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3 证券简称:利和兴 公告编号:2022-038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民塘路 385 号汇德大厦 1 号写字楼 21 层公司大会议室 1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宜潘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4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 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3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9人,代表股份49,066,6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876%;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2人,代表股份44,491,3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51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4,575,3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6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 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代表人共9人,代表股份5,05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2451%。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代表2 人,代表股份48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0%;通过网络投票出 席会议 的中 小股 东7人 ,代 表股 份4,575,300 股,占 公司 有表 决权 股份总 数的 2.9361%。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远程视频的方式出席了本 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 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2 (一)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9,045,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8%;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独立董事汪林、梁清利、郑晓曦分别向董事会递交了《2021 年度独立 董事述职报告》,梁清利先生代表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作了 2021 年度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二)审议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9,045,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8%;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9,045,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8%;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9,045,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8%;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045,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8%;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03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7%;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9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3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045,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8%;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03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7%;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9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045,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8%;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03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7%;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9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 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林宜潘、黄月明、深圳市利和兴投资管理企业 (有限合伙)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 42,551,831 股,均回避了本议案表决;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4 表决结果:同意 6,494,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3%;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7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03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7%;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9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202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林宜潘、黄月明、深圳市利和兴投资管理企业 (有限合伙)、邹高、潘宏权、程金宏、贺美华、方娜、侯卫峰、邬永超合计持 有表决权股份 44,009,872 股,均回避了本议案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02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27%;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73%;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02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27%;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7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045,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8%;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03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7%;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9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5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赖江临律师、任雁萍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7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