备产业园 月31日 行董事兼总经 用夹具、自动化 限公司 由林宜潘之胞兄林 厂房2#202、402、 理 设备用夹具、精 宜龙实际控制 502 密机械零件的 生产与销售 注册资本 1000 万 林宜潘胞兄林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 江门格兰达 元,格兰达股份持 机场物流设备 2019年 宜龙之配偶周 江 湾 路 67 号 8 物联装备有 股 100%;林宜潘 的研发、制造、 11月18日 影绵任执行董 (1-D#) 、 (1-E#) 、 限公司 之胞兄林 宜 龙 实 销售 事 (1-F#) 际控制 注 册 资 本 230 万 元,格兰达股份持 肇庆市高要区金渡 肇庆市恒隆 股51%;黄宇甫持 2008年6 铝合金产品的 镇世纪大道旁(富 9 铸造有限公 股30%;黄剑明持 无 月16日 加工销售 荣商贸城厂房A、B 司 股19%;林宜潘之 商铺) 胞兄林 宜 龙 实 际 控制 3-3-2-149 序 成立 注册资本及股权 关联自然人的 主营 企业名称 住所 号 日期 结构 任职情况 业务 林宜潘之姐林 注 册 资 本 300 万 月莲担任董事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 深圳市格兰 元,林宜潘之胞兄 长;林宜潘胞兄 1995年1 大道与泰然九路交 10 达机电科技 林宜龙持股83%、 林宜龙之配偶 无实际业务 月12日 界西北泰然云松大 有限公司 其配偶周影绵持股 周影绵担任董 厦17A-5 17% 事;林宜龙担任 总经理 注 册 资 本 1000 万 美元,格兰达科技 前海兴隆融 林宜潘之胞兄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 2015年4 (香港)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与租 11 资租赁(深 林宜龙担任监 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月3日 持股100%;该公 赁相关业务 圳)有限公司 事 栋201室 司由林宜潘之胞兄 林宜龙实际控制 注册资本200万港 生产销售平托 元,格兰达科技 协而顺物料 盘及纸托盘、货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 1999年3 (香港)有限公司 12 储运器材(深 无 物卡板;自 明街道田寮第五工 月2日 持股100%;该公 圳)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起 业区九栋 司由林宜潘之胞兄 已无实际业务 林宜龙实际控制 林宜潘胞兄林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 注 册 资 本 300 万 宜 龙 之 配 偶 周 机械工具、仪器 深圳市华之 大道与泰然九路交 2002年7 元,林宜潘胞兄林 影绵担任董事, 仪表、五金配件 13 链贸易发展 界西北泰然云松大 月5日 宜龙之配偶周影 林 宜 潘 之 姐 林 的代理进口贸 有限公司 厦 17A-6 ( 仅 限 办 绵持股100% 月莲担任董事、 易 公) 总经理 数控机床技术 的研发;生产、 加工、销售:数 控机床;自动化 注册资本9,666.67 设备、电子设 江门格兰达 万元,江门市加达 林宜潘之胞兄 2010年 备、机场物流设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 14 硕数控有限 投资有限公司持 林宜龙担任董 12月16日 备、精密机械零 江湾路67号 公司 股70%;格兰达股 事 部件的研发和 份持股30% 制造;相关业务 逐步转移至江 门格兰达物联 装备有限公司 注 册 资 本 150 万 元,林宜潘之姐林 深圳市龙华区福城 优祥盛(深 林宜潘之姐林 原经营五金件 2018年6 月莲之配偶黄 禹 街道桔塘社区桔岭 15 圳)技术有限 月莲之配偶黄 加工业务,正在 月4日 岳 持 股 53.33% , 老 村 福 前 路 269 号 公司 禹岳担任监事 清算注销中 罗 志 威 持 股 厂房三101 46.67% 3-3-2-150 序 成立 注册资本及股权 关联自然人的 主营 企业名称 住所 号 日期 结构 任职情况 业务 机械工具、仪器 仪表、五金配件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 深圳市盈和 注册资本10万元, 林宜潘之姐林 2011年6 的购销;自 路与泰然九路交界 16 讯贸易有限 林宜潘之姐林 月 月莲担任总经 月20日 2016 年 5 月起 西北泰然云松大厦 公司 莲持股100% 理 已不再经营业 17A-3 务 深圳市现地 注册资本50万元, 林宜潘之姐林 已吊销营业执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 2003年8 17 贸易有限公 林宜潘之姐林 月 月莲担任董事 照,无实际经营 工贸园劲松大厦15 月20日 司 莲持股90% 长 业务 楼I单元 6.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 发行人现任董事 董事姓名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在发行人处持股情况 林宜潘 董事长、总经理 直接持有发行人 36,537,379 股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 2,610,600 股股份,持有发 黄月明 董事 行人股东利和兴投资 43.6984%出资份额 直接持有发行人 271,000 股股份;持有发行 潘宏权 董事、副总经理 人股东利和兴投资 4.7394%出资份额 梅健 董事 无 梁清利 独立董事 无 汪林 独立董事 无 郑晓曦 独立董事 无 (2) 发行人现任监事 监事姓名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在发行人处持股情况 侯卫峰 监事会主席、股东代表监事 直接持有发行人 299,041 股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 149,500 股股份,另持有发 邬永超 股东代表监事、研发经理 行人股东利和兴投资 4.8540%出资份额 直接持有发行人 41,500 股股份,另持有发 方娜 职工代表监事、证券事务代表 行人股东利和兴投资 1.7956%出资份额 (3) 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3-3-2-151 高级管理人员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在发行人处持股情况 姓名 林宜潘 董事长、总经理 直接持有发行人 36,537,379 股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 271,000 股股份;持有发行 潘宏权 董事、副总经理 人股东利和兴投资 4.7394%出资份额 直接持有发行人 193,000 股股份,另持有发 邹高 副总经理 行人股东利和兴投资 4.9686%出资份额 直接持有发行人 154,000 股股份,另持有发 贺美华 财务总监 行人股东利和兴投资 6.4051%出资份额 程金宏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直接持有发行人 350,000 股股份 7.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该等人员的配 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该等人员在发行人处持股及/或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关系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在发行人持股情况 林宜潘之姐林月莲 黄禹岳 无 直接持有发行人 1,447,384 股股份 的配偶 发行人董事潘宏权 潘宇 工程师 无 之子 发行人监事邬永超 持有发行人股东利和兴投资 张毅 装配部经理 的配偶之弟 1.2687%出资份额 发行人财务总监贺 贺安丰 装配工 无 美华之弟 8.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本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一)5 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或组织”所披露的 3-3-2-152 情况外,由该等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关联自 序 成立日 然人的 主营业 业务往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住所 号 期 任职情 务 来情况 况 计算机 梅健任 编程;计 深圳市福田区 深圳市咖 2015年 注册资本50万元,梅健持 总经理、 算机软 香蜜湖街道香 1 啡能科技 4月30 无 股100% 执行董 件设计; 林路东海花园 有限公司 日 事 游戏设 一期6栋8c 计开发。 注册资本10,000万元,深 深圳市南山区 深圳市东 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 粤海街道高新 方富海创 2008年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梅健任 投资管 区社区高新南 2 业投资管 5月27 100%股权;梅健持有深 无 董事 理 九 道 10 号 深 理有限公 日 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 圳湾科技生态 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8,329,026 园10栋509 股股份 深圳市福田区 深圳巴蜀 注册资本100万元,温志 福华三路与金 企业家俱 2013年 明持股17%;丁小华、陈 梅健任 咨询、策 田路交汇处卓 3 无 乐部有限 8月1日 建斌、谢明根、付小民、 董事 划 越世纪中心3 公司 梅健各占16.60% 号 楼 2009-2010室 深圳市前海深 注 册 资 本 1092.5128 万 港合作区前湾 深圳市海 元,深圳市海纳伟创投资 一路1号A栋 纳同创投 2015年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梅健任 创业投 4 201 室 ( 入 驻 无 资有限公 4月8日 股 22.95%; 王 跃 林 持 股 董事 资业务 深圳市前海商 司 10%;梅健持股0.92%及 务秘书有限公 其他27个股东 司) 注册资本7559.2万元,公 江苏浩博 2007年 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江阴市徐霞客 新材料股 梅健任 固废回 5 8月23 人为陈金忠、朱海东、潘 镇峭岐人民路 无 份有限公 董事 收 日 岳明、王建军、张希人和 75号 司 任小平 3-3-2-153 关联自 序 成立日 然人的 主营业 业务往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住所 号 期 任职情 务 来情况 况 注 册 资 本 3,500 万 元 , Teralane Semiconductor Inc.持股 74.28%; 苏 州 松 禾 成 长 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持股7.65%;东方富 深圳市南山区 集成电 天利半导 2004年 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 高新南一道中 梅健任 路产品 6 体(深圳) 4月23 ( 有 限 合 伙 ) 持 股 国科技开发院 无 董事 的研发、 有限公司 日 7.35%;上海华芯创业投 中科研发园三 设计 资企业持股6.35%;上海 号楼塔楼7楼 融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 有 限 合 伙 ) 持 股 3.09%;深圳市宇顺电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1.27% 集成电 路产品 注册资本500万元,天利 合肥市高新区 安徽省天 的研发、 2013年 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 望 江 西 路 800 鸿利半导 梅健任 设计、销 7 11月14 持股90%;安徽省天鸿利 号合肥创新产 无 体有限公 董事 售;系统 日 半导体有限公司持股 业 园 A3楼 611 司 集成及 10% 室 相关技 术服务 注册资本950.214万元, 湘潭冠发置业投资有限 湖南立发 1995年 搪瓷釉 湘潭市高新区 公 司 持 股 42.94%, 湖 南 梅健任 8 釉彩科技 3月23 料研发 晓塘路9号创 无 湘投高科技创业投资有 董事 有限公司 日 生产 新大厦902室 限 公 司 持 股 15%等 17 个 股东 注 册 资 本 69481.016 万 封装基 元,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 板和半 珠海越亚 团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珠海市斗门区 2006年 导体器 半导体股 38.94% ; Amitec 梅健任 珠峰大道北 9 4月26 件相关 无 份有限公 Advanced Multilayer 董事 3209 号 FPC 日 产品的 司 Interconnect 厂房 研发、生 Technologies Ltd. 持 股 产 38.94%等其他6个股东 3-3-2-154 关联自 序 成立日 然人的 主营业 业务往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住所 号 期 任职情 务 来情况 况 纳米结 注 册 资 本 2,222.2247 万 深圳市安 构膜、铝 深圳市坪山区 2016年 元,李俊勇持股45.22%, 博瑞新材 梅健任 塑复合 龙田街道大工 10 10月27 深圳远致富海新兴产业 无 料科技有 董事 膜材料 业区科技路5 日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 限公司 研发与 号 股30%等7个股东 销售 梅健任 深圳市福田区 深圳市成 2016年 负责人、 企业家 金田路皇岗商 11 注册资本3万元 无 都商会 6月7日 执行会 联谊 务中心1号楼 长 2509-10单元 能源技 广州高澜 广州市高新技 2001年 注册资本18,553.2978万 梁清利 术开发 节能技术 术产业开发区 12 6月29 元,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任财务 服务、设 无 股份有限 科学城南云五 日 制人 总监 备产销、 公司 路3号 安装 注 册 资 本 2,564.2万 元 ,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 东莞市硅 2008年 有限公司持股51%;严若 梁清利 绝缘材 东莞市长安镇 翔绝缘材 13 5月30 红持股38.22%; 戴智特 任董事 料的研 沙头社区木鱼 无 料有限公 日 持股9.06%;马文斌持股 长 发、产销 路57号 司 0.98% ; 王 世 刚 持 股 0.74% 生态保 广州市越秀区 广州普邦 1995年 注 册 资 本 179,589.0452 汪林任 护工程 寺右新马路南 14 园林股份 7月19 万元,控股股东、实际控 独立董 无 与园林 二 街 一 巷 有限公司 日 制人为涂善忠 事 工程 14-20号首层 注册资本9,000万元,广 州冠璟投资有限公司持 广州迪柯 股61.11%; 许才君持股 广州市花都区 2012年 汪林任 服饰制 尼服饰股 14.17% ; 郑 雪 芬 持 股 炭步镇花都大 15 10月22 独立董 造与销 无 份有限公 13.61%; 珠 海 横 琴 裕 盛 道 西 93 号 一 日 事 售 司 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百一十五 限合伙)持股7.78%;郑 官华持股3.33% 3-3-2-155 关联自 序 成立日 然人的 主营业 业务往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住所 号 期 任职情 务 来情况 况 半导体 佛山市顺德高 广东富信 注册资本6,618万元,控 汪林任 热电产 2003年 新区(容桂) 16 科技股份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刘 独立董 品研发 无 6月6日 科 苑 三 路 20 有限公司 富林、刘富坤 事 销售,技 号 术服务 印制电 注册资本66,545.7175万 东莞市东城区 生益电子 汪林任 路板的 1985年 元,控股股东为广东生益 (同沙)科技 17 股份有限 独立董 研发、生 有 8月2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实 工业园同振路 公司 2 事 产和销 际控制人 33号 售 汪林之 玉石加 桐城市名 2014年 胞弟汪 工、销 桐城市龙腾街 注册资本100万元,汪林 18 人堂玉雕 1月15 飞任执 售;商业 道办事处望城 无 之胞弟汪飞持股100% 有限公司 日 行董事、 信息咨 村 总经理 询服务 汪林之 桐城经济 胞弟汪 桐城市龙腾街 2009年 开发区君 飞为经 玉石、玉 道大王小区安 19 11月3 / 无 之玉玉器 营者(个 器销售 置房3号楼 日 厂 体工商 301 户) 侯卫峰 任副总 深圳市宝安区 深圳高平 2014年 注册资本1,000万元,侯 经理;侯 42 区 兴 华 一 聚能资本 股权投 20 11月12 卫峰之胞兄侯卫东持股 卫峰之 路华创达大厦 无 管理有限 资 日 95%;侯卫峰持股5% 胞兄侯 F 坐 一 楼 103 公司 卫东任 室 董事长 电子产 深圳市宝安区 深圳市赢 侯卫峰 品的软 2016年 西乡街道宝安 天下智能 注册资本50万元,侯卫峰 任执行 硬件技 21 5月16 大道四十二区 无 科技有限 持股100% 董事兼 术的研 日 华创达商务大 公司 总经理 发与销 厦F座1楼103 售 2 发行人独立董事汪林自 2020 年 3 月 13 日起担任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1 月期间,发行 人存在向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自动化测试设备的业务交易情形。 3-3-2-156 关联自 序 成立日 然人的 主营业 业务往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住所 号 期 任职情 务 来情况 况 注册资本100万元,深圳 侯卫峰 维修机 深圳市龙岗区 深圳市远 2008年 市德通机电有限公司持 任执行 械设备、 龙岗街道远洋 22 中航科技 11月12 股100%;该公司由侯卫 无 董事兼 制造飞 新干线荣域花 有限公司 日 峰之胞兄侯卫东实际控 总经理 机零件 园3栋D座21A 制 深圳市龙岗区 注册资本100万元,深圳 深圳市赢 侯卫峰 制造飞 龙岗街道龙岗 2007年 市德通机电有限公司持 天下航天 任执行 机零件、 社 区 宝 南 路 23 7月24 股100%;该公司由侯卫 无 设备有限 董事兼 配件、测 13 号 方 兴 科 日 峰之胞兄侯卫东实际控 公司 总经理 试设备 技园A区A6号 制 101 深圳前海 侯卫峰 注册资本1000万元,该公 高平聚能 之胞兄 股权投 深圳市宝安区 司由侯卫峰之胞兄侯卫 股权投资 2016年 侯卫东 资,投资 新安街道兴华 24 东 持 有 其 99.9% 出 资 份 无 合伙企业 4月7日 任执行 兴办实 一路华创达大 额,其配偶孙小伟持有其 (有限合 事务合 业 厦F座1楼103 0.1出资份额% 伙) 伙人 航空航 侯卫峰 深圳市龙岗区 深圳高平 注册资本195.79万元,焦 天零部 之胞兄 龙岗街道南联 聚能投资 2017年 小 景 持 有 其 46.5% 出 资 件的技 侯卫东 社区宝南路 25 合伙企业 5月18 份额;侯卫峰之胞兄侯卫 术开发 无 任执行 13 号 方 兴 科 (有限合 日 东 持 有 其 31.13%出 资 份 及销售, 事务合 技园A区A3栋 伙) 额等其他5名合伙人 国内贸 伙人 一楼 易 注册资本733万元,深圳 高平聚能投资合伙企业 侯卫峰 深圳市龙岗区 ( 有 限 合 伙 ) 持 股 深圳市守 之胞兄 龙岗街道南联 26.71%; 深 圳 前 海 高 平 正航空工 2015年 侯卫东 航空座 社区宝南路 26 聚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无 业有限公 9月9日 任总经 椅 13 号 方 兴 科 ( 有 限 合 伙 ) 持 股 司 理、执行 技园A区A3栋 16.74%等22家股东;该 董事 一楼 公司由侯卫峰之胞兄侯 卫东实际控制 3-3-2-157 关联自 序 成立日 然人的 主营业 业务往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住所 号 期 任职情 务 来情况 况 侯卫峰 深圳市南山区 深圳市安 之胞兄 软磁合 2018年 注册资本200万元,惠州 南头街道深南 可远材料 侯卫东 金粉末、 27 8月30 市安可远磁性器件有限 大 道 10188 号 无 科技有限 任总经 软磁合 日 公司持股100% 新豪方大厦 公司 理、执行 金磁芯 6E 董事 注册资本1王伟持股 侯卫峰 工业控 27%; 武星持股 8%;该 深圳市龙岗区 之胞兄 制系统 深圳市德 2016年 公司由侯卫峰之胞兄000 龙岗街道南联 侯卫东 的软件、 28 通机电有 12月23 万元,深圳市守正航空工 社区方兴科技 无 任总经 硬件的 限公司 日 业有限公司持股100%; 园A区A3栋一 理、执行 技术开 该公司由侯卫峰之胞兄 楼 董事 发 侯卫东实际控制 注册资本100万元,深圳 侯卫峰 航空器 深圳市龙岗区 市德通机电有限公司持 深圳市同 2018年 之胞兄 部件的 龙岗街道龙岗 股70%;深圳前海高平聚 文航空科 1月14 侯卫东 维修、货 社区宝南路 29 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无 技有限公 日 任总经 物及技 13 号 方 兴 科 限合伙)持股30%;该公 司 理、执行 术进出 技园A区A4号 司由侯卫峰之胞兄侯卫 董事 口 101 东实际控制 注册资本200万元,深圳 侯卫峰 深圳市龙岗区 深圳麦德 市德通机电有限公司持 之胞兄 龙岗街道南联 2017年 利宇航材 股65%;王伟持股27%; 侯卫东 航空座 社区宝南路 30 10月10 无 料科技有 武星持股8%;该公司由 任总经 椅坐垫 13 号 方 兴 科 日 限公司 侯卫峰之胞兄侯卫东实 理、执行 技园A区A1栋 际控制 董事 一楼 9. 报告期内曾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1) 关联自然人 姓名 关联关系 在发行人持股情况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发行人 2017 年 11 月 10 日股东大会选举第 林文煦 直接持有发行人 536,000 股股份 二届董事会董事后不再担任发行人 董事 3-3-2-158 姓名 关联关系 在发行人持股情况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发行人 2017 年 11 月 10 日股东大会选举第 沙启桃 直接持有发行人 689,073 股股份 二届董事会董事后不再担任发行人 董事 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成员,发行人第 直接持有发行人 198,880 股股份,持有 二届董事会获聘为副总经理,于 刘光胜 发行人股东利和兴投资 4.7932%出资 2018 年 12 月 20 日因个人原因辞任 份额 发行人副总经理职务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于 李德明 2019 年 1 月 14 日因个人原因辞任发 无 行人独立董事 (2) 关联机构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林宜潘曾为佳信五金经营者。 根据佳信五金在深圳市监局的工商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台,佳信五金已注销,其基本情况如 下: 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龙华佳信五金机械厂 类型 个体工商户 成立日期 2000 年 6 月 21 日 注销日期 2019 年 1 月 1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300X190747398 经营场所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南大富社区环观中路 242 号 C 栋 101 经营者 林宜潘 出资额 3 万元 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配件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主 3-3-2-159 要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重大关联交易 (1) 销售商品的关联方交易 交易 定价 占当期同类交 关联方 交易内容 交易金额(元) 决策程序 年度 基础 易金额比重 发行人向关 经发行人 2018 佳信 联方销售夹 年第一次临时 2017 具、精密结构 3,060,830.19 市场价 1.31% 股东大会审议 五金 件等专用配 确认,关联股东 件,技术服务 已回避表决 (2) 采购商品的关联方交易 交易 定价 占当期同类交 关联方 交易内容 交易金额(元) 决策程序 年度 基础 易金额比重 经发行人第二届 优祥盛 2019 发行人向关 631,795.88 0.14% 董事会第二十一 (深圳) 联方采购机 市场 次会议补充审议 技术有 加半成品、钣 价 确认,关联董事已 限公司 2018 金半成品 1,488,185.37 0.54% 回避表决 (3) 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最高担保 债权银 被保 所担保主债 保证人 保证合同编号 限额 决策程序 行 证人 权发生期间 (万元) 经发行人 《中小企业业务最高额保 2016/04/20 林宜潘 发行 2015 年年度 证合同》 2016 圳中银布小 2,000 至 黄月明 人 股东大会审 中国银 保字第 000138A 号) 2017/04/20 议通过 行股份 有限公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 司深圳 林宜潘 圳中银布保额字第 00017A 经发行人 布吉支 号) 2017/05/03 2017 年第一 发行 行 4,000 至 次临时股东 人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 2018/05/03 大会审议通 黄月明 圳中银布保额字第 00017B 过 号) 3-3-2-160 最高担保 债权银 被保 所担保主债 保证人 保证合同编号 限额 决策程序 行 证人 权发生期间 (万元) 经发行人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8 2018/05/22 林宜潘 发行 2017 年年度 圳中银布保额字第 00013 4,000 至 黄月明 人 股东大会审 号) 2019/05/22 议通过 经发行人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9 2019/05/22 林宜潘 发行 2018 年年度 圳中银布保额字第 00023 5,000 至 黄月明 人 股东大会审 号) 2020/05/22 议通过 《最高额保证合同》 经发行人 林宜潘 (0404512_002) 2017/04/14 2017 年第二 发行 1,500 至 次临时股东 北京银 人 《最高额保证合同》 黄月明 2018/04/13 大会审议通 行股份 (0404512_003) 过 有限公 司深圳 《最高额保证合同》 经发行人 林宜潘 2019/04/25 分行 发行 (0547264_002) 2020 年第一 500 至 人 《最高额保证合同》 次临时股东 黄月明 2021/04/24 (0547264_003) 大会确认 经发行人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2016/09/20 2016 年第五 林宜潘 发行 (小贷通专用)》(2016 小 500 至 次临时股东 黄月明 人 金六字第 0116822004 号) 2017/09/19 大会审议通 过 招商银 行股份 林宜潘 经发行人 2018/06/21 有限公 发行 《授信协议》(编号: 2017 年年度 1,000 至 司深圳 黄月明 人 755XY2018017463) 股东大会审 2019/06/20 分行 议通过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 经发行人 林宜潘 2019/08/13 发行 书》(755XY201901934602) 2018 年年度 1,000 至 人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 股东大会审 黄月明 2020/08/12 书》(755XY201901934601) 议通过 中国民 发行 《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商 2019/09/25 经发行人 林宜潘 1,500 生银行 人 保字第南海 1900101 号) 至 2018 年年度 3-3-2-161 最高担保 债权银 被保 所担保主债 保证人 保证合同编号 限额 决策程序 行 证人 权发生期间 (万元) 股份有 2020/09/25 股东大会审 限公司 《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商 议通过 黄月明 深圳分 保字第南海 1900102 号) 行 中国建 经发行人 设银行 利和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9/01/31 2019 年第一 股份有 林宜潘 兴江 (HTWBTZ44067000020190 15,000 至 次临时股东 限公司 门 0006) 2027/01/30 大会审议通 江门市 过 分行 综上,报告期内上述关联交易已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 规定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相应会议表决中回避了表决。 2.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发行人独立董事 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已就相应的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发行人独立董事梁清利、汪林、郑晓曦并已就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意见,确认:“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3 月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符合公司发 展的需要,公司在对该等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 避,相关关联交易议案已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或确认,关联交易的必要决策程序 已得到切实履行,公司于上述期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 合理的市场化原则,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其内容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 润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所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所涉合同、协 议或协议性文件内容合法;公司在对报告期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相关 关联交易议案已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或确认,关联交易的必要决策程序已得到切 3-3-2-162 实履行;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市场 化原则,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况。 3.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1) 为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合法利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第60条 和第95条规定了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的回避程序及表决程序,第37条、第83条规 定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查、决策职权。 (2) 发行人并于2015年4月15日在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了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于2017年11 月23日由发行人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了相应 修订并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于2020年4月24日由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 相应修订。上述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具体类型、决策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以保证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 (3) 发行人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在2020年5月29日 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生效实施)中就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在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待生效的《公 司章程(草案)》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减少及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林宜潘及发行人共 同实际控制人黄月明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该等承 诺函的内容如下: (1)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不含发行人及其控股 3-3-2-163 子公司,下同)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施 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 原则进行,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 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3)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 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发行人关 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程序进行,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承诺人保证不要求或不接受发行人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承诺 人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给予第三者的条件; (5)承诺人保证将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保证 不利用控股股东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 利润,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发行人其他股 东利益的,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该等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该等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及其下属企 业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承诺人不正当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的, 承诺人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承诺人承诺对因违背上述承诺或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 业、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所认为,上述承诺函合法、有效,对出具承诺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承诺 3-3-2-164 方履行该等承诺的情况下,可以有效减少和规范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三) 同业竞争 根据《审计报告》、林宜潘及黄月明出具的调查表和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林宜潘、黄月明夫妇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为黄月明持有 43.70%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利和兴投资,利和兴投资设立的目的为 员工持股平台,截至目前除对利和兴投资外未经营其他业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宜潘、黄月明目前均不存在自营、与 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林宜潘、黄月明与 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林宜潘胞兄林宜龙及其配偶周影绵所 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为林宜龙夫妇控制企业)的相关企业工商档案资料及在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相关企业的资产和人员清单、2017 年至 2019 年期间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交易明细、林宜龙的声明承诺、发行人的确认,以及 本所律师对林宜龙、林宜龙夫妇控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林宜潘 进行访谈,并实地走访林宜龙夫妇控制企业的相关企业主要经营场所,林宜龙夫 妇控制企业中,格兰达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深圳格兰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江门 格兰达物联装备有限公司、肇庆市恒隆铸造有限公司以及格兰达科技(香港)有 限公司(以下统称为格兰达集团)目前从事精密机械零部件、机场物流设备、半 导体检测设备的研发和制造。 基于:(1)格兰达集团与发行人产品应用领域明显不同,不具有可替代性; (2)格兰达集团与发行人历史沿革发展独立,林宜龙及林宜潘各自独立创业,其 事业均独立发展,格兰达集团与发行人历史沿革独立,不具有任何股权关系;(3)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格兰达集团完全独立运作,在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 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共用资产与技术、共用生产经营场所、共用采购生产 销售体系、人员混同、财务混同等情况,各自拥有独立的业务体系,独立自主研 3-3-2-165 发、独立采购、独立生产与销售,无需依赖对方开展业务活动;格兰达集团与发 行人采购和销售系统均相互独立,向主要重合供应商的采购和向主要重合客户的 销售均相互独立,不存在捆绑销售或共同议价情形,不存在共用采购或销售系统 的情形;报告期内,格兰达集团与发行人亦不存在交易或其他资金往来。因此, 本所认为,格兰达集团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林宜潘胞姐林月莲及其配偶黄禹岳所 控制企业的工商档案资料、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林月莲及 黄禹岳的声明承诺,以及本所律师对林月莲、黄禹岳进行访谈,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日,林月莲及其配偶控制企业目前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显 著区别,该等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四)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 为了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对发行人利益造成损害,公司实际控制人 林宜潘、黄月明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1. 