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七月 7-16-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接受厦门 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东亚机械”、“公司”) 的委托,担任东亚机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业精神, 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 的本上市保荐书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上市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招股说明书相同的含义。 7-16-2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目录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4 一、基本信息........................................................................................................ 4 二、主营业务........................................................................................................ 4 三、核心技术与研发水平.................................................................................... 5 四、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9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10 第二节 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19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9 二、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19 三、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 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20 第三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22 第四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23 一、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23 二、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保荐人 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23 三、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25 四、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28 五、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30 7-16-3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Xiamen East Asia Machinery Industrial Co.,Ltd.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8,391.2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韩萤焕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1991 年 1 月 18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6 年 6 月 27 日 注册地址 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西柯街 611 号 邮政编码 361100 电话 0592-7113080 传真 0592-7113277 公司网址 www.jaguar-compressor.com 电子信箱 stock.eami@jaguar-compressor.com 二、主营业务 公司专注于提供节能、高效、稳定的空气动力,是以压缩机主机自主研发设 计、生产为核心,并进行空气压缩机整机以及配套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综 合性压缩空气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公司主要产品为“捷豹 JAGUAR”空气压 缩机系列及相关配套设备,包括螺杆式空压机、活塞式空压机及配套设备等系列 300 多种型号,产品广泛应用于装备制造、汽车、冶金、电力、电子、医疗、纺 织等工业领域。 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及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同时是国内少数掌握螺杆空压 机核心技术的厂家之一。公司始终致力于不断提升设备能效水平的技术创新, 2013 年压缩机列入工信部“能效之星”评选范围以来,公司产品凭借“优于能 效一级”的领先能效水平多次入选工信部《“能效之星”产品目录》,入选机型 共计 8 款,入选数量位居行业第一;2017 年至 2020 年,公司产品凭借优异的能 7-16-4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效水平连续四年入选工信部《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入选机型共计 48 款,入选数量位居行业第一。 公司在空气压缩机行业内耕耘了近 30 年,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荣获福 建省第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凭借持续的技术创新、优异的产品性能、严格的质 量控制以及完善的营销网络等优势,公司“捷豹 JAGUAR”品牌受到市场广泛 认可。“捷豹 JAGUAR”荣获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厦门市优质品 牌等;“捷豹 JAGUAR”品牌已成为业内知名品牌,终端用户包括中国中车、 比亚迪、金牌橱柜等众多知名企业。 三、核心技术与研发水平 (一)核心技术基本情况 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包括多项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均为根据行 业前沿技术的发展方向及客户需求自主创新而形成,具体如下: 序 技术来 核心技术名称 对应专利 对应专利号 号 源 一种 5.5-15 马力双螺杆 ZL201120133358.3 空气压缩机的转子组合 一种 30-60 马力双螺杆 ZL201120133387.X 空气压缩机的转子组合 一种 150-200 马力双螺 杆空气压缩机的转子组 ZL201120129526.1 合 一种 150-350 马力双螺 杆空气压缩机的转子组 ZL201120131686.X 合 自主研 1 型线设计技术 一种 15-30 马力双螺杆 发 ZL201120277341.5 空气压缩机的转子组合 一种 20-60 马力双螺杆 ZL201120277300.6 空气压缩机的转子组合 一种 50-100 马力双螺杆 ZL201120276325.4 空气压缩机的转子组合 一种 75-150 马力双螺杆 ZL201120276324.X 空气压缩机的转子组合 一种 100-175 马力双螺 ZL201120278037.2 杆空气压缩机的转子组 7-16-5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序 技术来 核心技术名称 对应专利 对应专利号 号 源 合 一种 4-15 马力双螺杆空 ZL201320131203.5 气压缩机的转子组合 一种 30-50 马力双螺杆 ZL201420184596.0 空气压缩机的转子组合 一种 20-30 马力双螺杆 ZL201420185423.0 空气压缩机的转子组合 一种 125-150 马力双螺 杆空气压缩机的转子组 ZL201420757559.4 合 一种 7.5-10 马力双螺杆 ZL201520591838.2 空气压缩机的转子组合 一种 100-150 马力双螺 杆空气压缩机的转子组 ZL201621126637.6 合 一种 250-350 马力双螺 杆空气压缩机的转子组 ZL201720432597.6 合 一种 150-175 马力双螺 杆空气压缩机的转子组 ZL201720432600.4 合 一种 200-350 马力双螺 杆空气压缩机的转子组 ZL201720432326.0 合 一种 50-75 马力双螺杆 ZL201720432598.0 空气压缩机的转子组合 一种 175-350 马力双螺 杆空气压缩机的转子组 ZL201720432297.8 合 一种具有冷却功能的空 自主研 ZL201620248277.0 气压缩机 发 一种二级压缩螺杆式空 自主研 永磁变频中间压力控制系 