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利和兴: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1-06-07  

                        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
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8-3-1
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2020年6月30日分别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
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0年8月31日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于2020年8月3日下发的审核函〔2020〕010258号《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
函(一)》)的相关事项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0年10月14日就深交所于2020年9月29日下发的审核
函〔2020〕010532号《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二)》)的相关事
项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于2020年11月3日就深交所于2020年10月29日下发的审核函〔2020〕010667号《关
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
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的相关事项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大信已于2020年12月25日出具了大信审字[2020]第5-00376号《审计报
告》(以下简称第5-00376号《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5-00158号《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第5-00158号《内控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
5-00157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第5-00157号《纳税
情况鉴证报告》),同时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等相关申报文件也发
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次发行上市报告期更新为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
年1-9月,本所现根据上述第5-00376号《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以
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对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出具日期间《法律意见书》中相关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及根据问询
函之要求进行补充核查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8-3-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
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深交所、中
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
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8-3-3
                                目   录


第一部分 发行人相关情况的变化 ..................................... 5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5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5
四、 发起人和股东.................................................10

五、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6
六、 发行人的业务.................................................16

七、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7
八、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2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7
十、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1

十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1
十二、 发行人的税务...............................................32

十三、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3
十四、 发行人的劳动及社会保障.....................................34

十五、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6
第二部分《问询函》相关法律问题答复的更新 ......................... 40

一、 《问询函(一)》问题 2:关于历史沿革 .........................40
二、 《问询函(一)》问题 3: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关联担保 .......41

三、 《问询函(一)》问题 5:关于子公司 ...........................49
四、 《问询函(一)》问题 7:关于经营资质及产品质量 ...............50

五、 《问询函(一)》问题 12:关于租赁房产 ........................51
六、 《问询函(二)》问题 4:关于厂房归属 .........................55

第三部分   结论 ................................................... 58
附件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专利权一览表》.................60

附件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著作权一览表》.................61
附件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授信、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一览表》.63


                                 8-3-4
                  第一部分 发行人相关情况的变化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通过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上述会议的相关决议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上述批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其内部所需的批准和
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
会审核同意,本次发行上市尚需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完成
后,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注册基本资料、工商
登 记 资 料 、 截 至 2020 年 12 月 29 日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的发行人公示信息、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与决议,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公司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
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8-3-5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
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法人治理结构,选举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聘请
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若干职
能部门,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董事会各专门委
员会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
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2. 根据第 5-00376 号《审计报告》和发行人声明承诺,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 至 9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
净利润分别为 2,915.94 万元、4,130.84 万元、10,286.05 万元和 5,816.26 万元,
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3. 根据第 5-00376 号《审计报告》及第 5-00158 号《内控报告》和发行人
声明承诺,发行人报告期财务会计报告均已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仍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相关公安派出所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出具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裁判文书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8-3-6
(http://zxgk.court.gov.cn),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法律
意见书》正文之三(二)所述《证券法》规定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条件。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
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大信出具的第 5-00376 号《审计报告》、第
5-00158 号《内控报告》及第 5-00157 号《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具体如下:

    1.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部分“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
述,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仍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2. 根据第 5-00376 号《审计报告》、第 5-00158 号《内控报告》、发行人
承诺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申报会计师的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于报告期内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大信出具了最近三年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
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申报会计师大信出具无保留结
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仍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在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第 5-00376
号《审计报告》、公司资产的权属证明、采购和销售业务合同、租赁合同、人事
档案名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纳税证明资料、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
议和监事会决议、实际控制人填写出具的声明调查表及发行人的说明确认,并经


                                  8-3-7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主要管理人员及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访
谈,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林宜潘、黄月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
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仍符合《创业板首发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4. 根据第 5-0037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发行人近两年的主营业务为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发行
人的主营业务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及说明,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发行人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根据发行人说明及相关股东出具的
确认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没有
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仍符合《创业板首发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5. 根据第 5-0037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天眼查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m/),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财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
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
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仍符合《创业板
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6. 根据工商、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登陆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仍符合《创业板首发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7.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8-3-8
(http://wenshu.court.gov.cn/)、企查查网站(https://www.qcc.com/)、

天 眼 查 网 站 ( https://www.tianyancha.com/ ) 及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查询网络公开信息,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
违法行为,仍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8. 根据相关公安机关派出所机构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说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
平 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企查查网站(https://www.qcc.com/)及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网络公开信息,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仍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
款的规定。

    (四)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部分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章
节、第二部分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章节所述,并根据发行人说明及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发行条件,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验资复核报告》、大信于 2019
年 12 月 28 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19]第 5-00017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发
行前股本总额为 116,871,528 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仍符合《创
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
超过 38,957,176 股股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以上,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三)项的规定。

                                    8-3-9
   4.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年度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与
决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
据第 5-00376 号《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2018
年、2019 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4,130.84 万元、10,286.05 万元,累计不少于 5,000
万元,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规定的市值和财务指标
标准及第 2.1.1 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起人和股东


   (一)     发行人的股东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发行人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发行人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新增股东,发行人的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股东的自身基本情况变化

    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调查表、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自《律师工作报告》相关核查截止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部分非自然人股东的自身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该等自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发行人股东变化后情况如下:


    1.    南海成长合伙人出资结构变更


   根据南海成长的工商档案资料、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台,截至 2020 年 12 月 29 日,
南海成长的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8-3-10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同创锦绣资产管理有
   1                                 普通合伙人        5,000         1.5596
                 限公司
         深圳南海成长同盛股权投
   2                                 有限合伙人       97,490        30.4096
           资基金(有限合伙)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
   3                                 有限合伙人       75,000        23.3944
                  公司
         工银(深圳)股权投资基金
   4                                 有限合伙人       50,000        15.5962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5                                 有限合伙人       25,000         7.7981
                  伙)
         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
   6                                 有限合伙人       20,000         6.2385
                有限公司
         安徽建安投资基金有限公
   7                                 有限合伙人       10,000         3.1192
                   司
         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有限
   8                                 有限合伙人       10,000         3.1192
                  公司
         中金启融(厦门)股权投资
   9                                 有限合伙人        8,100         2.5266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远海明晟(苏州)股权投资
   10                                有限合伙人        8,000         2.4954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云能基金管理有限公
   11                                有限合伙人        5,000         1.5596
                   司
         重庆两江新区金智股权投
   12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有限合伙人        5,000         1.5596
                  伙)
         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
   13                                有限合伙人        2,000         0.6238
                   司

                            合计                      320,590       100.0000


    2.     小米基金合伙人出资结构变更


   根据小米基金的工商档案资料、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0 年 12 月 29 日,小米基金的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
下: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8-3-11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
  1                                   普通合伙人      1,000        0.0833%
               金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兴格资本投资有限公
  2                                   有限合伙人     210,000       17.5000%
                     司
  3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6.6667%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引
  4        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6.6667%
                   伙)
           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
  5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6.6667%
                     司
           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
  6                                   有限合伙人     144,500       12.0417%
                   限公司
           上海信银海丝投资管理有
  7                                   有限合伙人     90,000        7.5000%
                   限公司
           深圳金晟硕煊创业投资中
  8                                   有限合伙人     55,500        4.6250%
               心(有限合伙)
           天津金星创业投资有限公
  9                                   有限合伙人     28,000        2.3333%
                     司
           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
 10                                   有限合伙人     20,000        1.6667%
                   限公司
           深圳市远宇实业发展有限
 11                                   有限合伙人     10,000        0.8333%
                   公司
 12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        0.8333%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
 13                                   有限合伙人     10,000        0.8333%
                   限公司
           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14                                   有限合伙人      9,000        0.7500%
                     司
           江苏溧阳光控股权投资合
 15                                   有限合伙人      9,000        0.7500%
             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志腾云飞投资管理中
 16                                   有限合伙人      3,000        0.2500%
               心(有限合伙)
                       合计                         1,200,000      100.0000


      3.      前海长城合伙人出资结构变更


      根据前海长城的工商档案资料、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0 年 12 月 29 日,前海长城的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
下: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前海长城基金管理(深圳)    普通合伙人       600          3.3898


                                         8-3-12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有限公司

       信阳新投实业有限责任公
 2                              有限合伙人      3,200         18.0791
                 司

 3             姜山             有限合伙人      2,000         11.2994

       河源春沐源实业发展有限
 4                              有限合伙人      1,000         5.6497
               公司

 5            李卫伟            有限合伙人      1,000         5.6497

       深圳瑞华伟业投资有限公
 6                              有限合伙人      1,000         5.6497
                 司
       深圳市前海富荣资产管理
 7                              有限合伙人      1,000         5.6497
              有限公司