除发行人、发行人之控股子公司外,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 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自 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相同、相似 的业务(以下简称竞争业务);承诺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 除发行人、发行人之控股子公司以及承诺人已向发行人书面披露的企业外, 承诺人目前并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其他企业,也未对其他任何企业施加任何重 大影响; 3. 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 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直接或 间接从事竞争业务或与发行人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3-3-2-166 4. 若因任何原因出现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直接或间接从事 竞争业务或与发行人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的情形,则承诺人将在发行人 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 止上述业务;如发行人进一步要求,发行人并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 受让权,承诺人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在公平合理的及与独立第三 人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 5. 若发生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 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发行人该等投资机会或 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6.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 申请强制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愿意就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发行 人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 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7.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本承 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1)承诺人不再直接或间 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且不再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或(2) 发行人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本所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宜潘、黄月明所作出的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合法、有效,对出具承诺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发行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 生同业竞争。 (五) 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在本次发行上市 的申报材料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 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3-3-2-167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 1. 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和契税 等相关支付凭证,在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并经发 行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主管部门 核发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土地使用 权利 不动产权 宗地面 他项权利情 房地座落 用途 权利性质 权终止日 人 证号 积(M2) 况 期 粤(2017) 江门市高新 利和 江门市不 区南山路与 工业 2067 年 11 兴江 动产权第 33,372.47 出让 已抵押(注) 龙湖路交界 用地 月 27 日 门 1016976 西北侧 号 注:有关该项不动产权的权利受限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六)“主要财产权利 受限情况”章节。 另根据江门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2018-3-0053 号)、江门市江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税务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40704201809200101 号),发行人在前述土地上所建设自动化设备生产和研发 中心厂房项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该厂房仍在建设过程中。 2. 尚未取得权证的房产 因生产经营规模扩大,为拓展公司的办公场所并服务当地客户,发行人控股 子公司利和兴东莞与东莞中集创新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于 3-3-2-168 2017 年 5 月签订了《中集智谷产业园产业用房有偿使用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约 定: (1)利和兴东莞作为中集智谷产业园的入园企业,从拥有产业园合法产权的 中集公司处有偿取得产业园 24 号楼 1101、1102、1103 及 1104 四个单元产业用房 的使用权。 (2)房产建筑面积共计约 1,779.27 平方米,最终实际交付面积以竣工验收 后政府部门确认的测绘报告上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使用费为 17,748,075 元。 (3)首个使用期从中集公司交付(或视为交付)该等用房之日起二十年;首 个使用期间届满后,如果双方无其他书面约定,则利和兴东莞继续使用该等用房, 第二个使用期限自动续期二十年;第二个使用期限届满后,如果双方无其他书面 约定,则利和兴东莞继续使用该等用房;第三个使用期限自动续期至 2065 年 2 月 22 日止。 (4)在利和兴东莞符合《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为《暂行办法》)中关于转让对象的要求等条件满足后,中集公司配合利 和兴东莞办理该等用房的相关手续。如该等用房自交付之日起满 3 年仍不具备为 利和兴东莞办理产权的条件,在利和兴东莞 6 个月内提出要求的前提下,中集公 司承诺按合同价格回购该等用房。 经核查,利和兴东莞已付讫上述协议约定使用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中集公司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访谈中集 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就该等用房所处地块,中集公司已取得东府国用(2015)第 特 85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为科研用地,使用权期限至 2065 年 2 月 22 日; 就该等用房所在的中集智谷产业园 24 号楼,中集公司已就项目规划及建设办理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就项目竣工验收办理了《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3-2-169 证书》。根据中集公司的说明,目前中集公司正在积极筹备办理该栋物业的不动 产权登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中集公司已于 2018 年 12 月向利和兴东莞 发出《房屋交付通知书》,利和兴东莞已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完成了房产收楼手 续。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该等用房已投入使用。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1)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利和兴东莞上述未办理房产权证的房产是由利和兴 东莞从第三方中集公司处有偿取得的房产,该房产所涉产业园建筑系由中集公司 在其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自有科研用地上建设,中集公司就该产业园已办理了相 关建设许可手续和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利和兴东莞取得并使用该等房产不存在纠 纷或违反土地、房产用途的情形;除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外,不影响发行人控股子 公司对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 (2) 根据利和兴东莞与中集公司《产业用房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书》的 相关约定,如该等用房自 2018 年 12 月交付之日起满 3 年仍不具备为利和兴东莞 办理产权的条件,在利和兴东莞 6 个月内提出要求的前提下,中集公司承诺按合 同价格回购该等用房。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集公司应为利和兴东莞 完成办理产权手续的期限尚未届满。 (3) 根据本所律师对中集公司相关负责人员的访谈,该等用房所在的中集 智谷产业园已符合根据《暂行办法》对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进行产权分割的条件, 中集公司已在积极办理该等用房的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中集公司办理相关产权登 记后,在利和兴东莞符合《暂行办法》有关产权分割受让方要求时即可为利和兴 东莞办理产权转让的相关手续。根据发行人的声明承诺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利 和兴东莞自成立以来经营状况良好,不断加大科研方面投入并持续增聘科研人员, 发行人已承诺将“确保和兴东莞在办理产权转让相关手续时可满足《暂行办法》 对产权分割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利和兴东莞完成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不存在实 质法律障碍”。 3-3-2-170 (4)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宜潘、黄月明已出具《承诺函》,承 诺若因该等房产未办理利和兴东莞作为房产权人的产权登记而导致利和兴东莞无 法正常使用该等房产、遭受主管部门处罚或其他损失,并且中集限公司不给予赔 偿、补偿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均由承诺人无条件全额承担清偿责任,以避免 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子公司利和兴东莞目前在用房产虽尚未办理产 权登记,但对发行人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且根据发行人的声明承诺, 该等房产后续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上述情况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实质性法律障碍。 3. 租赁物业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物业的情况 A.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厂房、办公场所及员工宿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提供的 租赁合同及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物业用作厂房、办公 场所以及员工宿舍,具体租赁情况如下3: 序 租赁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产权信息 号 (㎡) 3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列的租赁物业外,发行人子公司还存在以下无偿使用物业的情形: (1)发行人子公司利和兴南京与南京亚信云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创江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签订了《南京-亚马逊 AWS 联合创新中心创业孵化协议》,约定南京亚信云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南京创江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 11 号未来科技城 9 号楼 16 楼的独立空 间予利和兴南京使用,孵化期间内(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利和兴南京无需缴纳场地使用 费用或其他服务费用。 (2)根据林宜潘与江门市高新技术工业园有限公司签署的《场地使用管理协议书》,发行人子公司利和兴医 疗器械、林宜潘与江门市高新技术工业园有限公司签署的《补充协议》,江门市高新技术工业园有限公司提 供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 288 号 1 幢五层自编 510 室予利和兴医疗器械无偿使用,使用期限为 2020 年 4 月 2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3-3-2-171 序 租赁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产权信息 号 (㎡) 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 权属人:廖仲辉; 2016/01/01 处清湖神径工业区厂房一 权属证号:深房地字 1 发行人 廖仲辉 3,579.58 至 栋共四层(一、二、三、 第 5000425942 号; 2020/12/31 四层) 规划用途:厂房。 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 2020/06/12 处清祥路清湖工业园宝能 2 发行人 1,851.32 至 权属人:深圳市中林 科技园 9 栋 C 座 17 楼 M、N、 2025/06/11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O、P、Q 单位 深圳市 权属证号:深房地字 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 中林实 2020/05/25 第 5000601182 号; 处清祥路清湖工业园宝能 3 发行人 业发展 286.60 至 规划用途:厂房。 科技园 9 栋 C 座 17 楼 L 单 有限公 2025/06/11 位 司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清 2020/03/25 湖工业区宝能科技园(南 4 发行人 78.23 至 未提供 区)一期 A 区 A2 栋 A 座 502 2021/03/24 室 (1)厂房权属人:广 东高科时代电子工业 有限公司; 权属证号:粤(2017) 年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013337 号;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 厂房面 规划用途:厂房。 深圳市 仔社区恒昌荣工业园 1、2、 积: 2017/07/18 (2)宿舍权属人:广 恒昌荣 5 发行人 3、4 栋厂房(1 栋 1 楼) 3,985;宿 至 东高科时代电子工业 投资有 的厂房、B 栋 4 楼 10 间 舍面积: 2022/08/15 有限公司; 限公司 (401~410)宿舍 约 200 权属证号:粤(2017) 年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013330 号; 规划用途:宿舍。 权属人已出具证明, 授权出租人对物业进 行出租、收取租金。 3-3-2-172 序 租赁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产权信息 号 (㎡) 权属人:广东高科时 代电子工业有限公 司;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 权属证号:粤(2017) 2018/04/04 龙仔社区恒昌荣工业园 C 年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6 发行人 约 60 至 栋 5 层 529、531、532 三 0013311 号; 2022/08/15 间宿舍 规划用途:厂房。 权属人已出具证明, 授权出租人对物业进 行出租。 权属人:颜裕佑; 权属证号:深房地字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 2019/04/01 第 5000550641 号; 7 发行人 观中路 308 号华亿立伟工 7,000 至 规划用途:厂房; 深圳市 业园 2029/03/31 权属人已出具证明, 华亿物 同意出租人对物业进 业管理 行出租。 有限公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大 司 布头路 333 号松元厦同富 2020/05/15 8 发行人 裕工业园内 A 栋宿舍 3 楼 约 240 至 未提供 共 12 间宿舍(301-310、 2021/05/14 321、325) 东豪物 深圳市龙华新区清湖社区 2018/05/01 业管理 9 发行人 梅龙大道顺景轩商业大厦 368.6 至 未提供 有限公 二楼整层 2020/12/31 司 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 2019/11/01 10 深圳市 处清湖社区大和路清湖动 58.87 至 未提供 竖耳实 力园 B3 栋 517 号 2020/10/31 发行人 业有限 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 2020/03/21 11 公司 处清湖社区大和路清湖动 110 至 未提供 力园 C1 栋 6 单元 201 号 2020/12/31 3-3-2-173 序 租赁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产权信息 号 (㎡) 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 处清湖社区大和路清湖动 2020/01/01 12 力园 C1 栋 1 单元 701 号及 570 至 未提供 6 单元 301/501/601/401 2020/12/31 号 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 2020/05/18 13 处清湖社区大河路清湖动 110 至 未提供 力园 C1 栋 1 单元 702 号 2020/12/31 深圳市 权属人:深圳市中林 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 中林实 2019/09/01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处清祥路清湖工业园宝能 14 鹰富士 业发展 333.8 至 权属证号:深房地字 科技园 9 栋 10 层 B 座 K 单 有限公 2022/08/31 第 5000601182 号; 位 司 规划用途:厂房。 权属人:深圳市光辉 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 权属证号:深房地字 惠有城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民 2020/06/16 万广 第 5000437903 号; 15 物业管 清路光辉科技园科技楼 2 未约定 至 机电 规划用途:工业用地; 理有限 楼 209 及宿舍 2021/06/30 权属人已出具证明, 公司 同意出租人对物业进 行出租。 2019/12/01 利和兴 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 3 16 孙科刚 113.08 至 未提供 南京 号 31 栋 301 室 2020/11/30 B. 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房屋的核查意见 i. 部分租赁物业的出租方未提供出租方有权出租的证明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发行人向深圳市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租的 1 处面积 为 78.23 平方米的员工宿舍、深圳市华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的 1 处面积约为 240 平方米的员工宿舍、向东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的 1 处面积为 368.6 平方米 的办公场所、向深圳市竖耳实业有限公司承租的 4 处合计面积为 848.87 平方米的 员工宿舍以及利和兴南京向孙科刚承租的 1 处面积为 113.08 平方米的员工宿舍物 3-3-2-174 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该等物业的出租方未能提供该等房屋权属证书 等出租方有权出租的证明文件。 出租人未提供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无法确定出租人是否为该等 房屋的权属人或唯一权属人;就出租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的租赁,若出租方未 取得权利人同意出租或转租,则出租方无权出租上述房屋;如对该等房屋拥有产 权的第三方对该等租赁事宜提出异议,则可能影响发行人继续承租该房屋。 ii.部分租赁物业的租赁用途与所涉建筑物的房屋规划用途不符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发行人向深圳市恒昌荣投资有限公司承租的合计 4,245 平方米物业,租赁物业所涉建筑物的房屋规划用途为厂房,出租方将其中约 260 平方米租赁物业出租予发行人用于员工宿舍用途。 出租方或产权方在未经相关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将规划用 途为厂房的房屋出租给被发行人用作员工宿舍,不符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相关 法律、法规中关于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 使用土地的相关规定;如出租方或产权方被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则可能影响 发行人继续使用该房屋用于员工宿舍用途。 iii.上述租赁瑕疵物业情形不致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鉴于: (a)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以上所述租赁物业是用于发行人辅助办公场所、 员工宿舍,在附近区域均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无法继续承租该等物业不会对发 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b)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租人有义务保证其有权出租租赁物业, 若因出租人对所出租房屋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导致承租人发生损失的,出租人应 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若因上述租赁物业的出租人对租赁物业存在权 3-3-2-175 利上的瑕疵而导致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损失的,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可请求 出租人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 所承租房屋存在瑕疵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 或承租房屋在租赁期内因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等原因,导致发行人遭受主管部门 处罚或其他损失,并且出租方不给予赔偿、补偿的,其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一切支出,以避免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个别承租物业上述产权瑕疵情形不 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iv. 部分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承租物业的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备案情况,除上表所 列第 1 和第 7 项外,其他租赁物业的出租方和发行人未就发行人所承租的物业办 理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本所认为,未办理租赁登记手续不影响上述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 赁当事人不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承租前述居住房屋但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情形不 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存在因该等瑕疵而受到房地产管 理部门罚款的法律风险,但该等法律瑕疵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所承租房屋存在瑕 疵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或承租房屋在租赁 期内因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等原因,导致发行人遭受主管部门处罚或其他损失, 3-3-2-176 并且出租方不给予赔偿、补偿的,其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 此发生的一切支出,以避免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承租上述租赁物业的租赁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除上述租赁 瑕疵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就承租物业与相对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形式完备, 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具有可强制执行力。 (2)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二) 在建工程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相关建设工程许可证书、建设合 同,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利和兴江门于其自有土地上有一 项自动化设备生产和研发中心厂房在建工程,该等工程已履行的主要审批程序如 下: 1. 2017 年 11 月 16 日,利和兴江门就该建设项目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 备案证》(项目代码:2017-440704-35-03-014078);利和兴江门并已就在土地 上建设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取得《广东省企业 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20-440704-35-03-015387); 2. 2017 年 12 月 12 日,利和兴江门就该项目取得《关于利和兴智能装备(江 门)有限公司移动智能终端自动化设备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复》(江海环审〔2017〕31 号);利和兴江门并已就在土地上建设本次发行上市 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利和兴智能装备(江门) 有限公司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及智能装备创新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江环审〔2020〕78 号); 3-3-2-177 3. 利和兴 江门 就该 建设 项 目已 取得 《建 设用 地规划 许可 证 》 (地 字第 2018-3-0009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2018-3-0053 号)、《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440704201809200101)。 (三) 知识产权 1. 商标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持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查询结果,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商标网商标查询系统(http://sbj.cnipa.gov.cn/sbcx), 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拥有注册商标 3 项。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境内商标专用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取得 权利 权利人 商标 注册号 有效期限 核定使用类别 方式 限制 第 7 类:电池机械;磨光玻璃 抛光机;玻璃切割机;精加工 2019-06-28 至 机器;电子工业设备;静电工 原始 发行人 5579199 无 2029-06-27 业设备;静电消除器;光学冷 取得 加工设备;包装机;机械加工 装置 第 7 类:包装机;胶带分配器 (机器);瓶子盖塞机;装瓶机; 2015-05-28 至 打包机;机器人(机械);封塑 原始 发行人 14395039 无 2025-05-27 料用电动装置(包装用);工业 取得 用封口机;捆扎机;瓶子封口 机;装填机 第 7 类:食品自动包装机;食 品包装机;电池机械;自动操 2018-07-21 至 作机(机械手);工业用机械臂; 原始 发行人 25582904 无 2028-07-20 包装机;塑料封口用电动装置 取得 (包装用);电弧焊接设备;机 器人(机械);电子工业设备 3-3-2-178 2. 专利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持有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 专利证书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 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http://cpquery.sipo.gov.cn),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已授权主要专利有 52 项, 均为实用新型专利。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境内专利专用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专利一览表》。 3. 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持有的国家版权局核发的《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微信公众号(微 信号 CPCC1718)“中国版权服务微平台”,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拥有已登记的软件著作权 117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著作权一览表》。 4. 域名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持有的域名证书,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中国万网(https://wanwang.aliyun.com)、工业和信息化部 ICP/IP 地址 / 域 名 信 息 备 案 管 理 系 统 (http://beian.miit.gov.cn/publish/query/indexFirst.action),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注册域名 2 个,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人 域名名称 注册日 到期日 备案号 粤 ICP 备 1 发行人 www.lihexing.com 2006-10-24 2024-10-24 18116161 号 粤 ICP 备 2 鹰富士 www.yingfushi.com 2014-05-09 2021-05-09 20030718 号 (四)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3-3-2-179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台账、相关重大设备的购置合同和发票、《审计 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设备进行现场抽查,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 1,349.71 万元。 发行人对该等生产经营设备已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该等设备处于有效 使用期内,使用状态良好。 (五) 发行人的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 共有 2 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 宝安分公司 宝安分公司是由发行人设立的分支机构,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在深圳市监局 核准注册。 根据宝安分公司现行有效《营业执照》及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 公示信息、在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台的公示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日,宝安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P9FM52 成立日期 2017 年 8 月 21 日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仔社区恒昌荣工业园 1、2、3、4 栋厂房 1 住所 栋1楼 负责人 林宜潘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工业机器人、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不含限制项目);电子产品、 自动化产品及相关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 经营范围 控、专卖商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货物及技术进出 口。工业机器人、机械设备的生产、加工。 经营期限 2017 年 8 月 21 日至长期 2. 观澜分公司 3-3-2-180 观澜分公司是由发行人设立的分支机构,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在深圳市监局 核准注册。 根据观澜分公司现行有效《营业执照》及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 公示信息、在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台的公示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日,观澜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PE7H8G 成立日期 2019 年 7 月 11 日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松元厦社区环观中路 308 号立伟工业园厂房四 住所 101、201 负责人 林宜潘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一般经营项目是:工业机器人、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不含限 制项目);电子产品、自动化产品及相关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 经营范围 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工业机器人、机械设备的生产、 加工。 经营期限 2019 年 7 月 11 日至长期 (六) 发行人的子公司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发行人直接及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共 9 家,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之(一)3“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章 节。 (七) 主要财产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存在以下权利受限情形: 3-3-2-181 1. 2018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利和兴江门作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8 年江建抵字 014 号),约定利和兴江门将粤(2017)江门市不动产权第 1016976 号 项下位于江门市高新区南山路与龙湖路交界西北侧的宗地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抵押权 人,为利和兴江门办理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以 及开通银行跨境融资项下的保付责任的授信业务在 2,753.2288 万元被担保最高债 权额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经查,上述抵押担保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4。 