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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和兴: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7-13  

                        证券代码:301013            证券简称:利和兴            公告编号:2022-053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 年 7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7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民塘路 385 号汇德大厦 1 号写字楼 21
层公司大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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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宜潘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6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4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1人,代表股份72,606,6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626%;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2人,代表股份66,015,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42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6,591,45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
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代表人共11人,代表股份6,591,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8202%。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代表2
人,代表股份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6,591,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00%。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远程视频的方式出席了本
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
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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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550,6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8%;反对 3,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弃权 5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5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97%;反对 3,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8%;弃权 5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兰江林律师、任雁萍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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