 8            常进勇            有限合伙人       600          3.3898

       深圳鼎盛泰产权经纪有限
 9                              有限合伙人       500          2.8249
               公司

10            张根深            有限合伙人       500          2.8249

11             陆肖             有限合伙人       400          2.2599

12            武煜航            有限合伙人       400          2.2599

13            赵俊兰            有限合伙人       400          2.2599

14            龙曼生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15            许悦欣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16            张彦杰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17             曾节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18            赵桂明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19            黄新国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20             姜红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21             蔡泉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22             汪洋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23             姜琳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8-3-13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4            曾凡龙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25             倪帆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26            吕杨舟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27            吴彩霞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28             宋勃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29            王娟子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30             吕敏              有限合伙人       300          1.6949

                            合计                    17,700       100.0000


    4.     顺融进取合伙人出资结构及注册地址变更


   根据顺融进取的工商档案资料、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顺融进取的注册地址变更为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青龙港路 66
号领寓商务广场 1 幢 1803 室-A040 工位(集群登记),顺融进取合伙人出资结构
发生变更,截至 2020 年 12 月 29 日,顺融进取的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苏州顺融创业投资管理合
   1                                普通合伙人       220          1.0837
           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太联创业投资中心(有
   2                                有限合伙人      4,000         19.7044
                限合伙)

   3             姚红伟             有限合伙人      2,000         9.8522

   4             顾秀峰             有限合伙人      1,000         4.9261

   5             余晨浩             有限合伙人      1,000         4.9261

         苏州国发苏创现代服务业
   6                                有限合伙人      1,000         4.9261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常熟市国发创业投资有限
   7                                有限合伙人      1,000         4.9261
                  公司

   8             朱永明             有限合伙人       850          4.1872

   9             孙逸群             有限合伙人       800          3.9409


                                     8-3-14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0           庞慧峰            有限合伙人       700          3.4483

11           麻长炜            有限合伙人       700          3.4483

12           王春生            有限合伙人       500          2.4631

13           秦叶军            有限合伙人       500          2.4631

14           谭毓华            有限合伙人       500          2.4631

15            刘钟             有限合伙人       500          2.4631

16           沈东来            有限合伙人       500          2.4631

17           马汝军            有限合伙人       500          2.4631

18           赵生平            有限合伙人       400          1.9704

19           夏伟峰            有限合伙人       350          1.7241

20            冯楠             有限合伙人       350          1.7241

21           金增凯            有限合伙人       300          1.4778

22            刘辉             有限合伙人       300          1.4778

23           潘建华            有限合伙人       250          1.2315

24            张彧             有限合伙人       250          1.2315

25           陈玉才            有限合伙人       230          1.1330

26            何毅             有限合伙人       200          0.9852

27           王昭强            有限合伙人       200          0.9852

28           朱燕芬            有限合伙人       200          0.9852

29           陈红星            有限合伙人       200          0.9852

30           王虹燕            有限合伙人       200          0.9852

31           何未央            有限合伙人       200          0.9852

32           罗建陆            有限合伙人       200          0.9852

33     上海祥正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          0.9852

                        合计                   20,300       100.0000




                                8-3-15
    5.     佛山大宇营业期限变更


    根据佛山大宇的营业执照及工商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佛山大宇的营业期限由 2017 年 02 月 24 日至 2022 年 02 月 24
日变更为 2017 年 02 月 24 日至 2024 年 02 月 24 日。


    6.     汇德丰资本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根据汇德丰资本的营业执照及工商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汇德丰资本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变更为王元元。




     五、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及发行人股东名册,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
未发生变动。


    根据发行人股东的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起人及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
被冻结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




     六、 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未发生变更,仍然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3-16
    (二)境外业务

    根据梁陈彭律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就利和兴香港所出具的、并经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及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的《法律意见书》(以
下称《利和兴香港补充法律意见书》),截至《利和兴香港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利和兴香港目前在注销解散的申请过程中;假设在 2021 年 1 月 9 日前,
该公司没有收到任何人士或公司对该公司撤销注册的反对,该公司将获香港注册
处批准公司撤销注册的申请的宪报登刊公告,并在公告刊登当天,该公司可即时
得以合法解散。


    (三)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工商登记资料,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现行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83928031P 号《营业
执照》,发行人的经营期限为长期。根据第 5-0037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现行
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深圳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
(http://cri.gz.gov.cn/),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依法存续,发
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
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5-0037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出
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填写的调查表或其出具


                                  8-3-17
       的声明,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
       (https://www.qcc.com/)的查询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其他企业或组织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宜潘、黄月明出具的调查表及声明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
       其他企业或组织情况变化如下:


序              成立    注册资本及股权       关联自然人         主营
     企业名称                                                                 住所         变化情况
号              日期        结构             的任职情况         业务
                                                            半导体照明
                                                            器件和集成     深圳市坪山
                                                            电路的电子     新区坪山街
                        注册资本3,000万
     深圳格兰                                林宜潘之胞     专用设备、汽   道翠景路
                2009    元,格兰达股份持
     达电子设                                兄林宜龙担     车零部件用     33 号 格 兰
1               年7月   股100%;该公司                                                   注册资本变更
     备有限公                                任执行董事     夹具、自动化   达装备产业
                31日    由林宜潘之胞兄
     司                                      兼总经理       设备用夹具、   园 厂 房
                        林宜龙实际控制
                                                            精密机械零     2#202 、
                                                            件的生产与     402、502
                                                            销售
                                           林宜潘之姐
                                                                           深圳市福田
                        注 册 资 本 300 万 林 月 莲 担 任
     深圳市格                                                              区滨河大道    关联自然人任
                1995    元,林宜潘之胞兄 董 事 长 兼 总
     兰达机电                                                              与泰然九路    职情况变更,
2               年1月   林宜龙持股83%、 经理;林宜潘        无实际业务
     科技有限                                                              交界西北泰    林宜龙不再担
                12日    其配偶周影绵持 胞 兄 林 宜 龙
     公司                                                                  然云松大厦    任公司总经理
                        股17%              之配偶周影
                                                                           17A-5
                                           绵担任董事
                                                                                         格兰达股份已
                                                                                         将其所持有的
                                                                           肇庆市高要    肇庆市恒隆铸
                        注 册 资 本 230 万                                 区金渡镇世    造有限公司股
     肇庆市恒   2008
                        元;黄 宇 甫 持 股                  铝合金产品     纪大道旁      份转让予黄剑
3    隆铸造有   年6月                        无
                        30%; 黄 剑 明 持                   的加工销售     (富荣商贸    明,肇庆市恒
     限公司     16日
                        股70%                                              城厂房A、B    隆铸造有限公
                                                                           商铺)        司 不再属于本
                                                                                         项所列示的关
                                                                                         联方




                                                  8-3-18
     序                成立   注册资本及股权        关联自然人        主营
          企业名称                                                                  住所         变化情况
     号                日期       结构              的任职情况        业务
                                                                  新设立企业,
                                                                  尚未实际经     深圳市坪山
                              注册资本2,000万
                                                                  营业务,主要   区龙田街道
                              元;深圳格兰达电
          深圳市格                                  林宜潘胞兄    经营范围和     竹坑社区翠
                     2020     子设备有限公司
          芯集成电                                  林宜龙之配    拟开展业务     景 路 33 号   报告期内新增
     4               年8月    持股100%;该公
          路装备有                                  偶 周影绵担   为生产销售     格兰达装备    关联方
                     18日     司 由 林宜潘之胞
          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    集成电路制     产业园二期
                              兄林 宜 龙 实 际 控
                                                                  造、封装、测   厂房一层至
                              制
                                                                  试的系列装     三层
                                                                  备和系统
                                                                  新设立企业,
                                                                  尚未实际经
                              注册资本2,000万
                                                                  营业务,拟承   肇庆市高要
                              元;格兰达股份持
                                                                  接格兰达股     区金渡镇世
          肇庆市恒   2020     股70%,肇庆市恒
                                                                  份原控股子     纪大道旁肇    报告期内新增
     5    隆机械有   年8月    隆铸造有限公司        无
                                                                  公司肇 庆 市   庆市恒隆铸    关联方
          限公司     5日      持股30%;该公司
                                                                  恒隆铸造有     造有限公司
                              由 林宜潘之胞兄
                                                                  限公司的铝     内3号厂房
                              林宜龙实际控制
                                                                  合金产品的
                                                                  加工销售
                              注册资本150万                                      深圳市龙华
          优祥盛              元,林宜潘之姐林      林宜潘之姐                   区福城街道    该公司已完成
                     2018
          (深圳)            月莲之配偶黄禹        林月莲之配    原经营五金     桔塘社区桔    注销,不再属
     6               年6月
          技术有限            岳持股53.33%,        偶黄禹岳担    件加工业务     岭老村福前    于本项所列示
                     4日
          公司                罗志威持股            任监事                       路269号厂     的关联方
                              46.67%                                             房三101

