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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和兴: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2021-06-07  

                        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
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1
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2020年6月30日分别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
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0年8月31日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于2020年8月3日下发的审核函〔2020〕010258号《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
函(一)》)的相关事项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0年10月14日就深交所于2020年9月29日下发的审核
函〔2020〕010532号《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二)》)的相关事
项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于2020年11月3日就深交所于2020年10月29日下发的审核函〔2020〕010667号《关
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
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的相关事项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21年1月7日根据2020
年12月25日大信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5-00376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
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对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法
律意见书》中相关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及根据问询函之要求进行补充核
查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于2021年3月9日根据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1年2月5
日下发的审核函[2021]010263号《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注
册落实函》)并基于大信就发行人销售退回调整事项于2021年3月3日对大信审字
[2020]第5-00376号《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5-00158号《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等财务报告进行了调整并更新出具,对《注册落实函》所涉相关法律事



                                     2
项、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要求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针对发行人销售退回
调整事项以及第5-00376号《审计报告》更新出具所涉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条件的
影响情况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五)》)。


     鉴于大信已于2021年3月31日出具了大信审字[2021]第5-00034号《审计报告》
(以下简称第5-00034号《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21]第5-00035号《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第5-00035号《内控报告》)、大信专审字[2021]第5-00037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第5-00037号《纳税情况鉴证
报告》),同时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等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
修改和变动,本次发行上市报告期更新为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本所
现根据上述第5-00034号《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以及发行人提供
的有关事实材料,对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日期间《法律意见书》中相关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及根据注册落实函
之要求进行补充核查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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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所使用简称的
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
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深交所、中
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
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4
                                目       录


第一部分 发行人相关情况的变化 ..................................... 6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6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

四、 发起人和股东................................................. 11

五、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1

六、 发行人的业务................................................. 12

七、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3

八、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7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4

十、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8

十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8

十二、 发行人的税务............................................... 29

十三、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0

十四、 发行人的劳动及社会保障..................................... 31

十五、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3

第二部分   《注册落实函》相关法律问题答复的更新.................... 37

一、 《注册问询函》问题 2:关于重要客户情况变化 ................... 37

第三部分   结论 ................................................... 42

附件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专利权一览表》................. 44

附件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著作权一览表》................. 45

附件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授信、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一览表》. 47



                                     5
                  第一部分 发行人相关情况的变化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通过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上述会议的相关决议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上述批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其内部所需的批准和
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
会审核同意,并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提交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人
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股票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本次发
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注册基本资料、工商
登 记 资 料 、 截 至 2021 年 4 月 26 日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的发行人公示信息、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与决议,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公司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
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
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法人治理结构,选举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聘请
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若干职
能部门,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董事会各专门委
员会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
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2. 根据第 5-00034 号《审计报告》和发行人声明承诺,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分别为
4,914.24 万元、9,013.85 万元和 7,922.09 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
务状况良好,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第 5-00034 号《审计报告》及第 5-00035 号《内控报告》和发行人
声明承诺,发行人报告期财务会计报告均已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仍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相关公安派出所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出具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裁判文书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


                                    7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法律
意见书》正文之三(二)所述《证券法》规定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条件。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
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大信出具的第 5-00034 号《审计报告》、第
5-00035 号《内控报告》及第 5-00037 号《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具体如下:

    1.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部分“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
述,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仍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2. 根据第 5-00034 号《审计报告》、第 5-00035 号《内控报告》、发行人
承诺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申报会计师的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于报告期内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大信出具了最近三年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
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申报会计师大信出具无保留结
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仍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在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第 5-00034
号《审计报告》、公司资产的权属证明、采购和销售业务合同、租赁合同、人事
档案名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纳税证明资料、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
议和监事会决议、实际控制人填写出具的声明调查表及发行人的说明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主要管理人员及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访


                                   8
谈,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林宜潘、黄月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
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仍符合《创业板首发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4. 根据第 5-00034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发行人近两年的主营业务为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发行
人的主营业务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及说明,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发行人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根据发行人说明及相关股东出具的
确认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没有
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仍符合《创业板首发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5. 根据第 5-00034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天眼查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m/),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财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
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
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仍符合《创业板
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6. 根据工商、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登陆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仍符合《创业板首发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7.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企查查网站(https://www.qcc.com/)、


                                   9
天 眼 查 网 站 ( https://www.tianyancha.com/ ) 及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查询网络公开信息,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
违法行为,仍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8. 根据相关公安机关派出所机构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说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
平 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企查查网站(https://www.qcc.com/)及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网络公开信息,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仍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
款的规定。

    (四)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部分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章
节、第二部分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章节所述,并根据发行人说明及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发行条件,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验资复核报告》、大信于 2019
年 12 月 28 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19]第 5-00017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发
行前股本总额为 116,871,528 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仍符合《创
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
超过 38,957,176 股股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以上,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三)项的规定。



                                      10
   4.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年度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与
决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
据第 5-00034 号《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2019
年、2020 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9,013.85 万元、7,922.09 万元,累计不少于 5,000
万元,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规定的市值和财务指标
标准及第 2.1.1 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起人和股东


   (一)     发行人的股东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发行人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发行人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新增股东,发行人的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股东的自身基本情况变化

    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调查表、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相关核查截止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自身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及发行人股东名册,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
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动。



                                  11
    根据发行人股东的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起人及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
被冻结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




    六、 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未发生变更,仍然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境外业务

    根据梁陈彭律师事务所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就利和兴香港所出具的、并经中
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及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的《法律意见书》(以
下称《利和兴香港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利和兴香港已合法解散,具体情
况如下:


    利和兴香港“获得由公司注册处处长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在宪报刊登了有关
该公司的公告;依据《公司条例》第 751(1)条,公司注册处处长已在宪报刊登
的上述公告,除非处长在上述公告(宪报公告编号为 5755)刊登的日期后 3 个月
内收到对该公司的撤销注册的反对,否则处长可撤销该公司的注册”。