ZL201820838866.3 2 气压缩机壳体 发 统 一种二级压缩永磁水冷 自主研 电机螺杆式空气压缩机 ZL201820838917.2 发 机头 一种结构改进的空压机 ZL201620248893.6 自主研 3 全封闭液冷永磁电机技术 一种新型二级空气压缩 ZL201620248915.9 发 机 7-16-6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序 技术来 核心技术名称 对应专利 对应专利号 号 源 一种新型空压机 ZL201620248949.8 一种二级压缩螺杆式空 ZL201820838866.3 气压缩机壳体 螺杆转子超高精度加工技 自主研 4 专有技术 - 术 发 一种三 PID 控制的二级压 双电机驱动双主机的两 自主研 5 ZL201920987059.2 缩螺杆式空压机 级压缩螺杆式空压机 发 一种中间冷却式两级压 ZL201920991091.8 串联式二级压缩永磁变频 缩螺杆空压机 自主研 6 螺杆机技术 一种两级压缩螺杆式空 发 ZL201920986037.4 压机 超低压大排量螺杆空压机 自主研 7 专有技术 - 技术 发 一种螺杆式空压机 ZL201920985509.4 一级压缩集成式螺杆主机 集成式螺杆式空压机 ZL201920984589.1 自主研 8 开发技术 一种空压机 ZL201920992297.2 发 一体螺杆机头 ZL201920986729.9 除申请专利保护外,公司还制定了保密管理制度,并与研发人员签署了保密 协议,约定了技术保密的相关事项,以保证公司的技术机密不被泄露。 (二)核心技术先进性的具体表征 1、公司是国内少数几家掌握空压机主机型线设计技术的企业 螺杆主机是螺杆式空压机的核心部件,其技术主要体现在转子型线设计及加 工、轴承设计、润滑技术和密封性能等方面。其中又以螺杆转子的型线设计及加 工最为重要,其性能直接决定螺杆式空压机的整体性能和使用寿命。螺杆转子型 线的设计是公司研发工作的重点。目前,螺杆转子型线的设计技术还由少数的空 气压缩机领先企业掌握,我国国内除东亚机械、开山股份、鲍斯股份等以外,大 部分的内资压缩机企业不具备螺杆转子型线的自主设计、生产能力。 目前,公司已经开发出了 60 多种转子型线,转子型线设计能力在业内处于 领先水平。 7-16-7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2、公司是国内较早采用永磁变频技术提升空压机能效水平的企业 原动机(通常是驱动电机)是空气压缩机的动力来源,由其驱动螺杆主机进 行运动并产生压缩空气。驱动电机的输入功率、稳定性及与螺杆主机的匹配性等, 也对螺杆整机的性能和寿命产生重要影响。2013 年,公司研发出永磁变频螺杆 空压机,该产品采用永磁电机并结合变频控制技术,根据用气量的多少变频调速 来自动满足用户的需求,可使空压机在大部分时间处于变量负载状态,减少无用 功的损耗,节能效果明显。 3、公司创造性地采用封闭液冷技术提升了空压机永磁电机的运行寿命 为了保持电机转子不会因本身具有的强磁性吸入不必要的污染物(如铁粉、 尘土等杂质),公司创造性地在整体电机外壳采用全封闭液冷式结构,在电机外 壳设计一层供液体流动的通道,用于冷却电机,使永磁电机时刻保持全封闭低温 状态,保证永磁电机不会失磁。 (三)科研实力和成果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获得的技术方面的主要荣誉或成果如下: 奖项 获奖年份 颁奖单位 “节能压缩空气站体验区”示 2020 年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压缩机分会 范企业 绿色工厂 2020 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能效之星”产品目录(2020)》 2020 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推荐 2020 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目录(2020)》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 高新技术企业 2019 年 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科技进步二等奖 2019 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 《“能效之星”产品目录(2019)》 2019 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推荐 2019 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目录(2019)》 《“能效之星”产品目录(2018)》 2018 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推荐 2018 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目录(2018)》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2018 年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福建省科学技术 7-16-8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奖项 获奖年份 颁奖单位 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 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2018 年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2017 年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推荐 2017 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目录(2017)》 工信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 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会、机械工业节能与 2017 年 推荐目录(第七批)》 资源利用中心 最具创新奖 2017 年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压缩机分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 2016 年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 厦门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 2016 年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科技进步三等奖 2016 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 四、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2020.12.31/ 2019.12.31/2019 2018.12.31/2018 项目 2020 年度 年度 年度 资产总额(万元) 88,552.54 72,955.91 71,295.3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53,623.14 43,133.42 39,735.0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9.44 40.88 44.27 营业收入(万元) 77,763.66 60,572.13 57,728.15 净利润(万元) 14,489.72 8,523.96 9,457.7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 14,489.72 8,523.96 9,457.76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12,761.66 7,489.49 8,242.95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51 0.30 0.34 稀释每股收益(元) 0.51 0.30 0.3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0.37 20.68 25.5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 20,481.76 11,297.62 8,763.32 (万元) 现金分红(万元) 4,000.00 6,000.00 6,000.00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4.39 5.36 4.78 7-16-9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宏观与行业风险 1、固定资产投资放缓导致需求增速放缓风险 空气压缩机是工业生产活动中必不可少的设备之一,广泛应用于装备制造、 汽车、冶金、电力、电子、医疗、纺织等工业领域,工业领域的投资尤其是固定 资产投资对空气压缩机的需求影响较为明显。随着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工业领域 的固定资产投资可能放缓,导致对空气压缩机的需求增速减缓,从而对公司经营 业绩的增长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国内空压机行业经过不断地积累、成长,出现了以东亚机械、开山股份和鲍 斯股份等为代表的具备螺杆空压机自主设计、制造能力的优质企业。