                 2.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第七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一)1 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或组织”所披
            露的情况外,由该等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新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情况主要变化如
            下:


序              成立                                 关联自然人                                 业务往      变化情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主营业务         住所
号              日期                                 的任职情况                                 来情况        况



                                                         8-3-19
序                成立                                关联自然人                                业务往   变化情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主营业务         住所
号                日期                                的任职情况                                来情况     况
                         注 册 资 本 3,500 万 元 ,
                         Teralane
                         Semiconductor Inc. 持
                         股74.28%;苏州松禾成
                         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持股7.65%;东方富                                 深圳市南山区
                  2004
     天利半导            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                    集成电路    高新南一道中              已完成
                  年4
1    体(深圳)          ( 有 限 合 伙 ) 持 股      梅健任董事   产品的研    国科技开发院      无      破产清
                  月23
     有限公司            7.35%;上海华芯创业投                     发、设计    中科研发园三                算
                   日
                         资企业持股6.35%;上海                                 号楼塔楼7楼
                         融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 有 限 合 伙 ) 持 股
                         3.09%;深圳市宇顺电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1.27%
                                                                                                         母公司
                                                                   集成电路                              天利半
                         注册资本500万元,天利                     产品的研    合肥市高新区               导体
     安徽省天     2013
                         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                    发、设计、 望 江 西 路 800             (深
     鸿利半导     年11
2                        持股90%;安徽省天鸿利        梅健任董事   销售;系    号合肥创新产      无      圳)有
     体有限公     月14
                         半导体有限公司持股                        统集成及    业 园 A3楼 611            限公司
     司            日
                         10%                                       相关技术    室                        已完成
                                                                   服务                                  破产清
                                                                                                           算
                                                                   能源技术
     广州高澜     2001                                                         广州市高新技
                         注 册 资 本 18,553.2978                   开 发 服
     节能技术     年6                                 梁清利任财               术产业开发区              注册资
3                        万元,无控股股东及实际                    务、设备                      无
     股份有限     月29                                  务总监                 科学城南云五              本变更
                         控制人                                    产销、安
     公司          日                                                          路3号
                                                                   装


                  根据发行人说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变化情形外,自《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重
            大变化。


                  (二)关联交易

                  根据第 5-00376 号《审计报告》、相关交易的协议及凭证、发行人说明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与其主
            要关联方之间新增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8-3-20
        1.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担保债权
债权银              被保                               最高本金 所担保主债
           保证人               保证合同编号                                       决策程序
  行                证人                                 限额     权发生期间
                                                       (万元)
中国银
                                                                                   经发行人
行股份
                           《最高额保证合同》(2020               2020 年 5 月 2020 年第一
有限公     林宜潘   发行
                           圳中银布保额字第 00034A      8,000     9 日至 2021     次临时股东
司深圳     黄月明    人
                                    号)                          年5月9日        大会审议通
布吉支
                                                                                      过
  行

北京银
                                                                                   经发行人
行股份                                                            2020 年 7 月
           林宜潘   发行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9 年年度
有限公                                                  1,000     27 日至 2021
           黄月明    人        (0629264_002)                                    股东大会审
司深圳                                                            年 7 月 26 日
                                                                                    议通过
 分行

招商银              发行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
           林宜潘                                                                  经发行人
行股份               人    书》(755XY202002245802)              2020 年 7 月
                                                                                  2019 年年度
有限公                                                  5,000     31 日至 2021
                    发行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                                  股东大会审
司深圳     黄月明                                                 年 7 月 30 日
                     人    书》(755XY202002245801)                                议通过
 分行


        2.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已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了相应决
策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相应会议表决中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梁清利、
汪林、郑晓曦已出具独立意见,确认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
生的,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交易过程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平的市场化原则,
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合理的,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有据、客观公允,未
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
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的上述意见,本所认为:发行人所发生的上述关联
交易所涉合同、协议或协议性文件内容合法;公司在对上述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进
行表决时,相关关联交易议案已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或确认,关联交易的必要决




                                           8-3-21
     策程序已得到切实履行;公司上述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
     合理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况。




            八、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自有物业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查册
     结果等相关文件,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
     行人并无新增土地使用权和自有房产。

         2.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租赁协议及租
     赁物业产权证明,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及续签的租赁房屋情况如下:

序                                            租赁面积                                     变化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产权信息
号                                            (㎡)                                       情况
              江门市
              高新技
                       江门市江海区南山                  2020/07/03
     利和兴   术创业
1                      路 333 号 10 栋(11#    191.3        至        未提供               新增
     江门     服务中
                       配套宿舍)6 间                    2021/06/30
              心有限
              公司
                                                                      权属人:刘静;
                                                                      权属证号:苏
                       南京市江宁区秣陵                  2020/10/25   (2016)宁江不
     利和兴
2             刘静     街道翠屏诚园 6 栋       89.27        至        动   产   权    第   新增
      南京
                       1003 室                           2021/10/24   0032665 号;
                                                                      规划用途:一般
                                                                      住宅。




                                              8-3-22
序                                            租赁面积                                   变化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产权信息
号                                             (㎡)                                    情况
              深圳市
                       深圳市龙华区国际
              龙华区                                     2020/12/01
                       创新中心(汇德大
3    发行人   政府物                          2,424.66        至      未提供             新增
                       厦)21 层(2101、
              业管理                                     2025/11/30
                       2102、2103、2104)
              中心
                       深圳市龙华新区龙
                       华办事处清湖社区
              深圳市
                       大和路清湖动力园                  2021/01/01
              竖耳实
4    发行人            B3 栋 517 号,C1 栋     848.87         至      未提供             续签
              业有限
                       1 单元 701、702 号,              2021/12/31
              公司
                       C1 栋 6 单元 201、
                       301、401、501、601
              东豪物   深圳市龙华新区清
                                                         2021/01/01
              业管理   湖社区梅龙大道顺
5    发行人                                   368.6      至           未提供             续签
              有限公   景轩商业大厦二楼
                                                         2021/12/31
              司       整层
                       深圳市龙华新区龙                               权属人:廖仲辉;
                       华办事处清湖神径                  2021/01/01   权属证号:深房
6    发行人   廖仲辉   工业区厂房一栋共       4,000      至           地字第             续签
                       四层(一、二、三、                2023/12/31   5000425942 号;
                       四层)                                         规划用途:厂房。
                       南京市江宁区秣周                  2020/12/01
     利和兴
7             孙科刚   东路 3 号 31 栋 301    113.08     至           未提供             续签
     南京
                       室                                2021/11/30

         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承租物业所签署的租赁合同,有两处租赁物业的
     出租方未提供出租方有权出租的证明文件。

         出租人未提供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无法确定出租人是否为该等
     房屋的权属人或唯一权属人;就出租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的租赁,若出租方未
     取得权利人同意出租或转租,则出租方无权出租上述房屋;如对该等房屋拥有产
     权的第三方对该等租赁事宜提出异议,则可能影响发行人继续承租该房屋。

         鉴于:




                                              8-3-23
    (a)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以上所述租赁物业是用于发行人员工宿舍及
办公用途,在附近区域均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无法继续承租该等物业不会对发
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b)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租人有义务保证其有权出租租赁物业,
若因出租人对所出租房屋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导致承租人发生损失的,出租人应
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若因上述租赁物业的出租人对租赁物业存在权
利上的瑕疵而导致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损失的,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可请求
出租人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因所承租房屋存在瑕疵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
或承租房屋在租赁期内因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等原因,导致发行人遭受主管部门
处罚或其他损失,并且出租方不给予赔偿、补偿的,其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一切支出,以避免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个别承租物业上述产权瑕疵情形不
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无形资产

    1.专利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持有的国家知
识产权局核发的专利证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的
查询结果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查询结果,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新取得已授权专利共 6 项,
其中发明专利 1 项,实用新型专利 5 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取得授权专利
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及变更专利权
一览表》。

    2.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持有的版权局
核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微信公众号(微信号

                                   8-3-24
CPCC1718)“中国版权服务微平台”的查询结果,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2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著作权
一览表》。

       (三)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台账、相关重大设备的购买合同、发票、大信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第 5-00376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设备进行现场抽查,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所
需的机器设备账面余额为 17,105,258.76 元。发行人对该等生产经营设备已独立
登记、建账、核算、管理;该等设备处于有效使用期内。

       (四)发行人的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新设分公司。


       (五)发行人的子公司

       根据《利和兴香港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www.gsxt.gov.cn )、 天 眼 查 网 站

