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南京西路 13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2805 室 电话:021-52526819 传真:021-52526089 www.cm-law.com.cn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 2 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 2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 ....................................................................................... 3 释 义 ..................................................................................................................................... 5 第二部分 关于 2020 年年报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 ............................................................... 6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6 三、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7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1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 发起人和股东 .......................................................................................................11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2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2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3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9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4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7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7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7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8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30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2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3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33 二十、 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 34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56 二十二、 结论意见 ...................................................................................................... 57 附件一:新增商标清单 ......................................................................................................... 58 3-3-1-1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依据与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公司本次发行上市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于 2019 年 6 月出 具并于 2020 年 6 月更新了《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9 年 9 月出具了《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下发 3-3-1-2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的 191644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本所于 2019 年 12 月出具了《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读 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0 年 3 月出具了《上海澄 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下发的《关于读客文化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 〔2020〕010060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于 2020 年 7 月出具了《上 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于 2020 年 9 月出具了《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合称或单称“历次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针对自历次法律意见书分别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期间(以下称“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补充发表法 律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历次法律意见书中已经表述且未发生变化的部 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披露。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3-3-1-3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4、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5、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对其进 行访谈的访谈笔录。 6、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 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 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 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7、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8、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9、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已出具的历次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历次法律 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3-3-1-4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释 义 除下列简称更新外,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同历次法律意见书中相关 简称: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信会师报字 [2021]第 《审计报告》 指 ZA10653 号《审计报告》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信会师报字 [2021]第 指 项审核报告》 ZA10622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信会师报字 [2021]第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ZA10617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最近三年、报告期 指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新增报告期期间 指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补充事项期间 指 见书出具之日期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表格所列数值总和不符之情 形,均为采取四舍五入所致。 3-3-1-5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第二部分 关于 2020 年年报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经在历次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 授权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批准和授权情况更新如下: 发行人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持有 36,000 万股表决权(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的股东或其代表出席了该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 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中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中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 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中的有效期自紧随原有效期届满后次日起延长 12 个月, 即延长期限自 2021 年 5 月 15 日起至 2022 年 5 月 14 日止。 除上述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议案有效期延长外,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没有发生其他变化。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经在历次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 格。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主体资格没有发生变化。 3-3-1-6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三、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后发行新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进行了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发行人由读客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按 1:0.9912 的比例折股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合的股本总额为 36,000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行为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 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一种,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 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价格相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 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委托中信建投担任其保荐机构,并于 2019 年 6 月签订《保荐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和第二十八条的 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下 列条件: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 3-3-1-7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编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 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的营业收 入分别为 319,714,092.92 元、397,016,395.32 元、408,024,967.10 元,基于本所律 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立信会计师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说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所律师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设立至今的工商档案,发行人系由读客 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读客有限成立于 2009 年 5 月 27 日,并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读客有限设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 已超过三年,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 责。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 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经核查发行人的说明、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控报告》, 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3-3-1-8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经查验,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 体如下: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 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 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 一直为图书的策划与发行业务及相关文化增值服务,实际控制人一直为华楠、华 杉,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 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具体情况详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发起人和股东”、“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变化”。