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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色母:国信证券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2-06-2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作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色母”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
通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和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66 号)同意注册,宁波色母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票(A 股)20,0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 板 上 市 交 易 。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后 , 总 股 本 由 60,000,000 股 变 更 为
80,000,000 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实施了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8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 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总
股 本 由 80,000,000 股 增 加 至 120,000,000 股 , 其 中 , 有 限 售 条 件 股 份 数 量 为
9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5%,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3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宁波蓝润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蓝润园投资”)、赵茂华、洪寅、毛春光、陈忠芳、陈杰、张旭波、周必
红、祖万年、陈建国、史行伍、应丰源、陈春雷、徐安明、俞云辉、桑勇民、陆俭
宁、茅百园、阮小来、罗贻飞、许英杰、郑后云、李兴达、俞培伟、汪富良、严国
君、汤亚宁、张忠英、吴建良、李胜俭,共计 30 名股东。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蓝润园投资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
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
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
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赵茂华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4)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年12月2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
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
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
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董事洪寅、毛春光、陈忠芳、陈杰,监事张旭波、祖万年、周必红,高级管
理人员陈建国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适用)

    (4)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年12月2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

   (5)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适用)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
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
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
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其他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公司股东史行伍、应丰源、陈春雷、徐安明、俞
云辉、桑勇民、陆俭宁、茅百园、阮小来、罗贻飞、许英杰、郑后云、李兴达、俞
培伟、汪富良、严国君、汤亚宁、张忠英、吴建良、李胜俭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
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
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
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蓝润园投资、赵茂华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及本企业/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若本企业/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本企业/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本人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
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企业/本人在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
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本人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数量进行自主决策、择机减持。限售期结束后的24个月内,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
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100%。

   (5)减持股份的期限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
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并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
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
公司指定账户。
    ②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企业/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
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
在本企业/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
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同时,公司董
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
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
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6月29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1,881,644股,占总股本的34.901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30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
                         所持限售股份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      市流通股份数      备注[注]
                         数量(股)
                                           (股)          量(股)
    1       蓝润园投资       6,663,421       6,663,421       6,663,421
    2       赵茂华           5,400,000       5,400,000       1,350,000   现任董事
                                                                         现任董事、副
    3       洪寅             3,085,715       3,085,715        771,428
                                                                         总经理
                                                                         现任董事、副
    4       毛春光           2,883,615       2,883,615        720,903
                                                                         总经理
    5       周必红           2,667,605       2,667,605        666,901    现任监事
    6       祖万年           2,324,217       2,324,217        581,054    现任监事
    7       张旭波           1,669,227       1,669,227        417,306    现任监事
    8       史行伍           1,647,227       1,647,227       1,647,227
    9       应丰源           1,205,121       1,205,121       1,205,121
    10      陈春雷           1,135,394       1,135,394       1,135,394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
                              所持限售股份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      市流通股份数      备注[注]
                              数量(股)
                                                (股)          量(股)
     11       徐安明              1,099,876       1,099,876       1,099,876
     12       俞云辉              1,028,571       1,028,571       1,028,571
                                                                              现任董事、财
     13       陈忠芳              1,028,571       1,028,571        257,142
                                                                              务负责人
     14       桑勇民              1,028,571       1,028,571       1,028,571
     15       陈杰                 925,714         925,714         231,428    现任董事
     16       陆俭宁               771,429         771,429         771,429
     17       茅百园               759,132         759,132         759,132
     18       阮小来               720,000         720,000         720,000
     19       罗贻飞               707,374         707,374         707,374
     20       许英杰               665,964         665,964         665,964
     21       郑后云               644,400         644,400         644,400
                                                                              现任董事会秘
     22       陈建国               638,363         638,363         159,590
                                                                              书
     23       李兴达               630,900         630,900         630,900
     24       俞培伟               514,286         514,286         514,286
     25       汪富良               514,286         514,286         514,286
     26       严国君               320,904         320,904         320,904
     27       吴建良               308,571         308,571         308,571
     28       汤亚宁               308,571         308,571         308,571
     29       张忠英               308,571         308,571         308,571
     30       李胜俭               276,048         276,048         276,048
           合 计                 41,881,644      41,881,644      26,414,369
    注:赵茂华、洪寅、毛春光、陈忠芳、陈杰、张旭波、周必红、祖万年、陈建国属于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在股份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其直接或间接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6、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上述股东须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遵
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90,000,000   75%              -    41,881,644    48,118,356   40.1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0,000,000   25%     41,881,644             -    71,881,644   59.90%
三、总股本           120,000,000   100%             -             -   120,000,000    1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
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国信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顾   盼                吴沈驹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