    利和兴香港“在三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并无收到任何人士或公司对该公司撤
销公司注册的反对,故香港公司注册处于 2021 年 02 月 19 日在宪报刊登了有关
该公司的公告(宪报公告编号为 889);依据《公司条例》第 751(3)条,该公司注
册处处长已在宪报刊登的上述公告(宪报公告编号为 889),宣布该公司的注册在
上述公告刊登当天给予撤销,而该公司也即时得以合法解散”。




                                   12
    (三)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工商登记资料,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现行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83928031P 号《营业
执照》,发行人的经营期限为长期。根据第 5-00034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现行
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深圳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
(http://cri.gz.gov.cn/),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依法存续,发
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
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5-00034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出
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填写的调查表或其出具
的声明,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
(https://www.qcc.com/)的查询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1.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利和兴南京股权结构变更

    根据利和兴南京在南京市江宁区行政审批局的档案资料、现行公司章程、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 2021 年 4 月 26 日,利和兴南京的
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13
                                                      认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1               发行人                   680             68

                   2               张纪民                   150             15
                           苏州顺融天使四期创业投
                   3                                        120             12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戴福全                   50               5

                                合计                       1,000            100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其他企业或组织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宜潘、黄月明出具的调查表及声明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
       其他企业或组织情况变化如下:


序               成立     注册资本及股权     关联自然人        主营
     企业名称                                                                住所        变化情况
号               日期         结构           的任职情况        业务
                                                           半导体照明
                          注册资本5,000万
                                                           器件和集成
                          元,深圳格兰达投                                深圳市坪山
                                                           电路的电子
                          资有限公司持股                                  区龙田街道
     深圳格兰                                林宜潘之胞    专用设备、汽
                2009年    80.80%、格兰达科                                竹坑社区翠
     达电子设                                兄林宜龙担    车零部件用                  注册资本、股
1               7 月 31   技集团有限公司                                  景路33号格
     备有限公                                任执行董事    夹具、自动化                东及住所变更
                日        持股19.20%;该公                                兰达装备产
     司                                      兼总经理      设备用夹具、
                          司由林宜潘之胞                                  业园二期厂
                                                           精密机械零
                          兄林宜龙实际控                                  房201
                                                           件的生产与
                          制
                                                           销售
                          注册资本2,000万                                 江门市新会
     江门格兰             元,深圳格兰达电   林宜潘胞兄                   区会城江湾
                2019年                                     机场物流设
     达物联装             子设备有限公司     林宜龙之配                   路 67 号     注册资本及股
2               11月18                                     备的研发、制
     备有限公             持股100%;林宜潘   偶周影绵任                   (1-D#) 、    东变更
                日                                         造、销售
     司                   之胞兄林宜龙实     执行董事                     (1-E#) 、
                          际控制                                          (1-F#)




                                                 14
 序                   成立        注册资本及股权      关联自然人         主营
         企业名称                                                                       住所      变化情况
 号                   日期            结构            的任职情况         业务
                                                                                  深圳市坪山
                                  注册资本3,000万                                 区龙田街道
                                                                     生产销售集
         深圳市格                 元;深圳格兰达电     林宜潘胞兄                  竹坑社区翠
                  2020年                                             成电路制造、
         芯集成电                 子设备有限公司      林宜龙之配                  景路33号格   注册资本及股
    3             8 月18                                             封装、测试的
         路装备有                 持股100%;该公司    偶周影绵担                  兰达装备产   东变更
                  日                                                 系列装备和
         限公司                   由林宜潘之胞兄      任执行董事                  业园二期厂
                                                                     系统
                                  林 宜龙实际控制                                 房一层至三
                                                                                  层
                                                                                  深圳市福田   该公司已完成
         深圳市现    2003年       注册资本50万元, 林 宜 潘 之 姐    已吊销营业
                                                                                  区泰然工贸   注销,不再属
    4    地贸易有    8 月 20      林宜潘之姐林月 林 月 莲 担 任      执照,无实际
                                                                                  园劲松大厦   于本项所列示
         限公司      日           莲持股90%        董事长            经营业务
                                                                                  15楼I单元    的关联方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第七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一)1 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或组织”所披
           露的情况外,由该等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新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情况主要变化如
           下:


序                  成立       注册资本及股权        关联自然人                                业务往   变化情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住所
号                  日期             结构            的任职情况                                来情况     况
                             注 册 资 本 2.783亿                    能源技术
        广州高澜    2001                             梁清利任董                 广州市高新技
                             元, 梁 清 利 持 股                    开 发 服
        节能技术    年6                              事会秘书,副                术产业开发区            任职情
1                            1.72661% 无 控 股                      务、设备                    无
        股份有限    月29                             总经理,财务                科学城南云五            况变更
                             股东及实际控制                         产销、安
        公司         日                                 总监                    路3号
                             人                                     装