(https://www.tianyancha.com/),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利和兴江门新设子公司利和兴电子元器件(江门)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利和兴电子)。根据利和兴电子现行有效《营业执照》、利和
兴电子在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登记资料、现行公司章程、在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在江门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的公示信息,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利和兴电子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4MA55N6FF06

成立日期           2020 年 12 月 7 日

住所               江门市江海区朝翠路 36 号 1 栋厂房 A 栋-1 层

法定代表人         林宜潘


                                        8-3-25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新型电子元器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电子材料开发、
                      生产及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高新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科研所需
 经营范围
                      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及技术的进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20 年 12 月 7 日至长期

 股权结构             利和兴江门持有 100%股权


         (六)主要财产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第 5-0037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存在以下权利受限情形:

      1.   2018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利和兴江门作为抵押人与抵押权
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2018 年江建抵字 014 号),约定利和兴江门将粤(2017)江门市不动产权第 1016976
号项下位于江门市高新区南山路与龙湖路交界西北侧的宗地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抵
押权人,为利和兴江门办理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
保函以及开通银行跨境融资项下的保付责任的授信业务在 2,753.2288 万元被担
保最高债权额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经查,上述抵押担保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1。


      2.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有 1,914.78 万元应收账款质押予银行作
为发行人申请授信额度的担保。


      3.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货币资金中有 1,205.20 万元系银行票据
保证金/保函保证金。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
 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1
     根据发行人说明,该等地块办理抵押登记时已动工建设。


                                          8-3-26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
     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已履行的以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正在履行的可
     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
     重大合同:

          1.销售及采购合同

序        合同         合同
                              供应方                  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号        名称     相对方
                  深圳市智
     《采购住协   信新信息             1. 合同标的:采购采购协议及/或采购订单所
     议(适用于   技术有限             述的产品;
1                             发行人                                              正在履行
     综合采购-    公司、荣             2. 交易数量:以采购协议或采购订单为准;
     物品采购)》 耀终端有             3. 交易金额:以采购协议或采购订单为准。
                  限公司
     《设备采购
     合同》       广州国显             1. 合同标的:复合膜贴附设备;
2    (GVT-HT     科技有限    发行人   2. 交易数量:2台;                         正在履行
     H-20-0060    公司                 3. 交易金额:17,400,000元。
     )
                                       1. 合同标的:以具体的采购框架协议、采购
     《供货保证
                  深圳市中             合同或采购订单所述的产品为准;
     协议》
                  兴康讯电             2. 交易数量:以具体的采购框架协议、采购
3    (PA-M-V                 发行人                                              正在履行
                  子有限公             合同或采购订单所述的产品为准;
     2.1-2004-0
                  司                   3. 交易金额:以具体的采购框架协议、采购
     01)
                                       合同或采购订单所述的产品为准。
     《设备采购
     合同》       武汉华星             1. 合同标的:曲面铜箔泡棉贴合机;
4    (HETON      光电半导             2. 交易数量:4台;                          已履行
     G-2040653    体显示技    发行人   3. 交易金额:12,656,000元。
     -08S069)    术有限公
     Letter of    司                   1. 合同标的:曲面铜箔泡棉贴合机;
5                                                                                 正在履行
     Intent                            2. 交易数量:3台;



                                          8-3-27
序        合同     合同
                           供应方                  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号        名称    相对方
     (LOI-20W                      3. 交易金额:9,080,000元。
     100-11C00
     1)及报价
     单
                                    1. 合同标的:超声波焊接系统;
     《销售合
6                                   2. 交易数量:100台;
     同》
                                    3. 交易金额:1,730,000元。
                                    1. 合同标的:超声波焊接系统;
     《销售合
7                                   2. 交易数量:100台;
     同》
                                    3. 交易金额:1,380,000元。
                                    1. 合同标的:超声波焊接系统;
     《销售合
8                                   2. 交易数量:100台;
     同》
                                    3. 交易金额:1,350,000元;
                           汇专科
                                    1. 合同标的:超声波焊接系统;
     《销售合              技集团
9                发行人             2. 交易数量:312台;                已履行
     同》                  股份有
                                    3. 交易金额:4,161,600元;
                           限公司
                                    1. 合同标的:超声波焊接系统;
     《销售合
10                                  2. 交易数量:200台;
     同》
                                    3. 交易金额:2,700,000元;
                                    1. 合同标的:超声波焊接系统;
     《销售合
11                                  2. 交易数量:324台;
     同》
                                    交易金额:4,050,000元;
                                    1. 合同标的:超声波焊接系统;
     《销售合
12                                  2. 交易数量:250台;
     同》
                                    3. 交易金额:3,203,000元;


          2.授信、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披露正在履行的重大授信、借款合同及其
     担保合同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附件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授信、借款合同
     及其担保合同一览表》。

            (二)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8-3-28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融资提
供担保之关联交易的合同;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以中国法律为合同
准据法的上述相关重大合同,该等重大合同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禁止性规定,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作为上述重大合同的签约主体,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出具日,不存在需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根据发行人承诺,就上述重大合
同的继续履行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三)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因知识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1. 安全生产事项

   (1) 发行人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安全生产情况
证明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期间,发
行人“无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受到我局处罚,我局也未接到有关该公司发生安
全生产事故的报告”。


   (2) 发行人境内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发行人

境内子公司所在地安全主管部门网站,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期间,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 发行人境外子公司


    根据《利和兴香港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利和
兴香港的业务范围是电子贸易、机械设备的销售、进出口贸易,不存在直接从事
生产制造产品的行为。




                                   8-3-29
     2. 工商行政管理事项

   (1) 发行人


    深圳市监局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确认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没有违法市场(包括工商、质量
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
律法规的记录”。


   (2) 发行人境内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境内子公司业

务所涉政府部门网站,发行人境内子公司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期间不存在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
业名单的记录。


     3. 劳动事项

    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期间在劳动方
面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发行人的劳动及社会保障”章节。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利和兴香港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 5-00376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及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业务所涉政府部门网站,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
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
保情况



                                  8-3-30
    根据第 5-0037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皆因正
常的经营业务或为发行人经营活动之资金需要而产生,报告期内发行人没有为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第 5-0037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所发生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
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
出售资产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
购或出售资产的情况。

   (二) 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
无正实施或对其有约束力之拟实施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
划。




       十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会
议文件,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
开了 1 次股东大会、7 次董事会和 5 次监事会。



                                  8-3-31
     本所律师对上述会议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核查,
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确认、第 5-00376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期间,除《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报告期内发行
人享受税收优惠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新增享受其他税收优惠。

      (二)财政补贴和政府奖励

     根据第 5-00376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和
公示文件、相关银行支付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期间获得的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财政补贴和政府奖励的具
体情况如下:


序   主                                     政府补贴的                       相关
                 取得补贴或奖励的依据                     发放金额(元)
号   体                                          内容                        时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龙华区产业
     发                                                                    2020 年 6
          于印发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    发展专项资
1.   行                                                      200,100       月 28 日收
          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    金工业稳增
     人                                                                    到补贴款
          华府办规〔2017〕4 号)            长补贴
          《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项目和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管理办
     发                                     2019 年企业                    2020 年 4
          法》
2.   行                                     研发资助第       910,000       月 22 日收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示
     人                                     一批拨款                       到补贴款
          2019 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
          一批拟资助企业名单的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政府奖励等均取得了地方政
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该等补贴事项真实、有效。


                                        8-3-32
     (三)发行人纳税情况

    1.发行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就发行人出具的
深税违征〔2020〕38496 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该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报
告期内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2.发行人境内子控股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税务局出具的相关证
明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属税务局网站,发
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因税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发行人境外子公司

    根据《利和兴香港补充法律意见书》,利和兴香港“已依照香港法律的要求
缴纳相关税款,不存在欠缴、漏缴相关税款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香港相关税收
法律法规而已被或可能被罚款或处罚的情形”。




     十三、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因违反有关环
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商请出
具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复函》,经该局核查,发行人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在我单位无生态环境方面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确认,以及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的生态环
境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的生态环
境局网站相关环保违法记录信息,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8-3-33
2020 年 9 月 30 日期间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而被施以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
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根据相关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利和兴香港补充法律意见
书 》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天眼查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m)、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网站,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技术和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
情形。




     十四、 发行人的劳动及社会保障


     (一)劳动及社会保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名册,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在册员工共 675 名。

    1.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缴纳申报表及缴纳凭据、
相关员工的身份证明、第 5-00376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员工人数为 675 人,其中购买社保人数为 665 人,公司尚有 10
名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如下:7 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需缴纳;1 人当月
入职将于下月参加社会保险;另有 2 人因其个人原因放弃缴纳社保。