但是,由于 高端市场中阿特拉斯、英格索兰等为代表的国际企业仍处于优势地位,中低端市 场中众多不具备螺杆主机设计、生产能力的中小型企业依靠价格战来争夺市场份 额,使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公司可能面临产品价格下降、毛利率下降、利润下滑 等风险,进而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自 2020 年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国内多数行业延期复工, 公司部分客户、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导致公司原材料的采购、 产品的生产和交付相比往年正常进度均有所延后,2020 年一季度的经营业绩受 到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国内疫情得到控制后,受复工复产、疫情防护物资生 产需求增长等影响,公司经营情况自 3 月中下旬开始已逐步恢复正常。 目前,欧美等地区疫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社会生活、经济发展仍未恢复正 常。如果海外疫情迟迟得不到控制,将对全球的工业生产、贸易形势、经济发展 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此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一方面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 定性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可能导致市场需求下降,进而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 绩下滑。 7-16-10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二)创新风险 公司在空气压缩机研发创新、生产制造领域处于国内先进地位,近年来研发 的新产品永磁变频螺杆式空压机与其他同类型空压机相比,具有能效高、噪音低、 智能化高等特点,该产品已成为公司主要盈利增长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的开发和改进是赢得市场竞争的关键,公司必须主动跟踪市场动向,开发适合市 场需求的产品,引入提高产品性能的新技术,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若未 来公司在空气压缩机市场发展方向的判断上出现偏差,研发创新、产品性能、成 本控制等方面不能及时跟进行业发展动态,将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技术风险 1、技术升级迭代风险 近几十年来,我国动力用空压机市场主流产品经历了由活塞机到普通螺杆空 压机,再到永磁变频螺杆空压机的升级迭代路径。公司凭借对市场趋势的精准把 握和持续的技术研发,紧密跟踪市场主流技术发展动态,并引领永磁变频螺杆空 压机市场。 报告期内,永磁变频螺杆空压机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54.46%、 62.27%和 74.86%,是公司主要的利润来源。如果公司对永磁变频螺杆空压机的 技术升级出现长期停滞,或对新技术的研发进度慢于同行业竞争对手,将可能会 冲击公司产品的市场优势地位,导致永磁变频螺杆空压机的销售收入下滑、新的 利润增长点成长较慢,进而会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业绩。 2、技术泄密和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是以螺杆主机自主设计、生产为核心,进行空气压缩机整机研发、生产 与销售的综合性压缩空气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拥有多项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 术。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发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专业人才,特别是技术人员。公司 的研发团队凝聚力较强,多年以来没有发生过重大变化,为公司持续创新能力和 技术优势的保持做出了重大贡献。若公司出现技术人员大量流失的状况,有可能 影响公司的持续研发能力,甚至造成公司的核心技术泄密。 7-16-11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公司的核心技术由整个技术研发团队掌握,不同技术人员依据专业分工分别 掌握不同技术环节,以尽量减少单个技术人员掌握全部关键技术的情况出现,使 得公司的技术研发不依赖于单一人员,而且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并与研发 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采取多种手段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另外,公司还采取了 多种措施吸引和留住人才,实行了颇具竞争力的薪酬制度。然而随着同行业人才 争夺的加剧,公司仍无法保证未来不会出现技术人员流失甚至技术泄密的风险。 3、研发失败风险 空压机行业处于不断发展中,公司也在持续进行研发投入,持续提高空压机 的能效、稳定性,提高压缩空气的洁净度,降低空压机的生产成本。空压机的研 发生产涉及精密机械、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等多个专业领域,新产品的研发 具备投入大、难度高、涉及专业领域较多等特点。如果公司出现重大研发项目未 能如期取得突破、新技术应用不能获得市场认可等情况,将导致公司存在研发失 败风险,从而失去技术优势,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 (四)经营风险 1、经销商管理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通过经销商进行销售。在经销模式下,经销商直接向其客户提 供本公司产品的维修、保养等服务。经过多年的精心积累,公司拥有了丰富的经 销渠道建设及管理经验,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销商管理制度。未来随着公司 经销商队伍进一步扩大,若公司管理水平不能随之提高,或市场发生变化而公司 管理制度不能与之适应,则可能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损及公司品 牌形象。 2、原材料价格波动及供应质量风险 报告期内,原材料成本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比例超过 70%。公司生产所需的 主要原材料包括变频器、电机、铸件等,这些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出现波动会给 公司的成本控制带来一定压力。如果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而公司 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7-16-12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此外,公司产品对于变频器、电机、铸件等主要原材料的质量要求较高,为 此公司建立健全了供应商管理制度,对材料质量作出严格的把关,若供应商供应 质量下降或者不能满足公司持续提高的品质要求,将影响公司的生产效率和生产 成本。 3、商标诉讼风险 公司拥有“捷豹 JAGUAR”商标和品牌,与捷豹路虎使用相似名称的知识 产权。虽然公司现有知识产权经合法程序取得并注册或者备案,同时主动采取积 极有效措施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但仍可能存在相关第三方认为公司侵犯其 知识产权的风险,并引致争议或者纠纷。 如果公司在相关争议或者纠纷中最终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过错或者主张未 获得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支持,公司可能面临停止使用、放弃相关知识产权、承担 经济赔偿等风险;同时,为应对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公司需付出一定的人力、时 间、诉讼费用等相关成本。这些都将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对公司 业绩和持续经营带来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五)内控风险 1、控制权集中的风险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韩萤焕直接持有本公司 63.59%的股权,韩萤焕、 韩文浩、罗秀英通过太平洋捷豹间接控制本公司 31.79%的股权,合计控制本公 司 95.38%的股权。虽然公司已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避免大 股东操纵现象的发生,实际控制人亦承诺不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本公司利益,但 实际控制人仍可凭借其控制地位对本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决策等 重要事项施加影响,因此本公司仍面临实际控制人控制权集中的风险。 