2.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已将 31,000,000 元的结构性存款元质押 予银行作为发行人向银行开立承兑汇票的担保。 3.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有 128,538,600.62 元应收账款质押予银 行作为发行人申请授信额度的担保。 4.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货币资金中有 15,406,928.20 元系银行票 据保证金/保函保证金。 (八) 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 境内主要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九) 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 要财产系通过购买、自建、申请等方式合法取得申请注册等方式合法取得,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依法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 4 根据发行人说明,该等地块办理抵押登记时已动工建设。 3-3-2-182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已履行的以及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日正在履行的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 影响的合同5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已履行 的以及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 合同 合同 供应方 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号 名称 相对方 1. 合同标的:采购采购协议及/或采购订单所述 的产品; 2. 交易数量:以采购协议或采购订单为准; 3. 交易金额:以采购协议或采购订单为准; 《采购主 华为技术 1 发行人 4. 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5月15日; 正在履行 协议》 有限公司 5. 合同有效期:自2020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 期5年,若协议双方均未在本协议终止前60日发 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一 年,自动延续的次数不限。 1. 合同内容:需方委托供方进行小额装备合作项 目,具体按照订单约定进行工作; 《委托开 华为技术 2. 交易数量:以采购订单为准; 2 发行人 正在履行 发合同》 有限公司 3. 交易金额:以采购订单为准; 4. 合同签订日期:2019年5月20日; 5. 合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3 《技术合 华为技术 发行人 1. 合同标的:需方委托供方进行终端装备业务合 正在履行 5 本律师工作报告所称“重大影响的合同”是指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单个合同项 下年度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从交易性质而言对于交易一方或双方具有重要 影响的合同。 3-3-2-183 序 合同 合同 供应方 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号 名称 相对方 作项目合 有限公司 作框架技术合作项目; 同》 2. 交易数量:以采购订单约定为准; 3. 交易金额:以采购订单约定为准; 4. 合同签订日期:2016年5月4日; 5. 合同有效期:无固定期限;除非双方根据合同 约定终止本合同。 1. 合同内容:以买方向供方发出的采购合同内容 为准; 2. 交易数量:以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数量为准; 3. 交易金额:以采购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为准; 深圳市海 4. 合同签订日期:2016年5月21日; 《采购主 思科自动 4 发行人 5. 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5月20日起生效,有效 正在履行 协议》 化技术有 期3年,若协议双方均未在本协议终止前30日发 限公司 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则本协议自动延续1 年,自动延续的次数不限;深圳市海思科自动化 技术有限公司已通过邮件方式向发行人确认该 合同继续履行。 1. 合同标的:以双方签署的专项采购合同、采购 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为准; 2. 交易数量:以双方签署的专项采购合同、采购 深圳市宝 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为准; 《战略合 德自动化 3. 交易金额:以双方签署的专项采购合同、采购 5 作框架协 发行人 正在履行 精密设备 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为准; 议》 有限公司 4. 合同签订日期:2017年12月7日; 5. 合同有效期:自签署日起三年;若双方均未在 本协议期满前六十日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 知,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自动延续次数不限。 1. 合同标的:以双方签署的专项采购合同、采购 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为准; 深圳市世 2. 交易数量:以双方签署的专项采购合同、采购 《战略合 豪机电设 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为准; 6 作框架协 发行人 正在履行 备有限公 3. 交易金额:以双方签署的专项采购合同、采购 议》 司 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为准; 4. 合同签订日期:2016年12月3日; 5. 合同有效期:自签署日起三年,若双方均未在 3-3-2-184 序 合同 合同 供应方 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号 名称 相对方 本协议期满前六十日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 知,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自动延续次数不限; 双方于合同期届满前均未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 面通知,本协议自动延续。 深圳市拓 1. 合同内容:口罩机自动线; 《加工承 野机器人 7 发行人 2. 交易数量:50台; 正在履行 揽合同》 自动化有 3. 交易金额:15,000,000元。 限公司 1. 合同标的:采购工作说明书及/或采购订单所 述的产品; 2. 交易数量:以工作说明书或采购订单为准; 《采购主 华为技术 3. 交易金额:以工作说明书或采购订单为准; 8 发行人 已履行 协议》 有限公司 4. 合同签订日期:2013年6月6日; 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6月6日起3年;若协议一 方未在合同终止前60日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 通知,则本协议将自动延续3年。 1. 合同标的:采购采购说明书及/或采购订单所 述的产品; 2. 交易数量:以采购说明书或采购订单为准; 3. 交易金额:以采购说明书或采购订单为准; 《采购主 华为技术 4. 合同签订日期:2017年8月1日; 9 发行人 已履行 协议》 有限公司 5. 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8月5日起5年;华为技 术有限公司已通过邮件方式向发行人确认该合 同 不 再履 行 ,后 续双 方 根据 编 号为 MPA0021CHN20032810019265的《采购主协 议》继续开展合作。 1. 合同标的:需方委托供方进行终端装备业务合 作框架技术合作项目; 2. 交易数量:以采购订单约定为准; 《技术合 3. 交易金额:以采购订单约定为准; 华为技术 10 作项目合 发行人 4. 合同签订日期:2015年12月25日; 已履行 有限公司 同》 5. 合同有效期:3年;双方已于2016年5月4日签 署《终端装备业务合作框架技术合作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YB2016040016),明确自该合同 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失效。 3-3-2-185 序 合同 合同 供应方 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号 名称 相对方 1. 合同标的:需方委托供方进行小额装备合作项 《委托开 目; 发合同》 华为技术 2. 交易数量:以采购订单约定为准; 11 发行人 已履行 及其补充 有限公司 3. 交易金额:以采购订单约定为准; 协议 4. 合同签订日期:2015年3月26日; 5. 合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1. 合同内容:需方委托供方进行终端装备调测合 作项目,具体按照订单约定进行工作; 《合作项 华为技术 2. 交易数量:以采购订单为准; 12 目采购协 发行人 已履行 有限公司 3. 交易金额:以采购订单为准; 议》 4. 合同签订日期:2019年5月20日; 5. 合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8日。 1. 合同内容:Tary移栽模组等零部件; 2. 交易数量:以订单内容为准; 《采购订 13 3. 交易金额:4,807,000元; 已履行 单》 4. 下单日期:2018年7月27日; 5. 交货日期:2018年8月27日。 1. 合同内容:Tary移栽模组等零部件; 深圳市发 2. 交易数量:以订单内容为准; 《采购订 斯特精密 14 发行人 3. 交易金额:9,614,000元; 已履行 单》 技术有限 4. 下单日期:2018年8月15日; 公司 5. 交货日期:2018年9月15日。 1. 合同内容:Tary移栽模组等零部件; 2. 交易数量:以订单内容为准; 《采购订 15 3. 交易金额:6,008,750元; 已履行 单》 4. 下单日期:2018年11月15日; 5. 交货日期:2018年12月17日。 1. 合同内容:按照合同及工作任务书的约定提供 技术成果和服务; 2. 交易金额:16,380,00元; 《委托开 华为技术 已协商终 16 发行人 3. 合同签订日期:2017年5月22日; 发合同》 有限公司 止 4. 合同有效期: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日中较 后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毕在本合同下的义务 之日起终止。 17 《委托开 华为技术 发行人 1. 合同内容:按照合同及工作任务书的约定提供 已协商终 3-3-2-186 序 合同 合同 供应方 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号 名称 相对方 发合同》 有限公司 技术成果和服务; 止 2. 交易金额:8,190,000元; 3. 合同签订日期:2017年5月22日; 4. 合同有效期: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日中较 后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毕在本合同下的义务 之日起终止。 2. 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已履行 以及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序 供应方 合同名称 需方 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号 名称 1. 合同标的:以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列明的具 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为准6; 2. 交易数量:以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列明的数 量为准; 深圳市 3. 交易价格:以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列明的价 《委托代 富森供 格为准; 1 理进口协 应链管 发行人 正在履行 4. 结算方式:以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约定的执 议》 理有限 公司 行进度为准; 5. 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11月28日; 6. 合同期限:至2020年11月27日,协议到期前 若双方未重新签订或修改协议,则本协议的有效 期自动顺延一年。 1. 合同标的: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上海绪 中列明的具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为准; 《采购合 盈信息 2. 交易数量: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2 同书》(长 发行人 正在履行 科技有 中列明的数量为准; 期) 限公司 3. 交易价格: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中列明的价格为准; 6 经核查,发行人通过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主要采购电子类标准件、电器类标准件、机械标准件 及线材等自动化设备生产所需材料。 3-3-2-187 序 供应方 合同名称 需方 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号 名称 4. 结算方式:月结;完成验收收到发票后以电 汇的方式付款; 5. 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12月20日; 6. 合同期限: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 日。 1. 合同标的: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中列明的具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为准; 2. 交易数量: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中列明的数量为准; 深圳市 《采购合 3. 交易价格: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迈晶益 3 同书》(长 发行人 中列明的价格为准; 正在履行 实业有 期) 4. 结算方式:月结;完成验收收到发票后以电 限公司 汇的方式付款; 5. 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12月10日; 6. 合同期限: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31 日。 1. 合同标的: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中列明的具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为准; 2. 交易数量: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深圳市 中列明的数量为准; 《采购合 鑫合力 3. 交易价格: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4 同书》(长 士 精 密 发行人 中列明的价格为准; 正在履行 期) 组件有 4. 结算方式:月结;完成验收收到发票后以电 限公司 汇的方式付款; 5. 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12月4日; 6. 合同期限: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31 日。 1. 合同标的: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中列明的具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为准; 深圳市 2. 交易数量: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采购合 齐普生 中列明的数量为准; 5 同书》(长 欣 科 技 发行人 3. 交易价格: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正在履行 期) 发展有 中列明的价格为准; 限公司 4. 结算方式:月结;完成验收收到发票后以电 汇的方式付款; 5. 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12月5日; 3-3-2-188 序 供应方 合同名称 需方 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号 名称 6. 合同期限: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31 日。 1. 合同标的: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中列明的具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为准; 2. 交易数量: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中列明的数量为准; 深圳市 《采购合 3. 交易价格: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泛玛科 6 同书》(长 发行人 中列明的价格为准; 正在履行 技有限 期) 4. 结算方式:月结;完成验收收到发票后以电 公司 汇的方式付款; 5. 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12月18日; 6. 合同期限: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 日。 1. 合同标的: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中列明的具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为准; 2. 交易数量: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深圳市 中列明的数量为准; 《采购合 诚金晖 3. 交易价格: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7 同书》(长 精 密 机 发行人 中列明的价格为准; 正在履行 期) 械有限 4. 结算方式:月结;完成验收收到发票后以电 公司 汇的方式付款;; 5. 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12月22日; 6. 合同期限: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31 日。 1. 合同标的: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中列明的具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为准; 2. 交易数量: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中列明的数量为准; 深圳市 《采购合 3. 交易价格: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迈晶益 8 同书》(长 发行人 中列明的价格为准; 已履行 实业有 期) 4. 结算方式:月结;完成验收收到发票后以电 限公司 汇的方式付款; 5. 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12月12日; 6. 合同期限: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 日。 3-3-2-189 序 供应方 合同名称 需方 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号 名称 1. 合同标的: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中列明的具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为准; 2. 交易数量: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中列明的数量为准; 上海绪 《采购合 3. 交易价格: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盈信息 9 同书》(长 发行人 中列明的价格为准; 已履行 科技有 期) 4. 结算方式:月结;完成验收收到发票后以电 限公司 汇的方式付款; 5. 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11月20日; 6. 合同期限: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 日。 1. 合同标的: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中列明的具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为准; 2. 交易数量: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深圳市 中列明的数量为准; 《采购合 齐普生 3. 交易价格: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10 同书》(长 欣 科 技 发行人 中列明的价格为准; 已履行 期) 发展有 4. 结算方式:月结;完成验收收到发票后以电 限公司 汇的方式付款; 5. 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12月17日; 6. 合同期限: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31 日。 1. 合同标的: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中列明的具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为准; 2. 交易数量: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深圳市 中列明的数量为准; 《采购合 鑫合力 3. 交易价格: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11 同书》(长 士 精 密 发行人 中列明的价格为准; 已履行 期) 组件有 4. 结算方式:月结;完成验收收到发票后以电 限公司 汇的方式付款; 5. 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12月4日; 6. 合同期限: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31 日。 《采购合 深圳市 1. 合同标的: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12 同书》(长 诚 金 晖 发行人 中列明的具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为准; 已履行 期) 精密机 2. 交易数量: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3-3-2-190 序 供应方 合同名称 需方 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号 名称 械有限 中列明的数量为准; 公司 3. 交易价格: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中列明的价格为准; 4. 结算方式:月结;完成验收收到发票后以电 汇的方式付款; 5. 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12月25日; 6. 合同期限: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31 日。 1. 合同标的: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中列明的具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为准; 2. 交易数量: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中列明的数量为准; 深圳市 《采购合 3. 交易价格: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泛玛科 13 同书》(长 发行人 中列明的价格为准; 已履行 技有限 期) 4. 结算方式:月结;完成验收收到发票后以电 公司 汇的方式付款; 5. 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12月10日; 6. 合同期限: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31 日。 1. 合同标的: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中列明的具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为准; 2. 交易数量: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深圳市 中列明的数量为准; 《采购合 鑫合力 3. 交易价格: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14 同书》(长 士 精 密 发行人 中列明的价格为准; 已履行 期) 组件有 4. 结算方式:月结;完成验收收到发票后以电 限公司 汇的方式付款; 5. 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12月15日; 6. 合同期限: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 日。 1. 合同标的: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深圳市 中列明的具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为准; 《采购合 诚金晖 2. 交易数量: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15 同书》(长 精 密 机 发行人 已履行 中列明的数量为准; 期) 械有限 公司 3. 交易价格: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中列明的价格为准; 3-3-2-191 序 供应方 合同名称 需方 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号 名称 4. 结算方式:月结;完成验收收到发票后以电 汇的方式付款; 5. 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12月31日; 6. 合同期限: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 日。 1. 合同标的: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中列明的具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为准; 2. 交易数量: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深圳市 中列明的数量为准; 《采购合 诚金晖 3. 交易价格:以《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约定 16 同书》(长 精 密 机 发行人 中列明的价格为准; 已履行 期) 械有限 4. 结算方式:月结;完成验收收到发票后以电 公司 汇的方式付款; 5. 合同签订时间:2016年12月25日; 6. 合同期限:2016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31 日。 1. 合同标的:以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列明的具 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为准7; 2. 交易数量:以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列明的数 量为准; 深圳市 3. 交易价格:以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列明的价 《委托代 富森供 格为准; 17 理进口协 应链管 发行人 已履行 4. 结算方式:以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约定的执 议》 理有限 公司 行进度为准; 5. 合同签订时间:2014年11月28日; 7. 合同期限:2014年11月28日至2017年11月28 日,协议到期前若双方未重新签订或修改协议, 则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 3. 在建工程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履行以及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日正在履行的的重大工程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7 经核查,发行人通过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主要采购电子类标准件、电器类标准件、机械标准件 及线材等自动化设备生产所需材料。 3-3-2-192 合同名称 发包方 承包方 主要内容 1. 工程内容:利和兴移动智能终端自动化设备 《建设工程 江西中创建设 生产项目及研发中心项目厂房(一期)工程 利和兴江门 施工合同》 工程有限公司 2. 签订时间:2018年6月30日 3. 工程造价:81,387,980.95元 4. 授信、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已履行 以及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正在履行的授信、借款合同其担保合同,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授信、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一览 表》。 (二) 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融资提 供担保之关联交易的合同;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以中国法律为合同 准据法的上述相关重大合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是上述合同的签约主体,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不存在需要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该等合同内容和形 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该等重大合 同的主体,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上述相关重大合同不 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 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因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1. 安全生产事项 (1) 发行人及其从事生产业务的境内子公司 A. 发行人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和 2020 年 5 月 18 日分别 3-3-2-193 出具的《安全生产情况证明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除以下行政处罚事项外,“无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受 到我局处罚,我局也未接到有关该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 经核查,2017 年 3 月 29 日,发行人因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状态被深圳市公安 局龙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公(龙华)(消)行罚 决字〔2017〕0274 号)罚款 5,000 元。发行人已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缴纳了全部 罚款。 深圳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出具《关于<深圳市中小企 业服务局关于商请为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的函> 的复函》,确认发行人“2017 年 3 月的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违法行为不 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来 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深圳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并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出具《关于<深圳市中小 企业服务局关于商请出具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无违法违规证 明的函>的复函》,确认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以来 无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B. 宝安分公司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和 2020 年 5 月 9 日分别出 具的《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宝安分公司除以下行 政处罚事项外,“无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受到我局处罚,我局也未接到有关该 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 经核查,2018 年 4 月 4 日,宝安分公司因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 况及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被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深宝安 监罚[2018]15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决定处以 13,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 3-3-2-194 罚。经核查,宝安分公司其时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整改。 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及 2020 年 5 月 9 日分别出具《关 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确认“依据现行 法律规定,无法认定该违法行为属于重大违法”。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情况的应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 版)》,宝安分公 司上述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对应不同的 处罚标准;而根据宝安分公司的人员情况,该等处罚应属实施标准的第四档,其 所受行政处罚的金额较低且属于《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所规定的“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中的较低档的罚款金额。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 理规定》的行为则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人数对应不同的处罚标准,宝 安分公司所受处罚属该等处罚裁量的最低档,未达到相对应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上 限。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宝安分公司报告期内所受的上述行政处罚所涉事项不 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等处罚情形不致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法律障碍。 C. 观澜分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和 2020 年 5 月 18 日分别出具 《安全生产情况证明表》,确认自观澜分公司设立之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 观澜分公司“无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受到我局处罚,我局也未接到有关该公司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 3-3-2-195 D. 利和兴江门 江门市江海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和 2020 年 5 月 28 日分别出具 出具《证明》,确认自利和兴江门设立之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利和兴江 门“未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的 法律法规而被我局查处的记录情况”。 (2) 发行人境外子公司 根据《利和兴香港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利和兴香 港的业务范围是电子贸易、机械设备的销售、进出口贸易,不存在直接从事生产 制造产品的行为。 2. 