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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亚机械: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24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东
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
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订、审议流
程及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归
属登记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六、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
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
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
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
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目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
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
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并对不
同等级的考核结果设置了差异化的归属比例,真正达到激励优秀、鼓励价值创造
的效果。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志云:




屈中标:




姚 斌:




                                                      2021 年 12 月 23 日