                                                           15
序              成立     注册资本及股权        关联自然人                             业务往   变化情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住所
号              日期            结构           的任职情况                             来情况     况
                         注 册 资 本 2,564.2
                         万元,广州高澜节
                         能技术股份有限
     东莞市硅   2008
                         公司持股 51%;严                   绝缘材料   东莞市长安镇
     翔绝缘材    年5                           梁清利不再                                      任职情
2                        若红持股38.22%;                   的研发、   沙头社区木鱼    无
     料有限公   月30                            任董事长                                       况变更
                         戴 智 特 持 股                     产销       路57号
     司          日
                         9.06%; 马 文 斌持
                         股 0.98%; 王 世 刚
                         持股0.74%
                                                                       深圳市坪山区
                                                                       坪山街道六联
                2017
     深圳传世                                               医 疗 器   社区锦龙大道
                 年1                                                                           新增关
3    生物医疗            注册资本400万元       梅健任董事   械、生物   路口宝山路16    无
                 月6                                                                            联方
     有限公司                                               制品       号海科兴战略
                 日
                                                                       新兴产业园B
                                                                       栋4楼
                         注   册     资   本
                1995                                                   广州市越秀区
     广州普邦            179,589.0452 万                    生态保护
                 年7                           汪林不再任              寺右新马路南            任职情
4    园林股份            元,控股股东、实                   工程与园                   无
                月19                            独立董事               二 街 一 巷             况变更
     有限公司            际控制人为涂善                     林工程
                 日                                                    14-20号首层
                         忠
                         注 册 资 本 100 万
                2018                                        航空器部   深圳市龙岗区
     深圳市同            元,深圳市德通机      侯卫峰之胞
                 年1                                        件 的 维   龙岗街道龙岗
     文航空科            电有限公司持股        兄侯卫东任                                      股东情
5               月14                                        修、货物   社区宝南路13    无
     技有限公            100%;该公司由侯      总经理、执                                      况变更
                 日                                         及技术进   号方兴科技园
     司                  卫峰之胞兄侯卫          行董事
                                                            出口       A区A4号101
                         东实际控制


              根据发行人说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变化情形外,自《补充法律
          意见书(四)》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不存
          在其他重大变化。


             (二)关联交易

              根据第 5-00034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与其主要关联方之间无新增的重
          大关联交易。




                                                    16
         八、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自有物业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查册
     结果等相关文件,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发行人并无新增土地使用权和自有房产。

         2.租赁物业

         (1)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物业的更新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租赁协议及租
     赁物业产权证明,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及续签的主要租赁房屋情况如下:

序                                             租赁面积                                   变化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产权信息
号                                             (㎡)                                     情况
                                                                       权属人:深圳市
              深圳市   深圳市龙华新区龙                                中林实业发展有
              中林实   华办事处清祥路清                   2021/01/28   限公司;
1    发行人   业发展   湖工业园宝能科技        720.12        至        权属证号:深房     新增
              有限公   园 9 栋 C 座 6 楼 M、              2026/01/27   地字第
              司       N 单位                                          5000601182 号;
                                                                       规划用途:厂房。
                       成都市郫都区蜀信                   2021/04/01
2    发行人   羊琼霞   路二段 176 号香门       104.32        至        出租方未提供       新增
                       第南区                             2022/03/31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
                                                          2020/10/01
                       区外海街道江悦花
3    发行人   田伟                             107.34        至        出租方未提供       新增
                       园 8 栋 1 单元 27 层
                                                          2021/09/30
                       2703 室




                                                17
序                                              租赁面积                               变化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产权信息
号                                              (㎡)                                 情况
                       江门市江海区江海                    2020/9/20
4    发行人   林健华   碧桂园芷兰湾六街          70.19        至        出租方未提供    新增
                       4 幢 2805 室                        2021/9/19
                       江门市江海区江海                    2020/9/20
5    发行人   叶北富   碧桂园芷兰湾六街          70.19        至        出租方未提供    新增
                       3 幢 905 室                         2021/9/19
                       江门市江海区天鹅                    2020/11/25
6    发行人   胡彦虹   湾爱琴苑 22 幢 1104       89.00        至        出租方未提供    新增
                       室                                  2021/11/24
              江门市
              高新技
                       江门市江海区南山                    2021/03/01
     利和兴   术创业
7                      路 333 号 8 栋(13#       61.70        至        出租方未提供    新增
      江门    服务中
                       配套宿舍)2 间                      2022/02/28
              心有限
              公司
              江门市
              高新技
                       江门市江海区南山                    2020/04/01
     利和兴   术创业
8                      路 333 号 8 栋(13#       61.33        至        出租方未提供    新增
      江门    服务中
                       配套宿舍)2 间                      2021/03/31
              心有限
              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大朗                    2021/03/08
     利和兴
9             李曾炎   镇犀牛陂迈科路 58        未约定        至        出租方未提供    新增
      东莞
                       号                                  2022/03/07
              深圳市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
              中林实   街道清湖工业区宝                    2020/03/25
10   发行人   业发展   能科技园(南区)一        78.23        至        出租方未提供   已退租
              有限公   期 A 区 A2 栋 A 座 502              2021/03/24
              司       室

         (2)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租赁物业的核查意见

         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承租物业所签署的上述租赁合同,有八处租赁物
     业的出租方未提供出租方有权出租的证明文件,且新增的九处租赁物业其出租方
     和发行人均未就相关物业办理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18
    (i)部分租赁物业的出租方未提供出租方有权出租的证明文件

    出租人未提供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无法确定出租人是否为该等
房屋的权属人或唯一权属人;就出租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的租赁,若出租方未
取得权利人同意出租或转租,则出租方无权出租上述房屋;如对该等房屋拥有产
权的第三方对该等租赁事宜提出异议,则可能影响发行人继续承租该房屋。

    但鉴于:

    (a)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以上所述租赁物业是用于发行人员工宿舍用
途,在附近区域均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无法继续承租该等物业不会对发行人的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
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
付租金。”因此,若因上述租赁物业的出租人对租赁物业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导
致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损失的,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索赔;

    (c)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因所承租房屋存在瑕疵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
或承租房屋在租赁期内因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等原因,导致发行人遭受主管部门
处罚或其他损失,并且出租方不给予赔偿、补偿的,其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一切支出,以避免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个别承租物业存在上述产权瑕疵情
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
法律障碍。

    (ii)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租赁物业的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备案情况,新增
的九处租赁物业其出租方和发行人均未就相关物业办理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
手续。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
(法释〔2020〕17 号)第五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
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
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
当事人不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
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发行人承租前述居住房屋但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情形不符合《商品房屋租
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存在因该等瑕疵而受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罚款的法律
风险。但鉴于:

    (a)根据上述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上述房屋租赁合
同的法律效力;