    根据《利和兴香港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利和兴香港报告期内“不
存在违反香港适用的有关劳动、雇佣的法律法规的情形”。

    2.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8-3-34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名册、住房公积金缴存申报表及缴纳凭据、
相关员工的身份证明、第 5-00376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员工人数为 675 人,其中购买住房公积金人数为 662 人。公司
尚有 13 名员工未购买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如下: 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需缴纳;
2 人当月入职将于下月参加住房公积金;另有 4 人因个人原因放弃缴纳住房公积
金。


       经合理测算,2020 年 1-9 月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未为符合条件之应
缴未缴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应缴未缴金额为 2.26 万元,占当期利
润总额 0.04%。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按照所适用地方执行标准要求的缴纳基数
测算的报告期内未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金额占当期发行人利润总额比例较小,
对发行人报告期经营成果业绩影响较小。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劳动及社会保障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
《利和兴香港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发行人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
劳动及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宜潘、黄月明已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因
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被国家主管部门追索、处罚,或牵涉诉讼、
仲裁以及其他由此而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资产受损的情形,由此产生的一
切支出均由其无条件全额承担清偿责任,以避免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员工社会保险、住房
公积金缴纳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8-3-35
     十五、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1.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确认、第 5-00376 号《审计报告》《利和兴香港补充法律
意见书》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有 1 宗针对发行人的、诉争标的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可能涉及诉讼程序的争议纠纷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2020 年 11 月期间,深圳市拓野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拓野智能)
就其作为定作方与承揽方发行人签署的口罩机设备《加工承揽合同》
(TYYWB-20-0212-002 号,以下简称为《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事宜,以发
行人为被告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龙岗法院)提起诉讼。拓野
智能主张发行人交付的口罩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发行人逾期交付、违反保密协
议、违约解除另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请求解除《加工承揽合同》并要求发行人支
付其相关款项合计 4,713.22 万元。2020 年 11 月 23 日,深圳龙岗法院就拓野智
能起诉发行人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向发行人送达民事起诉状和证据材料。

    经诉前联调未达成调解,深圳龙岗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对拓野智能的起
诉予以诉讼立案,案号为(2021)粤 0307 民初 2389 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针对上述纠纷事项,发行人委托的代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1)
拓野智能主张发行人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产品质量赔偿款、违约解除合同违约
金的相关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等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大概率会被法院依法驳回”;(2)拓野智能要求解除《加工承揽合同》及退回款
项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且拓野智能应当向发行人支付《加工承揽合
同》项下的欠款 750 万元,发行人可就此提出反诉;(3)退一步说,即使可能拓
野智能的部分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认可,发行人实际承担的金额应不超过 1,180
万元,扣除拓野智能应支付发行人的欠款 750 万元,法院判决发行人最终需向拓


                                     8-3-36
野智能支付的款项应将不高于 430 万元。

    鉴于:(1)导致上述纠纷的业务系发行人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为积
极响应政府防疫需求、解决口罩生产供应不足的问题而临时性开展的生产制造业
务;(2)基于代理律师法律意见,拓野智能全部诉讼请求均获法院支持的可能
性不大,即使可能部分诉讼请求最终获法院认可,法院判决发行人最终需向拓野
智能支付的款项应不高于 430 万元,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宜潘、黄月明已出具承诺:“(1)
承诺人将积极推动发行人通过合法方式应对处理该纠纷,维护发行人自身合法权
益。(2)若上述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且生效判决判令发行人承担赔偿金额和诉讼
费用超过所预计承担支付的 430 万元,则超出部分由承诺人全额承担。(3)承
诺人将严格履行承诺,如承诺人违反本承诺,在本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
实施完毕前,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亦不通过对该等股份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等
方式变相进行转让,同时按承诺人已做出的《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声明和
承诺函》接受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其他约束措施。”

    综上所述,该纠纷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致对本次发行上市
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除上述可能涉及诉讼程序的争议纠纷事项外,不存在其他针对发行人或其控股子
公司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涉案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

    2.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确认、第 5-0037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
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利和兴香港补充法律意见书》,并经本
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 统 、 企 查 查 网 站 ( https://www.qcc.com ) 、 天 眼 查 网 站
(https://www.tianyancha.com)、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属政府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站:



                                     8-3-37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
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行为;

    (3)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
违法行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林宜潘、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远致富海及南
海成长出具的声明承诺函、相关公安局派出机构出具的守法证明,及本所律师在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等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

    (1)发行人控股股东林宜潘报告期内不存在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报告期
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
形;截至林宜潘声明承诺函出具日,林宜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2)截至远致富海声明承诺函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远致
富海不存在与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相关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3)截至南海成长声明承诺函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南海
成长不存在与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相关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
技术人员

    根据相关公安派出所机构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出具的声明承诺函、本所律师


                                      8-3-38
向深圳证监局提交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取得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诚信信息报告,本所律师对该等人员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
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等公开网站:

    1.   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林宜潘、黄月明报告期内不存在发生涉及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
行政处罚,报告期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
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   截至声明承诺函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8-3-39
             第二部分《问询函》相关法律问题答复的更新


      一、 《问询函(一)》问题 2:关于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关联关系情况

     就发行人 2020 年 1-9 月期间前五大客户中的深科技,发行人的交易相对方
 为深科技下属子公司,深科技为持有发行人 3.0589%股份的股东。根据发行人的
 说 明 、 深 科 技 在 上 市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深科技的交
 易明细、交易合同及相关订单,深科技的主营业务为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制造,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深科技的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销售金额(万元)      1,146.49           306.75      225.94      40.57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3.83%             0.53%      0.55%       0.18%


     其中 2020 年 1-9 月实现销售收入较多主要是因为公司销售给深科技下属公
 司开发计量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的智能电表线完成交付与验收。根据发行人的
 说明、相关采购合同及订单,发行人与深科技报告期内上述业务系基于公司正常
 业务发展所致,双方交易价格按市场作价,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二)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披露的发行人个别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中的佳信五金、深科技存在
 关联关系外,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
 告期内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之间不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股权代持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8-3-40
            二、 《问询函(一)》问题 3: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关
       联担保

            (一)上述 18 家关联方的实际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
       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报告期内上述关联方的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
       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共同生产、共用采购、销
       售渠道、通用原材料、为发行人提供外协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
       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1.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家庭成员关联企业及其实际经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宜潘、黄月明出具的调查表及声明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2020 年 6 月 30 日出具之《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中列示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家庭成员关联企
       业)相关情况变化如下:


序              成立    注册资本及股权     关联自然人       主营
     企业名称                                                             住所         变化情况
号              日期        结构           的任职情况       业务
                                                        半导体照明
                                                        器件和集成     深圳市坪山
                                                        电路的电子     新区坪山街
                        注册资本3,000万
     深圳格兰                              林宜潘之胞   专用设备、汽   道翠景路
                2009    元,格兰达股份持
     达电子设                              兄林宜龙担   车零部件用     33 号 格 兰
1               年7月   股100%;该公司                                               注册资本变更
     备有限公                              任执行董事   夹具、自动化   达装备产业
                31日    由林宜潘之胞兄
     司                                    兼总经理     设备用夹具、   园 厂 房
                        林宜龙实际控制
                                                        精密机械零     2#202 、
                                                        件的生产与     402、502
                                                        销售




