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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色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25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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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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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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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记载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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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其
余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
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
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
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
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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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
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
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
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
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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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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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如半数以上董事仍无法推举出主持
人,则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
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
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
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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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
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
明。对有争议又无法表决通过的议题,主持人可在征求与会股东的意见后决定暂
缓表决,提请下次股东大会审议。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
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
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
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个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积
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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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
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
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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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本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 存在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时,由下次股东大会对不足人数部分进行选举,直至选举全部董事、监事为止。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公司提供的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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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股东大会的决议上签字。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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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一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
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实施;股东大会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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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
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
情况的汇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中针对上
市公司的有关规定,自公司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
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
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对有
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
告。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
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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