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色母:关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2-08-17
证券代码:301019 证券简称:宁波色母 公告编号:2022- 053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路投票的形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2 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50)。
2、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8月17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8
月 17 日 9:15-9:25, 9:30-11:30,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
17日9:15至2022年8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金辉西路168号公司会议
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任卫庆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72,593,672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60.49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72,582,3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48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1,3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9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05,3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50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94,0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49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1,35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95%。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
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同意 72,593,6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05,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72,593,6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05,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于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结论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