                                             8-3-41
序              成立    注册资本及股权     关联自然人          主营
     企业名称                                                                 住所         变化情况
号              日期        结构           的任职情况          业务
                                           林宜潘之姐
                                                                           深圳市福田
                        注 册 资 本 300 万 林 月 莲 担 任
     深圳市格                                                              区滨河大道    关联自然人任
                1995    元,林宜潘之胞兄 董 事 长 兼 总
     兰达机电                                                              与泰然九路    职情况变更,
2               年1月   林宜龙持股83%、 经理;林宜潘        无实际业务
     科技有限                                                              交界西北泰    林宜龙不再担
                12日    其配偶周影绵持 胞 兄 林 宜 龙
     公司                                                                  然云松大厦    任公司总经理
                        股17%              之配偶周影
                                                                           17A-5
                                           绵担任董事
                                                                                         格兰达股份已
                                                                                         将其所持有的
                                                                           肇庆市高要    肇庆市恒隆铸
                        注 册 资 本 230 万                                 区金渡镇世    造有限公司股
     肇庆市恒   2008
                        元;黄 宇 甫 持 股                  铝合金产品     纪大道旁      份转让予黄剑
3    隆铸造有   年6月                         无
                        30%; 黄 剑 明 持                   的加工销售     (富荣商贸    明,肇庆市恒
     限公司     16日
                        股70%                                              城厂房A、B    隆铸造有限公
                                                                           商铺)        司 不再属于本
                                                                                         项所列示的关
                                                                                         联方
                                                            新设立企业,
                                                            尚未实际经     深圳市坪山
                        注册资本2,000万
                                                            营业务,主要   区龙田街道
                        元;深圳格兰达电
     深圳市格                                 林宜潘胞兄    经营范围和     竹坑社区翠
                2020    子设备有限公司
     芯集成电                                 林宜龙之配    拟开展业务     景 路 33 号   报告期内新增
4               年8月   持股100%;该公
     路装备有                                 偶 周影绵担   为生产销售     格兰达装备    关联方
                18日    司 由 林宜潘之胞
     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    集成电路制     产业园二期
                        兄林 宜 龙 实 际 控
                                                            造、封装、测   厂房一层至
                        制
                                                            试的系列装     三层
                                                            备和系统
                                                            新设立企业,
                                                            尚未实际经
                        注册资本2,000万
                                                            营业务,拟承   肇庆市高要
                        元;格兰达股份持
                                                            接格兰达股     区金渡镇世
     肇庆市恒   2020    股70%,肇庆市恒
                                                            份原控股子     纪大道旁肇    报告期内新增
5    隆机械有   年8月   隆铸造有限公司        无
                                                            公司肇 庆 市   庆市恒隆铸    关联方
     限公司     5日     持股30%;该公司
                                                            恒隆铸造有     造有限公司
                        由 林宜潘之胞兄
                                                            限公司的铝     内3号厂房
                        林宜龙实际控制
                                                            合金产品的
                                                            加工销售
                        注册资本150万                                      深圳市龙华
     优祥盛             元,林宜潘之姐林      林宜潘之姐                   区福城街道    该公司已完成
                2018
     (深圳)           月莲之配偶黄禹        林月莲之配    原经营五金     桔塘社区桔    注销,不再属
6               年6月
     技术有限           岳持股53.33%,        偶黄禹岳担    件加工业务     岭老村福前    于本项所列示
                4日
     公司               罗志威持股            任监事                       路269号厂     的关联方
                        46.67%                                             房三101




                                                   8-3-42
    根据发行人说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变化情形外,自《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实际控制人家庭成员关联
企业无其他重大变化。


       2. 实际控制人家庭成员关联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
财务等方面与发行人均相互独立,不存在共同生产、共用采购、销售渠道、通用
原材料、为发行人提供外协的情形,不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进行访谈、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出具的声明承诺、格兰达集团的工商档案资料、
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承诺:


    (1)林宜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系各自独立创业,发行人与实际控制

人家庭成员关联企业历史沿革独立,发行人与该等关联企业之间不具有任何股权

关系;


    (2)林宜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联企业分别各自拥有及使用独立的

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独立拥有及使用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独立的商标、专利、

知识产权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共用生产系统、技术共用或混同的情形,

不存在相互转让或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或技术的情形;


    (3)林宜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联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财务人员及其他员工均各自独立选举、聘任及任用,不存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员工互相兼职或领薪的情况,不存在人员混同的情

形;


    (4)林宜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联企业各自业务相关的采购合同均

系独立签署、单独议价,采购业务团队相互独立,不存在捆绑采购或共同议价情

形,不存在共用采购系统和采购渠道混同的情形;


    (5)林宜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联企业各自业务相关的销售合同均


                                  8-3-43
系独立签署、单独议价,销售业务团队相互独立,不存在捆绑销售或共同议价情

形,不存在共用销售系统的情形;除华为公司外,格兰达集团与利和兴的主要客

户不存在重合,且格兰达集团与利和兴向华为公司销售的产品在种类、应用领域、

采购系统、对接的华为公司采购部门等方面均相互独立并存在显著差别;


    (6)林宜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联企业不存在知识产权或技术共用、

混同的情形,不存在相互转让或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或技术的情形;


    (7)林宜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联企业在银行开立有独立账户、独

立核算、独立纳税,与利和兴不存在财务混同情形;


    (8)林宜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联企业不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不

存在为利和兴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3. 实际控制人家庭成员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经核查:


    (1)实际控制人家庭成员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属于各自独立创业,经营范围
及其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区别或者产品应用领域明显不同;


    (2)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家庭成员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完全独立运作,在
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股权关系、
共用资产与技术、共用生产经营场所、共用采购、销售渠道、通用原材料等情况,
不存在人员混同、财务混同等情况,各自拥有独立的业务体系,独立自主研发、
独立采购、独立生产与销售,无须依赖对方开展业务活动;实际控制人家庭成员
关联企业与发行人采购和销售系统均相互独立,向主要重合供应商的采购和向主
要重合客户的销售均相互独立,不存在捆绑销售或共同议价情形,不存在共用采
购或销售系统的情形;


    (3)实际控制人家庭成员关联企业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构成利益
冲突的情形;

                                   8-3-44
    因此,实际控制人家庭成员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 上述关联担保的原因、合规性、相关决策程序是否完善,
截至目前仍有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或未解除的担保责任的原因及相关
风险;关联方为发行人担保未收取担保费的原因,担保费的市场公允
价格,占发行人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发行人是否对关联担保存在依赖

     1. 报告期内关联担保系基于发行人经营实际需要而发生,关联担保已按
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合规


    (1) 报告期内关联担保情形均系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且均已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根据第 5-0037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借
款台账及相关合同、担保协议,并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文件,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期间,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发生
的关联担保交易情形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宜潘、黄月明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向银
行融资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等关联交易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相应会议表决中
回避了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8-3-45
                                          授信                                                 担保    担保
序号   受信方   授信方      合同编号               授信期间           担保合同       担保方                          决策程序
                                          额度                                                 方式    金额
                北京银行                          2020 年 7 月
                           《综合授信合                                                        连带              经发行人 2019 年年
                股份有限                  1,000   27 日至 202    《最高额保证合同》 林宜潘、          1,000 万
 1     发行人                  同》                                                            责任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深圳                   万元   1 年 7 月 26     (0629264_002)  黄月明               元
                           (0629264)                                                         保证                    确认
                  分行                                 日
                                                                 《最高额不可撤销              连带
                                                                                                      5,000 万
                招商银行                          2020 年 7 月   担保书》(755XY20   林宜潘    责任
                           《授信协议》                                                                  元      经发行人 2019 年年
                股份有限                  5,000   31 日至 202       2002245802)               保证
 2     发行人              (755XY20200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深圳                   万元   1 年 7 月 30   《最高额不可撤销              连带
                              22458)                                                                 5,000 万         确认
                  分行                                 日        担保书》(755XY20   黄月明    责任
                                                                                                         元
                                                                    2002245801)               保证
                                                                 《最高额保证合同》            连带
                                                                                    林宜潘、          8,000 万
                中国银行                                         (2020 圳中银布保             责任
                                                  2020 年 5 月                       黄月明              元      经发行人 2020 年第
                股份有限   《授信额度协   8,000                  额字第 00034A 号)            保证
 3     发行人                                     9 日至 2021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公司深圳       议》        万元                  《最高额抵押合同》
                                                  年5月9日                                            8,000 万       议通过确认
                布吉支行                                         (2020 圳中银布抵 黄月明      抵押
                                                                                                      元
                                                                 额字第 00033 号)




                                                                 8-3-46
    (2)关联方未履行完毕担保合同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第 5-00376 号《审计报告》、相关银行融资合同台
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宜潘、黄月明为发行
人提供的关联担保中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担保合同约
                                                                         定的最高担
        债权银行         担保人   被担保人           担保合同编号
                                                                         保本金限额
                                                                          (万元)
                                              《最高额保证合同》(2020
                         林宜潘
                                              圳中银布保额字第 00034A
                         黄月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号)
                                   发行人                                  8,000
  深圳布吉支行                                《最高额抵押合同》(2020
                         黄月明               圳中银布保额字第 00033
                                              号)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宜潘               《最高额保证合同》
                                   发行人                                  1,000
  深圳分行               黄月明               (0629264_002)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
                         林宜潘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书》(755XY202002245802)
                                   发行人                                  5,000
  深圳分行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
                         黄月明
                                              书》(755XY202002245801)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利和兴江
                         林宜潘               ( HTWBTZ44067000020190      15,000
  公司江门市分行                     门
                                              0006)


    上述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及其借款主合同均系发行人日常经营过程中申请
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还款期均未届满,因此相应担保合同亦仍在履行过程中,
关联方提供担保时未附加任何条件、亦未收取任何费用或其他对价,该等担保合
同未履行完毕不会对发行人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及第 5-0037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截止 2020
年 11 月 30 日,上述未履行完毕担保合同项下负债总额不超过 10,400 万元。发
行人报告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为 24.71%,流动比率为 4.75,均维持在可控范围内,
发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清偿能力,不会产生由于发行人无法按期偿还银行借款而