工商行政管理事项 (1) 发行人 深圳市监局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和 2020 年 5 月 20 日分别出具《违法违规记录 证明》,确认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没有违法市 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 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2) 宝安分公司 深圳市监局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和 2020 年 5 月 20 日分别出具《违法违规记录 证明》,确认自宝安分公司设立之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宝安分公司“没 有违法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 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3) 观澜分公司 深圳市监局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和 2020 年 5 月 20 日分别出具《违法违规记录 证明》,确认自观澜分公司设立之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观澜分公司“没 有违法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 3-3-2-196 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4) 利和兴江门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和 2020 年 6 月 3 日分别出 具《证明》,确认自利和兴江门设立之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利和兴江门 “能够遵守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 律法规而被我局查处的记录情况”。 (5) 利和兴东莞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3 月 8 日和 2020 年 6 月 4 日分别出具的《行 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东市监询[2020]204 号、东市监询[2020]423 号), 确认自利和兴东莞设立之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该公司存在 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6) 鹰富士 深圳市监局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和 2020 年 5 月 20 日分别出具《违法违规记录 证明》,确认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鹰富士“没有违法市 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 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7) 利得信 深圳市监局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和 2020 年 5 月 20 日分别出具《违法违规记录 证明》,确认自利得信设立之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利得信“没有违法市 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 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8) 万广机电 深圳市监局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和 2020 年 5 月 20 日分别出具《违法违规记录 证明》,确认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万广机电“没有违法 3-3-2-197 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 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9) 利源兴鑫 深圳市监局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和 2020 年 5 月 20 日分别出具出具《违法违规 记录证明》,确认自利源兴鑫设立之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利源兴鑫“没 有违法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 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10)利和兴南京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6 月 1 日出具《证明》,确认自利和 兴南京设立之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违法、违规记录”。 3. 劳动事项 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劳动方面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八 部分“发行人的劳动及社会保障”章节。 (四) 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情形外,发行 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没有为除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五) 报告期内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款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确认、《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金额较大 的应收款、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经营及投资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3-3-2-198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历次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 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台,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增资扩股情况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合 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事项。 (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情况如下: 1. 发行人收购万广机电股权及增资 (1) 发行人收购前万广机电的相关情况 万广机电是由伟佳投资有限公司与 RICHGROW ENTERPRISES LIMITED 于 2005 年 7 月 30 日签订《万广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章程》,经深圳市宝安区经济 贸易局 2005 年 9 月 12 日下发深外资宝复[2005]1442 号《关于设立外资企业“万 广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的通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5 年 9 月 12 日下 发商外资粤深外资证字[2005]047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批准,于 2005 年 9 月 26 日在深圳工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 深圳鹏都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5 年 10 月 25 日出具深鹏都验字[2005]第 318 号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5 年 10 月 18 日,万广机电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 册资本合计港币 300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100%。 万广机电设立后经股权变更,于发行人收购万广机电前,万广机电的工商登 记事项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71518521 3-3-2-199 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大浪得虚名居委会浪口河坑开发区宝柯贸工业园第 住所 四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 虞潘淑女 注册资本 港币 3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 设计、生产经营非标机械设备(含涂装设备)、精密模治具、精密电 经营范围 子零配件、涂装和烤漆流水线设备及从事机电产品的研发。 股权结构 虞潘淑女持有 100%股权 (2) 发行人收购万广机电 55%股权 2018 年 8 月 21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收购资产 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通过现金方式收购万广机电 55%的股权。 2018 年 8 月 24 日,万广机电股东会作出决议,虞潘淑女将其所持有的万广机 电 55%股权转让予发行人,并将其所持有的万广机电另外 45%股权转让予温元炜。 该等转让完成后,万广机电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其中发行人出资港币 165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55%;温元炜出资港币 13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5%。 就本次转让,虞潘淑女与发行人及温元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发行 人与温元炜签订了《万广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章程》和合资经营中外合资 企业的《万广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合同》。根据虞潘淑女与发行人、温元 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发行人及温元炜受让虞潘淑女所持有的万广机电 100%股权的价款为人民币 27 万元,其中发行人受让虞潘淑女所持有的万广机电 55% 股权作价 14.85 万元,温元炜受让虞潘淑女所持有的万广机电 45%股权作价 12.15 万元。 经核查相关银行付款凭证,发行人已付讫本次股权转让价款。 2018 年 8 月 27 日,万广机电就该次股权转让办妥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8 年 9 月 7 日,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下发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对万广机电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及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企业信息变更予以 3-3-2-200 备案。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万广机电变更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万广机电的股权 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暨实缴注册资本(港币万元) 持股比例 发行人 165 55% 温元炜 135 45% 合计 300 100% (3) 2018 年 10 月万广机电增资 2018 年 10 月 17 日,万广机电董事会作出决议:(a)董事会确认公司注册资 金及投资总额为 300 万元港币,现将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折算为 312 万元人民币, 折算的汇率依据实收资本已经实缴到位日期 2005 年 12 月 13 日的汇率计算;(b) 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200 万元,即由原来 312 万元增加至 512 万元,公司投资 总额由 312 万元增加至 512 万元,股东具体增资情况为温元炜增加 90 万元、发行 人增加 110 万元。 经上述折算后,增资前万广机电股东出资情况为: 股东名称 认缴暨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发行人 171.6 55% 温元炜 140.4 45% 合计 312 100% 本次增资完成后万广机电股东出资情况为: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发行人 281.6 55% 温元炜 230.4 45% 合计 512 100% 3-3-2-201 同日,发行人与温元炜重新签订了《万广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章程》 和合资经营中外合资企业的《万广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合同》。 根据万广机电公司章程的约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 例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经核查相关银行付款凭证,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向万广机电支付了本次增 资的增资款 60 万元,剩余部分发行人将按照万广机电公司章程的约定按时缴足。 2018 年 9 月 7 日,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下发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 回执》,对万广机电本次增资所涉及的相关企业信息变更予以备案。 2018 年 10 月 17 日,万广机电就该次增资办妥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 万广机电目前的基本情况 根据万广机电现行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缴纳出资的相关银行凭证,并 经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台,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万广机电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71518521 成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26 日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民清路光辉科技楼 C 栋 2 层 法定代表人 温元炜 注册资本 512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设计、生产经营非标机械设备(含涂装设备)、精密模治具、精密电子零 经营范围 配件、涂装和烤漆流水线设备及从事机电产品的研发。 经营期限 2005 年 9 月 26 日至长期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 55%股权,温元炜持有 45%的股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1 发行人 281.6 55% 2 温元炜 230.4 45% 3-3-2-202 合计 512 100% (三) 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 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无正实施或或 对其有约束力之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行为或其他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 行为。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发行人公司章程系利和兴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时制定的公司章程,经由 2014 年 10 月 15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章程已在深圳 市监局备案。 (二)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后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如下修订: (1) 2015年3月19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就公 司增加注册资本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 增加至9,815,866元。新增注册资本全数由利和兴投资认购。公司根据 上述决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的修改。经查,是次公司章程的修改 已在深圳市监局办妥备案手续。 (2) 2015年3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就公 司增加注册资本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 增加至11,020,540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尼克领军投资和樊晓娜认购。 3-3-2-203 公司根据上述决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的修改。经查,是次公司章 程的修改已在深圳市监局办妥备案手续。 (3) 2015年4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就公 司股票申请进入股转系统挂牌转让制定《公司章程(草案)》,自公司 在股转系统挂牌之日起施行。经查,公司股票于2015年12月正式在股 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是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已在深圳市监局办妥备 案手续。 (4) 2015年9月29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就公 司增加注册资本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 增加至13,044,250元。新增注册资本分别由尼克优先投资、肖嵘、刘 玉佳及银桦5号认购。公司根据上述决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经查,是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已在深圳市监局办妥备案手续。 (5) 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就公 司增加注册资本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同意以资本公积向全 体股东以每10股转增10股,资本公积转增共计13,044,250股,公司注 册资本增加至26,088,500元。公司根据上述决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 应的修改。经查,是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已在深圳市监局办妥备案手续。 (6) 2016年5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就公 司股票发行等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发行股票并相 应修改《公司章程》。2016年7月13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深圳市利 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5064 号 ), 对 发 行 人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予 以 确 认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28,888,500元。新增注册资本分别由深圳高平聚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中证金葵花新机遇股权投资FOF四期投资基金、顺融瑞腾、聚能基金、 黄月明、邹多约及章保华认购。公司根据上述决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了 相应的修改。经查,是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已在深圳市监局办妥备案手 3-3-2-204 续。 (7) 2016年9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就公 司增加注册资本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同意以以资本公积向 全体股东以每10股转增10股,资本公积转增共计28,888,500股,将公 司注册资本增加至57,777,000元。公司根据上述决议对公司章程进行 了相应的修改。经查,是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已在深圳市监局办妥备案 手续。 (8) 2017年7月14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就公 司股票发行等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发行股票并相 应修改《公司章程》。2017年9月20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深圳市利 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5686 号 ), 对 发 行 人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予 以 确 认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72,902,877元8。新增注册资本分别由汇银合富、深科技、赣州浚泉信、 东莞弈投、侯卫东、顺融进取、黄禹岳、佛山大宇、双石资本广东雪 莱特大宇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英、孙世海、潘宏权、 章保华、邬永超、刘光胜、邹高、贺美华及徐光明认购。同时,根据 公司生产区域调整规划,本次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对注册地址进行了变 更。公司根据上述决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的修改。经查,是次公 司章程的修改已在深圳市监局办妥备案手续。 (9) 2018年5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就公司增加 注册资本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同意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 以每10股转增3股,资本公积转增共计21,870,863股,将公司注册资本 增加至94,773,740元。公司根据上述决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的修 改。经查,是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已在深圳市监局办妥备案手续。 8 由于审议该次股票发行相关议案时未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在认购期间,发行人存在相关董事、股东在审 议《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时未回避表决但参与认购的情形, 发行人后于 2017 年 9 月 14 日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重新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 定向发行的相关议案。 3-3-2-205 (10) 2019年1月14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就公 司增加注册资本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 增加至115,071,528元,新增注册资本分别由远致富海、南海成长及小 米基金认购。公司根据上述决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的修改。经查, 是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已在深圳市监局办妥备案手续。 (11) 2019年5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就修改公司 董事会组成人数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董事会 组成由五名董事修改为由五至九名董事组成。公司根据上述决议对公 司章程进行了相应的修改。经查,是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已在深圳市监 局办妥备案手续。 (12) 2019年7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表决 同意就公司因已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 章程中原适用于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之条款和其他需修订的条款一 并作出修改。经查,是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已在深圳市监局办妥备案手 续。 (13) 2019年12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就公 司增加注册资本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 增加至116,871,528元,新增注册资本分别由林宜潘、黄月明、潘宏权、 邹高、贺美华、刘光胜、黄醉秋、程金宏、卢真光、李丽红、陈良花、 栗建军、方娜、王春茂、陈晨明、徐刚、夏华丽、邓惠光、赵建强、 欧阳玉群、戴福全及千磊认购。公司根据上述决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了 相应的修改。经查,是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已在深圳市监局办妥备案手 续。 (14) 2020年4月24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就公 司增加经营范围,以及参照创业板上市公司相关规范要求对公司章程 修改事宜进行了表决。公司根据上述决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的修 3-3-2-206 改。经查,是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已在深圳市监局办妥备案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公司章程制定以来的历次修订已 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 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已获发行人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待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履行了法定程 序,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 作 (一)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1. 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是发行人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有 117 名股东。 2. 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日,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3-3-2-207 名。 3. 监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其中,2 名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 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 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4. 经理层 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 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发行人另设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上述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制定了《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该等议 事规则及公司治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 2015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规定了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召开 的条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股 东大会决议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结合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规划, 2020 年 4 月 24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参照 3-3-2-208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修 订。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1) 2015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 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董事会会议 召开程序、董事会会议决策程序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2) 结合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规划, 2020 年 4 月 24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参照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修订。 3. 监事会议事规则 (1) 2015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监 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规定了监事任职资格、监事会组成及职权、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布等内容,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结合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规划, 2020 年 4 月 24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参照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修订。 (三)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自 2014 年 11 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32 次股东大会,50 次董事会会议和 18 次监事会会议。 3-3-2-209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 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经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后的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本所认为,发 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行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有关内部治理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发行人目前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分别是林宜潘、潘宏权、黄月明、梅健、 梁清利、汪林及郑晓曦,其中梁清利、汪林及郑晓曦是独立董事。发行人目前监 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分别是侯卫峰、邬永超及方娜,其中方娜是职工代表监事。 发行人目前设总经理 1 名,为林宜潘;设副总经理 3 名,为潘宏权、邹高、程金 宏;设财务总监 1 名,为贺美华;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为程金宏。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 1. 董事会的人员变化 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发行人的说明确认,发行人近 两年董事会人员变化情况如下: 3-3-2-210 (1) 2014 年 10 月 15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第一届董 事会成员为林宜潘、潘宏权、黄月明、林文煦及沙启桃。 (2) 因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将届满,2017 年 10 月 11 日,发行人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林宜潘、潘宏权、黄月明、李德明及梁清利 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其中李德明及梁清利为增选的独立董事, 林文煦及沙启桃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 (3) 2018 年 12 月 20 日,独立董事李德明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2019 年 1 月 14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汪林为新的独立 董事。 (4) 2019 年 5 月 15 日,因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发行人 2018 年 年度股东大会增选梅健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成员。 (5) 2020 年 4 月 24 日,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郑晓曦为新的独立董事。 2. 监事会的人员变化 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近两年 监事会人员变化情况如下: (1) 2014 年 10 月 15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侯卫峰、 邬永超担任股东代表监事,与经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刘光胜共 同组成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 (2) 因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届满 2017 年 10 月 11 日,发行人 2017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侯卫峰、邬永超担任股东代表监事,与经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方娜共同组成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 (3) 发行人近两年监事会人员未发生变化。 3-3-2-211 3. 高级管理人员变化 根据发行人历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近两年高级管理人 员变化情况如下: (1) 于报告期期初 2017 年 1 月 1 日,林宜潘担任公司总经理,林文煦、潘 宏权及邹高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贺美华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兼任董事 会秘书。 (2) 2017 年 9 月 18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增聘刘光胜为 公司副总经理。 (3)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林文煦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其并不 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 (4) 2018 年 12 月 20 日,刘光胜因个人原因辞去发行人副总经理的职务。 (5) 2018 年 12 月 20 日,贺美华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发行人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聘任程金宏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6) 2020 年 4 月 24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增聘程金宏为 公司副总经理。 经核查,本所认为: (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公司 10 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除为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选的 1 名董事、3 位独立董事和增聘的 1 位高级管 理人员外,林宜潘、潘宏权及黄月明皆自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以来即担任公司董事,林宜潘、潘宏权、贺美华及邹高自公司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就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自 2014 年以 来已是公司核心骨干管理、技术人员,发行人的核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3-3-2-212 员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2) 上述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变化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1. 