2、公司内部控制风险 发行人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控制度的有效运行,保证了公司的经营 7-16-13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管理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并有效控制风险。但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持续扩大,经 营管理、财务监控、资金调配等工作日益复杂,将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提出更高 要求。如果发行人的内部控制体系不能随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 则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财务风险 1、收入、利润及增速下滑风险 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57,728.15 万元、60,572.13 万元和 77,763.66 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 9,457.76 万元、8,523.96 万元和 14,489.72 万 元。 受到市场竞争加剧、产品迭代、新产品开发投入增加、品牌建设投入增加、 团队建设投入增加等因素影响,公司业绩增长趋势的可持续性存在风险,公司面 临收入、利润规模及增长率下滑的风险。 2、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总额分别为 17,775.74 万元、18,990.24 万元和 23,889.81 万元,毛利率分别为 30.79%、31.35%和 30.72%,公司毛利总额整体呈现增长趋 势,毛利率较为稳定,主要系公司持续跟踪市场动态,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 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永磁螺杆机的毛利率分别为 36.66%、34.90%和 32.28%,整体呈现下降趋势,主要是为巩固市场地位,提升整体盈利能力,公司 适当降低了部分永磁螺杆机的价格,推出了毛利率较低的“福星”系列产品。 未来公司若不能持续进行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变化,或 者因为市场竞争加剧、成本控制不力等影响,将可能会面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3、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公司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虽 然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重较低,经营成果不 存在依赖税收优惠的情形,但上述税收优惠对公司的发展和经营业绩仍起到了一 7-16-14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定的促进作用。如果公司在未来不能持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者国家对高 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将导致公司不能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政 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七)法律风险 1、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变化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韩萤焕、韩文浩、罗秀英均为中国台湾籍自然人。《台湾地 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与《在 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审查原则》针对中国台湾籍自然人、法人到大陆地 区投资的范围加以限制,分为禁止类与一般类。公司所处的通用设备制造业行业 属于一般类项目,不受上述法规关于投资范围的限制。但考虑到两岸经济政治环 境的变化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未来中国台湾地区在大陆地区投资方面的经 贸政策法规发生变化,对在大陆地区投资范围加以限制,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 产生不利影响。 2、纳税额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2018 年 10 月,公司与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签署《厦门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签署《T2018G02-G 地块监管协议》,并于后续签署《〈T2018G02-G 地块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取得位于同安区通福路与官浔路交叉口西北侧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相关协 议,公司从 2022 年起至 2026 年每年度在厦门市同安区缴纳的税收应不低于 6,000 万元人民币。若未完成年度纳税额,公司应在下一个年度的第一个季度向厦门市 同安区政府缴交实际纳税额与承诺纳税额差额部分等额的违约金。若 2022 年起 至 2026 年公司在厦门市同安区累计缴纳的税收总额不低于 30,000 万元人民币, 厦门市同安区政府将在 2027 年的第一季度无息退还公司缴纳的违约金。 2022 年起,公司存在因纳税额未达约定目标而需向厦门市同安区政府缴纳 违约金的风险。 7-16-15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3、环保和安全生产风险 虽然公司不属于重污染企业,各类产品的生产流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 生危险化学品,但公司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数量的废气、固体废弃物及噪声。 公司一贯重视环保工作,对污染物采取了有效的防治措施,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 家相关法规的要求。随着国家环保治理的不断深入,如果未来实行更为严格的环 保标准,公司需要为此追加环保投入,生产经营成本会相应提高,盈利水平会相 应降低。 公司生产环节众多工序需要人工操作,部分工序对员工操作水平要求较高, 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一旦出现操作不当则会引起生产事故。若因操作不当、设备 故障等偶发性因素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将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4、公司间接股东五家 BVI 公司被罚款或除名的风险 英属维尔京群岛已于 2018 年 12 月颁布了《Economic Substance (Companie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Act,2018》(即 BVI《经济实质法案》),对于在当地 登记的相关实体提出了经济实质要求,该 BVI《经济实质法案》已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实际控制人韩萤焕除直接持有公司 63.59%的股权外,还与其近亲 属通过 5 个 BVI 主体持有太平洋捷豹的股权,并通过太平洋捷豹间接持有公司 31.79%的股权。根据 BVI 经济实质相关法规,该 5 家 BVI 公司未从事《经济实 质法案》规定的“相关活动”,不属于 BVI《经济实质法案》的规制范围。 根据 BVI《经济实质法案》等相关规定,如果国际税务管理局判定某法人实 体未能在一个财政年度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则其应向该法人实体发出通知,通知 该法人实体该判定,给出理由,指示该法人实体采取任何行动以满足经济实质要 求,以及知会该法人实体的上诉权。五家 BVI 公司于 2020 年 2 月就是否从事九 类“相关活动”填报了相关信息和申报资料(ECONOMIC SUBSTANCE DATA COLLECTION),申明其未从事《经济实质法案》规定的九类“相关活动”,并 于后续通过代理机构提交 BVI 当局。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该等公司未收 到 BVI 当局关于其违反《经济实质法案》的任何通知。未来,若该等公司关于 经济实质的书面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定或者英属维尔京群岛对经济实质相关法规 7-16-16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进行调整,从而导致 5 家 BVI 公司不能满足经济实质要求,该等公司可能面临 被罚款或除名的风险。 (八)募投及发行失败风险 1、未来募投项目投产后新增产能的消化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系基于当前较为良好的市场环 境及公司充足的技术储备,在市场需求、技术发展、原材料供应等方面未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的假设前提下作出的。本次募集资金扩产项目全部达产后,公司将新 增空压机产能超过 3 万台,较现有产能有较大的提升。如果未来市场开拓未能实 现预期目标,或市场环境出现较大不利变化,募集资金项目的新增产能将对公司 销售构成较大的压力,存在新增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 2、本次发行后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股本规模扩大,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 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尚未完全实现之前,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幅度将小于净 资产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短期内存在下降的风险, 公司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3、募投项目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公司在确定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慎 重的分析论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市场前景 良好。但在项目实施及后续经营过程中,如市场环境、产业政策、土地监管政策、 竞争条件、原材料价格、产品价格等出现较大变化、技术快速更新换代及发生其 他不可预见事项,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正常实施或者无法实现预期收 益的风险。 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研发支出金额较大,在 项目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公司每年将新增大额折旧费和摊销费。如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未能覆盖相关费用,则公司存在因固定资产折旧及研发支 出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7-16-17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4、本次发行失败的风险 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不仅取决于本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宏观经济形 势变化、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控、利率水平、汇率水平、投资者预期变化等各种因 素可能对股票市场带来影响,进而影响投资者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判断。因此, 本次发行存在由于发行认购不足或未能达到上市条件而发行失败的风险。 7-16-18 第二节 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9,500 万股,全部为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 发行股数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 的 25.07%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 发行方式 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 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符合条件的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开 发行对象 户的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 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余额包销 二、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主要执业情况 戴五七先生,保荐代表人,曾参与绿康生化 IPO、罗平锌电非公开增发等项 目,协办金龙汽车非公开增发项目。目前保荐英联股份非公开增发项目(已获批 文尚未发行)。 吴小琛先生,保荐代表人,曾负责厦工股份非公开及公开增发等项目,保荐 国金证券非公开增发、金龙汽车非公开增发等项目,主办罗平锌电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等项目,保荐绿康生化 IPO、弘信电子 IPO 等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主要执业情况 杨建兴先生,项目协办人,曾参与弘信电子 IPO、海源机械非公开增发等项 目。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主要执业情况 史松祥先生,曾负责或参与飞科电器 IPO,雅戈尔、新纶科技、劲嘉股份、 腾邦国际、美的集团、三峡水利、赢合科技、创维数字、亿纬锂能、齐心集团再 7-16-19 融资项目,美的集团 IPO 换股吸收合并美的电器并整体上市项目、新纶科技发 行股份收购千洪电子等项目。 王成亮先生,曾参与弘信电子 IPO、金龙汽车非公开增发等项目。 刘博瑶女士,曾参与金龙汽车非公开增发等项目。 林琳女士,曾参与广生堂向特定对象增发等项目。 马锐先生,曾参与厦工股份非公开及公开增发、金龙汽车配股及非公开发行、 罗平锌电非公开增发等再融资项目,罗平锌电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协办弘信电子 IPO 项目,参与绿康生化 IPO 项目,保荐金龙汽车非公开增发项目。 曾文煜先生,曾参与昇兴股份、智动力非公开增发等项目。 钱文锐先生,曾参与八一钢铁、中国海防、中船科技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宝钢包装等 IPO 项目,中国重工非公开增发等项目。 林真女士,曾参与齐心集团非公开增发、昇兴股份非公开增发、雪人股份非 公开增发等项目。 黎海龙先生,曾参与广生堂向特定对象增发、亿纬锂能非公开增发、昇兴股 份非公开增发等项目。 三、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是否存在可 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 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7-16-20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的 情况,亦不存在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异于正常商业条件 的担保或者融资的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7-16-21 第三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 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相关结 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 核查,承诺如下: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 上市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 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 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 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保荐机构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 施。 