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 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 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二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本所律师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及政府有关主管 部门的证明,走访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并对经办人员进行了访谈,并经本所律师 通过互联网检索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众信息资料,通过互联网检 索中国证监会披露、证券交易所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本所律师经核查发行人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对其进行了访谈,核查公司董事、监 3-3-1-9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辖区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通过互联网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以下情形: (1)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前所述,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 三条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之(一)规定的创业板上 市条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股本总额为 36,000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之(二)规定的创业板上 市条件。 3、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 超过 4,001.00 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10%。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 不低于 4 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之(三)规定的创业板上 3-3-1-10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市条件。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净利润(以扣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孰 低 为 准 ) 分 别 为 44,488,727.31 元 、 49,993,220.59 元 、 47,465,985.59 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 标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之(四)以及 2.1.2 条规定 的创业板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须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外, 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其他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历次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设立程序、条件等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设立程序及 条件没有发生变化。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历次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独立性没有 发生重大变化。 六、 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已经在历次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股东的主要变 3-3-1-11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化情况如下: 发行人股东磐石创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唐乾变更为王从强,除前述变化外, 发行人股东的主要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股 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情况没有发生变化。 八、 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本所律师针对发行人 的业务补充披露如下: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本所律师已经在历次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 经营方式没有发生变化。 (二)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 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业务。 (三)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主 营业务没有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突出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图书的策划与发行及相关文化增值服务。根据《审计报 告》,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人民币 379,799,702.81 元、 3-3-1-12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389,076,948.62 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5.66%、95.36%。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 在违法经营而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发行人 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情况稳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目前持有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资质证书没有发生变化。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编报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规范性文 件,以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根据发行人的声明,本所律师将发行人报告 期内的关联方列举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华楠、华杉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华楠、华杉合计控制发行人 83.07%股份,二人为兄弟关系,为发行人控股股 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 2、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1)刘迪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刘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19,732,38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48%,为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主要股 东。 (2)君联亦同 3-3-1-13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君联亦同现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 18,168,753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5%,为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主 要股东。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1. 读客投资 华楠持股 1%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上海华与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2. 华楠持股 47%、华杉持股 53%的企业 公司 3. 上海华与华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华楠持股 47%、华杉持股 53%的企业 4. 上海华与华品牌咨询有限公司 华楠持股 40%、华杉持股 50%的企业 霍尔果斯华与华企业管理咨询 上海华与华营销咨询有限公司曾持股 100%的企 5. 有限公司 业(已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注销) 华与华(上海)商学教育科技 6. 上海华与华营销咨询有限公司持股 100%的企业 有限公司 八爪鱼(浙江)互联网科技有 华楠曾持股 78%的企业(已于 2018 年 1 月 29 7. 限公司 日注销) 华楠曾持股 73.6%的企业(已于 2018 年 4 月 8 8. 上海水汪汪化妆品有限公司 日注销) 华楠曾持股 51%、华杉曾持股 41%的企业(已 9. 上海八爪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注销) 华杉曾持股 50%、华楠曾持股 25%的企业(已 10. 北京华与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注销) 上海播传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11. 华杉持股 95%的企业 (有限合伙) 江苏超级符号企业管理咨询有 华杉曾持股 95%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4 月 22 12. 限公司 日注销) 4、发行人下属企业 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 分“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八)发行人的下属企业”部分。 5、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说明并 3-3-1-14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1. 华楠 董事长 2. 朱筱筱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 邵振兴 董事 4. 梁小民 独立董事 5. 张轶华 独立董事 6. 郭晓宇 监事 7. 邢晓英 监事 8. 刘保瑞 职工代表监事 9. 刘迪 总经理 10. 程峰 副总经理 11. 龚平 财务总监 12. 许姗姗 总编辑 13. Jun Yang 曾任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已于 2018 年 4 月离职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 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6、公司关联方还包括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除上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和上述发行人下属企业 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华楠持股 2%并曾担任 玉米网供应链(大连)有限公司(曾 1. 董事的企业(2019 年 7 月起不再担任董 用名:大连亿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事一职)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华杉曾担任执行董事 2. 北方中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的企业(2019 年 9 月起不再担任执行董 事一职) 3. 上海黑黛增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华杉担任董事的企业 发 行人董事 邵振兴 曾担任 董事的企 业 4. 杭州如涵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起不再担任董事一职) 5. Ruhnn Holding Ltd 发行人董事邵振兴担任董事的企业 广州娱加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曾用 6. 发行人董事邵振兴担任董事的企业 名:深圳市娱加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3-3-1-15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7. 北京怡海盛鼎广告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邵振兴担任董事的企业 福州朱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用 8. 名:福州市马尾区朱雀网络信息技术 发行人董事邵振兴担任董事的企业 有限公司) 9. 亚洲星光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邵振兴担任董事的企业 10. 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邵振兴担任董事的企业 11. 北京龙杰网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邵振兴担任董事的企业 12. 杭州英涉时装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邵振兴担任董事的企业 13. 杭州知衣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邵振兴担任董事的企业 14. 哇唧唧哇娱乐(天津)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邵振兴担任董事的企业 15. 众联智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邵振兴担任董事的企业 16. 北京微赛时代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邵振兴担任董事的企业 17. 谦寻(杭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董事邵振兴担任董事的企业 18. 北京凤凰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邵振兴担任董事的企业 19. 北京元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邵振兴担任董事的企业 20. 上海元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邵振兴担任董事的企业 21. 上海布鲁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邵振兴担任董事的企业 22. 北京猫猫狗狗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邵振兴担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邵振兴曾担任董事的企业(截 23. 苏州鲜橙科技有限公司 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已不再担任董事一 职) 北京博大绿泽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 24.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轶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轶华曾担任执行董事 25. 福建博大绿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的企业(已于 2020 年 9 月 20 日注销)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轶华担任执行董事的 26. 上海涯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轶华曾担任财务总监 27. 上海丽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的企业(2019 年 8 月起已不再担任财务 总监一职)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轶华担任财务总监的 28. 上海派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龚平担任独立董事 29. 