    (b)发行人或及控股子公司已实际合法占有上述租赁房屋,继续使用该等
租赁房屋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且该等租赁房屋主要用于员工宿舍用途,在附近
区域均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

    (c)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因所承租房屋存在瑕疵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
或承租房屋在租赁期内因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等原因,导致发行人遭受主管部门
处罚或其他损失,并且出租方不给予赔偿、补偿的,其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一切支出,以避免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租赁房屋中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
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无形资产

                                   20
    1.专利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持有的国家知
识产权局核发的专利证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的
查询结果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查询结果,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
具之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新取得已授权专利共
2 项,均为实用新型专利。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取得授权专利具体情况详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及变更专利权一览表》。

    2.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持有的版权局
核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系统(公
测版)(https://register.ccopyright.com.cn)的查询结果,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出具之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登记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13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著作权一览表》。

    3.域名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持有的域名证书,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中国万网(https://wanwang.aliyun.com)、工业和信息化部 ICP/IP 地址
/     域       名        信       息    备       案     管      理     系         统
(http://beian.miit.gov.cn/publish/query/indexFirst.action)的查询结果,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续展域名 1 个,具体情况如下:


注册人              域名名称            注册日         到期日          备案号
                                                                      粤 ICP 备
 鹰富士       www.yingfushi.com        2014-05-09     2022-05-09
                                                                     20030718 号




     (三)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2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台账、相关重大设备的购买合同、发票、大信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第 5-00034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设备进行现场抽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
所需的机器设备账面余额为 26,257,201.22 元。发行人对该等生产经营设备已独
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该等设备处于有效使用期内。

       (四)发行人的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新设分公司。


       (五)发行人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天眼查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m/),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新设子
公司利和兴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利和兴成都)。根据利和兴
成都现行有效《营业执照》、利和兴成都在成都市郫都区行政审批局的登记资料、
现行公司章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利和兴成都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4MA6B60166Q

成立日期           2021 年 4 月 1 日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菁蓉镇)大禹东路 2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波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工
                   业机器人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营期限           2021 年 4 月 1 日至长期


                                         22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 100%股权


         (六)主要财产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第 5-00034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存在以下权利受限情
 形:

      1.   2018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利和兴江门作为抵押人与抵押权
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2018 年江建抵字 014 号),约定利和兴江门将粤(2017)江门市不动产权第 1016976
号项下位于江门市高新区南山路与龙湖路交界西北侧的宗地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抵
押权人,为利和兴江门办理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
保函以及开通银行跨境融资项下的保付责任的授信业务在 2,753.2288 万元被担
保最高债权额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经查,上述抵押担保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1。


      2.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有 3,616.83 万元应收账款质押予银行
作为发行人申请授信额度的担保。


      3.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货币资金中有 581.39 万元系银行票据
保证金/保函保证金。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
 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如《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第二章节所述,就拓野智能诉发行人承揽合同
 纠纷案,深圳龙岗法院于 2021 年 2 月 3 日对发行人一个银行账户的存款
 20,000,000 元进行司法冻结。基于:(1)原告拓野智能申请并经法院裁定的财
 产保全冻结金额为 2,000 万元,且仅涉及发行人一个非主要的银行账户;发行人
 被冻结账户内的其他未被冻结资金以及未被冻结的其他银行账户的使用不受影
 响;(2)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为 22,371.18 万元,除

 1
     根据发行人说明,该等地块办理抵押登记时已动工建设。


                                            23
     银行承兑汇票和保函保证金外的截至 2020 年末非受限资金余额为 21,789.79 万
     元;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可用货币资金余额亦仍有约 11,422 万元;
     同时,发行人目前仍有约 33,000 万元的银行授信额度未使用;发行人可用货币
     资金余额及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能保证公司正常资金使用;因此,上述诉讼所
     涉冻结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已履行的以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正
     在履行的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主要
     有以下几类重大合同:

         1.采购合同

序       合同            合同
                                买方                  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号       名称        相对方
     《采购合同》                      1. 合同标的:全自动叠层机;
1    (JMP21020                        2. 交易数量:一台;
     51001)                           3. 交易金额: 2,790,000。
     《采购合同》                      1. 合同标的:全自动叠层机;
2    (JMP21020     肇庆市宏           2. 交易数量:一台;
                                利和
     51002)        华电子科           3. 交易金额: 2,790,000。         正在履行
                                兴江
     《采购合同》 技有限公             1. 合同标的:全自动叠层机;
                                门
3    (JMP21020     司                 2. 交易数量:一台;
     51003)                           3. 交易金额: 2,790,000。
     《采购合同》                      1. 合同标的:全自动叠层机;
4    (JMP21020                        2. 交易数量:一台;
     51004)                           3. 交易金额: 2,790,000。
     《设备买卖     龙进自动    利和   1. 合同标的:沾银机/LGTM-6836;
5    合同》         机械股份    兴电   2. 交易数量:一台;               正在履行
     (JMDZP21      有限公司    子     3. 交易金额:USD $771,685。



                                            24
序       合同        合同
                             买方                  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号       名称       相对方
     02230005)

     《设备买卖
                                    1. 合同标的:沾银机/LGTM-6836;
     合同》
6                                   2. 交易数量:一台;
     (JMDZP21
                                    3. 交易金额:USD $771,685。
     02230006)

     《订购合同》                   1. 合同标的:叠层机 MLSM0310;
7    (JMDZP21                      2. 交易数量:一台;
     02190001)                     3. 交易金额:JPY 57,800,000。