若因本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7-16-22 第四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一、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2019 年 9 月 17 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19 年 10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获得了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 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一)公司所处行业符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空气压缩机是现代工业重要气体动力提供装置,也是国家重点支持的节能设 备之一,符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国制造 2025-能源装备实施方 案》《“十三五”先进制造技术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等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根据国家统计局 2018 年 11 月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空气压 缩机隶属“7.1.1 高效节能通用设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也属于《国家工业 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2019)》《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 年版)》。 (二)公司依靠创新、创造、创意开展生产经营 空气压缩机作为工业生产气源动力的主要提供设备,需具备高可靠性、高能 效、低噪声、高清洁度等品质。公司作为空气压缩机整机以及配套设备的研发、 生产与销售的综合性压缩空气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在研发、生产、销售以及服 7-16-23 务的各环节注重创新、创造和创意水平的不断提升,持续满足并提升装备制造、 汽车、冶金、电力、电子、医疗、纺织等工业领域对于更环保、更稳定、更节能 的空气动力的需求。 (三)公司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和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空气压缩领域,是国内领先的空气压缩机制造 商,掌握了空气压缩机尤其是螺杆机研发设计、制造的核心技术,在核心产品规 模及占比、盈利能力和周转能力、研发投入和研发成果等方面拥有较强的竞争优 势,体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公司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第四条限制申报的行业 公司主要从事空气压缩机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 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C34 通用设备制 造业”大类中“C344 泵、阀门、空气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之“C3442 气体空气 压缩机械制造”;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公司所处行业为制造业下的“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从所属行业看,公司不属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限制申报创 业板相关行业。 综上所述,公司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靠创新、创造、创意开展生产经 营,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进行了深度融合, 所属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 列示的原则上不支持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业。公司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相关行业报告和市场研究资料,了解了近年来行业相关政 策,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市场情况和竞争格局进行了分析;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查阅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实地查看发行人的研发 场所和研发设备,查阅发行人研发管理相关制度等文件,了解发行人在研项目进 7-16-24 度和试验情况,核查发行人研发投入相关凭证及研发合同,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查询系统等信息公开网站进行查询;查阅发行人已取得 的专利证书,查阅发行人的研发成果及所获荣誉证明;实地查看发行人的生产车 间和经营场所,核查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函 证及走访,抽查发行人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研发协议,对主要客户销售流程、 主要供应商采购流程进行穿行测试等核查程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定位,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限制申报的行业。 三、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东亚机械股票上市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审核规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 条件: (一)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1、发行人设立以来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书等各项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了管理、采购、销售、财 务、研发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 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出具的“容 诚审字[2021]361Z025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7-16-25 年度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容诚出具的“容诚审字[2021]361Z0257 号”《审计报告》,容诚对发 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无保留审 计意见,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检索裁判文书网、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 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1、经核查发行人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工商档案、《营 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发行人系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361Z0257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 诚专字[2021]361Z0313 号),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 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容诚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 诚专字[2021]361Z0313 号),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 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 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7-16-26 3、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工商档案资料和历次三会资 料,并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进行访谈,现场查看发行人办公场所,核 查发行人相关的相关财产权属证明,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 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 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 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报告期内的销售合同,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 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空气压缩机整机以及配套后处理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 售业务。