上海心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企业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 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3-3-1-16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购销商品或提供劳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华楠 图书版税 59,464.58 92,003.83 19,544.27 华杉 图书版税 587,669.05 537,909.38 294,768.23 上海华与华营 销咨询有限公 咨询服务费 1,749,056.60 司 本所律师已经在历次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发行人与华楠、华杉的关联交易 情况,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继续履行已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 外,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新增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2020 年 8 月 21 日,华楠、华杉分别与公司签署《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 约定将其作品《华与华使用说明书》、《设计的目的》、《华与华百万大奖赛案 例集 2》(暂定名)以及属于同一创作构思的作品的后续部分的著作权以专有使 用权许可方式授予公司,每部作品的许可期限自该系列最后一部作品正式出版之 日(版权页出版日期)为计算起点、届满 10 年之日止,许可使用地域范围为全 球范围内。 华楠、华杉分别与发行人约定报酬方式按版税执行,版税率为 4%,支付方 式为保底版税+一般图书版税。保底版税的计算方式为:单册作品实际定价×单册 作品保底印数 10,000 册×版税率,作品出版后 3 个月内一次性支付;一般图书版 税的计算标准为:单册作品实际定价×版税率×销售数据,每年结算两次(每年的 7 月和次年 1 月);在计算一般图书版税时,需先行扣除保底版税。其他收益(如 信息网络传播、改编、汇编、摄制、广播等产生的收益)所得净收益由华楠、华 杉各享有 25%。 该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公司向其他独立第三方采购版权的交易价格确定,定价 公允。 2、关联方资金拆借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关联 方资金拆借情况。 3、关联租赁情况 3-3-1-17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关联 租赁情况。 4、关联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关联 担保情况。 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7,892,757.86 7,787,789.86 7,648,385.68 6、关联方往来余额 (1)应收项目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应收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关联 项目名称 坏账准 账面余 坏账准 坏账准 方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备 额 备 备 预付款项 华杉 111,921.21 (2)应付项目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应付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应付账款 华杉 229,661.26 54,938.26 华楠 29,507.61 52,297.83 3,561.50 7、偶发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偶发 性关联交易。 (三)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3-1-18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与其关联方进行交易时,交易价 格以市场价格为参考,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合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 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上述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的,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 利益进行保护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董事、股东(除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外)对发行人与股东华楠、华杉之间签署《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并支付 版税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本次《关于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相关合同的内容以及定价原则通过董事会审议,且表决程序 合法,针对其中相关服务内容的定价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行业水平,符合关联 交易价格公允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新增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 序。 (五)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有关关 联方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及相关承诺,补充事项期间,相关事项没有发生 变化。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拥有房屋使用权。 (二)发行人拥有的主要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3-3-1-19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拥有土地使用权。 2、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新取得 2 项专利,均系自努比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努比亚”)处受让 取得。读客数字与努比亚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签署《专利权转让协议》,约定 前述 2 项专利的申请人由努比亚技术变更为读客数字。读客数字与中外企知识产 权服务中心(上海)有限公司签署《专利交易合同》,约定前述 2 项专利的转让 服务费(包括专利权转让费、变更费、登印费、年费)共计 76,000 元。上述专利 已完成转让登记手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 2 项专利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权利 专利类 专利申请 专利名称 证书号 专利号 取得方式 号 人 别 日 一种用户访 读客 发明专 第 4131317 2017110 1. 问量的调整 2017.11.2 受让取得 数字 利 号 655840 方法和设备 隐私信息保 护方法、移 读客 发明专 第 4142425 2017105 2. 动终端及计 2017.7.13 受让取得 数字 利 号 703577 算机可读存 储介质 3、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新取得 12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 除新增商标外,发行人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主要变更情况如下:《法律意见书》 中披露的商标注册号为 7781394 的商标原有效期截至 2021 年 1 月 6 日,发行人 对上述商标提出续展申请并取得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该项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已续 展至 2031 年 1 月 6 日。 4、域名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新增 1 项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3-3-1-20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注册人 域名名称 注册日期 到期日期 注册机构 号 读客数 阿里巴巴云计算(北 1. dukeshuzi.com 2020.10.22 2021.10.22 字 京)有限公司 5、作品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新增 7 项登记的作品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作品登记 序 创作完成 作品登记 作者 作品名称 著作权人 作品类别 证书》登记 号 时间 日期 号 满分仔及 沪作登字- 读客 2020.11.2 2021.01.2 1. 他的同学 读客文化 美术作品 2021-F- 文化 0 1 和老师 01883303 国作登字- 读客 2020.10.2 2021.01.0 2. 熊猫矮矮 读客文化 美术作品 2021-F- 文化 3 6 00002302 国作登字- 读客 2020.10.2 2021.01.0 3. 熊猫瘦瘦 读客文化 美术作品 2021-F- 文化 3 6 00002305 国作登字- 读客 2020.10.2 2021.01.0 4. 熊猫高高 读客文化 美术作品 2021-F- 文化 3 6 00002303 国作登字- 读客 2020.10.2 2021.01.0 5. 熊猫胖胖 读客文化 美术作品 2021-F- 文化 3 6 00002304 国作登字- 读客 粉熊猫粉 2020.09.3 2020.12.2 6. 读客文化 美术作品 2020-F- 文化 粉 0 3 00025804 国作登字- 读客 图书馆扫 2020.08.2 2020.12.1 7. 读客文化 美术作品 2020-F- 文化 地森 6 4 00018800 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新取得 7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3-3-1-21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权利 序 首次发 权利 软件名称 著作权人 登记日期 取得 登记号 号 表时间 范围 方式 读客发行管 原始 全部 1. 理软件 读客数字 未发表 2020.12.15 2020SR1818835 取得 权利 V1.0 读客出版审 原始 全部 2. 核软件 读客数字 未发表 2020.12.15 2020SR1818834 取得 权利 V1.0 读客封面设 原始 全部 3. 计策划软件 读客数字 未发表 2020.12.15 2020SR1818837 取得 权利 V1.0 读客服务协 原始 全部 4. 议生成软件 读客数字 未发表 2020.12.15 2020SR1818838 取得 权利 V1.0 读客分类推 原始 全部 5. 广软件 读客数字 未发表 2020.12.15 2020SR1818836 取得 权利 V1.0 读客版权订 原始 全部 6. 单管理软件 读客数字 未发表 2020.12.16 2020SR1828834 取得 权利 V1.0 读客版权交 原始 全部 7. 易分析软件 读客数字 未发表 2020.12.16 2020SR1832627 取得 权利 V1.0 (三)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期间,发 行人拥有的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及其他设备不存在重大变化。该等设备系发行人 购买取得,资产权属清晰。 (四)根据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拥有的上述 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取得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方式以及上述财产的权 属证书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期间,针对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披露的新增主要财产,发行人均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 (六)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3-3-1-22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发行人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限制。 (七)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租赁物业未发 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下属企业 本所律师已经在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发行人下属企业的基本情 况及其设立和股权变更情况,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更新如下: 读客数字经营范围由“从事数字信息科技专业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纸制品,办公文化用品,服 装服饰,工艺礼品,针纺织品,塑胶制品,电子数码产品销售,会务服务,展览 展示服务,知识产权代理”变更为“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计算 机系统服务,纸制品,办公文化用品,服装服饰,工艺礼品,针纺织品,塑胶制 品,电子数码产品销售,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知识产权代理”。 读客数字经营范围变更后,其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 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枫美路 1663 号 202 室 成立时间 2015 年 2 月 2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6324543204F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华楠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许可项目: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 经营范围 询,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纸制品,办公 文化用品,服装服饰,工艺礼品,针纺织品,塑胶制品,电子数 码产品销售,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知识产权代理。(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读客文化:100% (九)发行人的分支机构 本所律师已经在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发行人分支机构的基本情 3-3-1-23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况,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分支机构情况不存在变化。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本所律师针对发行人 的重大合同补充披露如下: (一)发行人正在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1、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签署的年度交易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或 不足 500 万元但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及 担保合同更新如下: 2020 年 5 月 22 日,读客文化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线 上流动资金贷款总协议(2018021 版)》,双方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行(贷款人)将线上流动资金贷款给读客文化(借款人)的事宜进行约定,本协 议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一年,若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 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推;同时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偿还贷款本金的,贷 款人加收 50%的逾期罚息;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加收 80%的 挪用罚息。经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同时贷款人有权按照提 前归还金额的 1%收取相应的违约金。该合同正在履行中。 