2017 年 10 月 11 日,发行人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李德明和梁 清利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因独立董事李德明辞职,2019 年 1 月 14 日, 利和兴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汪林为新的独立董事。2020 年 4 月 24 日, 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郑晓曦为新的独立董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分别是梁清利、汪林及郑晓曦,独立董事人数已达到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 一。 经核查独立董事任职声明、《公司章程》和发行人独立董事制度,发行人上 述 3 名独立董事与发行人不存在足以影响其独立性的任何关联关系,其中的梁清 利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2.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已专门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职责、 产生办法、免职与辞职等方面的内容,该等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3. 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于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 规定专门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职责、产生办法、免职及辞职等方面的内 容,该等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3-3-2-213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 税务登记及税种、税率 1. 发行人 发行人已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号:91440300783928031P。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和 税率如下: 税种 目前执行的税率 纳税(费)基础 增值税 17%、16%、13%、6% 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 15% 应纳税所得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应交流转税额 教育费附加 3% 应交流转税额 地方教育费附加 2% 应交流转税额 2. 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 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利和兴江门、利和兴东莞、鹰富士、利得信、万广机电、 利源兴鑫及利和兴南京,均已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利和兴江门、 利和兴东莞、鹰富士、利得信、万广机电、利源兴鑫及利和兴南京报告期内执行 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种 目前执行的税率 纳税(费)基础 17%、16%、13%、6%、 增值税 应税收入 3% 3-3-2-214 税种 目前执行的税率 纳税(费)基础 企业所得税 25% 应纳税所得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应交流转税额 教育费附加 3% 应交流转税额 地方教育费附加 2% 应交流转税额 3. 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利和兴香港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 种为利得税,税率为 16.5%,纳税基础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出具的声 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 税率符合现行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减 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 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其具体情况如下: 1. 发行人报告期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行人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 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为:GR201544200781),有效期三年;发行人并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获深圳市科 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核发《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844201307),有效期三年。因此,发行人 报告期内均享受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2008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3-2-215 发行人已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就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享受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向深圳市国家税务 局办理登记备案。根据自 2018 年 4 月 25 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 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料由报送 税务机关登记备案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在完 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作为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并通过资格复审的高新技 术企业,报告期内享受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有效。 2. 发行人享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报告期间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3 月,发行人享受销售自行开发 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税 收优惠政策。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关于软件产品的增值税退(抵)税申请已得到深圳市 龙华新区国家税务局的批准或确认。 根据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 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该通知第二条固定,“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 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上述增值税退税优惠合法、有效。 (三) 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公示文件和书面 确认文件及相关银行支付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 3-3-2-216 期内获得的金额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财政补贴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财政补贴情况一览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该等主要财政补贴均取得了地 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该等补贴事项合法、有效。 (四) 税收优惠对发行人的影响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3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149.61 768.68 467.94 315.42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519.23 670.07 63.80 - 优惠 合计 668.84 1,438.76 531.74 315.42 利润总额 2,398.58 11,691.41 4,660.97 3,507.40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占利 27.88% 12.31% 11.41% 8.99% 润总额的比例 如上表所示,2017 年至 2019 年,税收优惠占发行人净利润占比较小,2020 年 1-3 月发行人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金额占当期净利润比例较 2019 年有所上升, 主要系 2019 年 10-12 月发行人实现的嵌入式软件销售退税申请在 2020 年一季度 才取得退税相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从而导致发行人 2020 年 1-3 月享受税收优惠 金额较大。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了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 险,若公司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在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不 能被持续认定为税收优惠享受主体,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3-3-2-217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 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享受的税收优惠整体占 比较小,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较有限,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披露了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五) 完税证明和税务处罚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税务守法情况如下: 1. 发行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就发行人出具的 深税违征〔2020〕5976 号、深税违征〔2020〕5978 号及深税违征〔2020〕5983 号, 以及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出具的深税违征〔2020〕17275 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 该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 法记录”。 2. 宝安分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就宝安分公司出 具的深税违征〔2020〕6003 号、深税违征〔2020〕6005 号及深税违征〔2020〕6006 号,以及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出具的深税违征〔2020〕17328 号《税务违法记录证 明》,该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 税务违法记录”。 3. 观澜分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就观澜分公司出 具的深税违征〔2020〕5994 号、深税违征〔2020〕5997 号及深税违征〔2020〕5999 号,以及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出具的深税违征〔2020〕17327 号《税务违法记录证 明》,该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 税务违法记录”。 3-3-2-218 4. 利和兴江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江湾区税务局就利和兴江门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 (江高新税电征信〔2020〕17 号及江高新税电征信〔2020〕34 号),报告期内该 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5. 利和兴东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就利和兴东莞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东 税电征信〔2020〕404 号及东税电征信〔2020〕811 号),利和兴东莞在报告期内 除“因违反税收管理于 2017 年 6 月 1 日罚款 200 元(税务处罚决定书文号:松山 湖国税简罚〔2017〕160)”外,未有其他税务违法处罚记录。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及其提供的相关文件,上述行政处罚所涉事项是因公 司办事工作人员疏忽,未按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所致。经核查,就上述行政处 罚,利和兴东莞已于 2017 年 6 月 1 日缴纳了全部罚款。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松山湖税务分局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出具的《证明》(松 国税证[2017]80 号),确认该局“经查询金三税收管理系统,在 2017 年 3 月 9 日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该公司存在欠税、偷漏税行为及其他重大违 反税法的涉税行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松山湖税务分局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出 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东地涉税 2017007243 号),确认该局“暂未 发现该纳税人在 2017 年 3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期间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修正)》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 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松山湖税务分局对利和兴东莞处 以 200 元罚款,属于前述规定的罚款金额幅度内较低档的罚款金额,而并非按照 “情节严重”的罚款档次金额进行处罚,且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松山湖税务分局于 3-3-2-219 2017 年 11 月 22 日出具的松国税证[2017]80 号《证明》已确认“在 2017 年 3 月 9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该公司存在欠税、偷漏税行为及其他重大 违反税法的涉税行为”;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利和兴东莞报告期内曾受的上述 行政处罚所涉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等处罚情形不致构成本次发行上 市的实质法律障碍。 6. 鹰富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就鹰富士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出具的 深税违征〔2020〕5993 号、深税违征〔2020〕5995 号及深税违征〔2020〕5996 号, 以及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出具的深税违征〔2020〕17269 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 该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 法记录”。 7. 利得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就利得信出具的 深税违征〔2020〕6008 号及深税违征〔2020〕6011 号,以及于 2020 年 5 月 6 日 出具的深税违征〔2020〕17397 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该局“暂未发现该纳税 人自设立税务登记之日 2018 年 9 月 2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 法记录”。 8. 万广机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就万广机电出具 的深税违征〔2020〕6000 号、深税违征〔2020〕6001 号及深税违征〔2020〕6002 号,以及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出具的深税违征〔2020〕17396 号《税务违法记录证 明》,该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 税务违法记录”。 9. 利源兴鑫 3-3-2-2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就利源兴鑫出具 的深税违征〔2020〕6004 号及深税违征〔2020〕6007 号,以及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出具的深税违征〔2020〕17395 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该局“暂未发现该纳 税人自设立税务登记之日 2018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 违法记录”。 10. 利和兴南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及 2020 年 5 月 7 日就利和兴南京 出具的《税收证明》(编号: 32013920200031 、 32013920200094),该局经过查询相关系统,调阅档案资料,审核核实后确认利 和兴南京自 2019 年 8 月 14 日成立起至 5 月 7 日,“能够履行纳税义务,暂未发 现企业存在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1. 利和兴香港 根据《利和兴香港法律意见书》,利和兴香港“已依照香港法律的要求缴纳 相关税款,不存在欠缴、漏缴相关税款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香港相关税收法律 法规而已被或可能被罚款或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述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上述证明文件及《利和兴香港法律意见书》,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 、 天 眼 查 网 站 (https://www.tianyancha.com)、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税务门网 站,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该处罚不致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法律障碍。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3-3-2-221 (一) 环境保护 1. 发行人报告期内环境保护登记备案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宝安分公司、观澜分公司有从事机械设备生 产制造业务,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规定的“其 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349”,且未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情形,不属 于重污染行业,应实行排污登记管理。据此,发行人及其宝安分公司、观澜分公 司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 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 防治措施等信息。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宝安分公司、观澜分公司已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平台填报相关排污信息;发行人已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 91440300783928031P001Z),有效期至 2025 年 4 月 29 日;宝安分公司已取得《固 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0300MA5EP9FM52001W),有效期至 2025 年 5 月 7 日;观澜分公司已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 91440300MA5FPE7H8G001W),有效期至 2025 年 4 月 29 日。 根据发行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署的《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 合同》及合同价款履行凭证,发现人提供的其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上 登记的《危险废物产生信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年度备 案》《危险废物产生台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发行人确认,公司对生产过程 中的产生的含油废水、废油抹布手套、废空桶等已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的单位处置。 2. 发行人已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及宝安分公司、观澜分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相关审查批复和备案回执文件,发行人及宝安分公司、观澜分公司已对其相 3-3-2-222 关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具体情况 如下: 建设项目实 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 施主体 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于 2017 年 11 月 3 已为建设项目编制 发行人 日下发深龙华环批[2017]100939 号《建设项目环境 环境影响报告表 影响审查批复》,同意项目建设。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于 2018 年 1 月 8 日 已为建设项目编制 宝安分公司 下发深宝环水批[2017]680043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 环境影响报告表 响审查批复》,同意项目建设。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 已为建设项目编制 观澜分公司 出具深龙华环备[2019]0815009 号《告知性备案回 环境影响报告表 执》,对项目建设申请予以备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表及发行人于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发布的公示信息,上述建设项目均已完成自主竣工验收检测 并编制验收检测报告表,亦已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完成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3. 环境保护守法情况 (1)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环境保护守法情况 a. 发行人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商请出 具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复函》,经该局核查,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在我单位无生态环境方面行政处罚记录”。 b. 宝安分公司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出具深 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复函》,经该局核查, 3-3-2-223 自宝安分公司成立之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在我局业务管理系统中无环保行 政处罚记录”。 c. 观澜分公司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商请出 具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复函》,经该局核查,观澜分公 司自其成立之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在我单位无生态环境方面行政处罚记录”。 d. 利和兴江门 根据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及 2020 年 5 月 27 日分 别出具的《证明》,经该局核查,利和兴江门在 2017 年 8 月 10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而受到该局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上述证明性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 站查询相关环保违法记录信息,以及走访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被施以处罚的情形。 (2) 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环境保护守法情况 根据《利和兴香港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利和兴香港“不存在因违反 香港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而已被或可能被罚款或处罚的情形”。 4. 募股资金拟投入项目的环境保护 2020 年 6 月 12 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利和兴智能装备(江门)有 限公司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及智能装备创新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江环审〔2020〕78 号),同意利和兴江门建设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及智能 装备创新中心项目。 3-3-2-224 基于上述事实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股资金拟投入项目已取得了 环境保护部门的核准、备案。 (二)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2020 年 3 月 2 日和 2020 年 5 月 20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具《违 法违规记录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没 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 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2020 年 3 月 2 日和 2020 年 5 月 20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具《违 法违规记录证明》,确认宝安分公司自成立之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 没 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 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2020 年 3 月 2 日和 2020 年 5 月 20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具《违 法违规记录证明》,确认观澜分公司自成立之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没 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 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2020 年 3 月 8 日和 2020 年 6 月 4 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具《行政 处罚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东市监询[2020]204 号、东市监询[2020]423 号), 确认利和兴东莞自成立之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该公司存在违 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2020 年 3 月 2 日和 2020 年 5 月 20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具《违 法违规记录证明》,确认鹰富士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没 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 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3-3-2-225 2020 年 3 月 2 日和 2020 年 5 月 20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具《违 法违规记录证明》,确认利得信自成立之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没有违 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 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2020 年 3 月 2 日和 2020 年 5 月 20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具《违 法违规记录证明》,确认万广机电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 “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 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2020 年 3 月 2 日和 2020 年 5 月 20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具《违 法违规记录证明》,确认利源兴鑫自成立之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没有 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 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6 月 1 日出具的《证明》,确认自利 和兴南京设立之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利和兴江门目前仍在建设中,尚未 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利和兴香港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利和兴香港存续期间的业务 范围是电子贸易,机械设备的销售,进出口贸易,不存在直接从事产品生产制造 的行为。 根据相关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利和兴香港法律意见书》,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核 查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 、 天 眼 查 网 站 (https://www.tianyancha.com)、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质量技术 和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技 术和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3-3-2-226 十八、 发行人的劳动及社会保障 (一) 劳动及社会保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名册,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在册员工共 655 名,均为境内员工;发行人境 外子公司利和兴香港正在进行注销解散且未聘用员工。 1.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利和兴江门、利和兴东莞、利源兴鑫、利得 信、万广机电、鹰富士及利和兴南京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缴纳申报表及缴纳凭 据、相关员工的书面声明、《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 公司报告期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如下: 截止 2020 年 3 截止 2019 年 12 截止 2018 年 12 截止 2017 年 12 项目 月 31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境内员工人数 655 672 583 470 社会保险缴纳人数 632 661 576 438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员工人数为 655 人,其中购买社保人数为 632 人。公司尚有 23 名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如下:8 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需 缴纳;2 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无需缴纳;11 人当月入职将于下月参加社 会保险;另有 2 人因其个人原因放弃缴纳社保。 根据《利和兴香港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利和兴香港报告期内“不存 在违反香港适用的有关劳动、雇佣的法律法规的情形”。 2.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3-3-2-227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名册、住房公积金缴存申报表及缴纳 凭据、相关员工的入职登记表、离职员工登记表、相关员工的书面声明、《审计 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 况如下: 截止 2020 年 3 截止 2019 年 12 截止 2018 年 12 截止 2017 年 12 项目 月 31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境内员工人数 655 672 583 470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 628 658 575 435 数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员工人数为 655 人,其中购买住房公积金人数 为 628 人。公司尚有 27 名员工未购买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如下:8 人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无需缴纳;16 人当月入职将于下月参加住房公积金;另有 3 人因个人原因放 弃缴纳住房公积金。 经合理测算,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未为符合条件之应缴未缴 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金额情况如下: 项目 2020 年 1-3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测算应缴未缴金额(万 0.91 20.54 17.30 23.60 元) 测算应缴未缴金额占当 0.04% 0.20% 0.41% 0.77% 期利润总额比例 基于上述,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按照所适用地方执行标准要求的缴纳基数 测算的报告期内未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金额占当期发行人利润总额比例较小, 对发行人报告期经营成果业绩影响较小。 (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劳动及社会保障方面的合规情况 1. 发行人 3-3-2-228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3 月 9 日出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守法情况的复函》,该局“经查,该公 司自 2017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 行政处罚的记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出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守法情况的复函》,经 该局核查,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 2020 年 3 月 9 日及 2020 年 5 月 29 日分别出具 《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没有因违 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被我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及 2020 年 5 月 25 日分别出 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确认发行人在报告期缴存时段内“没有因违法 违规行为而被我中心处罚的情况”。 