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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色母: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8-11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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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
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4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4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4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 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 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 ing  Qingdao  Hang zhou  Nanjing  Haikou  Hong Ko ng  To ky 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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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7 月 24 日以公告形式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
人等内容。

    2. 2021 年 8 月 10 日下午 14:00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宁波市鄞州
区潘火街道金辉西路 16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
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8 月
10 日 9:15-9:25, 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8 月 10 日 9:15 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任卫庆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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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2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54,938,61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733%。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公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为 1,054,893 股 ,占 股 权 登 记 日 公 司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3186%。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 3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5,993,51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919%。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2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541,485 股,占股
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269%。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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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3.《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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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经办律师:

                                                        李艳华




                                                  2021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