2020 年 5 月 26 日,读客文化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授 信协议(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须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双方就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授信人)向读客文化(授信申请人)提供授信额度的事宜 进行约定,约定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含循环额度及/或一次性额度)为人民币 80000000 元整;授信期间为 12 月,即 2020 年 6 月 1 日起到 2021 年 5 月 31 日 止;授信申请人未按本协议约定使用贷款,对其未按约定用途使用部分,从改变 用途之日起,改按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 100%计收罚息;授信申请人未按期偿还 贷款的,对其未偿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改按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 50%(逾期贷款 利率)的标准计收逾期利息(罚息)。该合同正在履行中。 3-3-1-24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20 年 8 月 18 日,读客文化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签署了《流 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双方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贷款人)将流 动资金循环贷款给读客文化(借款人)的事宜进行约定,约定合同项下的循环借 款额度为人民币 1 亿元;循环借款额度期限自 2020 年 8 月 18 日起至 2021 年 8 月 6 日止;借款用途限于公司采购版权、纸张、支付员工工资、税费等日经营开 支,且最终支付对象为非关联方。该合同正在履行中。 2020 年 11 月 4 日,读客文化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签署了《资 产池业务及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双方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乙 方)为读客文化(甲方)提供企业资金池业务服务的事宜进行约定,约定乙方同 意甲方使用的资产池融资额度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可用于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资产池融资额度期限自 2020 年 11 月 4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28 日止;乙方同意甲方使用的资产池模式为低风险资产池模式。同日,读客文化 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资金池专 用)》,双方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贷款人)将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给读客文化(借款人)的事宜进行约定,约定合同项下的循环借款额度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循环借款额度期限自 2020 年 11 月 4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28 日止, 且不晚于《资产池业务及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约定的资产池融资授信期限到期 日;借款用途限于日常经营周转等流动资金周转。上述合同正在履行中。 2、销售合同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签署的年度交易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或 不足 500 万元但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更 新如下: 序 销售 合同 销售 实际履 采购方 合同期限 号 方 名称 产品 行情况 《图书音像制品 正 在 履 采购合同》(202 2021.1.1 至 2021.12.31 行 读客 江苏圆周电子 10007346) 纸质 1 文化 商务有限公司 《图书音像制品 图书 正 在 履 采购合同》(202 2021.1.1 至 2021.12.31 行 10012062) 2 读客 四川文轩在线 《图书购销合同 纸质 2019.4.8 至 2021.4.7 正 在 履 3-3-1-25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销售 合同 销售 实际履 采购方 合同期限 号 方 名称 产品 行情况 文化 电子商务有限 (经销、框架)》 图书 行 公司 3、采购合同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的年度交易金额在 500 万以上或不足 500 万元但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版权采购、图书采 购、纸张采购合同更新如下: 读客有限与张兵(笔名:小桥老树)就张兵创作的作品《贫穷与富裕》(即 《侯大利刑侦笔记》,以下简称“授权作品”)签署《超级 IP〈贫穷与富裕〉合 作协议》,约定读客有限有权将授权作品的改编权、汇编权、摄制权、周边产品 的相关权利和衍生产品及服务的相关权利向任何第三方进行再许可,合作期限自 协议签署之日起开始,至版权、商标等各类知识产权中最后一项权利的法定期限 终止时为止。 读客文化、读客数字及张兵签署《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各方同意读客 文化许可读客数字专有使用授权作品的改编权、汇编权、摄制权、周边产品的相 关权利、衍生产品及服务的相关权利,授权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授权作品 著作权保护期届满为止。该合同正在履行中。 4、租赁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房屋租赁的变更情况详 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5、其他重大合同 发行人其他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已在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其他重大合同履行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上述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适当核查,除上述已经披露的情形外,该等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潜在重大纠 纷。 3-3-1-26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三)除上述已经披露的情形外,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合同的主体为发行 人或发行人子公司,其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 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五)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 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 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均因正常经营而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发行人重大 资产变化及兼并收购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新增重 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章程 的制定和修改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 修改情况没有发生变化。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组织结 构未发生变化。 3-3-1-27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 3 次、董事会 5 次、 监事会 3 次。经核查相关会议的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 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内容及签署合法、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会成员共计 5 名 (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监事 3 名,高级管理人员 5 名,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任董事 5 名,为华楠、朱 筱筱、邵振兴、梁小民、张轶华,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分别为梁小民、张轶华。 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华楠。 (2)监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任监事 3 名,为郭晓宇、 邢晓英、刘保瑞;其中,监事会主席为郭晓宇。 (3)高级管理人员 3-3-1-28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5 名,分 别为:刘迪(总经理)、朱筱筱(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程峰(副总经理)、 龚平(财务负责人)、许姗姗(总编辑)。 2、根据上述人员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人员不存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涉及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市场 禁入者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发行人设有 2 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达到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即张轶华)。发行人独立董事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草案)》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4、发行人现任监事中不存在兼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发行 人三名监事中包含 1 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占发行人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 一,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有关监事任职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补充事项期间的变动情况如下: 1、董事的变化 2021 年 2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发行人 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分别为华楠、朱筱筱、邵振兴、梁小民、张轶华。任期三年, 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算。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华楠为董事长。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的上述变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障碍。 2、监事的变化 2021 年 2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郭晓宇 和邢晓英为公司监事,与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刘保瑞共同组 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郭晓宇为监事会 主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监事的上述变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障碍。 3-3-1-29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2021 年 2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刘迪为 公司总经理,朱筱筱、程峰为公司副总经理,许姗姗为公司总编辑,龚平为公司 财务负责人,朱筱筱为董事会秘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变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障碍。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梁小民、张轶华 为独立董事。根据前述独立董事的说明、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及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和《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 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 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 增值税 额,在扣除当期允许 6%、9% 6%、9%、10% 6%、10%、11% 抵扣的进项税额后, 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 税 城市维护建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1% 1% 1% 设税 及消费税计缴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25%、20% 25%、20% 25% 3-3-1-30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中国境内子公司所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8 年 6 月 5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第二条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同时规定,“按照本通知第 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 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 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 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2019 年 1 月 17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 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 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发行人下属企业读客数字享 受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因此,补充事项期间,公司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同时读客数字 和读客科技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三)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审计报告》的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 告期期间,发行人获得的政府补贴情况如下: 根据《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0 号),发行人向上海市普陀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上海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根据 上海市普陀区就业促进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审核表》,发 行人已收到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金共计 21.79 万元。 3-3-1-31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税务合法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就发行人税务合规情况出具的《纳税 情况证明》、就读客数字税务合规情况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就读客科技税 务合规情况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读客数字、读客科技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申报的税款已足额入库,无行政处罚 记录。