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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色母:关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3-04-07  

                        证券代码:301019              证券简称:宁波色母        公告编号:2023- 012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形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0)。
    2、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6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4
月 6 日 9:15-9:25, 9:30-11:30,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6
日9:15至2023年4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金辉西路168号公司会议
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任卫庆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73,001,413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60.83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72,900,91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75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3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1,664,408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9.72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1,563,9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636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00,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38%。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
师现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变更实施方
式并延期的议案》
    2、现场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906,0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3%;反对
9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90%;弃权 1,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569,0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21%;反对
9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76%;弃权 1,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列席进行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