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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和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8-23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
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
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该
独立董事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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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对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
 以更换不适合继续履职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即“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同时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 行使内部审计
 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
 性进行监督和评议,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
 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及实施;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七)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
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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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
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
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
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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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2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定期会议召开前5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召开前3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
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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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本实施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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