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税务方面的重 大违法违规情况。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 1、发行人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高危险、重污 染的情形。 2、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没有发生变更,拟投资项目经营过程中不涉及污染物排放,拟投资项目经营 过程中不存在高危险、重污染的情形。 (二)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因违反 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的主营业务为图书 的策划与发行及相关文化增值服务,已取得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出版物经 3-3-1-32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营许可证》,发行人严格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规 定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普陀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具的《合规证明》,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没有发现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就发行人及读客数字出版管理方面的合法合规情况 分别出具的《合规证明》,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 人及其下属企业读客数字无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也无行政处罚等情况。 根据上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 经营活动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 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发行人本次 发行及上市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 市的募集资金计划用途没有发生变化。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业 务发展目标。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没有发 生变化。 二十、 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诉讼、仲裁 3-3-1-33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及行政处罚情况更新如下: (一)发行人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1、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仲裁 (1)读客文化诉博文明志、辽宁云基地案件 2021 年 4 月 27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沪 01 民终 496 号 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诉讼尚未履行完毕。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 裁情况如下: 序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 案由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 号 展 1.判令被告年年有余公 司向原告支付服务费 108,500 元;2.判令被 湛江市 告年年有余公司向原 年年有 告支付以 108,500 元为 余文化 服务 本金,自 2020 年 7 月 108,500 已判 读客 1. 传媒有 2020.10.9 合同 11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 元及逾期 决,待 文化 限公 纠纷 止,按日千分之五计 违约金 执行 司、洪 算的逾期付款违约 登猛 金;3.判令被告洪登猛 就被告年年有余公司 的全部付款责任承担 连带责任。 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 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 厦门简 的相关文字作品的网 网络 帛云生 络传播行为;2.判令被 读客 传播 100,000 2. 态科技 2020.11.9 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一审中 文化 权侵 元 有限公 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 权纠 司 币 10 万元;3.判令被 纷 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用。 厦门简 信息 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 读客 100,000 3. 帛云生 2020.11.9 网络 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中 文化 元 态科技 传播 的相关文字作品的网 3-3-1-34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 案由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 号 展 有限公 权侵 络传播行为;2.判令被 司 权纠 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纷 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 币 10 万元;3.判令被 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用。 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 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 厦门简 的相关文字作品的网 网络 帛云生 络传播行为;2.判令被 读客 传播 100,000 4. 态科技 2020.11.9 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一审中 文化 权侵 元 有限公 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 权纠 司 币 10 万元;3.判令被 纷 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用。 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 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 厦门简 的相关文字作品的网 网络 帛云生 络传播行为;2.判令被 读客 传播 100,000 5. 态科技 2020.11.9 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一审中 文化 权侵 元 有限公 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 权纠 司 币 10 万元;3.判令被 纷 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用。 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 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 厦门简 的相关文字作品的网 网络 帛云生 络传播行为;2.判令被 读客 传播 100,000 6. 态科技 2020.11.9 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一审中 文化 权侵 元 有限公 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 权纠 司 币 10 万元;3.判令被 纷 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用。 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 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 厦门简 的相关文字作品的网 网络 帛云生 络传播行为;2.判令被 读客 传播 100,000 7. 态科技 2020.11.9 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一审中 文化 权侵 元 有限公 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 权纠 司 币 10 万元;3.判令被 纷 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用。 3-3-1-35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 案由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 号 展 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 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 厦门简 的相关文字作品的网 网络 帛云生 络传播行为;2.判令被 读客 传播 100,000 8. 态科技 2020.11.9 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一审中 文化 权侵 元 有限公 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 权纠 司 币 10 万元;3.判令被 纷 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用。 1.判令两被告停止对原 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 张湾区 文字作品的发行行 求知书 著作 为;2.判令被告一、被 店、上 读客 2020.11.2 权侵 告二共同承担侵权责 100,000 9. 海寻梦 一审中 文化 6 权纠 任,连带赔偿原告经 元 信息技 纷 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 术有限 计人民币 100000 元; 公司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 案诉讼费用。 1.判令两被告停止对原 忻州市 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 忻府区 文字作品的发行行 艺品轩 著作 为;2.判令被告一、被 图书 读客 2020.11.2 权侵 告二共同承担侵权责 100,000 10. 店、上 一审中 文化 6 权纠 任,连带赔偿原告经 元 海寻梦 纷 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 信息技 计人民币 100000 元; 术有限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 公司 诉讼费用。 1.判令两被告停止对原 忻州市 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 忻府区 文字作品的发行行 故成书 著作 为;2.判令被告一、被 读客 店、上 2020.11.2 权侵 告二共同承担侵权责 100,000 11. 一审中 文化 海寻梦 6 权纠 任,连带赔偿原告经 元 信息技 纷 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 术有限 计人民币 100000 元; 公司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 诉讼费用。 小小东 1.判令两被告停止对原 读客 2020.11.2 著作 150,000 12. 商贸 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 一审中 文化 6 权侵 元 (宿 文字作品的发行行 3-3-1-36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 案由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 号 展 迁)有 权纠 为;2.判令被告一、被 限公 纷 告二共同承担侵权责 司、上 任,连带赔偿原告经 海寻梦 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 信息技 计人民币 150000 元; 术有限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 公司 诉讼费用。 1.判令两被告停止对原 沭阳县 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 沭城张 文字作品的发行行 跃书 著作 为;2.判令被告一、被 读客 店、上 2020.11.2 权侵 告二共同承担侵权责 300,000 13. 一审中 文化 海寻梦 6 权纠 任,连带赔偿原告经 元 信息技 纷 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 术有限 计人民币 300000 元; 公司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 诉讼费用。 1.判令两被告停止对原 沭阳县 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 沭城心 文字作品的发行行 人书 著作 为;2.判令被告一、被 读客 店、上 2020.11.2 权侵 告二共同承担侵权责 100,000 14. 一审中 文化 海寻梦 6 权纠 任,连带赔偿原告经 元 信息技 纷 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 术有限 计人民币 100000 元; 公司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 诉讼费用。 1.判令两被告停止对原 沭阳县 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 沭城燕 文字作品的发行行 芳书 著作 为;2.判令被告一、被 读客 店、上 2020.11.2 权侵 告二共同承担侵权责 150,000 15. 一审中 文化 海寻梦 6 权纠 任,连带赔偿原告经 元 信息技 纷 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 术有限 计人民币 150000 元; 公司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 诉讼费用。 市中区 1.判令两被告停止对原 著作 长源百 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 读客 2020.11.2 权侵 100,000 16. 货商 文字作品的发行行 一审中 文化 6 权纠 元 店、上 为;2.判令被告一、被 纷 海寻梦 告二共同承担侵权责 3-3-1-37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 案由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 号 展 信息技 任,连带赔偿原告经 术有限 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 公司 计人民币 100000 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 诉讼费用。 1.判令两被告停止对原 市中区 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 露雪百 文字作品的发行行 货商 著作 为;2.判令被告一、被 读客 店、上 2020.11.2 权侵 告二共同承担侵权责 100,000 17. 一审中 文化 海寻梦 6 权纠 任,连带赔偿原告经 元 信息技 纷 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 术有限 计人民币 100000 元; 公司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 诉讼费用。 1.判令两被告停止对原 深圳市 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 宝安区 文字作品的发行行 雅雅印 著作 为;2.判令被告一、被 象书 读客 2020.11.2 权侵 告二共同承担侵权责 100,000 18. 店、上 一审中 文化 6 权纠 任,连带赔偿原告经 元 海寻梦 纷 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 信息技 计人民币 100000 元; 术有限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 公司 诉讼费用。 1.判令两被告停止对原 邻水县 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 是也非 文字作品的发行行 也书 著作 为;2.判令被告一、被 读客 屋、上 2020.11.2 权侵 告二共同承担侵权责 200,000 19. 