     《订购合同》                   1. 合同标的:流延机 NSCT-W500;
8    (JMDZP21                      2. 交易数量:一台;
     02020001)                     3. 交易金额:JPY 155,000,000。
     《订购合同》                   1. 合同标的:叠层机 MLSM0310;
9    (JMDZP21                      2. 交易数量:一台;
     02200006)                     3. 交易金额:JPY 57,800,000。
                             利和
   《订购合同》 东荣电子            1. 合同标的:叠层机 MLSM0310;
                             兴电                                     正在履行
10 (JMDZP21 有限公司               2. 交易数量:一台;
                             子
     02200007)                     3. 交易金额:JPY 57,800,000。
     《订购合同》                   1. 合同标的:叠层机 MLSM0310;
11 (JMDZP21                        2. 交易数量:一台;
     02200008)                     3. 交易金额:JPY 57,800,000。
     《订购合同》                   1. 合同标的:叠层机 MLSM0310;
12 (JMDZP21                        2. 交易数量:一台;
     02200009)                     3. 交易金额:JPY 57,800,000。
     《订购合同》                   1. 合同标的:叠层机 MLSM0310;
13 (JMDZP21                        2. 交易数量:一台;
     02200010)                     3. 交易金额:JPY 57,800,000。


         2.授信、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披露正在履行的重大授信、借款
     合同及其担保合同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附件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授信、
     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一览表》。


                                         25
     (二)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融资提
供担保之关联交易的合同;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以中国法律为合同
准据法的上述相关重大合同,该等重大合同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禁止性规定,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作为上述重大合同的签约主体,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出具日,不存在需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根据发行人承诺,就上述重大合
同的继续履行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三)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因知识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1. 安全生产事项

   (1) 发行人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出具的《安全生产情况证
明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
行人“无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受到我局处罚,我局也未接到有关该公司发生安
全生产事故的报告”。


   (2) 发行人境内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发行人

境内子公司所在地安全主管部门网站,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 工商行政管理事项

   (1) 发行人




                                     26
    深圳市监局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深市监信证
〔2021〕002971 号),确认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
行人“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
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2) 发行人境内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境内子公司业

务所涉政府部门网站,发行人境内子公司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不存在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
企业名单的记录。


     3. 劳动事项

    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劳动
方面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发行人的劳动及社会保障”章节。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利和兴香港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第 5-00034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核 查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及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业务所涉政
府部门网站,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
保情况

    根据第 5-00034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度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皆因正常的经营业务或为发行人经营活动
之资金需要而产生,报告期内发行人没有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27
    根据第 5-00034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
2020 年度发行人所发生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
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
出售资产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
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的情况。

   (二) 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
无正实施或对其有约束力之拟实施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
划。




       十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会
议文件,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
行人共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6 次董事会和 2 次监事会。


    本所律师对上述会议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核查,
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有效。




                                   28
      十二、 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确认、第 5-00034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除《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报告期内发
行人享受税收优惠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新增享受其他税收优惠。

      (二)财政补贴和政府奖励

     根据第 5-00034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和
公示文件、相关银行支付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获得的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财政补贴和政府奖励的具
体情况如下:


序   主                                         政府补贴的                      相关
               取得补贴或奖励的依据                          发放金额(元)
号   体                                              内容                       时间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示          龙华区产业
                                                                              2020 年 10
          2020 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       发展专项资
1.                                                              309,800       月 26 日收
          息化建设资助类、贷款利息补贴类) 金贷款利息
                                                                              到补贴款
          拟资助名单的通知                      补贴类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2020 年 11
          于印发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        龙华区工业
2.                                                              210,000       月 26 日收
          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        稳增长补贴
                                                                              到补贴款
          华府办规〔2017〕4 号)
     发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龙华区产业
     行                                                                       2020 年 12
          于印发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        发展专项资
3.   人                                                        2,000,000      月 24 日收
          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        金创投资助
                                                                              到补贴款
          华府办规〔2017〕4 号)                类
          《关于下达 2020 年广东省重点领域
          研发计划第六批项目和对接国家重
                                                国家重大科                    2020 年 12
          大科技项目首期资金的通知》(粤
4.                                              技项目首期     1,080,000      月 24 日收
          财科教〔2020〕121 号);
                                                资金                          到补贴款
          发行人与南方科技大学签署的《项
          目合作协议》




                                           29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政府奖励等均取得了地方政
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该等补贴事项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纳税情况

    1.发行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就发行人出具的
深税违征〔2021〕13608 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该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2.发行人境内子控股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税务局出具的相关证
明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属税务局网站,发
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因税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发行人境外子公司

    根据《利和兴香港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利和兴香港“在香港合法存续
期间,已依照香港法律的要求缴纳相关税款,不存在欠缴、漏缴相关税款的情形,
不存在因违反香港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已被或可能被罚款或处罚的情形”。




     十三、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因违反有关环
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商请出
具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复函》,经该局核
查,发行人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我单位无生态环境方
面行政处罚记录”。




                                     30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确认,以及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的生态环
境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的生态环
境局网站相关环保违法记录信息,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被施以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
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根据相关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利和兴香港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天眼查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m)、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网站,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技术和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
情形。




     十四、 发行人的劳动及社会保障


     (一)劳动及社会保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名册,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在册员工共 682 名。

    1.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缴纳申报表及缴纳凭据、
相关员工的身份证明、第 5-00034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人数为 682 人,其中购买社保人数为 672 人,公司尚有 10
名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如下:6 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需缴纳;2 人当月
入职将于下月参加社会保险;另有 2 人因其个人原因放弃缴纳社保。




                                       31
    根据《利和兴香港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发行人确认,利和兴香港在报
告期内“不存在违反香港适用的有关劳动、雇佣的法律法规的情形”。

    2.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名册、住房公积金缴存申报表及缴纳凭据、
相关员工的身份证明、第 5-00034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人数为 682 人,其中购买住房公积金人数为 670 人。公司
尚有 13 名员工未购买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如下: 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需缴纳;
2 人当月入职将于下月参加住房公积金;另有 4 人因个人原因放弃缴纳住房公积
金。


