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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读客文化: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1  

                        证券代码:301025        证券简称:读客文化      公告编号:2023-020




                   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无

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

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其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

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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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

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

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法律

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且未对公司当期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

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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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

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

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

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

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

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

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

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

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

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

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

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

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

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

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

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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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

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

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

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

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

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

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

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

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

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

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

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的会计处理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

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

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

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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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

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

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

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

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

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会计处理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

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

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

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

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

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

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

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

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

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后的会

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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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现金流量、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指标产生重

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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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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