                                     8-3-47
 导致关联方需实际履行担保责任、进而可能导致发行人股权结构受到不利影响的
 情况。


         2. 有关关联担保的担保费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有偿担保服务市场
 的担保费比率测算的担保费及占发行人当期净利润的比例情况如下:


   报告期间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担保总额(元)                370,000,000   280,000,000      105,000,000   80,000,000
费率 1                                              0.5%
费率 1 对应担保
                                1,387,500        1,400,000      524,000       400,000
费(元)
费率 1 担保费占
                                    2.26%            1.34%        1.23%        1.30%
当期净利润比例
费率 2                                               1%
费率 2 对应担保
                                2,775,000        2,800,000    1,050,000       800,000
费(元)
费率 2 担保费占
                                    4.51%            2.69%        2.47%        2.60%
当期净利润比例
费率 3                                               2%
费率 3 对应担保
                            5,550,000.00         5,600,000    2,100,000     1,600,000
费(元)
费率 3 担保费占
                                    9.02%            5.38%        4.94%        5.20%
当期净利润比例


         基于上表,假设发行人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收取担保费,所测算的担保费金额占发行人当期净利润的比例较低,对发行人当
 期净利润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


         1.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


                                        8-3-48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中,格兰达集团与发行人产品应用领域明显不同,
其他企业的经营范围及其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显著区别。实际控制
人家庭成员关联企业在报告期内所受行政处罚与发行人无关,不会对发行人的业
务经营和本次发行上市造成不利影响。实际控制人家庭成员关联企业在历史沿革、
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与发行人相互独立,不存在共同生产、共
用采购、销售渠道、通用原材料、为发行人提供外协的情形,不存在为发行人分
担成本费用的情形,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宜潘、黄月明以及林宜潘之岳母任女汝
为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的关联担保系基于发行人经营实际需要而发生,关联担保
已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目前尚在履行的
关联担保合同系对尚未到期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银行借款的担保,关联方未履
行完毕担保合同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造成不利影响。基于关联担保系为满足银行
贷款业务的惯常要求而作出,并参考市场通行做法,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发行人及
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未收取担保费;按照市场担保费价格测算的担保费占发行人
当期净利润的比例较低,对发行人当期净利润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及
子公司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发行人对关联担保安排不存在依赖。




    三、 《问询函(一)》问题 5:关于子公司

    (一)发行人设立各子公司的背景和原因,发行人对各子公司在
业务定位方面的考虑,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1. 发行人各子公司的设立背景及业务定位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天眼查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m/),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
利和兴江门新设子公司利和兴电子,该公司为利和兴江门全资子公司。


                                 8-3-49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及相关业务管理
人员,发行人子公司利和兴江门新设子公司利和兴电子的设立背景和原因为公司
未来开展电子元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该公司的业务定位为负责公
司未来电子元器件产品的相关业务。


    2.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经营合法合规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利和兴香港法律意见书》、第 5-00376 号《审
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及发行人及其境内
控股子公司业务所涉政府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经营合法合规,除利
和兴东莞因未按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于 2017 年 6 月被罚款 200 元的情形外,
发行人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且根据
税收征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松山湖税务分局出具的相关证
明文件,利和兴东莞行政处罚所涉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处罚情形不
致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法律障碍。


   (二)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经营合法合
规,发行人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利和兴东莞因未按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而于 2017 年期间被罚款 200 元,该行
政处罚所涉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处罚情形不致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
实质法律障碍。




    四、 《问询函(一)》问题 7:关于经营资质及产品质量

   (一) 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报告期
内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



                                   8-3-50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利和兴香港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出具的
     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进行走访,核查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及发
     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业务所涉政府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未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存在重大产品质量纠纷
     或潜在纠纷。


        (二)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相关主管部
     门的行政处罚,不存在重大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 《问询函(一)》问题 12:关于租赁房产

         (一)发行人承租无证或擅自变更规划用途房产的原因,是否存
     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如不能继续承租该等物业,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 发行人承租瑕疵物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提供的
     租赁合同及相关产权证明文件,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三处租赁物业用作办公及员工宿舍
     用途,其具体情况如下:


序                                          租赁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产权信息
号                                              (㎡)




                                       8-3-51
序                                                租赁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产权信息
号                                                    (㎡)
              江门市
              高新技
                       江门市江海区南山路 333                     2020/07/03
     利和兴   术创业
1                      号 10 栋(11#配套宿舍)6       191.3          至        未提供
      江门    服务中
                       间                                         2021/06/30
              心有限
              公司
                                                                               权属人:刘静;
                                                                  2020/10/25   权属证号:苏(2016)
     利和兴            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翠
2             刘静                                    89.27          至        宁江不动产权第
      南京             屏诚园 6 栋 1003 室
                                                                  2021/10/24   0032665 号;
                                                                               规划用途:一般住宅。
              深圳市
              龙华区   深圳市龙华区国际创新中                     2020/12/01
3    发行人   政府物   心(汇德大厦)21 层(2101、 2,424.66          至        未提供
              业管理   2102、2103、2104)                         2025/11/30
              中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提供的
     租赁合同及相关产权证明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承租瑕疵
     物业的情况如下:



                                                      瑕疵物业面积     瑕疵物业面积占发行
                       瑕疵情形
                                                       (平方米)      人使用物业面积比例

       出租方未提供租赁物业产权证书                     4,245.38          18.49%(注)

       出租方已提供租赁物业产权证书,但未提供            790.00                3.44%
       房屋权属人同意出租方出租的证明文件

       出租方已提供租赁物业产权证书,但租赁用            60.00                 0.26%
       途与建筑物的房屋规划用途不符

      注:2020 年 12 月 1 日公司向深圳市龙华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承租一处办公场所,该租
      赁面积为 2,424.66 ㎡,目前正在办理产权手续中。剔除该宗租赁物业后,发行人所承
      租的出租方未提供租赁物业产权证书的瑕疵物业占发行人使用物业面积比例为 7.93%。




                                             8-3-52
    上述瑕疵物业系发行人辅助办公场所及员工宿舍,非用于生产厂房用途,承
租该等物业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所承租物业系发行人所在地当地政府为企业提
供较为优质的办公配套场所,另一方面系由于部分物业位于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
场所周边区域,承租该等物业对发行人办公沟通和员工生活均具有便利性。


    2. 发行人承租上述物业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发行人所承租的部分租赁物业的出租方未提供产权证书、产权人同意出租文
件等出租方有权出租的证明文件,但发行人承租该物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 号)的相关规定:(a)出租人未提供租赁
房屋的产权证书或其有权出租该房屋的其他证明文件,若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
发行人不能对租赁房屋使用、收益的,发行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b)出租方未提供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房屋建设
的许可文件的,无法确定该等租赁房屋是否为已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
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建设的租赁房屋存在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而
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收益的风险。


    本所律师认为,在上述情况下,除可能影响发行人继续承租该物业外,对于
作为承租方的发行人而言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3. 如不能继续承租该等物业,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发行人可就承租物业权利瑕疵向出租方主张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
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
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若因出租方对所出租房屋存在权利上的瑕
疵而导致承租人发生损失的,发行人可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租赁合同的
约定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并向出租方索赔。


                                 8-3-53
    (2)瑕疵租赁物业具有较强可替代性,更换租赁物业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目前承租的具有上述瑕疵情形的物业系发行人的辅助办公场所及员
工宿舍,并非发行人的生产厂房。发行人已确认,目前该等承租物业在附近区域
均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如因租赁物业的权属瑕疵或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导
致无法继续承租的,发行人可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场所,
无法继续承租该等物业以及更换租赁场所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3)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解决措施避免发行人因承租房屋事项遭受损失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所承
租房屋存在瑕疵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或承
租房屋在租赁期内因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等原因,导致发行人遭受主管部门处罚
或其他损失,并且出租方不给予赔偿、补偿的,其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一切支出,以避免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个别承租物业上述产权瑕疵情形不
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影响。


   (二)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承租部分瑕疵房产的原因一
方面是由于所承租物业系发行人所在地当地政府为企业提供较为优质的办公配
套场所,另一方面系由于部分物业位于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周边区域,承租
该等物业对发行人办公沟通和员工生活均具有便利性;发行人承租该等房屋不存
在违法违规情形;不能继续承租该等物业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8-3-54
     六、 《问询函(二)》问题 4:关于厂房归属