一审中 文化 海寻梦 6 权纠 任,连带赔偿原告经 元 信息技 纷 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 术有限 计人民币 200000 元; 公司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 诉讼费用。 锦江区 1.判令两被告停止对原 俊香商 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 著作 贸部、 文字作品的发行行 读客 2020.11.2 权侵 100,000 20. 上海寻 为;2.判令被告一、被 一审中 文化 6 权纠 元 梦信息 告二共同承担侵权责 纷 技术有 任,连带赔偿原告经 限公司 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 3-3-1-38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 案由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 号 展 计人民币 100000 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 诉讼费用。 1.判令两被告停止对原 济南市 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 天桥区 文字作品的发行行 明凌百 著作 为;2.判令被告一、被 货商 读客 2020.11.2 权侵 告二共同承担侵权责 100,000 21. 行、上 一审中 文化 6 权纠 任,连带赔偿原告经 元 海寻梦 纷 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 信息技 计人民币 100000 元; 术有限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 公司 诉讼费用。 1.判令两被告停止对原 济南市 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 天桥区 文字作品的发行行 凌琴百 著作 为;2.判令被告一、被 货商 读客 2020.11.2 权侵 告二共同承担侵权责 100,000 22. 行、上 一审中 文化 6 权纠 任,连带赔偿原告经 元 海寻梦 纷 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 信息技 计人民币 100000 元; 术有限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 公司 诉讼费用。 1.判令两被告停止对原 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 扶沟县 文字作品之中文译本 素杰图 的发行行为;2.判令被 著作 书店、 告一、被告二共同承 读客 2020.11.2 权侵 100,000 23. 上海寻 担侵权责任,连带赔 一审中 文化 6 权纠 元 梦信息 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 纷 技术有 理开支共计人民币 限公司 100000 元;3.判令两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用。 1.判令两被告停止对原 滨州航 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 淼文化 著作 文字作品的发行行 科技发 读客 2020.11.2 权侵 为;2.判令被告一、被 100,000 24. 展有限 一审中 文化 6 权纠 告二共同承担侵权责 元 公司、 纷 任,连带赔偿原告经 上海寻 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 梦信息 计人民币 100000 元; 3-3-1-39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 案由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 号 展 技术有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 限公司 诉讼费用。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停 止侵害原告享有专有 亳州市 使用权的注册商标: 经济开 即停止在侵权复制品 发区君 侵害 相关图书作品上使用 莀图书 读客 商标 原告 3 项第 16 类商 25. 店、上 2020.12.1 5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权纠 标;2.请求依法判决被 海寻梦 纷 告支付侵权赔偿金及 信息技 制止侵权合理开支共 术有限 计 5 万元;3.本案全部 公司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担。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停 止侵害原告享有专有 使用权的注册商标: 藁城区 即停止在侵权复制品 华艺书 侵害 相关图书作品上使用 店、上 读客 商标 原告 3 项第 16 类商 26. 海寻梦 2020.12.1 5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权纠 标;2.请求依法判决被 信息技 纷 告支付侵权赔偿金及 术有限 制止侵权合理开支共 公司 计 5 万元;3.本案全部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担。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停 止侵害原告享有专有 沭阳县 使用权的注册商标: 旭之川 即停止在侵权复制品 电子商 侵害 相关图书作品上使用 务有限 读客 商标 原告 3 项第 16 类商 27. 公司、 2020.12.1 5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权纠 标;2.请求依法判决被 上海寻 纷 告支付侵权赔偿金及 梦信息 制止侵权合理开支共 技术有 计 5 万元;3.本案全部 限公司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担。 新乡市 侵害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停 读客 卫滨区 2020.12.3 商标 止侵害原告享有专有 28. 5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小金豆 0 权纠 使用权的注册商标: 书店、 纷 即停止在侵权复制品 3-3-1-40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 案由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 号 展 上海寻 相关图书作品上使用 梦信息 原告 3 项第 16 类商 技术有 标;2.请求依法判决被 限公司 告支付侵权赔偿金及 制止侵权合理开支共 计 5 万元;3.本案全部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担。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停 止侵害原告享有专有 济南槐 使用权的注册商标: 荫青文 即停止在侵权复制品 日用品 侵害 相关图书作品上使用 经销 读客 商标 原告 3 项第 16 类商 29. 店、上 2021.1.4 5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权纠 标;2.请求依法判决被 海寻梦 纷 告支付侵权赔偿金及 信息技 制止侵权合理开支共 术有限 计 5 万元;3.本案全部 公司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担。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停 止侵害原告享有专有 使用权的注册商标: 牟平区 即停止在侵权复制品 王直权 侵害 相关图书作品上使用 书店、 读客 商标 原告 3 项第 16 类商 30. 上海寻 2021.1.4 5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权纠 标;2.请求依法判决被 梦信息 纷 告支付侵权赔偿金及 技术有 制止侵权合理开支共 限公司 计 5 万元;3.本案全部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担。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停 止侵害原告享有专有 金牛区 使用权的注册商标: 傅倩倩 侵害 即停止在侵权复制品 书店、 读客 商标 相关图书作品上使用 31. 上海寻 2021.1.4 5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权纠 原告 3 项第 16 类商 梦信息 纷 标;2.请求依法判决被 技术有 告支付侵权赔偿金及 限公司 制止侵权合理开支共 计 5 万元;3.本案全部 3-3-1-41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 案由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 号 展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侵犯原告第 7781394 号商标、第 9688523 号商标等商标 专用权的产品,并销 侵害 毁库存的产品;2.判令 淮安区 读客 商标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 32. 启化书 2021.1.14 4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权纠 失 4 万元(包括公证 店 纷 费、购买侵权产品的 费用、律师费、交通 住宿费等为制止被告 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 费用);3.本案全部诉 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侵犯原告第 7781394 号商标、第 9688523 号商标等商标 专用权的产品,并销 侵害 毁库存的产品;2.判令 淮安区 读客 商标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 33. 少洪书 2021.1.14 4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权纠 失 4 万元(包括公证 店 纷 费、购买侵权产品的 费用、律师费、交通 住宿费等为制止被告 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 费用);3.本案全部诉 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侵犯原告第 7781394 号商标、第 9688523 号商标等商标 淮安区 侵害 专用权的产品,并销 读客 明之轩 商标 毁库存的产品;2.判令 34. 2021.1.14 4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文化用 权纠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 品店 纷 失 4 万元(包括公证 费、购买侵权产品的 费用、律师费、交通 住宿费等为制止被告 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 3-3-1-42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 案由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 号 展 费用);3.本案全部诉 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侵犯原告第 7781394 号商标、第 9688523 号商标等商标 专用权的产品,并销 淮安生 侵害 毁库存的产品;2.判令 态文化 读客 商标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 35. 旅游区 2021.1.14 4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权纠 失 4 万元(包括公证 彤彤文 纷 费、购买侵权产品的 具店 费用、律师费、交通 住宿费等为制止被告 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 费用);3.本案全部诉 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侵犯原告第 7781394 号商标、第 9688523 号商标等商标 淮安市 专用权的产品,并销 汇通市 侵害 毁库存的产品;2.判令 读客 场洪兴 商标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 36. 2021.1.14 4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特价书 权纠 失 4 万元(包括公证 刊经营 纷 费、购买侵权产品的 部 费用、律师费、交通 住宿费等为制止被告 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 费用);3.本案全部诉 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犯原告第 7781394 号 商标、第 9688523 号 海州区 侵害 商标的产品,并销毁 读客 向阳社 商标 库存的产品;2.判令被 37. 2021.1.15 4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区圣海 权纠 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 书店 纷 万元(包括公证费、 购买侵权产品的费 用、律师费、交通住 宿费等为制止被告侵 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 3-3-1-43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 案由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 号 展 用);3.本案全部诉讼 费用由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犯原告第 7781394 号 商标、第 9688523 号 商标的产品,并销毁 涟水天 侵害 库存的产品;2.判令被 读客 一图书 商标 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 38. 2021.1.16 4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有限公 权纠 万元(包括公证费、 司 纷 购买侵权产品的费 用、律师费、交通住 宿费等为制止被告侵 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 用);3.本案全部诉讼 费用由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犯原告第 7781394 号 商标、第 9688523 号 商标等商标专用权的 盗版相关图书作品图 侵害 书,并销毁库存的产 金牛区 读客 2021.1.20 商标 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 39. 新天地 2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受理 权纠 告经济损失 2 万元 书店 纷 (包括公证费、购买 侵权产品的费用、交 通住宿费等为制止被 告侵权行为产生的合 理费用);3.本案全部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犯原告第 7781394 号 成都木 侵害 商标、第 9688523 号 舟文化 读客 2021.1.20 商标 商标等商标专用权的 40. 用品有 3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受理 权纠 盗版相关图书作品图 限责任 纷 书,并销毁库存的产 公司 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 告经济损失 3 万元 (包括公证费、购买 3-3-1-44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 案由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 号 展 侵权产品的费用、交 通住宿费等为制止被 告侵权行为产生的合 理费用);3.本案全部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犯原告第 7781394 号 商标、第 9688523 号 商标等商标专用权的 盗版相关图书作品图 商标 书,并销毁库存的产 金牛区 读客 2021.1.20 权侵 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 41. 鑫平安 2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受理 权纠 告经济损失 2 万元 书店 纷 (包括公证费、购买 侵权产品的费用、交 通住宿费等为制止被 告侵权行为产生的合 理费用);3.本案全部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犯原告第 7781394 号 商标、第 9688523 号 商标等商标专用权的 盗版相关图书作品图 商标 书,并销毁库存的产 金牛区 读客 2021.1.20 权侵 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 42. 鑫平安 2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受理 权纠 告经济损失 2 万元 书店 纷 (包括公证费、购买 侵权产品的费用、交 通住宿费等为制止被 告侵权行为产生的合 理费用);3.本案全部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担。 宁波鄞 侵害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读客 州宁东 商标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43. 