       经合理测算,2020 年度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未为符合条件之应缴未
缴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应缴未缴金额为 7.52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
额 0.08%。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按照所适用地方执行标准要求的缴纳基数测算
的报告期内未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金额占当期发行人利润总额比例较小,对
发行人报告期经营成果业绩影响较小。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劳动及社会保障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
《利和兴香港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发行人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
违反有关劳动及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宜潘、黄月明已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因
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被国家主管部门追索、处罚,或牵涉诉讼、
仲裁以及其他由此而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资产受损的情形,由此产生的一
切支出均由其无条件全额承担清偿责任,以避免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


                                    32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员工社会保险、住房
公积金缴纳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五、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1.诉讼、仲裁

    (1)根据发行人的声明确认、第 5-00034 号《审计报告》《利和兴香港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裁判文
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除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第一部分第十五章节之(一)1“诉讼、仲裁”
部分披露的拓野智能诉发行人承揽合同纠纷案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新增一宗针对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涉案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2021 年 4 月 16 日,龙岗法院就拓野智能基于此前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相关
事项向发行人新提起的诉讼予以立案,案号为(2021)粤 0307 民初 16079 号。
拓野智能主张发行人违约解除第 TYYWB-20-0213-001 号《加工承揽合同》,请
求龙岗法院判令发行人向其支付违约金、损失等款项合计 1,155.15 万元。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针对上述纠纷事项,发行人委托的代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i)
拓野智能要求发行人支付违约解除第 TYYWB-20-0213-001 号《加工承揽合同》
之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系重复起诉,且发行人与拓野智能系协商解除合同,该诉讼
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大概率会被法院依法驳回;ii)
拓野智能要求支付违约解除合同而导致的损失、本案律师费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
持,大概率会被法院依法驳回。

    鉴于:(i)导致上述纠纷的业务系发行人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为积
极响应政府防疫需求、解决口罩生产供应不足的问题而临时性开展的生产制造业


                                        33
务;(ii)基于代理律师法律意见,拓野智能主张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法院的
支持,大概率会被法院依法驳回;综上所述,该纠纷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不致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委托代理律师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补充法律意见(四)》第一部分第十五章节之(一)1“诉讼、仲裁”所述
的发行人与拓野智能《加工承揽合同》履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 0307
民初 2389 号)尚未开庭审理。

    如《补充法律意见(四)》第一部分第十五章节之(一)1“诉讼、仲裁”所
述,就拓野智能诉发行人承揽合同纠纷案,鉴于:

    (a)导致上述纠纷的业务系发行人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为积极响应
政府防疫需求、解决口罩生产供应不足的问题而临时性开展的生产制造业务;

    (b)基于代理律师法律意见,拓野智能全部诉讼请求均获法院支持的可能
性不大,即使可能部分诉讼请求最终获法院认可,法院判决发行人最终需向拓野
智能支付的款项应不高于 430 万元,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c)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宜潘、黄月明已出具承诺,
承诺若上述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且生效判决判令发行人承担赔偿金额和诉讼费用
超过所预计承担支付的 430 万元,则超出部分由承诺人全额承担;

    因此,该纠纷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致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
实质性障碍。

    (3)根据发行人的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除上述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其他针对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涉案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

    2.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确认、第 5-00034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
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利和兴香港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34
息 公 示 系 统 、 企 查 查 网 站 ( https://www.qcc.com ) 、 天 眼 查 网 站
(https://www.tianyancha.com)、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属政府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站: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
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行为;

    (3)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
违法行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林宜潘、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远致富海及南
海成长出具的声明承诺函、相关公安局派出机构出具的守法证明,及本所律师在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等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

    (1)发行人控股股东林宜潘报告期内不存在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报告期
内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情形;截至林宜潘声明承诺函出具日,林宜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2)截至远致富海声明承诺函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远致
富海不存在与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相关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3)截至南海成长声明承诺函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南海
成长不存在与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相关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


                                        35
技术人员

    根据相关公安派出所机构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声明承诺函、本所律师向
深圳证监局提交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取得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诚信信息报告,本所律师对该等人员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
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等公开网站:

    1.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林宜潘、黄月明报告期内不存在发生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
罚,报告期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的情形;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截至声明承诺函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36
      第二部分      《注册落实函》相关法律问题答复的更新


    一、 《注册问询函》问题 2:关于重要客户情况变化

    (一) 报告期业务增长的主要来源及客户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主要合同、发行人在手订单
明细及相关合同订单、大信就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情况出具的第5-00034号
《审计报告》、本所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函证、本所律师对报告期内主
要客户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


    (1) 报告期业务增长的主要来源


    报告期内,公司累计前五大客户各期销售收入变动情况如下: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客户           金额                        金额                        金额
                               增长率                      增长率
                 (万元)                    (万元)                    (万元)
   华为公司       23,082.18        -44.50%    41,586.23        65.95%    25,059.40
    海思科         2,901.18        -60.45%     7,335.26        22.02%     6,011.49
  宝德自动化       5,215.55        61.85%      3,222.46        -8.37%     3,516.83
   世豪机电        1,985.06        64.89%      1,203.89        -14.72%    1,411.76
     TCL           1,952.00        663.33%       255.72             -                -
    合计          35,135.98        -34.45%    53,603.56        48.90%    35,999.48
 主营业务收入     47,425.65        -14.97%    55,772.84        36.64%    40,818.21
前五名客户占比       74.09%              -       96.11%             -       88.19%


    最近三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40,818.21万元、55,772.84万元和
47,425.65万元,2019年及2020年的变动率分别为36.64%及-14.97%。报告期内公
司累计前五大客户最近三年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35,999.48万元、53,603.56万元
及35,135.9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8.19%、96.11%及74.09%,2019
年及2020年的变动率分别为48.90%及-34.45%。从主要客户看,新增营业收入主
要来源于报告期内公司累计前五大客户。


                                        37
    (2) 报告期内客户变化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业务增长来源于主要客户对公司产品需求的持续增长,报告期
内各期发行人向前五名客户销售额情况如下:


                                 2020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金额(万元)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1     华为公司                            23,082.18               48.66%
   2     宝德自动化                           5,215.55               11.00%
   3     海思科                               2,901.18                6.12%
   4     世豪机电                             1,985.06                4.18%
   5     TCL                                  1,952.00                4.12%
                  合计                       35,135.98               74.08%
                                 2019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金额(万元)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1     华为公司                            41,586.23               74.55%

   2     海思科                               7,335.26               13.15%

   3     宝德自动化                           3,222.46                5.78%

   4     世豪机电                             1,203.89                2.16%

   5     维谛技术                               569.48                1.02%

                  合计                       53,917.32               96.65%

                                 2018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金额(万元)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1     华为公司                            25,059.40               61.38%
   2     海思科                               6,011.49               14.73%
   3     宝德自动化                           3,516.83                8.61%
   4     发斯特                               1,761.19                4.31%
   5     世豪机电                             1,411.76                3.46%
                  合计                       37,760.67               92.50%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总体保持稳定,同时公司积极开发新产品、拓展客
户,2018年宝德自动化、发斯特、世豪机电进入公司前五大客户,2019年维谛技
术进入公司前五大客户,2020年TCL进入前五大客户。




                                    38
    (二) 对华为公司分产品销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大信就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情况出具的第 5-00034
号《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华为公司的函证和访谈:


     1. 按应用于华为品牌和荣耀品牌分类


    报告期内,公司对华为公司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25,059.40 万元、41,586.23
万元和 23,082.18 万元。2018 年至 2020 年三季度,荣耀属于华为公司体系内业
务品牌,公司与华为公司主体进行业务合作,相关销售收入按应用于华为品牌和
荣耀品牌分类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品牌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华为品牌       10,769.08          71.24%        30,694.28        73.81%      13,587.35           54.22%

荣耀品牌         4,346.56         28.76%        10,891.95        26.19%      11,472.05           45.78%

   合计        15,115.64         100.00%        41,586.23     100.00%        25,059.40       100.00%
注 1:由于华为公司基于商业秘密的考虑,未向供应商提供有关设备产品的具体应用情况,
因此公司无法从华为公司获知对华为和荣耀品牌分产品销售情况。上述品牌划分情况是公司
基于对相关业务的了解以及华为、荣耀品牌出货量情况而作出的测算。
注 2: 荣耀已于 2020 年 11 月从华为公司剥离,故上述统计截至 2020 年三季度。


     2. 对华为公司按产品类型销售情况


    公司对华为公司销售的产品按照产品类型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产品类别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一、智能制造设
                  16,354.65         70.85% 37,413.35                89.97%   22,547.47           89.98%
备类产品
(一)检测类      14,688.37         63.64% 31,553.61                75.88%   14,664.96           58.52%
(二)制程类            222.82          0.97%     4,565.88          10.98%    6,958.00           27.77%



                                                   39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产品类别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三)辅助类及
                 1,443.46        6.25%    1,293.87         3.11%       924.52         3.69%
其他
二、专用配件     3,251.14    14.09%       2,727.17         6.56%     1,327.51         5.30%
三、技术服务     3,476.39    15.06%       1,445.70         3.48%     1,184.42         4.73%
    合计         23,082.18   100.00% 41,586.23         100.00%      25,059.40      100.00%


     3. 对华为按产品应用领域销售情况


    公司对华为公司销售的产品按照产品应用领域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应用领域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移动智能终端     14,663.52       63.53%   34,590.57        83.18%    22,801.94       90.99%
通讯基站          7,554.59       32.73%    5,352.08        12.87%     1,982.67        7.91%
其他领域            864.08        3.74%    1,643.58         3.95%       274.80        1.10%
    合计         23,082.18   100.00%      41,586.23    100.00%       25,059.40     100.00%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给华为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移动智能终端领域,应用于移
动智能终端的销售占比分别为 90.99%、83.18%及 63.53%,其中 2020 年比例有所
下降,主要是美国对华为公司实施管制新规,使得华为公司消费者业务受到一定
影响,对移动智能终端领域的产品需求有所下降。此外,公司销售给华为公司产
品应用于通讯基站领域亦占有一定的比例,销售占比分别为 7.91%、12.87%及
32.73%。随着 5G 技术的正式商用以及华为公司积极拓展其他业务领域,公司对
华为公司的通讯基站及其他领域类产品销售也总体保持着较快的增长,成为公司
对华为公司的重要业务收入来源。


    (三)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




                                          40
    受美国管制新规的影响,发行人存在对华为公司销售收入大幅下滑的风险,
但基于:1、发行人具备柔性化制造能力,产品的适用领域广阔,市场需求空间
较大,发行人持续具有一定规模的在手订单,在保持与华为公司稳定业务合作关
系的同时有针对性的制定科学的客户开拓策略,重点在 ICT 和显示器件等领域开
拓客户,积极推进新客户、新产品开拓,并取得明显的成效,部分客户随着交易
规模的稳定增长而新进入公司前五名客户,开拓客户已形成一定规模,未来业务
发展可期并具有成长性;2、发行人与华为公司具有稳固的合作历史基础,自 2013
年与华为公司开始合作以来,双方合作关系日益紧密,业务合作保持稳定发展,
同时较高的行业壁垒和较高的转换成本亦使得发行人与华为公司的业务具有持
续性和稳定性;3、除智能手机外,发行人与华为公司在电脑、可穿戴产品、智
能安防、汽车等其他智能终端以及通讯基站领域进行全面深度的合作,其他业务
领域产品的业务合作稳定发展;4、发行人与荣耀公司签订采购主协议成为其供
应商,并已取得荣耀公司订单。作为华为公司原荣耀业务的承接,公司与荣耀公
司的业务合作关系将在原有的基础上随着荣耀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壮大而深化发
展,给公司带来持续稳定的业务增长动力;5、根据第 5-00034 号《审计报告》,
2020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47,432.95 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8,484.1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7,922.09 万
元;因此,华为公司的变动情况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1
                           第三部分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股票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
册的决定;本次发行完成后,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发行人股票可于深交所创业板
上市交易。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42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赖江临