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和历次三会资料,并与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访谈,本保荐人认为,近两年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 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 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经核查历次三会资料,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检索以及司法机关走访,查阅行 业分析报告等研究资料,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 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 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报告期内的销售合同,本保荐人认为,发 行人一直专注于空气压缩机整机以及配套后处理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检索、获取实际控制人无 犯罪记录证明文件,本保荐人认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 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7-16-27 经互联网公开信息检索、与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访谈,本保荐人认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 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 业板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1]361Z0257 号),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分别为 8,523.96 万元、14,489.72 万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分别为 7,489.49 万元、 12,761.66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发行人选择《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 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作为上市标准。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上市 标准。 (四)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37,891.20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本 次公开发行 9,500.00 万股,发行后股份总数为 37,891.2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 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7%。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条件。 四、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工作安排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会 (一)持续督导事项 计年度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意识,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 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协助发 7-16-28 事项 工作安排 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行人执行相关制度;通过《承销及保荐协议》约定确 保保荐人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与发行人 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 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 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有关的关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 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 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 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 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 的原则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 集资金;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 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变更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对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 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 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 息;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 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 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 项发表公开声明 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 提供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 持、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为保荐机构的保荐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 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亦依照法律及其它监管 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聘 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 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介机构 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无 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7-16-29 五、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作为东亚机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中信证券承诺, 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 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认为,东亚机械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东亚机械股票具备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东亚机械的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7-16-30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戴五七 吴小琛 项目协办人: 杨建兴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 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人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