2021.1.22 5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新励志 权纠 犯原告第 7781394 号 书店 纷 商标、第 9688523 号 3-3-1-45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 案由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 号 展 商标、第 26724740 号 商标等商标专用权、 第 40362480 号商标的 产品,并销毁库存的 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 原告经济损失 5 万元 (包括公证费、购买 侵权产品的费用、律 师费、交通住宿费等 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 产生的合理费用);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 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侵犯原告第 7781394 号商标、第 9688523 号商标等商标 专用权的产品,并销 赣榆区 侵害 毁库存的产品;2.判令 读客 青口镇 商标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 44. 2021.1.22 4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翰林书 权纠 失 4 万元(包括公证 店 纷 费、购买侵权产品的 费用、律师费、交通 住宿费等为制止被告 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 费用);3.本案全部诉 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侵犯原告第 7781394 号商标、第 9688523 号商标等商标 专用权的产品,并销 海州区 侵害 毁库存的产品;2.判令 读客 向阳社 商标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 45. 2021.1.22 4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区文茂 权纠 失 4 万元(包括公证 书店 纷 费、购买侵权产品的 费用、律师费、交通 住宿费等为制止被告 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 费用);3.本案全部诉 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3-1-46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 案由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 号 展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侵犯原告第 7781394 号商标、第 9688523 号商标等商标 专用权的产品,并销 侵害 毁库存的产品;2.判令 海州区 读客 商标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 46. 致文书 2021.1.22 4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权纠 失 4 万元(包括公证 店 纷 费、购买侵权产品的 费用、律师费、交通 住宿费等为制止被告 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 费用);3.本案全部诉 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判令被告二以书面的 形式提供微信公众号 “阿眠读书”(微信 号 ID∶amian998)的 运营者真实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性 微信公 别、公民身份证号 众号 侵害 码、联系方式、通讯 “阿眠 作品 地址等(若为公司, 读 信息 披露营业执照信息、 读客 书”、 200,000 47. 2021.1.27 网络 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一审中 文化 深圳市 元 传播 等);2.判令被告一立 腾讯计 权纠 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独 算机系 纷 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 统有限 相关文字作品的侵权 公司 行为;3.判令被告一赔 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 理开支共计人民币 200000 元整;4.判令 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 费用。 微信公 侵害 1.判令被告二以书面的 众号 作品 形式提供微信公众号 “读书 信息 “读书写字Ⅱ”(微 读客 200,000 48. 写字 2021.1.27 网络 信号 ID:LRAC666) 一审中 文化 元 II”、 传播 的运营者真实身份信 深圳市 权纠 息,包括姓名、性 腾讯计 纷 别、公民身份证号 3-3-1-47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 案由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 号 展 算机系 码、联系方式、通讯 统有限 地址等(若为公司, 公司 披露营业执照信息、 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等);2.判令被告一立 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独 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 相关文字作品的侵权 行为;3.判令被告一赔 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 理开支共计人民币 200000 元整;4.判令 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 费用。 1.判令被告二以书面的 形式提供微信公众号 “借书证”(微信号 ID:justreading)的运 营者真实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性别、公 微信公 民身份证号码、联系 众号 侵害 方式、通讯地址等 “借书 作品 (若为公司,披露营 证”、 信息 读客 业执照信息、联系方 200,000 49. 深圳市 2021.1.27 网络 一审中 文化 式、通讯地址等);2. 元 腾讯计 传播 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 算机系 权纠 对原告享有独家信息 统有限 纷 网络传播权的相关文 公司 字作品的侵权行为;3. 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 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共计人民币 200000 元 整;4.判令被告一承担 本案诉讼费用。 1.判令被告二以书面的 微信公 侵害 形式提供微信公众号 众号 作品 “尚码”(微信号 “尚 信息 读客 ID:QRSDWJ)的运 200,000 50. 码”、 2021.1.27 网络 一审中 文化 营者真实身份信息, 元 深圳市 传播 包括姓名、性别、公 腾讯计 权纠 民身份证号码、联系 算机系 纷 方式、通讯地址等 3-3-1-48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 案由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 号 展 统有限 (若为公司,披露营 公司 业执照信息、联系方 式、通讯地址等);2. 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 对原告享有独家信息 网络传播权的相关文 字作品的侵权行为;3. 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 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共计人民币 200000 元 整;4.判令被告一承担 本案诉讼费用。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犯原告第 7781394 号、第 9688523 号、 第 26724746 号、第 26724740 号、第 40362480 号等商标专 侵害 用权的行为,并销毁 姑苏区 读客 商标 库存的产品;2.请求判 51. 新知书 2021.2.1 4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权纠 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 店 纷 损失 4 万元(包括公 证费、购买侵权产品 的费用、律师费、交 通住宿费等为制止被 告侵权行为产生的合 理费用);3.请求判令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 讼费用。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犯原告第 7781394 号、第 9688523 号、 侵害 第 26724746 号、第 姑苏区 读客 商标 26724740 号、第 52. 文库书 2021.2.1 4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权纠 40362480 号等商标专 店 纷 用权的行为,并销毁 库存的产品;2.请求判 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 损失 4 万元(包括公 证费、购买侵权产品 3-3-1-49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 案由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 号 展 的费用、律师费、交 通住宿费等为制止被 告侵权行为产生的合 理费用);3.请求判令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 讼费用。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犯原告第 7781394 号、第 9688523 号、 第 26724746 号等商标 专用权的行为,并销 侵害 毁库存的产品;2.请求 姑苏区 读客 商标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 53. 蓝天书 2021.2.1 3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权纠 济损失 3 万元(包括 社 纷 公证费、购买侵权产 品的费用、律师费、 交通住宿费等为制止 被告侵权行为产生的 合理费用);3.请求判 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 诉讼费用。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犯原告第 7781394 号、第 9688523 号、 第 26724746 号等商标 专用权的行为,并销 侵害 毁库存的产品;2.请求 姑苏区 读客 商标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 54. 镜湖书 2021.2.1 3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权纠 济损失 3 万元(包括 社 纷 公证费、购买侵权产 品的费用、律师费、 交通住宿费等为制止 被告侵权行为产生的 合理费用);3.请求判 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 诉讼费用。 侵害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姑苏区 读客 商标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55. 冶金书 2021.2.1 3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权纠 犯原告第 7781394 店 纷 号、第 9688523 号、 3-3-1-50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 案由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 号 展 第 40362480 号等商标 专用权的行为,并销 毁库存的产品;2.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 济损失 3 万元(包括 公证费、购买侵权产 品的费用、律师费、 交通住宿费等为制止 被告侵权行为产生的 合理费用);3.请求判 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 诉讼费用。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犯原告第 7781394 号、第 9688523 号等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并销毁库存的产品;2. 侵害 姑苏区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 读客 商标 56. 博文书 2021.2.1 告经济损失 3 万元 3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权纠 店 (包括公证费、购买 纷 侵权产品的费用、律 师费、交通住宿费等 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 产生的合理费用);3. 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 本案的诉讼费用。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犯原告第 7781394 号、第 9688523 号、 第 26724746 号等商标 侵害 专用权的行为,并销 姑苏区 读客 商标 毁库存的产品;2.请求 57. 远大书 2021.2.1 3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权纠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 店 纷 济损失 3 万元(包括 公证费、购买侵权产 品的费用、律师费、 交通住宿费等为制止 被告侵权行为产生的 合理费用);3.请求判 3-3-1-51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 案由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 号 展 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 诉讼费用。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犯原告第 7781394 号、第 9688523 号、 第 26724746 号、第 26724740 号、第 40362480 号等商标专 侵害 用权的行为,并销毁 姑苏区 读客 商标 库存的产品;2.请求判 58. 崇文书 2021.2.1 6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权纠 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 店 纷 损失 6 万元(包括公 证费、购买侵权产品 的费用、律师费、交 通住宿费等为制止被 告侵权行为产生的合 理费用);3.请求判令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 讼费用。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犯原告第 7781394 号 商标、第 9688523 号 商标并销毁库存的产 侵害 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 北票市 读客 商标 告经济损失三万元 59. 城关中 2021.3.2 3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权纠 (包括公证费、购买 兴书店 纷 侵权产品的费用、律 师费、交通住宿费等 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 产生的合理费用);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 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侵害 犯原告第 7781394 号 凌河区 读客 商标 商标、第 9688523 号 60. 小胖子 2021.3.2 3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权纠 商标并销毁库存的产 文具店 纷 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 告经济损失三万元 (包括公证费、购买 3-3-1-52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 案由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 号 展 侵权产品的费用、律 师费、交通住宿费等 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 产生的合理费用);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 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犯原告第 7781394 号 商标、第 9688523 号 商标并销毁库存的产 锦州市 侵害 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 读客 凌河区 商标 告经济损失三万元 61. 