2. 利和兴江门 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出具《关于利和兴 智能装备(江门)有限公司社保缴纳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证明》,于及 2020 年 6 月 28 日出具《关于利和兴智能装备(江门)有限公司社保缴纳和遵守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的证明》确认利和兴江门“已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自利和兴江 门设立之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止,“该公司没有因违反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法 律、法规而受过我局的任何处罚”。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证明》,确认利和兴江门“已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 账户开立至今,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法规、规章 而被我中心处罚的情况”。 3-3-2-229 3. 利和兴东莞 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3 月 30 日出具的《企业遵守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证明》,利和兴东莞“在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期间,在我市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 罚的记录”。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出具的《证明》,利和兴 东莞“在本市不存在住房公积金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 鹰富士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3 月 9 日出具的《深圳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鹰富士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守法情况的复函》,该局“经 查,该公司自 2017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劳动法律 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出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守法情况的复函》,经 该局核查,鹰富士“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0 年 3 月 9 日及 2020 年 5 月 29 日分别出 具的《证明》,该局证明“深圳市鹰富士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被我局行政 处罚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及 2020 年 5 月 25 日分 别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鹰富士在报告期缴存时段内“没有因违 法违规行为而被我中心处罚的情况”。 5. 利得信 3-3-2-230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3 月 9 日出具的《深圳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利得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守法情况的复函》,该局经查, 该公司自设立之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 政处罚的记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出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守法情况的复函》,经 该局核查,利得信“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6. 利源兴鑫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3 月 9 日出具的《深圳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利源兴鑫科技有限公司守法情况的复函》,该局“经查, 该公司自设立之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 处罚的记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出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守法情况的复函》,经 该局核查,利源兴鑫“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劳 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0 年 3 月 17 日及 2020 年 5 月 29 日分别 出具的《证明》,“深圳市利源兴鑫科技有限公司在 2018 年 12 月 01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被我局行政处罚的记 录。”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及 2020 年 6 月 2 日分别 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利源兴鑫在报告期缴存时段内“没有因违 法违规行为而被我中心处罚的情况”。 3-3-2-231 7. 万广机电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出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守法情况的复函》,经 该局核查,万广机电“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劳 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8. 利和兴南京 根据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020 年 5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该局证明自 利和兴南京成立之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利和兴南京“在南京行政区域内未 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发生。” 根据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宁分中心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出具的《住房公 积金缴存证明》(编号:20200447),该中心确认“截至目前该单位没有因违反 公积金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9. 境外控股子公司 根据《利和兴香港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利和兴香 港“自成立以来不存在违反香港适用的有关劳动、雇佣的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宜潘、黄月明已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因 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被国家主管部门追索、处罚,或牵涉诉讼、 仲裁以及其他由此而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资产受损的情形,由此产生的一 切支出均由其无条件全额承担清偿责任,以避免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 (四) 核查意见 3-3-2-232 经本所律师核查: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劳动用工、员工社会保障方面相关的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亦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 2. 发行人按照合理测算报告期各期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占 当期利润总额的比重较小,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3.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解决措施,避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遭受损失;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员工社会保险、住房 公积金缴纳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批准或授权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 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按下列顺序全部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且该项目已取得如下批文: 3-3-2-233 序 项目总投资 预计使用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立项备案 项目环境审查意见 号 (万元) 投资额(万元)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已出具《关 于利和兴智能装备(江门)有 江门市高新区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智能装备制造基地 限公司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 1 南山路与龙湖 (项目代码: 47,780.14 36,340.14 项目 目及智能装备创新中心项目 路交界西北侧 2017-440704-35-03-014078)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 江环审〔2020〕78 号)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已出具《关 于利和兴智能装备(江门)有 江门市高新区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限公司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南山路与龙湖 (项目代码: 9,802.01 9,802.01 目及智能装备创新中心项目 路交界西北侧 2020-440704-35-03-015387)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 江环审〔2020〕78 号) 3 补充流动资金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12,000.00 12,000.00 合计 69,582.15 58,142.15 3-3-2-234 本次发行后,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量小于上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发 行人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资金缺口。根据市场情况,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 前发行人需要对上述拟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的,则发行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 度,以自筹资金支付该项目所需款项,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可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该项目的自筹资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已经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依法在有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已按照规定取得 主管环保部门审查同意。 (二) 关于募集资金项目土地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位于江门市高新区南山路与龙湖路交界西北侧的土地取 得粤(2017)江门市不动产权第 1016976 号《不动产权证》。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得到发行人股东大会批 准,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立项备案和环保审查批复、备案;并且,项目用地已 经得到妥善解决和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行人实施该等项目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 关于募集资金是否涉及兼并、收购,是否会导致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不涉及兼并、收购其他企业, 亦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二十、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及《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发行人的发展战略为:公司专注于自动化、智能化设备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贯彻“以人为本、客户满意、提高效率、保证质量、持续改进、降低成 3-3-2-235 本”的管理方针,致力于成为新一代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领先的智能制造解决方 案提供商。 本所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1. 诉讼、仲裁 根据《利和兴香港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对发行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针对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涉案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案 件。 2.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受消防主管部门 处罚、宝安分公司曾受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处罚、控股子公司利和兴东莞曾受税务 处罚,该等行政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具体情形分别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十一部分“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第(三)1 项、第十六部分“发行人的 税务”之第(四)1 项。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确认、《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相关政府主 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利和兴香港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 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 3-3-2-236 (https://www.qcc.com)、天眼查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m)、“信 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所属政府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站: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 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行为;如本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第十一(三)1 部分以及第十六(五)部分所述,发行人分公司及其子公 司报告期内曾受到的行政处罚所涉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等处罚情形 不致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法律障碍; (3)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 法行为。 (二)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林宜潘、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远致富海及南海成长 出具的声明承诺函、相关公安局派出机构出具的守法证明,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等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 (1)发行人控股股东林宜潘报告期内不存在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报告期 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 形;截至林宜潘声明承诺函出具日,林宜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3-3-2-237 (2)截至远致富海声明承诺函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远致富 海不存在与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相关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重 大行政处罚案件; (3)截至南海成长声明承诺函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南海成 长不存在与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相关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重 大行政处罚案件。 (三)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 技术人员 根据相关公安派出所机构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出具的声明承诺函、本所律师向 深圳证监局提交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取得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诚信信息报告,本所律师对该等人员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等公开网站: 1. 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林宜潘、黄月明报告期内不存在发生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 罚,报告期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的情形;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 截至声明承诺函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 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3-3-2-238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相关承诺的合法性 序号 承诺 承诺出具主体 (1)发行人 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招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宜潘、 1 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黄月明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所持股份锁定期及持股意向的 发行人全体股东(包括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 2 承诺函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发行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宜潘、 3 关于稳定股价措施事宜的声明承诺 黄月明 (3)发行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宜潘、黄月明 5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宜潘、黄月明 (1)发行人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 (2)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林宜潘、 6 诺 黄月明 (3)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发行人 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情形下的约束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宜潘、 7 措施的声明承诺 黄月明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发行人 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声明承 8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宜潘、 诺 黄月明 9 关于利润分派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均系其自愿作出,履行了相应的决 策程序,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合法合规。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 施的合法性 3-3-2-239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对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内容合法、合规,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 制改革的意见》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应同时提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的相关要求。 同时,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摊 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 要求,就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已将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上述相关承诺主体 的承诺等事项形成议案,由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十三、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 价 本所律师已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和讨论,已审阅了《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并特别审阅了其中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内容。本所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 告相关内容与本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中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 因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四、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 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相关情况 1. 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情况及合法合规情况 3-3-2-240 根据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相关公告文件,2015 年 10 月 15 日,股转 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5〕6735 号),同意发行人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 证券简称为“利和兴”,证券代码为“834013”,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2016 年 3 月 31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股票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股 转系统函〔2016〕2806 号),同意发行人股票自 2016 年 4 月 5 日起由协议转让方 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 2019 年 6 月 28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9〕2592 号), 同意自 2019 年 7 月 4 日起终止发行人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 2. 发行人挂牌期间的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挂牌期间披露的公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股转系 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 在因违反股转系统相关规定而受到股转公司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挂牌期间披露的公告和发行人承 诺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 、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及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业务所涉政 府部门网站,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发行人申请股票终止挂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通知、会议记录和决议,2018 年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会议记录、股东表决票、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相关公告,并经本 3-3-2-241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履行了如下程序: (1)发行人申请终止挂牌通过董事会审议 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申请公司 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与申请股票终止挂牌相关的议案,同意申请终止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股票终止挂牌事宜。其中,关联董事对《关 于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回避了表决。 (2)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 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司在股转系统的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 发布《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暂停转让的公告》,公告公司股 票因申请股票终止挂牌而自 2019 年 5 月 13 日开市起停牌。 (3)发行人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已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9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出席该次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 保护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申请股票终止挂牌相关的 议案,同意申请终止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股票 终止挂牌事宜。其中,关联股东对《关于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 保护措施的议案》回避了表决。 (4)股转公司同意发行人终止挂牌 2019 年 6 月 28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3-3-2-242 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9〕2592 号), 同意自 2019 年 7 月 4 日起终止发行人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已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已取得股转公司的审核同意,终止挂牌程序 合法、合规。 4. 发行人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与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差异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中涉及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 主要资产、业务情况等相关内容,以及发行人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备 查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的报告期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3 月,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9 年 7 月 4 日,在此期间,发行人除公开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外,还按照相关规定披露 了定期公告和重要的临时公告。 (1) 非财务事项 由于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发生变化,公司的关联方、主要资产、债权 债务、分公司、对外投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方面与股转系统 挂牌期间披露的情况相比存在差异。其他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本次 内容 股转系统披露文件主要情况 差异情况说明 申报文件披露主要情况 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影响的风 客户集中风险、收入和业绩增速放 险、市场竞争风险、客户集中 缓的风险、市场竞争风险、产品升 度较高的风险、人力和材料成 级和技术迭代的风险、产品质量风 更加系统、充分地 风险因 本上升的风险、科技创新成立 险、信息安全风险、研发和创新投 披露公司的风险 素 持续发展的风险、技术泄密的 入无法转化为经营成果的风险、人 因素 风险、人才风险、毛利率波动 才流失风险、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 风险、存货余额较大的风险、 失败的风险、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 外协加工风险 风险、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3-3-2-243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本次 内容 股转系统披露文件主要情况 差异情况说明 申报文件披露主要情况 存货规模较大及减值的风险、人力 成本上升及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 风险、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规 模快速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股权 分散的风险、生产经营场所租赁的 风险、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报告期变化导致 关联交易不同。补 关联方 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 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创 充披露了直接或 及关联 的要求,列示关联方和关联关 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列示关联 间接持有公司 5% 关系 系 方和关联关系 以上股份的关联 方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司属于制造业中的专用设备制造 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 业,行业分类代码为 C35。根据《国 行业属于制造业中的专用设备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制造业,行业分类代码为 C35。 ( GB/T4754-2017 )》, 公 司 属 于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 C3569 其他电子专用设备制造。根 根据公司所从事 码(GB/4754-2011)》,公司所 所属行 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 的经营业务情况, 处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 业分类 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明确的重点 对所处行业分类 (C35)之电子工业专用设备 领域,高端装备制造业要积极发展 进行了更新披露 制造(C3562)。按照股转系统 以数字化、柔性化及系统集成技术 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 为核心的智能制造装备,公司属于 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为 战略新兴产业中的“智能制造装备 C3562 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 业”,根据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 造。 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所处行 业为“重大成套设备制造”。 公司自设立以来专注于自动化、智 能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 移动智能终端相关的自动化测 前,公司作为设备供应商,主要服 根据公司主营业 主营业 试设备、自动化组装设备、自 务于信息和通信技术等领域客户。 务情况进行了更 务 动化包装设备、工业焊接机器 报告期内,公司的产品主要应用于 新披露 人的研发、生产、销售。 移动智能终端和网络基础设施器 件的检测和制造领域。 3-3-2-244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本次 内容 股转系统披露文件主要情况 差异情况说明 申报文件披露主要情况 针对公司主要产 公司产品分为自动化手机检测 品情况更新了产 主要产 设备、自动化手机组装设备、 公司主要产品为检测类设备、制程 品分类的披露,更 品 自动化包装设备、工业焊接机 类设备和综合类设备 加切合公司实际 器人等四类 情况 报告期不同,根据 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比对了在主 招股说明书中列示了行业内与发 公司的主营业务 同行业 营业务和主要产品类别方面与 行人产品的应用领域较为类似的 与主要产品的发 公司 公司具有一定可比性的两家公 智能制造设备企业 展状况,重新选取 司 了同行业公司 股东人 随着公司的发展, 数和股 公司共有 17 名股东 公司共有 117 名股东 公司进行了增资 本 扩股 根据公司业务发 子公司 公司列示了截至当时的 7 家个 公司列示了截至目前的 9 家子公司 展需要新设子公 数量 子公司 司 根据创业板招股 董监高 公开转让说明书对董监高人员 对招股说明书中董监高人员的简 书的披露要求对 人员简 的任职经历等披露较为简单 历进行了更加完善的披露 工作经历期间进 历 行了补充披露 林宜潘、黄月明、潘宏权、梁 林宜潘、黄月明、潘宏权、梁清利、 董监高 根据公司完善公 清利、汪林、侯卫峰、方娜、 汪林、侯卫峰、方娜、邬永超、贺 人员构 司治理结构新增 邬永超、贺美华、邹高、程金 美华、邹高、程金宏、梅健、郑晓 成 人员而补充披露 宏、梅健 曦 招股说明书从以下方面对业务模 根据创业板的要 公开转让说明书对公司的采购 业务模 式进行了披露:1、销售模式:(1) 求对商业模式进 流程、生产流程、销售流程和 式 设备销售(2)技术服务。2、研发 行了更加准确的 研发流程进行了披露 模式。