     (一)利和兴东莞为办理在用房产产权手续需满足的条件及已
采取的具体措施

     根据利和兴东莞与中集公司签署的《中集智谷产业园产业用房有偿使用合同》
约定条款、《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第 5-0037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提
供的研发费用明细、员工名册及软件开发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
经发行人声明承诺,利和兴东莞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受让对象需
满足的条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利和兴东莞对相关条件的满足情
况,以及发行人、利和兴东莞为满足相关条件已采取的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暂行办法》要求        利和兴东莞
                                                 条件满足情况/采取的具体措施
     受让对象需满足条件            现状
(一)主体资格:
                                               利和兴东莞系在东莞登记注册、具有
在东莞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      已满足
                                               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自动化、智能化设
(二)产业领域:                               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利和兴东莞
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                   主要承担发行人产品的相关调试工
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    已满足       作;其产业领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
和服务指导目录》最新规定的产                   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重
业范围                                         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最新规定的
                                               产业范围。
(三)入驻时限:                               自 2018 年 12 月 25 日完成产业用房收
入驻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满 2 年     已满足       楼手续至今,利和兴东莞已入驻科技
(含)以上                                     企业孵化器满两年。
(四)经济效益:                               自 2019 年 10 月实现销售收入以来,
近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600 万    将满足       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利和兴东莞已
元                                             累计实现收入近 500 万元。




                                      8-3-55
       《暂行办法》要求            利和兴东莞
                                                   条件满足情况/采取的具体措施
      受让对象需满足条件             现状
(五)知识产权: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
并购等方式,至少拥有与核心产
品(服务)相关的 1 项Ⅰ类或 2
项Ⅱ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有效
期内)。其中,Ⅰ类指发明专利(含                 利和兴东莞已取得了 2 项软件著作权
                                    已满足
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                   的登记
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
级重要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专有权等,Ⅱ类指实用新型
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
等
                                                 截至目前,利和兴东莞在 2020 年已发
(六)科研投入:
                                                 生研究开发费用近 12.48 万元,占同
自提出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内,研
                                    将满足       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暂未达到 3%的
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
                                                 标准;后续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持续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
                                                 加大研究开发费用投入。
                                                 利和兴东莞目前有 20 名员工,其中有
                                                 4 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
(七)科技人员: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已
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
                                    已满足       达到不低于 10%的标准。
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利和兴东莞后续并将根据业务发展需
比例不低于 10%
                                                 要持续增加利和兴东莞的科技人员数
                                                 量。


     综上所述,截至目前,利和兴东莞已满足《暂行办法》要求受让对象具备的
(一)、(二)、(三)、(五)、(七)五项条件,第(四)、(六)两项项条件亦将在
后续得到满足。发行人并已承诺将“确保利和兴东莞在办理产权转让相关手续时
可满足《暂行办法》对产权分割受让方的资格要求”。


     基于上述,发行人及利和兴东莞已为满足办理在用房产产权手续的条件积极
采取了包括取得知识产权登记授权、持续扩大营业收入规模、持续加大研究开发
投入等有效措施;尚待满足的条件将在后续且在办理产权手续前得到满足。就满
足办理在用房产产权手续的条件事宜,利和兴东莞自身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8-3-56
    (二)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
行人及利和兴东莞已为满足办理在用房产产权手续的条件积极采取了包括已办
理完成知识产权登记、持续扩大营业收入规模、持续加大研究开发投入等有效措
施;尚待满足的条件将在后续且在办理产权手续前得到满足;就满足办理在用房
产产权手续的条件事宜,利和兴东莞自身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8-3-57
                           第三部分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股票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
册的决定;本次发行完成后,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发行人股票可于深交所创业板
上市交易。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8-3-5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赖江临




                                                          胡一舟




                                                          郭钟泳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




                                8-3-59
附件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专利权一览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一种多工位音频并行测试装置及其
 1     发行人                                       发明专利    2018111690441   2018-10-08    20 年     原始取得     无
                              实现方法

 2     发行人        一种全自动清洁刮刀生产线       实用新型    2019223552974   2019-12-24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     发行人        一种清洁刮刀自动粘贴装置       实用新型    2019223550767   2019-12-24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4     发行人         一种软胶条自动裁剪装置        实用新型    2019223552300   2019-12-24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5     发行人        一种介质滤波器的激光调谐机     实用新型    2020208039176   2020-05-13    10 年     受让取得     无

 6     发行人        一种介质滤波器的激光除银机     实用新型    2020207929537   2020-05-13    10 年     受让取得     无




                                                               8-3-60
附件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著作权一览表》

序
     著作权人    证书编号        登记号         作品或软件名称          开发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颁发日期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号
                                              利和兴 2600 二次电源
                软著登字第
1     发行人                  2020SR0591971   大功率测试平台控制         2020-05-10     2020-05-10    2020-06-09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5470667 号
                                                   系统 V1.0
                                              利和兴 8C00 终端整机
                软著登字第
2     发行人                  2020SR0785770   定制化加载自动化测         2020-05-22     2020-05-22    2020-07-16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5664466 号
                                              试装备控制系统 V1.0
                                              利和兴 8400 终端板级
                软著登字第
3     发行人                  2020SR0785764   加载自动化测试装备         2020-05-18     2020-05-18    2020-07-16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5664460 号
                                                 控制系统 V1.0
                                              利和兴 8907B-CPE 整机
                软著登字第
4     发行人                  2020SR0857581   天线并行测试平台控         2020-05-18     2020-05-18    2020-07-31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5736277 号
                                                  制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自动取钢片设
5     发行人                  2020SR0861816                              2020-07-24     2020-07-24    2020-07-31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5740512 号                     备控制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 9200-MCU FT 测
6     发行人                  2020SR0967025                              2020-05-10     2020-05-10    2020-08-21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5845721 号                   试平台控制系统 V1.0




                                                               8-3-61
序
     著作权人   证书编号        登记号         作品或软件名称          开发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颁发日期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号
                                             利和兴 8501 整机天线
                软著登字第
7     发行人                 2020SR1508395    测试设备控制系统          2020-09-25     2020-09-25    2020-10-12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6309367 号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米家滑板车组
8     发行人                 2020SR1542814                              2020-03-18     2020-03-18    2020-11-04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6343786 号                    装线控制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双工位音频自
9     发行人                 2020SR1550162                              2020-10-18     2020-10-18    2020-11-06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6351134 号                    动化测试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利和兴 8B00 手机老化
10    发行人                 2020SR1587556                              2020-10-25     2020-10-25    2020-11-17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6388528 号                      控制系统 V1.0
                                             利和兴 8E00 终端整机
                软著登字第
11    发行人                 2020SR1574560   充电和电流测试控制         2020-05-18     2020-05-18    2020-11-13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6375532 号
                                                  系统 V1.0
                                             利和兴存储产品 ST 自
                软著登字第
12    发行人                 2020SR1574638   动测试设备自动拷机         2020-10-28     2020-10-30    2020-11-13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6375610 号
                                                控制系统 V1.0




                                                              8-3-62
 附件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授信、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一览表》
                                          签订日    授信                                                 担保   担保本
序号   受信方   授信方      合同编号                         授信期间          担保合同         担保方                         担保期限
                                            期      额度                                                 方式   金金额
                                                                           《最高额不可撤销              连带
                                                                                                                5,000 万   至主合同项下每笔贷
                                                                           担保书》(755XY20    林宜潘   责任
                                                                                                                   元      款到期日届满起三年
                                                                             2002245802)                保证
                招商银行                                    2020 年 7 月
                           《授信协议》                                    《最高额不可撤销              连带
                股份有限                  2020 年   5,000   31 日至 202                                         5,000 万   至主合同项下每笔贷
 1     发行人              (755XY20200                                    担保书》(755XY20    黄月明   责任
                公司深圳                  8月5日     万元   1 年 7 月 30                                           元      款到期日届满起三年
                             22458)                                         2002245801)                保证
                  分行                                           日
                                                                           《最高额不可撤销              连带
                                                                                                利和兴          5,000 万   至主合同项下每笔贷
                                                                           担保书》(755XY20             责任
                                                                                                  东莞             元      款到期日届满起三年
                                                                             2002245801)                保证
                                                                                                         连带
                                                                           《最高额保证合同》 林宜潘、          1,000 万   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
                北京银行                                    2020 年 7 月                                 责任
                           《综合授信合   2020 年                            (0629264_002)  黄月明               元      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股份有限                            1,000   27 日至 202                                  保证
 2     发行人                  同》       7 月 27
                公司深圳                             万元   1 年 7 月 26   《最高额保证合同》            连带
                           (0629264)      日                                                  利和兴          1,000 万   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
                  分行                                           日          (0629264_001)             责任
                                                                                                  东莞             元      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




                                                                    8-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