2021.3.2 3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民强书 权纠 (包括公证费、购买 店 纷 侵权产品的费用、律 师费、交通住宿费等 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 产生的合理费用);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 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犯原告第 7781394 号 商标、第 9688523 号 商标并销毁库存的产 侵害 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 铁东区 读客 商标 告经济损失三万元 62. 宏达书 2021.3.2 3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权纠 (包括公证费、购买 店 纷 侵权产品的费用、律 师费、交通住宿费等 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 产生的合理费用);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 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吉林省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侵害 一鸣图 犯原告第 7781394 号 读客 商标 63. 书发行 2021.3.8 商标、第 9688523 号 3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权纠 有限公 商标并销毁库存的产 纷 司 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 告经济损失三万元;3. 3-3-1-53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 案由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 号 展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 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犯原告第 7781394 侵害 桦南县 号、第 9688523 号商 读客 商标 64. 前进泓 2021.3.1 标的产品,并销毁库 4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权纠 佳书吧 存的产品;2.判令被告 纷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 万元;3.本案全部诉讼 费用由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佳木斯 犯原告第 7781394 号 市三和 侵害 商标、第 9688523 号 读客 图书销 商标 65. 2021.3.1 商标的产品,并销毁 4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售有限 权纠 库存的产品;2.判令被 公司分 纷 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 公司 万元;3.本案全部诉讼 费用由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犯原告第 9688523 号 商标、第 26724746 号 商标、第 26724740 号 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长沙市 侵害 并销毁库存的产品;2. 读客 天心区 商标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 66. 2021.4.16 5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青之山 权纠 济损失 5 万元(包括 书店 纷 公证费、购买侵权产 品的费用、律师费、 交通住宿费等为制止 被告侵权行为产生的 合理费用);3.本案全 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岳阳楼 侵害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读客 区红袖 商标 犯原告第 7781394 号 67. 2021.4.12 5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精品书 权纠 商标、第 9688523 号 屋 纷 商标的产品,并销毁 库存的产品;2.判令被 3-3-1-54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 案由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 号 展 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 万元(包括公证费、 购买侵权产品的费 用、律师费、交通住 宿费等为制止侵权行 为产生的合理费 用);3.本案全部诉讼 费用由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犯原告第 7781394 号 商标、第 9688523 号 商标的产品,并销毁 包头市 侵害 库存产品;2.判令被告 读客 青山区 商标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 68. 2021.3.24 3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小白杨 权纠 万元(包括公证费、 租书店 纷 购买侵权产品的费 用、律师费、交通住 宿费等为制止被告侵 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 用;3.本案全部诉讼费 用由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犯原告第 7781394 侵害 讷河市 号、第 9688523 号商 读客 商标 69. 嘉言书 2021.3.29 标的产品,并销毁库 4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权纠 店 存的产品;2.判令被告 纷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 万元;3.本案全部诉讼 费用由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犯原告第 9688523 号 商标、第 26724746 号 长沙市 侵害 商标、第 26724740 号 读客 岳麓区 商标 70. 2021.4.14 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5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大彬文 权纠 并销毁库存的产品;2. 具店 纷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 济损失 5 万元(包括 公证费、购买侵权产 品的费用、律师费、 3-3-1-55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 案由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 号 展 交通住宿费等为制止 被告侵权行为产生的 合理费用);3.本案全 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许多销售侵 犯原告第 7781394 号 商标、第 9688523 号 商标的产品,并销毁 侵害 库存的产品;2.判令被 青山区 读客 商标 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 71. 鑫树人 2021.3.24 3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权纠 万元(包括公证费、 书店 纷 购买侵权产品的费 用、律师费、交通住 宿费等为制止被告侵 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 用);3.本案的诉讼费 用由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犯原告第 7781394 号 商标、第 9688523 号 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并销毁库存的产品;2. 长沙市 侵害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 读客 岳麓区 商标 72. 2021.4.14 济损失 5 万元(包括 5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俊杰书 权纠 公证费、购买侵权产 店 纷 品的费用、律师费、 交通住宿费等为制止 被告侵权行为产生的 合理费用);3.本案全 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侵害 犯原告第 7781394 号 铁锋区 读客 商标 商标、第 9688523 号 73. 兴旺书 2021.3.29 4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权纠 商标的产品,并销毁 店 纷 库存产品;2.判令被告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 万元(包括公证费、 3-3-1-56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 案由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 号 展 购买侵权产品的费 用、律师费、交通住 宿费等为制止被告侵 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 用);3.本案全部诉讼 费用由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犯原告第 7781394 号 商标、第 9688523 号 商标的产品,并销毁 侵害 库存产品;2.判令被告 铁锋区 读客 商标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 74. 启发书 2021.3.29 4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权纠 万元(包括公证费、 店 纷 购买侵权产品的费 用、律师费、交通住 宿费等为制止被告侵 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 用);3.本案全部诉讼 费用由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犯原告第 7781394 齐齐哈 侵害 号、第 9688523 号商 读客 尔市铁 商标 75. 2021.3.29 标的产品,并销毁库 4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锋区星 权纠 存的产品;2.判令被告 宇书店 纷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 万元;3.本案全部诉讼 费用由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销售、许诺销售侵 犯原告第 7781394 号 商标、第 9688523 号 商标、第 26724746 号 侵害 周至县 商标、第 26724740 号 读客 商标 76. 哈佛书 2021.4.8 商标、第 40362480 号 20,000 元 一审中 文化 权纠 店 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纷 并销毁库存的产品;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 济损失 2 万元(包括 公证费、购买侵权产 品的费用、律师费、 3-3-1-57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 案由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 号 展 交通住宿费等为制止 被告侵权行为产生的 合理费用);3.本案全 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担。 发行人新增上述作为原告的诉讼主要系由于发行人采取诉讼方式对其享有 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且受限于中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 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上述诉讼外,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的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华楠和总经理刘迪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的编制及讨论,已审阅《招股说 明书(注册稿)》,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 内容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完成中国证监会注册外, 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要求。 3-3-1-58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附件一:新增商标清单 序号 权利人名称 商标名称 国际分类 商品/服务名称 申请/注册号 有效期(起) 有效期(止) 权利来源 1. 读客文化 精灵爱玛 16 报纸; 地图; 海报; 连环漫画 46091086 2020/12/21 2030/12/20 原始取得 书; 期刊; 书籍; 说明书; 新闻 刊物; 印刷出版物; 杂志(期 刊) 2. 读客文化 精灵爱玛 18 钱包(钱夹) 购物袋; 名片夹; 46091085 2020/12/21 2030/12/20 原始取得 卡片盒(皮夹子); 行李牌; 手 杖; 帆布背包; 包; 钥匙包; 伞 3. 读客文化 精灵爱玛 25 服装; 游泳衣; 雨衣; 鞋(脚上 46091084 2020/12/21 2030/12/20 原始取得 的穿着物); 帽子; 袜; 手套 (服装); 领带; 围巾; 皮带 (服饰用) 4. 读客文化 精灵爱玛 28 室内游戏玩具; 填充玩具; 玩 46091083 2020/12/21 2030/12/20 原始取得 具模型; 玩具; 智能玩具; 游 戏机; 娱乐场用视频游戏机; 木偶; 游乐场骑乘玩具; 电动 游艺车 5. 读客文化 精灵爱玛 35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 46091082 2020/12/21 2030/12/20 原始取得 在线市场; 进出口代理; 市场 营销; 电话市场营销; 替他人 推销; 广告; 商业管理辅助; 商业中介服务; 通过网站提供 商业信息; 替他人采购(替其 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3-3-1-59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号 权利人名称 商标名称 国际分类 商品/服务名称 申请/注册号 有效期(起) 有效期(止) 权利来源 6. 读客文化 精灵爱玛 39 运输信息; 礼品包装; 船只出 46091081 2020/12/21 2030/12/20 原始取得 租; 汽车运输; 空中运输; 货 物贮存; 旅游交通安排; 旅行 预订; 观光旅游运输服务; 管 道运输 7. 读客文化 精灵爱玛 41 教学; 安排和组织会议; 出借 46091080 2020/12/21 2030/12/20 原始取得 书籍的图书馆; 书籍出版; 娱 乐服务; 演出; 俱乐部服务(娱 乐或教育); 夜总会娱乐服务; 摄影; 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 8. 读客文化 精灵爱玛 43 提供野营场地设施; 帐篷出租; 46091079 2020/12/21 2030/12/20 原始取得 假日野营住宿服务; 旅游房屋 出租; 活动房屋出租; 咖啡馆; 餐厅; 餐馆; 旅馆预订; 预订 临时住所 9. 读客文化 万物精灵 18 钱包(钱夹) 购物袋; 名片夹; 46091076 2020/12/21 2030/12/20 原始取得 卡片盒(皮夹子); 行李牌; 手 杖; 帆布背包; 包; 钥匙包; 伞 10. 读客文化 万物精灵 39 空中运输; 货物贮存; 旅游交 46091072 2020/12/21 2030/12/20 原始取得 通安排; 旅行预订; 观光旅游 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 运输信 息; 礼品包装; 船只出租; 汽 车运输 11. 读客文化 万物精灵 43 提供野营场地设施; 帐篷出租; 46091088 2020/12/21 2030/12/20 原始取得 假日野营住宿服务; 旅游房屋 3-3-1-60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号 权利人名称 商标名称 国际分类 商品/服务名称 申请/注册号 有效期(起) 有效期(止) 权利来源 出租; 活动房屋出租; 咖啡馆; 餐厅; 餐馆; 旅馆预订; 预订 临时住所 12. 读客文化 阿火 16 报纸; 期刊; 新闻刊物; 杂志 42155814 2020/11/7 2030/11/6 原始取得 (期刊) 3-3-1-61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字盖章页) 负 责 人 吴小亮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小亮 张庆洋 马奔霄 年 月 日 3-3-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