3、采购模式。4、生产模式 披露 林文煦因个人原 因辞职;补充认定 核心技 林宜潘、潘宏权、林文煦 潘宏权、邬永超、卢真光、张磊 邬永超、卢真光及 术人员 张磊为核心技术 人员 竞争优 1、技术研发优势:(1)研发团 1、技术研发与人才优势:(1)公 更新了公司竞争 势 队优势(2)研发管理优势及客 司具备定制化产品研发设计能力 优势的披露 3-3-2-245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本次 内容 股转系统披露文件主要情况 差异情况说明 申报文件披露主要情况 户定制需求的快速实现能力 (2)丰富的技术储备(3)高素质 (3)较强的测试能力。2、综 的人才队伍优势(4)丰富的行业 合成本优势。3、品牌优势。4、 应用经验。2、客户资源优势。3、 客户资源优势。5、制造加工优 综合服务优势。4、质量控制优势。 势。6、本地服务优势 5、品牌优势 基于上述,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非财 务信息与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深交 创业板和股转系统信息披露规则要求不同、报告期间变化以及公司持续经营发展 而出现的客观变化情况所致,不存在重大异常差异。 (2) 财务事项 为了更好地反映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提升会计信息 质量,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重大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的议案》,确认对发行人股份支付及业务合作项目协商终止的有关会计处理 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财务事项信息披露 之间的差异情况,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予以披露。 (二) 关于对赌协议的情况 1. 对赌协议相关情况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机构或相关自然人签署过 的对赌协议及其主要内容如下: (1) 尼克领军投资、尼克优先投资及樊晓娜 2015 年 3 月 9 日,北京尼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樊晓娜与发行人、发行人控 股股东林宜潘签署《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2015 年 6 月 4 3-3-2-246 日,北京尼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尼克优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林宜潘签署《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 议之补充协议》,其中约定:(i)利和兴合并会计报表中于 2015、2016 会计年 度实现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应分别不少于约定承诺业绩;(ii)如利和 兴 2015 年度、2016 年度实际实现业绩发生协议约定的情形,则增资方有权要求利 和兴控股股东林宜潘按照增资方的初始增资额进行现金补偿。 (2) 刘玉佳、肖嵘及银桦 5 号 2015 年 9 月 1 日,刘玉佳与肖嵘分别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林宜潘签署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2015 年 9 月,深圳市红塔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代其所管理的资管计划银桦 5 号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林宜潘签 署《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约定:(i) 利和兴合并会计报表中于 2015、2016 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应分别不少于约定承诺业绩;(ii)如利和兴 2015 年度、2016 年度实际实现业绩 发生协议约定的情形,则增资方有权要求利和兴控股股东林宜潘按照增资方的初 始增资额进行现金补偿。 2. 对赌协议履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2015 年度报告》《2016 年度报告》、上述协议增资方出具的声 明确认函以及本所律师对相关主体的访谈,发行人已达成协议所约定的承诺业绩, 发行人控股股东无需向上述增资方进行现金补偿,发行人控股股东与上述增资方 之间不存在应履行但未履行的义务。 根据发行人在深圳市监局的档案资料、发行人历次增资所签署的增资协议及 相应补充协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发行人现有股东出具的相关调查表和声明确 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与发行 人的股东之间未签署或达成任何其他有效的或将生效的对赌协议或类似的对赌安 排。 3-3-2-247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林宜潘与尼克领军投资、尼克优先 投资、樊晓娜、刘玉佳、肖嵘及银桦 5 号之间的对赌条款未触发,不存在实际执 行的情况;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林宜潘与尼克领军投资、尼克优先投资、樊晓 娜、刘玉佳、肖嵘及银桦 5 号就对赌协议的签署、履行和终止不存在争议、纠纷。 二十五、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以及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 的股票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本次发行完成后,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发 行人股票可于深交所上市交易。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3-3-2-24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赖江临 胡一舟 郭钟泳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 3-3-2-249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专利一览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发行人 一种纸盒包装机 实用新型 2013205572794 2013-09-03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2 发行人 自动纸盒包装机 实用新型 2013205572756 2013-09-03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 发行人 纸盒包装机 实用新型 2013205572722 2013-09-03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4 发行人 自动纸盒送料包装机 实用新型 2013205922586 2013-09-18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5 发行人 一种自动纸盒包装机 实用新型 2013205922567 2013-09-18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6 发行人 一种用于纸盒喷胶封口的包装机 实用新型 2014202847785 2014-05-30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7 发行人 一种鞋盒自动包装机 实用新型 2014206124291 2014-10-22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8 发行人 一种多功能卧式自动包装机 实用新型 2014206123513 2014-10-22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9 发行人 可调式料盘载具 实用新型 2017205244586 2017-05-11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0 发行人 快换式机械手爪 实用新型 201720522189X 2017-05-11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1 发行人 自动输送粘贴透明胶带机 实用新型 2017205627672 2017-05-19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2 发行人 流水线上翻转机构 实用新型 2017205783651 2017-05-23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3 发行人 一种翻转装置 实用新型 2017207348804 2017-06-21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3-2-250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4 发行人 一种真空吸附装置 实用新型 2017217121021 2017-12-11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5 发行人 一种手机 NFC 自动测试装置 实用新型 2017217711298 2017-12-18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6 发行人 一种全自动手机测试装置 实用新型 2017217698185 2017-12-18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7 发行人 一种多方位防水测试装置 实用新型 2017217698096 2017-12-18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8 发行人 一种手机单板的 FT 测试装置 实用新型 2017217698062 2017-12-18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9 发行人 一种主板射频测试箱 实用新型 2017217816054 2017-12-19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20 发行人 一种用于车载主板的 CBT 测试平台 实用新型 2017217816020 2017-12-19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21 发行人 一种显示屏检测翻膜装置 实用新型 2017218507823 2017-12-26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22 发行人 一种塑封机排废机构 实用新型 2017218507804 2017-12-26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23 发行人 多功能贴膜头 实用新型 2017218479486 2017-12-26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24 发行人 一种自动取膜机构 实用新型 2017218651612 2017-12-27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25 发行人 定制化综合测试柜 实用新型 2017219177892 2017-12-28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26 发行人 手机电池检漏与电性能测试平台 实用新型 2017218839585 2017-12-28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27 发行人 天线自动测试暗箱 实用新型 2017218824185 2017-12-28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3-2-251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28 发行人 一种全自动塑封切角装置 实用新型 2017219094885 2017-12-29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29 发行人 一种通用环形传输定位装置 实用新型 2017219094796 2017-12-29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0 发行人 一种全自动底封塑封机 实用新型 2017219055236 2017-12-29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1 发行人 一种全自动中封塑封机 实用新型 2017219055151 2017-12-29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2 发行人 一种新型切膜塑封装置 实用新型 2017219055128 2017-12-29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3 发行人 一种新型包装盒塑封装置 实用新型 2017219054943 2017-12-29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4 发行人 一种屏幕自动擦拭机构 实用新型 2017219054799 2017-12-29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5 发行人 一种浮动对接结构 实用新型 2017219054765 2017-12-29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6 发行人 一种全自动包膜塑封装置 实用新型 2017219021988 2017-12-29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7 发行人 一种全自动塑封端切装置 实用新型 2017219094870 2017-12-29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8 发行人 一种通用贴膜机 实用新型 2017219021564 2017-12-29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9 发行人 气缸调试工具板 实用新型 2018200560346 2018-01-12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40 发行人 一种包胶 USB 结构 实用新型 2018200529998 2018-01-12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41 发行人 一种压板的升降机构 实用新型 2018200609028 2018-01-15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3-2-252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42 发行人 摇杆升降机构 实用新型 2018200598822 2018-01-15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43 发行人 单板模块化温循测试装置 实用新型 2018201378139 2018-01-26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带 PWM 调速的 DC 风扇停转检测报警 44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01820137811X 2018-01-26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装置 45 发行人 单板测试箱 实用新型 2018201372147 2018-01-26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46 发行人 超级电容测试夹具 实用新型 2018201363792 2018-01-26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47 发行人 一种多工位自动折弯装置 实用新型 2018219345835 2018-11-22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48 发行人 塑封机切角理膜机构 实用新型 201820194537X 2018-02-05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49 发行人 一种流水线转角换向装置 实用新型 2019203063797 2019-03-11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50 发行人 一种屏幕撕膜机 实用新型 2019212523003 2019-07-31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51 发行人 一种自适应自动定位装置 实用新型 2019212524063 2019-07-31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52 发行人 一种自动翻转的焊接工装 实用新型 2019214493680 2019-08-30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3-2-253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著作权一览表 序 著作权人 证书编号 登记号 作品或软件名称 开发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颁发日期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号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全自动纸盒包 1 发行人 2013SR146445 2013-07-17 2013-08-14 2013-12-16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0652207 号 装机控制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AC-DC 模块老化智能控 2 发行人 2017SR655634 2017-09-28 2017-09-29 2017-11-29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240918 号 制系统 V1.00 软著登字第 手机屏幕缺陷检测项 3 发行人 2017SR655314 2017-10-11 2017-10-12 2017-11-29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240598 号 目之电控系统 V1.00 软著登字第 基于 ABB 机器人的智能 4 发行人 2017SR655311 2017-10-18 2017-10-19 2017-11-29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240595 号 搬运系统 V1.00 软著登字第 基于单片机的打磨加 5 发行人 2017SR655316 2017-10-26 2017-10-27 2017-11-29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240600 号 热智能控制系统 V1.00 基于单片机的语音识 软著登字第 6 发行人 2017SR654405 别的智能控制系统 2017-11-01 2017-11-03 2017-11-29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239689 号 V1.0 软著登字第 产线自动上下料控制 7 发行人 2018SR129716 2017-11-01 2017-11-08 2018-02-27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458811 号 系统 V1.0 软著登记第 利和兴 5000A 防水设备 8 发行人 2018SR381039 2018-02-10 2018-02-17 2018-05-25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710134 号 控制系统 V1.0 3-3-2-254 序 著作权人 证书编号 登记号 作品或软件名称 开发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颁发日期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号 软著登记第 利和兴全自动装盒机 9 发行人 2018SR381034 2018-02-10 2018-02-17 2018-05-25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710129 号 控制系统 V1.0 软著登记第 螺母焊接机控制系统 10 发行人 2018SR443032 2018-04-10 2018-04-17 2018-06-12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772127 号 V1.0 软著登记第 Android 智能终端音频 11 发行人 2018SR442687 2018-03-21 2018-03-28 2018-06-12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771782 号 测试系统 V1.14 软著登记第 手机后摄像头设备系 12 发行人 2018SR442694 2018-02-10 2018-02-17 2018-06-12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771789 号 统 V1.0 软著登记第 SMT 上料视觉定位控制 13 发行人 2018SR315815 2018-02-10 2018-02-17 2018-05-0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644910 号 系统 V1.0 软著登记第 汽车前座椅设备系统 14 发行人 2018SR442699 2018-02-10 2018-02-17 2018-06-12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771794 号 V1.0 软著登字第 基带板全智能测试软 15 发行人 2018SR314976 2017-07-11 2017-07-13 2018-05-0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644071 号 件 V1.0 软著登字第 全智能焊接机器人精 16 发行人 2018SR315245 2017-11-15 2017-11-22 2018-05-0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644340 号 确焊接控制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天线一致性多功率分 17 发行人 2018SR314994 2017-08-16 2017-08-16 2018-05-0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644089 号 析检测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电池性能测试包装一 18 发行人 2018SR314295 2017-11-16 2017-11-20 2018-05-0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643390 号 体化服务平台 V1.0 3-3-2-255 序 著作权人 证书编号 登记号 作品或软件名称 开发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颁发日期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号 软著登字第 智能化整流器性能检 19 发行人 2018SR314715 2017-09-06 2017-09-08 2018-05-0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643810 号 测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高灵敏度电池检漏系 20 发行人 2018SR314708 2017-12-01 2017-12-04 2018-05-0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643803 号 统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SMAX 通用型测试柜控 21 发行人 2018SR314700 2017-07-11 2017-07-12 2018-05-0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643795 号 制平台 V1.0 软著登字第 线路板全功能测试检 22 发行人 2018SR314744 2017-06-14 2017-06-15 2018-05-0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643839 号 测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车载芯片性能智能一 23 发行人 2018SR314851 2017-07-26 2017-07-26 2018-05-0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643946 号 站式测试平台 V1.0 软著登字第 智能连接器视觉效果 24 发行人 2018SR314737 2017-11-22 2017-11-28 2018-05-0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643832 号 检测软件 V1.0 线路板氟化液保护层 软著登字第 25 发行人 2018SR316393 智能喷涂控制软件 2017-05-10 2017-05-23 2018-05-0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645488 号 V1.0 软著登字第 智能电池性能出厂检 26 发行人 2018SR316427 2017-06-14 2017-06-30 2018-05-0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645522 号 测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PCB 板自动化上料智能 27 发行人 2018SR316424 2017-07-19 2017-07-20 2018-05-0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645519 号 控制系统 V1.0 3-3-2-256 序 著作权人 证书编号 登记号 作品或软件名称 开发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颁发日期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号 工业焊接机器人焊接 软著登字第 28 发行人 2018SR314722 作业一体化控制系统 2018-03-08 2018-03-09 2018-05-0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643817 号 V1.0 软著登字第 工业机器人运动数据 29 发行人 2018SR314905 2018-02-08 2018-02-09 2018-05-0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644000 号 传输监控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手机防水级别测试评 30 发行人 2018SR314985 2017-09-12 2017-09-13 2018-05-0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644080 号 价服务平台 V1.0 软著登字第 摄像头功能测试软件 31 发行人 2018SR730163 2018-06-02 2018-06-09 2018-09-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059258 号 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车载屏检测设备系统 32 发行人 2018SR730171 2018-06-22 2018-06-29 2018-09-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059266 号 V1.0 曝光线 IN LING 线模组 软著登字第 33 发行人 2018SR726072 Anglecure 设备控制系 2018-06-30 2018-07-07 2018-09-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055167 号 统 V1.0 曝光 IN LING 线模组 软著登字第 34 发行人 2018SR811204 Sidecure 设备控制系 2018-06-14 2018-06-21 2018-10-11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140299 号 统 V1.0 软著登字第 曝光 IN LING 线模组测 35 发行人 2018SR815751 2018-06-25 2018-07-03 2018-10-12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144846 号 试软件系统 V1.0 3-3-2-257 序 著作权人 证书编号 登记号 作品或软件名称 开发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颁发日期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号 软著登字第 曝光 IN LING 线模组上 36 发行人 2018SR821668 2018-07-12 2018-07-19 2018-10-15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150763 号 料设备控制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曝光 IN LING 线模组下 37 发行人 2018SR811209 2018-07-23 2018-07-30 2018-10-11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140304 号 料设备控制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屏检测自动上下料设 38 发行人 2018SR900247 2018-09-21 2018-09-28 2018-11-12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229342 号 备控制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浸漆设备控制 39 发行人 2018SR975006 2018-09-16 2018-09-23 2018-12-04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304101 号 系统 V1.0 K93STH LCD 软对硬视 软著登字第 40 发行人 2018SR913159 觉自动对位贴合系统 2018-09-20 2018-09-20 2018-11-15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242254 号 V1.0 软著登字第 SMT 钢网清洗全自动线 41 发行人 2018SR928400 2018-10-10 2018-10-10 2018-11-2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257495 号 控制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结构视觉检测 42 发行人 2018SR913244 2018-09-03 2018-09-18 2018-11-15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242339 号 设备控制系统 V1.0 利和兴 Mediatest2100 软著登字第 43 发行人 2018SR913235 测试平台控制系统 2018-07-17 2018-07-31 2018-11-15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242330 号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 3300 功能测试 44 发行人 2018SR913249 2018-08-20 2018-08-31 2018-11-15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242344 号 平台控制系统 V1.0 3-3-2-258 序 著作权人 证书编号 登记号 作品或软件名称 开发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颁发日期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号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胶囊转笼预干 45 发行人 2018SR1042375 2018-10-18 2018-10-25 2018-12-2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371470 号 机控制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TP 贴合设备视觉定位 46 发行人 2018SR1075216 2018-07-19 2018-07-26 2018-12-26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404311 号 软件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计算机软件加 47 发行人 2019SR0066418 2018-07-10 2018-07-16 2019-01-1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487175 号 许可证控制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手机 TP 贴合制 48 发行人 2019SR0065251 2018-07-12 2018-07-19 2019-01-1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486008 号 造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手机通用贴膜 49 发行人 2019SR0065261 2018-07-26 2018-08-09 2019-01-1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486018 号 制造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模组工厂全自动贴膜 50 发行人 2019SR0065115 2018-08-10 2018-08-17 2019-01-1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485872 号 线控制系统 V1.0 利和兴汽车后排座椅 软著登字第 51 发行人 2019SR0072670 链板装配线控制系统 2018-11-20 2018-11-27 2019-01-22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493427 号 V1.0 利和兴汽车前椅装配 软著登字第 52 发行人 2019SR0073833 线静音室测试控制系 2018-08-27 2018-09-03 2019-01-22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494590 号 统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 BOT 投首自动化 53 发行人 2019SR0075419 2018-07-26 2018-08-03 2019-01-22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496176 号 控制系统 V1.0 3-3-2-259 序 著作权人 证书编号 登记号 作品或软件名称 开发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颁发日期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号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 SMT 全自动贴付 54 发行人 2019SR0070237 2018-10-24 2018-10-31 2019-01-21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490994 号 机控制系统 V1.0 利和兴 1600 系列拼版 软著登字第 55 发行人 2019SR0280715 射频测试平台控制系 2019-02-20 2019-02-27 2019-03-26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701472 号 统 V1.0 32-75 寸屏检测线 软著登字第 56 发行人 2019SR0353547 _Buffer 模块控制系统 2019-03-27 2019-04-01 2019-04-19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774304 号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 8000 系列测试 57 发行人 2019SR0370450 2019-02-20 2019-02-27 2019-04-22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791207 号 自动化控制系统 V1.0 利和兴 2000 系列板级 软著登字第 58 发行人 2019SR0272898 加载基带测试平台控 2019-02-20 2019-02-27 2019-03-22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693655 号 制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自动焊接测试 59 发行人 2019SR0337372 2019-01-25 2019-01-31 2019-04-16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758129 号 线设备控制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波峰焊对接项 60 发行人 2019SR0337075 2019-01-25 2019-01-31 2019-04-16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757832 号 目设备控制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软包电池测装 61 发行人 2019SR0272894 2019-02-25 2019-03-04 2019-03-22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693651 号 控制系统 V1.0 3-3-2-260 序 著作权人 证书编号 登记号 作品或软件名称 开发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颁发日期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号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底封塑封机控 62 发行人 2019SR0459470 2019-02-10 2019-02-17 2019-05-14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880227 号 制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 ST 共用测试设 63 发行人 2019SR0466674 