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客文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9-23
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本次拟聘任的公司董事会秘书龚平先生的个人履历和相
关材料,我们认为龚平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
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3.2.4、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龚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2022 年 9 月 23 日
(本页无正文,为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张毅华
(本页无正文,为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梁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