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和兴: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09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所有相关文件
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额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
二、关于《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本次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事项。
二、关于《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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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
设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
订)》等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
过人民币 8,000 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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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梁清利:
汪林:
郑晓曦: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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