2019-03-25 2019-03-28 2019-05-15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887431 号 备控制系统 V1.0 利和兴 6002A 整机 PT 软著登字第 64 发行人 2019SR0558246 快充测试平台控制系 2018-08-23 2018-08-30 2019-06-03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979003 号 统 V1.0 利和兴 软著登字第 SuperProTest3002A-3 65 发行人 2019SR0540232 2019-04-10 2019-04-20 2019-05-29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960989 号 -整机定制化加载自动 化平台控制系统 V1.0 利和兴 软著登字第 RadioTest8903-整机 66 发行人 2019SR0544599 2019-04-10 2019-04-19 2019-05-3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965356 号 天线并行测试自动化 平台控制系统 V1.0 利和兴 8305B 智能手机 软著登字第 67 发行人 2019SR0599258 整机测试自动化装备 2018-12-13 2018-12-20 2019-06-12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020015 号 控制系统 V1.0 3-3-2-261 序 著作权人 证书编号 登记号 作品或软件名称 开发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颁发日期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号 利和兴 8900 整机天线 软著登字第 68 发行人 2019SR0594745 一致性测试自动化平 2019-03-14 2019-03-21 2019-06-11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015502 号 台控制系统 V1.0 利和兴 6004A 整机无线 软著登字第 69 发行人 2019SR0728799 充电测试平台控制系 2019-06-07 2019-06-14 2019-07-15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149556 号 统 V1.0 利和兴 8508 电池尺寸 软著登字第 70 发行人 2019SR0591973 厚度测试平台控制系 2019-02-05 2019-02-12 2019-06-11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012730 号 统 V1.0 利和兴 8100 智能手机 软著登字第 71 发行人 2019SR0591990 整机测试自动化装备 2018-11-13 2018-11-20 2019-06-11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012747 号 控制系统 V1.0 利和兴单曲面保护膜 软著登字第 72 发行人 2019SR0728804 贴膜设备控制系统 2019-06-07 2019-06-15 2019-07-15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149561 号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欣高贴合设备 73 发行人 2019SR0702648 2019-05-06 2019-05-13 2019-07-0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123405 号 数据采集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螺柱焊接设备 74 发行人 2019SR0702666 2019-04-04 2019-04-11 2019-07-0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123423 号 软件系统 V2.0 3-3-2-262 序 著作权人 证书编号 登记号 作品或软件名称 开发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颁发日期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号 利和兴 ST 共用检测设 软著登字第 75 发行人 2019SR0701779 备上位机软件系统 2019-02-14 2019-02-21 2019-07-0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122536 号 V1.0 利和兴 8306B 智能手机 软著登字第 76 发行人 2019SR0591981 整机测试自动化装备 2019-01-04 2019-01-11 2019-06-11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012738 号 控制系统 V1.0 利和兴全自动保护膜 软著登字第 77 发行人 2019SR0767879 贴附机平台控制系统 2019-04-11 2019-04-18 2019-07-24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188636 号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 F1 总装测试自 78 发行人 2019SR0662037 2019-06-10 2019-06-17 2019-06-27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082794 号 动线控制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网印自动线控 79 发行人 2019SR0663477 2019-06-12 2019-06-17 2019-06-27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084234 号 制系统 V1.0 利和兴四曲面保护膜 软著登字第 80 发行人 2019SR0649255 贴膜设备下料视觉控 2019-01-17 2019-01-24 2019-06-24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070012 号 制系统 V1.0 利和兴能源产品定制 软著登字第 81 发行人 2019SR0832907 电源功能测试平台控 2019-05-10 2019-05-17 2019-08-12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253664 号 制系统 V1.0 3-3-2-263 序 著作权人 证书编号 登记号 作品或软件名称 开发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颁发日期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号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板级自动测试 82 发行人 2019SR0809227 2019-05-10 2019-05-20 2019-08-05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229984 号 机械手控制系统 V1.0 利和兴 8005 智能手机 软著登字第 83 发行人 2019SR0832892 整机测试自动化装备 2019-07-10 2019-07-17 2019-08-12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253649 号 控制系统 V1.0 利和兴双曲面散热膜 软著登字第 84 发行人 2019SR0649088 贴膜设备视觉自动上 2019-02-15 2019-02-22 2019-06-24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069845 号 料控制系统 V1.0 利和兴车载 T-BOX 自动 软著登字第 85 发行人 2019SR0626040 放 SMT 工装设备控制系 2019-04-27 2019-04-29 2019-06-1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046797 号 统 V1.0 利和兴车载 T-BOX 自动 软著登字第 86 发行人 2019SR0628874 装电池盖设备控制系 2019-04-27 2019-04-29 2019-06-1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049631 号 统 V1.0 利和兴 PAD/手表整线 软著登字第 87 发行人 2019SR0627916 自动功能测试平台控 2019-03-27 2019-04-05 2019-06-1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048673 号 制系统 V1.0 利和兴双曲面保护膜 软著登字第 88 发行人 2019SR0646418 贴膜设备机器人控制 2019-05-06 2019-05-13 2019-06-24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067175 号 系统 V1.0 3-3-2-264 序 著作权人 证书编号 登记号 作品或软件名称 开发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颁发日期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号 利和兴四曲面散热膜 软著登字第 89 发行人 2019SR0646422 贴膜设备精准对位视 2019-06-05 2019-06-12 2019-06-24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067179 号 觉控制系统 V1.0 利和兴 8000A 智能手机 软著登字第 90 发行人 2019SR0585731 整机测试自动化装备 2018-10-18 2018-10-25 2019-06-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006488 号 控制系统 V1.0 利和兴 5001 电池电性 软著登字第 91 发行人 2019SR0585715 能及检漏测试平台控 2018-07-28 2018-07-31 2019-06-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006472 号 制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 IVY 自动上下料 92 发行人 2019SR0570119 2019-03-28 2019-04-04 2019-06-04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990876 号 软件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93 发行人 2019SR0570103 SMT 视觉标定系统 V1.0 2019-02-20 2019-02-27 2019-06-04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3990860 号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 STH 自动剥膜机 94 发行人 2019SR0933307 2019-05-27 2019-06-05 2019-09-09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354064 号 控制系统 V1.0 利和兴美国钢网清洗 软著登字第 95 发行人 2019SR0937558 全自动线控制系统 2019-08-12 2019-08-12 2019-09-09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358315 号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 KFCD 标准接驳 96 发行人 2019SR1124001 2019-08-12 2019-08-12 2019-11-07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544758 号 台控制系统 V1.0 3-3-2-265 序 著作权人 证书编号 登记号 作品或软件名称 开发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颁发日期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号 利和兴 1000 系列拼板 软著登字第 97 发行人 2019SR1088296 射频测试平台控制系 2019-08-15 2019-08-22 2019-10-2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509053 号 统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单板功能测试 98 发行人 2019SR1088310 2019-08-10 2019-08-17 2019-10-2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509067 号 平台控制系统 V1.0 利和兴一次电源模块 软著登字第 99 发行人 2019SR1121781 功能测试平台控制系 2019-05-10 2019-05-17 2019-11-06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542538 号 统 V1.0 利和兴二次电源模块 软著登字第 100 发行人 2019SR1088302 常规功能测试平台控 2019-08-10 2019-08-17 2019-10-2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509059 号 制系统 V1.0 利和兴适配器电源功 软著登字第 101 发行人 2019SR1111804 能测试平台控制系统 2019-05-10 2019-05-17 2019-11-04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532561 号 V1.0 利和兴适配器电源共 软著登字第 102 发行人 2019SR1131291 模测试平台控制系统 2019-05-10 2019-05-17 2019-11-0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552048 号 V1.0 利和兴一次电源整机 软著登字第 103 发行人 2019SR1109217 功能测试平台控制系 2019-05-10 2019-05-17 2019-11-01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529974 号 统 V1.0 3-3-2-266 序 著作权人 证书编号 登记号 作品或软件名称 开发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颁发日期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号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脚手板焊接工 104 发行人 2019SR0874963 2019-7-25 2019-7-31 2019-8-22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295720 号 作站控制系统 V1.0 利和兴能源产品安规 软著登字第 105 发行人 2019SR1098874 测试平台控制系统 2019-08-10 2019-08-17 2019-10-3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519631 号 V1.0 利和兴适配器产品安 软著登字第 106 发行人 2019SR1111011 规测试平台控制系统 2019-08-10 2019-08-17 2019-11-01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531768 号 V1.0 利和兴二次电源模块 软著登字第 107 发行人 2019SR1098443 多工位功能测试平台 2019-08-10 2019-08-17 2019-10-3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519200 号 控制系统 V1.0 利和兴 5G 介质滤波器 软著登字第 108 发行人 2019SR1313256 多路调测控制系统 2019-11-26 2019-11-26 2019-12-09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734013 号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中穿式标准测 109 发行人 2020SR0176577 2020-01-16 2020-01-16 2020-02-25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5055273 号 试机台控制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口罩机控制系 110 发行人 2020SR0188451 2020-02-17 2020-02-17 2020-02-27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5067147 号 统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全自动覆膜机 111 发行人 2019SR1356412 2019-10-10 2019-10-20 2019-12-12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4777169 号 控制系统 V1.0 3-3-2-267 序 著作权人 证书编号 登记号 作品或软件名称 开发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颁发日期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号 利和兴 软著登字第 MechTest8200SX 组件 112 发行人 2020SR0469073 2019-02-20 2019-02-20 2020-05-1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5347769 号 尺寸测量装备控制系 统 V1.0 利和兴 CameraTest7200 三摄 软著登字第 113 发行人 2020SR0468428 模组黑影黑点自动化 2019-02-20 2019-02-20 2020-05-1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5347124 号 测试平台控制系统 V1.0 利和兴 软著登字第 MultiMediaTest8200 114 发行人 2020SR0466903 2019-02-20 2019-02-20 2020-05-1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5345599 号 整机屏幕测试装备控 制系统 V1.0 利和兴高压双工位 软著登字第 115 发行人 2020SR0466770 2802 平台控制系统 2020-04-18 2020-04-18 2020-05-1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5345466 号 V1.0 利和兴 8602 整机接口 软著登字第 116 发行人 2020SR0531538 MMI 测试设备控制系统 2020-02-24 2020-02-24 2020-05-2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5410234 号 V1.0 3-3-2-268 序 著作权人 证书编号 登记号 作品或软件名称 开发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颁发日期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号 利和兴 1605A 车载模块 软著登字第 117 发行人 2020SR0531793 CBT 测试自动化平台控 2020-05-18 2020-05-18 2020-05-2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5410489 号 制系统 V1.0 3-3-2-269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授信、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一览表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授信、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一览表 签订日 授信 担保 担保 序号 受信方 授信方 合同编号 授信期间 担保合同 担保方 担保期限 期 额度 方式 金额 自单笔授信业务主合 《本金最高额保证 连带 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 15,000 合同》(HTWBTZ440 林宜潘 责任 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 万元 670000201900006) 保证 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 中国建设 止 《项目融资贷 2019 年 1 月 银行股份 2019 年 自单笔授信业务主合 利和兴 款合同》(HTW 15,000 31 日至 202 1 有限公司 1 月 19 《本金最高额保证 连带 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 江门 BTZ440670000 万元 7 年 1 月 30 15,000 江门市分 日 合同》(HTWBTZ440 发行人 责任 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 201900004) 日 万元 行 670000201900005) 保证 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 止 《最高额抵押合同》 利和兴江 2,753.2 (2018 年江建抵字 抵押 - 门 288 万元 第 014 号) 《最高额不可撤销 连带 1,000 万 至主合同项下每笔贷 招商银行 2019 年 8 月 担保书》755XY2019 林宜潘 责任 《授信协议》 2019 年 元 款到期日届满起三年 股份有限 1,000 13 日至 202 01934602) 保证 2 发行人 (755XY20190 8 月 14 公司深圳 万元 0 年 8 月 12 《最高额不可撤销 连带 19346) 日 1,000 万 至主合同项下每笔贷 分行 日 担保书》(755XY20 黄月明 责任 元 款到期日届满起三年 1901934603) 保证 3-3-2-270 签订日 授信 担保 担保 序号 受信方 授信方 合同编号 授信期间 担保合同 担保方 担保期限 期 额度 方式 金额 《最高额不可撤销 连带 利和兴东 1,000 万 至主合同项下每笔贷 担保书》(755XY20 责任 莞 元 款到期日届满起三年 1901934601) 保证 《最高额保证合同》 连带 1,500 万 保证期间起算之日起 中国民生 《综合授信合 2019 年 9 月 (公商保字第南海 1 林宜潘 责任 2019 年 元 三年 银行股份 同》(公授信 1,500 25 日至 202 900101 号) 保证 3 发行人 9 月 25 有限公司 字第南海 1900 万元 0 年 9 月 25 《最高额保证合同》 连带 日 1,500 万 保证期间起算之日起 深圳分行 1 号) 日 (公商保字第南海 1 黄月明 责任 元 三年 900102 号) 保证 《最高额保证合同》 连带 林宜潘、 8,000 万 主合同主债权发生期 (2020 圳中银布保 责任 黄月明 元 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额字第 00034A 号) 保证 《最高额保证合同》 连带 利和兴东 8,000 万 主合同主债权发生期 (2020 圳中银布保 责任 莞 元 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额字第 00034B 号) 保证 《授信额度协 中国银行 《最高额保证合同》 连带 议》 2020 年 5 月 利和兴江 8,000 万 主合同主债权发生期 股份有限 2020 年 8,000 (2020 圳中银布保 责任 4 发行人 (2020 圳中银 9 日至 2021 门 元 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公司深圳 5月9日 万元 额字第 00034B 号) 保证 布额协字第 00 年5月9日 布吉支行 《最高额抵押合同》 033 号) 8,000 万 (2020 圳中银布抵 黄月明 抵押 - 元 额字第 00033 号) 《保证金质押总协 主合同 保证 议》(2020 年圳中银 项下发 发行人 金质 - 布保质总字第 038 生的债 押 号) 权 3-3-2-271 签订日 授信 担保 担保 序号 受信方 授信方 合同编号 授信期间 担保合同 担保方 担保期限 期 额度 方式 金额 《最高额应收账款 主合同 应收 质押合同》(2020 圳 项下发 发行人 账款 - 中银布应质字第 000 生的债 质押 33 号) 权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履行的授信、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一览表 签订日 授信 担保 担保 序号 受信方 授信方 合同编号 授信期间 担保合同 担保方 担保期限 期 额度 方式 金额 《中小企业业务最 连带 高额保证合同》(20 林宜潘、 2,000 万 主合同主债权发生期 责任 16 圳中银布小保字 黄月明 元 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 《中小企业业 第 000138A 号) 中国银行 务授信额度协 2016 年 4 月 《中小企业业务最 2016 年 连带 股份有限 议》 2,000 20 日至 201 高额保证合同》(20 2,000 万 主合同主债权发生期 1 发行人 4 月 20 鹰富士 责任 公司深圳 (2016 圳中银 万元 7 年 4 月 20 16 圳中银布小保字 元 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日 保证 布吉支行 布额字第 7000 日 第 000138B 号) 138 号) 《中小企业业务最 高额抵押合同》(20 800.50 黄月明 抵押 - 16 圳中银布小抵字 万元 第 000138 号) 3-3-2-272 签订日 授信 担保 担保 序号 受信方 授信方 合同编号 授信期间 担保合同 担保方 担保期限 期 额度 方式 金额 《中小企业业务最 应收 高额质押合同》(20 2,000 万 发行人 账款 - 16 圳中银布小质字 元 质押 第 000138 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7 圳中银布保 连带 林宜潘、 4,000 万 主合同主债权发生期 额字第 00017B 号/ 责任 黄月明 元 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7 圳中银布保额 保证 字第 00017A 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 连带 利和兴东 4,000 万 主合同主债权发生期 (2017 圳中银布保 责任 莞 元 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额字第 00017C 号) 保证 《最高额保证合同》 连带 《授信额度协 4,000 万 主合同主债权发生期 中国银行 (2017 圳中银布保 鹰富士 责任 议》 2017 年 5 月 元 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股份有限 2017 年 4,000 额字第 00017 号) 保证 2 发行人 (2017 圳中银 3 日至 2018 公司深圳 5月3日 万元 《最高额抵押合同》 布额协字第 00 年5月3日 4,000 万 布吉支行 (2017 圳中银布抵 黄月明 抵押 - 017 号) 元 额字第 00017 号) 《保证金质押总协 主合同 保证 议》(2017 年圳中银 项下发 发行人 金质 - 布质总字第 022 号) 生的债 押 权 《应收账款质押合 主合同 应收 同》(2017 圳中银布 项下发 发行人 账款 - 应质字第 00017 号) 生的债 质押 权 3-3-2-273 签订日 授信 担保 担保 序号 受信方 授信方 合同编号 授信期间 担保合同 担保方 担保期限 期 额度 方式 金额 《最高额保证合同》 连带 林宜潘、 4,000 万 主合同主债权发生期 (2018 圳中银布保 责任 黄月明 元 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额字第 00013 号) 保证 《最高额保证合同》 连带 利和兴江 4,000 万 主合同主债权发生期 (2018 圳中银布保 责任 门 元 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额字第 00013A 号) 保证 《授信额度协 中国银行 2018 年 5 月 《最高额保证合同》 连带 议》 2018 年 利和兴东 4,000 万 主合同主债权发生期 股份有限 4,000 22 日至 201 (2018 圳中银布保 责任 3 发行人 (2018 圳中银 5 月 22 莞 元 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公司深圳 万元 9 年 5 月 22 额字第 00013B 号) 保证 布额协字第 00 日 布吉支行 日 《最高额抵押合同》 013 号) 8,800 万 (2018 圳中银布抵 黄月明 抵押 - 元 额字第 00013 号) 《应收账款质押合 主合同 应收 同》(2018 圳中银布 项下发 发行人 账款 - 应质字第 00013 号) 生的债 质押 权 《最高额保证合同》 连带 林宜潘、 5,000 万 主合同主债权发生期 (2019 圳中银布保 责任 黄月明 元 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授信额度协 额字第 00023 号) 保证 中国银行 2019 年 5 月 议》 2019 年 《最高额保证合同》 连带 股份有限 5,000 22 日至 202 利和兴东 5,000 万 主合同主债权发生期 4 发行人 (2019 圳中银 5 月 22 (2019 圳中银布保 责任 公司深圳 万元 0 年 5 月 22 莞 元 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布额协字第 00 日 额字第 00023B 号) 保证 布吉支行 日 023 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 连带 利和兴江 5,000 万 主合同主债权发生期 (2019 圳中银布保 责任 门 元 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额字第 00023A 号) 保证 3-3-2-274 签订日 授信 担保 担保 序号 受信方 授信方 合同编号 授信期间 担保合同 担保方 担保期限 期 额度 方式 金额 《最高额抵押合同》 5,000 万 (2019 圳中银布抵 黄月明 抵押 - 元 额字第 00023 号) 《保证金质押总协 主合同 保证 议》(2019 年圳中银 项下发 发行人 金质 - 布保质总字第 030 生的债 押 号) 权 《最高额应收账款 主合同 应收 质押合同》(2019 圳 项下发 发行人 账款 - 中银布质额字第 000 生的债 质押 23 号) 权 《最高额保证合同》 连带 林宜潘、 1,500 万 (0404512_002/040 责任 黄月明 元 北京银行 2017 年 4 月 4512_003) 保证 《综合授信合 2017 年 股份有限 1,500 14 日至 201 《最高额保证合同》 连带 5 发行人 同》 4 月 14 1,500 万 公司深圳 万元 8 年 4 月 14 (0404512_001) 鹰富士 责任 (0404512) 日 元 分行 日 保证 《最高额抵押合同》 1,500 万 任女汝9 抵押 (0404512_004) 元 招商银行 《授信协议》 2018 年 2018 年 6 月 《最高额不可撤销 连带 1,000 1,000 万 至主合同项下每笔贷 6 发行人 股份有限 (编号:755X 6 月 22 21 日至 201 担保书》(755XY20 林宜潘 责任 万元 元 款到期日届满起三年 公司深圳 Y2018017463) 日 9 年 6 月 20 1801746301) 保证 9 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黄月明之母。 3-3-2-275 签订日 授信 担保 担保 序号 受信方 授信方 合同编号 授信期间 担保合同 担保方 担保期限 期 额度 方式 金额 分行 日 《最高额不可撤销 连带 1,000 万 至主合同项下每笔贷 担保书》(755XY20 黄月明 责任 元 款到期日届满起三年 1801746302) 保证 结构 招商银行 2019 年 1 月 《授信协议》 2019 年 最高额质押合同(7 性存 股份有限 5,000 29 日至 202 5,000 万 7 发行人 (编号:755X 2 月 27 55XY20190028740 发行人 款最 - 公司深圳 万元 0 年 1 月 28 元 Y2019002874) 日 1) 高额 分行 日 质押 结构 招商银行 2018 年 12 《授信协议》 2018 年 最高额质押合同(7 性存 股份有限 1,000 月 1 日至 20 1,000 万 8 发行人 (编号:755X 11 月 29 55XY20180351830 发行人 款最 - 公司深圳 万元 19 年 11 月 3 元 Y2018035183) 日 1) 高额 分行 0日 质押 北京银行 2019 年 4 月 《综合授信合 2019 年 股份有限 5,000 25 日至 202 9 发行人 同》 4 月 25 - - - - 公司深圳 万元 1 年 4 月 24 (0547266)10 日 分行 日 10 该项等授信额度全额用于人民币汇票承兑,未约定担保条件。 3-3-2-276 附件四: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财政补贴情况一览表 序号 主体 取得财政补贴的依据 政府补贴的内容 发放金额(元) 相关时间 2017 年 2016 年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 深圳市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2016 年龙华新区经济服 2017 年 9 月 8 日收到 1 发行人 创新资金项目拟资助名单(第三 240,000 务局科技创新资金项目拟资助名单(第三批)公示》 补贴款 批)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 2017 年战略 “2017 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 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新能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产 2017 年 11 月 27 日收 2 发行人 源、新材料、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生命健康和机器 530,000 业 链 关 键 环 节 提 升 扶 持计 划 项 到补贴款 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类)项目资助计划公 目”- 整机(手机)自动化机械 示的通知》 手上下料设备的研发项目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区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华 2017 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境内 府办规〔2017〕4 号) 2017 年 12 月 21 日收 3 发行人 上市和挂牌资助类”-创新层挂 1,500,00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龙华区经济促进局 2017 年 到补贴款 牌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境内上市和挂牌资助 等三类)》 2018 年 3-3-2-277 序号 主体 取得财政补贴的依据 政府补贴的内容 发放金额(元) 相关时间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企业研 2018 年 1 月 30 日收到 4 发行人 办理 2017 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资助资金 1,018,000 究开发资助” 补贴款 拨款的通知》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区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华 2018 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府办规〔2017〕4 号) 2018 年 6 月 27 日收到 5 发行人 (企业信息化建设类)-用友 U8 412,700 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 2018 年龙华区产业 补贴款 信息化系统项目 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企业信息化建设类及企业 技术改造类第二批)公示的通知》 2019 年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9 年 2019 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全国中小企 2019 年 1 月 31 日收到 6 发行人 培育扶持计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300,000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深经贸 补贴款 转让系统挂牌项目资助计划经费 信息中小字〔2019〕14 号)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 号)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8 年第 2019 年 3 月 29 日收到 7 发行人 932,000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8 年第一批企业研 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 补贴款 究开发资助计划拟资助企业的公示》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19 年技术改造 2019 年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技术改 2019 年 4 月 30 日收到 8 发行人 倍增专项技术改造投资补贴项目第二批资助计划的 250,000 通知》(深工信投创字〔2019〕55 号) 造投资补贴项目第二批资助 补贴款 3-3-2-278 序号 主体 取得财政补贴的依据 政府补贴的内容 发放金额(元) 相关时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区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华 府办规〔2017〕4 号) 2019 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上 2019 年 5 月 28 日收到 9 发行人 800,000 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 2019 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 企业新增经济贡献资助类” 补贴款 资助名单(规上企业新增经济贡献资助类-第一批) 公示的通知第 16 项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区产业 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 2019 年 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华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百十 2019 年 9 月 26 日收到 10 发行人 府办规〔2017〕4 号) 500,000 五企业资助等 4 类)之“产业发 补贴款 2019 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境内上市和挂牌资助等 4 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类)项目拟资助名单 3-3-2-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