                                                          胡一舟




                                                          郭钟泳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




                                  43
附件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专利权一览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发行人        一种顶升旋转居中夹持装置     实用新型   2020211767889   2020-06-22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2     发行人      一种口罩耳带全自动新型焊接机   实用新型   2020214814877   2020-07-23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44
附件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著作权一览表》

序
     著作权人    证书编号       登记号         作品或软件名称       开发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颁发日期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号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 8010 首穿梭台
1     发行人                 2020SR1758060                          2020-10-28     2020-10-30     2020-12-0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6559032 号                      控制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 86M1 自动化设
2     发行人                 2020SR1782073                          2020-11-26     2020-11-26     2020-12-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6585075 号                     备控制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 8012A-SZ 中通
3     发行人                 2020SR1791910                          2020-10-28     2020-10-30     2020-12-11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6594912 号                   中枢台控制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循环水泵自动
4     发行人                 2021SR0003685                          2020-12-18     2020-12-18     2021-01-04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6731792 号                    化线控制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车载屏曝光线
5     发行人                 2021SR0003686                          2020-12-18     2020-12-18     2021-01-04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6731793 号                      控制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右框架模组控
6     发行人                 2021SR0456102                          2021-02-27     2021-02-27     2021-03-26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7178728 号                       制系统 V1.0
                                             利和兴 8869 折叠屏模
                软著登字第                   组 GDS1 微裂纹测试
7     发行人                 2021SR0474533                          2021-03-05     2021-03-05     2021-03-3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7197159 号                    装备平台控制系统
                                                    V1.0




                                                               45
序
     著作权人    证书编号       登记号         作品或软件名称       开发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颁发日期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号
                                             利和兴 8265 折叠屏模
                软著登字第                   组斜视 Mura 与色偏测
8     发行人                 2021SR0474537                          2021-02-28     2021-03-01     2021-03-3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7197163 号                   试装备平台控制系统
                                                    V1.0
                                             利和兴 8263 折叠屏模
                软著登字第
9     发行人                 2021SR0474535   组色度测试装备平台     2021-02-28     2021-03-01     2021-03-3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7197161 号
                                                控制系统 V1.0
                                             利和兴 8264 折叠屏模
                软著登字第                   组点线高精度复判测
10    发行人                 2021SR0474536                          2021-02-28     2021-03-01     2021-03-3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7197162 号                   试装备平台控制系统
                                                    V1.0
                                             利和兴 8262 折叠屏模
                软著登字第
11    发行人                 2021SR0474534   组点线测试装备平台     2021-02-28     2021-03-01     2021-03-3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7197160 号
                                                控制系统 V1.0
                                             利和兴 2000A 系列板
      利和兴    软著登字第
12                           2020SR1605530   级加载基带测试平台     2020-09-22     2020-09-22     2020-11-19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东莞     6406502 号
                                                控制系统 V1.0
      利和兴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 5000B 防水设
13                           2020SR1605531                          2020-09-22     2020-09-22     2020-11-19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东莞     6406503 号                   备系统控制系统 V1.0




                                                             46
    附件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授信、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一览表》
序                                                  授信                                                          担保   担保本
   受信方     授信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授信期间                担保合同         担保方                           担保期限
号                                                  额度                                                          方式   金金额
                                                                                                       林宜潘、
                                                                                  《最高额保证合同》              连带
              中国农业                                                                                 黄月明、          5,000 万   至主合同项下每笔贷
                          《最高额综                                              (811005202000125               责任
              银行股份                                      2021 年 3 月 1                             利和兴东             元      款到期日届满起三年
                         合授信合同》 2021 年 3     5,000                                 7)                     保证
1    发行人   有限公司                                       7 日至 2021                                 莞
                         (440214002   月 17 日      万元
              深圳龙华                                       年9月1日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应收
                         02100002 号)                                                                                   5,000 万
                支行                                                          同》(8110072020000      发行人     帐款                      -
                                                                                                                            元
                                                                                     0336)                       质押
                                                                                                                  连带
                                                                                  《最高额保证合同》   林宜潘、          9,000 万   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
              北京银行                                                                                            责任
                         《综合授信                         2021 年 2 月 1          (0660555_002)    黄月明               元      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股份有限                  2021 年 2   9,000                                                         保证
2    发行人                合同》                           日至 2022 年
              公司深圳                   月1日      万元                                                          连带
                         (0660555)                          1 月 31 日          《最高额保证合同》   利和兴            9,000 万   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
                分行                                                                                              责任
                                                                                    (0660555_001)      东莞               元      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
                                                                              《最高额保证合同》                  连带
                                                                                                                         2,000 万   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
              中国民生   《综合授信                                           (公商保字第南海 21      林宜潘     责任
                                                            2021 年 2 月 2                                                  元      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股份   合同》(公授   2021 年 2   2,000                         00101 号)                      保证
3    发行人                                                 日至 2022 年
              有限公司   信字第南海 2    月2日       万元                     《最高额保证合同》                  连带
                                                              2月2日                                                     2,000 万   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
              深圳分行     1001 号)                                          (公商保字第南海 21      黄月明     责任
                                                                                                                            元      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00102 号)                      保证
              北京银行
                         《综合授信                         2021 年 2 月 1                                        连带
     利和兴   股份有限                  2021 年 2   3,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林宜潘、                     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
4                          合同》                           日至 2022 年                                          责任   300 万元
       东莞   公司深圳                   月1日      万元                            (0661496_001)    黄月明                       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0661496)                          1 月 31 日                                          保证
                分行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