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色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2022-04-25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规定,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
权,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宁波 下简称“《公司法》”)、《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
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
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及国家的相关法
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法有效;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大会结
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上市
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 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向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料。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记载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
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记载所有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记载独立董事的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意见及理由。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应当同时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记名
方式投票表决。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积投
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除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一票表决权。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比例限制。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五)股权激励计划;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无效。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
行政法规的无效。
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